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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部分

李鼎祚周易集解-第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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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虞翻曰:体颐,故养。五多功。圣谓二,二志应五,变得正而亡其蒙,故“圣功也”。
   干宝曰:武王之崩,年九十三矣。而成王八岁,言天后成王之年,将以养公正之道,而成三圣之功。
 
  《象》曰:山下出泉,蒙。
  虞翻曰:艮为山,震为出,坎象流出,故“山下出泉”。
 
  君子以果行育德。
  虞翻曰:君子谓二。艮为果,震为行。育,养也。二至上有颐养象,故“以果行育德”也。
 
  初六:发蒙,利用刑人,用说桎梏,以往吝。
  虞翻曰:发蒙之正,初为蒙始,而失其位。发蒙之正以成兑,兑为刑人,坤为用,故曰“利用刑人”矣。坎为穿木,震足艮手,互与坎连,故称“桎梏”。初发成兑,兑为说,坎象毁坏,故曰“用说桎梏”。之应历险,故“以往吝”。吝,小疵也。
 
 
《象》曰:利用刑人,以正法也。
  虞翻曰:坎为法,初发之正,故“正法也”。
  干宝曰:初六戊寅,平明之时,天光始照,故曰“发蒙”。此成王始觉周公至诚之象也。坎为法律,寅为贞廉,以贞用刑,故“利用刑人”矣。此成王将正四国之象也。说,解也。正四国之罪。宜释周公之党,故曰“用说桎梏”。既感金滕之文,追恨昭德之晚,故曰“以往吝”。初二失位,吝之由也。
 
  九二:包蒙,吉。纳妇,吉。子克家。《象》曰:子克家,刚柔接也。
  虞翻曰:坤为包。应五据初,初与三四同体,包养四阴,故“包蒙,吉”。震刚为夫,伏巽为妇,二以刚接柔,故“纳妇,吉”。二称家。震,长子,主器者。纳妇成初。故有“子克家”也。
 
  六三:勿用娶女,见金夫,不有躬,无攸利。
  虞翻曰:谓三诫上也。金夫谓二。初发成兑,故三称“女”。兑为见。阳称金。震为夫。三逆乘二阳,所行不顺,为二所淫。上来之三,陟阴。故曰“勿用娶女,见金夫”矣。坤身称躬,三为二所乘,兑泽动下,不得之应,故“不有躬”。失位多凶,故“无攸利”也。
 
  《象》曰:勿用娶女,行不顺也。
  虞翻曰:失位乘刚,故“行不顺也”。
 
  六四:困蒙,吝。《象》曰:困蒙之吝,独远实也。
  王弼曰:阳称实也。独远于阳,处两阴之中,暗莫之发,故曰“困蒙”也。困于蒙昧,不能比贤以发其志,亦鄙矣,故曰“吝”。
 
  六五:童蒙,吉。
  虞翻曰:艮为童蒙,处贵承上,有应于二,动而成巽,故“吉”也。
 
  《象》曰:童蒙之吉,顺以巽也。
  荀爽曰:顺于上,巽于二,有似成王任用周召也。
 
  上九:击蒙,不利为寇,利御寇。
  虞翻曰:体艮为手,故“击”。谓五巳变,上动成坎,称寇。而逆乘阳,故“不利为寇”矣。御,止也。此寇谓二。坎为寇,巽为高,艮为山,登山备下,顺有师象,故“利御寇”也。
 
  《象》曰:利用御寇,上下顺也。
  虞翻曰:自上御下,故“顺”也。
 
  《序卦》曰:物稚不可不养也。故受之以需。需者,饮食之道也。
  干宝曰:需,坤之游魂也。云升在天,而雨未降,翱翔东西,须之象也。王事未至,饮宴之日也。夫坤者,地也;妇人之职也;百谷果蓏之所生,禽兽鱼鳖之所托也;而在游魂变化之家,即烹爨腥实以为和味者也。故曰“需者,饮食之道也”。
 
