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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部分

纯粹理性批判-第52部分

小说: 纯粹理性批判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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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自由),因而侵入悟性之职务,盖悟性之职务乃依据必然的规律以研讨现象之起源者。最后经验论者并不容认“应在自然以外元始存在者中探求”之一种原因。吾人所知者仅有自然,盖唯有自然能使对象呈现于吾人,且以其法则教示吾人也。    
  经验哲学家提呈其反面主张时,如无其他目的,仅在克服——曲解理性之真实任务,在真实之洞察及知识所终止之处,乃自夸其有洞察及知识,在仅与实践的利益相关始能有效之事物,乃以为在促进思辨的利益(为彼等之便益计,切断物理的研究之线索,借口扩张知识而以之与先验的理念相连结,由此等理念吾人实际之所知者仅为吾人一无所知耳)云云人土之——粗率及僭妄;又若经验论者以此为满足,则我敢断言经验论者之原理殆为抑制吾人僭越及中和吾人主张之一种格率,但同时又为由教师(即由经验)适切所付与吾人扩大悟性之最大可能范围。吾人之进行程序如为以上云云,则吾人自不应割弃为吾人实践利益计所用之种种智性的预人假定及信仰;惟不容此等假定及信仰袭用学问及合理的洞察等之名称及尊严耳。知识(其自身本属思辨的)除经验所提供之对象以外,并无其他对象;吾人如超越此种所设置之限界,则脱离经验以求新型知识之一类综合,实缺乏“其所唯一能由以行使其综合”之直观基体。    
  但当经验论自身(此为所屡见及者)对于理念之态度成为独断的,坚决否定“在其直观的知识范围以外之一切事物”时,则亦显示其同一缺乏中庸之道;且此点因理性之实践的利益受有莫大之损害,故更宜责难之者也。    
  以上之正反两种主张实构成伊壁鸠鲁派与柏拉图派之对峙。    
  此两种类型之哲学所言者皆过于其所知者。伊壁鸠鲁在实践方面固挟持偏见,然其奖进知识之功甚巨;柏拉图提供优越之实践原理,但容许理性对于自然现象肆行观念的说明(关于此种说明实仅有思辨知识为吾人所唯一可能者),而忽视物理的研究。    
  最后关于吾人在此相反两派间预行抉择时所应考虑之第三因素,则经验论之普遍不为人所欢迎,实足令人大为惊异者也。吾人应以为通常悟性自当热烈采用“期许专由经验的知识及其所启示之合理联结以满足彼之悟性”之纲领,而不愿采用“迫彼飞越至远超越大多数实际思想家所有洞见及其推理能力之概念”之先验的独断论。但此点正所以使独断论为通常悟性所欢迎之处。盖通常悟性自觉其所处之地位,虽最有学问之人亦不能高过于彼。通常悟性对于此等独断论所主张之事项若所知甚少或绝无所知,自无一人能夸示其博学多识;顾通常悟性关于此等事项虽不能如专门人士以学术的正确形态表示其自身,但彼所能提呈之似是而非之论证则实滔滔无已,以其仅在理念中徘徊,而理念则无一人对之能有所知者,故就理念而言,一任其所欲言者畅言之;然当论究含有研究自然之事项时,则彼寂然无语而自承其无知矣。故怠惰与虚荣二者相联结,实所以使通常悟性顽强拥护此等独断论所有之原理。除此以外尚有一点,亦为拥护此等原理之理由,盖哲学家欲容受一“被所不能以正当理由确证之原理”固极困难,欲使用一“彼所不能证明其客观的实在性之概念”自更困难,顾在通常悟性则为屡见不鲜之事。通常悟性坚持有“为彼所确信之出发点”之某某事物。乃至即欲思索此“以为前提之出发点”亦感有困难之一事曾不能使之有所不安。此因通常悟性并不知思索实际为何事,绝无有反省其所假定者;凡由彼时时使用习以为常者,遂视为已知之事而容受之。盖在通常悟性,一切思辨的利害,在实践的利害之前,实卑不足述;凡“彼之恐惧或希望所驱之假定或信仰之事物”在彼则自以为知之理解之。经验论则完全无此等“先验的观念化之理性”能受人欢迎之点;故不问经验论对于最高之实践原理挟有如何偏见,若谓其能超越学术社会而在通常生活上有相当势力,或为群众所欢迎,则实相忧,可无须置虑者也。    
  人类理性,就其本质而言,本类于建筑。盖即谓理性以吾人之一切知识为属于一可能的体系,故仅容认此等原理,即其绝不使吾人所能到达之任何知识不能在一体系中与其他知识相联结者。但反面主张所有之种种命题则为“使知识之建筑物绝不能完成”之一类命题。此等命题所主张者为:在世界一切状态以外常发见有更古之状态,一切部分中仍含有同一可分割之其他部分,一切事件以前更有其他之事件,而此事件自身复为另一事件所产生者,以及普泛所谓存在中之一切事物,皆为受条件制限者,不受条件制限及最初之存在,实无处可以见及之云云。因反面主张否认能用为建筑基础之第一或起始之任何事物,故在此种经验论之假定下“知识之建筑物”之完成,实完全不可能者。是以理性之建筑的实际利益——非要求经验的统一,乃要求理性之纯粹先天的统一者——自足为正面主张所有种种主张之推荐书也。    
  人若能超脱所有一切此种实际利害关系,不问其结果如何,推就其根据之真实力量以考虑理性所有之种种主张,又若就相反派别择一而从,为避免彼等烦困之唯一方法,则彼等将常在动摇不定之状态中矣。在今日,人类之意志自由为彼等所确信;追至明日,则又思及自然之不断连系而以自由仅为自欺之谈,谓一切事物纯为自然而已。但若彼等一旦趋赴行动,则此纯为思辨理性之播弄,殆如一梦,立即消失,彼等将专就实践的利害关系以选择其原理矣。然因思索及研究之人应费其相当时间以检讨彼自身所有之理性,完全脱离一切偏见,公表其所观察,一任他人之判断,为最适当之事,故无一人因其出席于审判相反两派之法廷而可受责,更不能禁止其出席,一任彼等在与彼等立场相同之法官前(即易陷错误微弱人间之立场)不为任何威迫所劫持,尽彼等之所能,以辩护其自身也。    
  第四节 纯粹理性所有之先验问题、其解决之绝对必然性    
  自称能解决一切问题及解答一切疑问,实为不知愧作之自夸,及立即丧失其一切自信之极度自欺。顾有若干种学问,就其本质而言,实要求在其领域内所发生之一切问题,应在所知范围内完全为能解答之问题,盖因解答必自问题所由以发生之同一源泉出发。在此等学问中,不容借口于势所难免之不可知;皆能要求其解决。吾人必须在一切可能之事例中,能依据一种规律以知何者为正,何者为谬,盖因此事有关于吾人之责任,凡吾人之所不能知者,吾人即无责任可言。反之,在说明自然现象时,必有许多说明为不确实者,许多问题为不能解决者,盖因吾人关于自然之所知者,绝不能在一切事例中足以充分说明所应说明之事。于是问题为:在先验哲学中是否有与“呈显于纯粹理性之对象”相关之任何问题为此理性所不能解决者,以及是否吾人能振振有词以辩解吾人自身不与以决定之解答。在如是辩解吾人自身时,吾人应说明吾人所能获得之任何知识,关于所应归之于对象者吾人仍完全无确实之见解,又应说明