  (乾下坎上)。需:有孚,光亨,贞吉。
  虞翻曰:大壮四之五。孚谓五。离日为光。四之五,得位正中。故“光亨”。“贞吉”,谓“壮于大舆之辐也”。
 
  利涉大川。
  何妥曰:大川者,大难也。须之待时,本欲涉难,既能以信而待,故可以“利涉大川”矣。
 
  《彖》曰:需,须也。险在前也,
  何妥曰:此明得名由于坎也。坎为险也。有险在前,不可妄涉,故须待时然后动也。
 
  刚健而不陷。其义不困穷矣。
  侯果曰:乾体刚健,遇险能通,险不能险,义不穷也。
 
  需,有孚,光亨,贞吉。位乎天位,以正中也。
  蜀才曰:此本大壮卦。
  案:六五降四,有孚,光亨,贞吉。九四升五,位乎天位,以正中也。
 
  利涉大川,往有功也。
  虞翻曰:谓二失位,变而涉坎,坎为大川。得位应五,故“利涉大川”。五多功,故“往有功也”。
 
  《象》曰:云上于天,需。
  宋衷曰:云上于天,须时而降也。
 
  君子以饮食宴乐。
  虞翻曰:君子谓乾。坎水兑口。水流入口为饮。二失位,变体噬嗑,为食,故“以饮食”。阳在内,称宴。大壮,震为乐,故“宴乐”也。
 
  初九:需于郊,利用恒,无咎。
  干宝曰:郊,乾坎之际也。既已受命,进道北郊,未可以进,故曰“需于郊”。处不避污,出不辞难,臣之常节也。得位有应,故曰“利用恒”。虽小稽留,终于必达,故曰“无咎”。
 
  《象》曰:需于郊,不犯难行也。利用恒无咎,未失常也。
  王弼曰:居需之时,最远于险;能抑其进,不犯难行;虽不应几,可以保常,故“无咎”。
 
  九二:需于沙,小有言,终吉。
  虞翻曰:沙谓五。水中之阳称沙也。二变之阴,称小。大壮震为言,兑为口。四之五,震象半见,故“小有言”。二变应之,故“终吉”。
 
  《象》曰:需于沙,衍在中也。
  虞翻曰:衍,流也。中谓五也。
  荀爽曰:二应于五,水中之刚,故曰“沙”。知前有沙漠。而不进也。体乾处和,美德优衍在中,而不进也。
 
  虽小有言,以吉终也。
  荀爽曰:二与四同功,而三据之,故“小有言”。乾虽在下,终当升上,二当居五,故“终吉也”。
 
  九三:需于泥,致寇至。
  荀爽曰:亲与坎接,故称“泥”。须止不进,不取于四,不致寇害。
 
  《象》曰:需于泥,灾在外也。
  崔觐曰:泥近乎外者也。三逼于坎,坎为险盗,故“致寇至”。是灾在外也。
 
  自我致寇,敬慎不败也。
  虞翻曰:离为戎,乾为敬。阴消至五遁,臣将弑君。四上壮坤,故“敬慎不败”。
 
  六四:需于血,出自穴。
  案:六四体坎。坎为云,又为血卦。血以喻阴。阴体卑弱,宜顺从阳,故曰“需于血”。
  《九家易》曰:云从地出,上升于天。自地出者,莫不由穴。故曰“需于血,出自穴”也。
 
  《象》曰:需于血,顺以听也。
  王弼曰:穴者,阴之路也。四处坎始,居穴者也。九三刚进,四不能距,见侵则避,顺以听命也。
  《九家易》曰:云欲升天,须时当降。顺以听五,五为天也。
 
  九五:需于酒食,贞吉。
  荀爽曰:五互离,坎水在火上,酒食之象。需者,饮食之道。故坎在需家,为酒食也。云须时欲降,乾须时当升。五有刚德,处中居正。故能帅群阴,举坎以降。阳能正居其所,则吉。故曰“需于酒食”也。
 
  《象》曰:酒食贞吉,以中正也。
  《九家易》曰:谓乾二当升五,正位者也。
  卢氏曰:沈湎则凶,中正则吉也。
 
  上六:入于穴,
  荀爽曰:需道已终,云当下入穴也。云上升极,则降而为雨,故《诗》云:朝跻于西,崇朝其雨,则还入地,故曰“入于穴”。云雨入地,则下三阳动而自至者也。
 
  有不速之客三人来,敬之终吉。
  荀爽曰:三人,谓下三阳也。须时当升,非有召者,故曰“不速之客”焉。乾升在上,君位以定;坎降在下,当循臣职。故“敬之终吉”也。
 
  《象》曰:不速之客来,敬之终吉。虽不当位,未大失也。
  荀爽曰:上降居三,虽不当位,承阳有实,故“终吉”,无“大失”矣。









卷三 
《序卦》曰:饮食必有讼,故受之以讼也。
  郑玄曰:讼,犹争也,言饮食之会恒多争也。
 
  (坎下乾上)。讼:有孚,
  干宝曰:讼,离之游魂也。离为戈兵,此天气将刑杀,圣人将用师之卦也。讼,不亲也。兆民未识天命不同之意。
  荀爽曰:阳来居二,而孚于初,故曰“讼有孚”矣。
 
  窒惕,中吉,
  虞翻曰:遁三之二也。孚谓二。窒,塞止也。惕,惧二也。二失位,故不言贞。遁将成否,则子弑父,臣弑君。三来之二,得中;弑不得行,故“中吉”也。
 
  终凶。
  虞翻曰:二失位,终止不变,则入于渊,故“终凶”也。
 
  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
  侯果曰:大人,谓五也。断决必中,故“利见”也。讼是阴事,以险涉险,故“不利涉大川”。
 
  《彖》曰: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
  卢氏曰:险而健者,恒好争讼也。
 
  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
  蜀才曰:此本遁卦。
  案:二进居三,三降居二,是刚来而得中也。
 
  终凶,讼不可成也。
  王肃曰:以讼成功者,终必凶也。
  王弼曰:凡不和而讼,无施而可,涉难特甚焉。唯有信而见塞惧者,乃可以得吉也。犹复不可以终,中乃吉也。不闭其源,使讼不至,虽每不枉,而讼至终竟,此亦凶矣。故虽复有信,而见塞惧,犹不可以为终,故曰“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也。无善听者,虽有其实,何由得明。而令有信塞惧者,得其中吉,必有善听之主焉。其在二乎?以刚而来,正夫群小,断不失中,应其任矣。
  案:夫为讼,善听之主者,其在五焉。何以明之?案爻辞:九五:讼,元吉。王氏注云:处得尊位,为讼之主,用其中正,以断枉直。即《彖》云:利见大人,尚中正,是其义也。九二《象》曰:不克讼,归逋窜也。自下讼上,患至掇也。九二居讼之时,自救不暇。讼既不克,怀惧逃归,仅得免其终凶祸,岂能为善听之主哉!年代绵流,师资道丧,恐传写字误,以五为二,后贤当审详之也。
 
  利见大人,尚中正也。
  荀爽曰:二与四讼,利见于五。五以中正之道,解其讼也。
 
  不利涉大川,入于渊也。
  荀爽曰:阳来居二,坎在下,为渊。
 
 
《象》曰:天与水违行,讼。
  荀爽曰:天自西转,水自东流,上下违行,成讼之象也。
 
  君子以作事谋始。
  虞翻曰:君子谓乾。三来变坤,为作事。坎为谋。乾知大始。故“以作事谋始”。
  干宝曰:省民之情,以制作也。武王故先观兵孟津,盖以卜天下之心,故曰“作事谋始”也。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
  虞翻曰:永,长也。坤为事,初失位,而为讼始,故“不永所事”也。小有言,谓初四易位成震,言三食旧德,震象半见,故“小有言”。初变得正,故“终吉”也。
 
  《象》曰: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虽小有言,其辩明也。
  卢氏曰:初欲应四,而二据之。蹔争,事不至永。虽有小讼,讼必辩明,故“终吉”。
 
  九二:不克讼,归而逋。
  虞翻曰:谓与四讼,坎为隐伏,故“逋”乾位刚在上,坎濡失正,故“不克”也。
 
  其邑人三百户,无眚。
  虞翻曰:眚,灾也,坎为眚,谓二变应五。乾为百,坤为户;三爻,故三百户。坎化为坤,故“无眚”。
 
  《象》曰:不克讼,归逋窜也。
  荀爽曰:三不克讼,故逋而归。坤称邑。二者,邑中之阳人。逋,逃也,谓逃失邑中之阳人。
 
  自下讼上,患至掇也。
  荀爽曰:下与上争,即取患害,如拾掇小物而不失也。坤有三爻,故云“三百户,无眚”。二者,下体之君。君不争,则百姓无害也。
 
  六三:食旧德,贞厉,终吉。
  虞翻曰:乾为旧德。食谓初。四二已变之正。三动得位,体噬嗑食。四变食乾,故“食旧德”。三变在坎,正危贞厉,得位二,故“终吉”也。
 
  或从王事,无成。
  虞翻曰:乾为王。二变否时,坤为事,故“或从王事”。道无成而代有终,故曰“无成”。坤三同义也。
 
  《象》曰:食旧德,从上吉也。
  侯果曰:虽失其位,专心应上,故能保全旧恩,食旧德者也。处两刚之间,而皆近不相得。乘二负四,正之危也。刚不能侵,故“终吉”也。
 
  九四:不克讼,复即命渝,安贞吉。
  虞翻曰:失位,故“不克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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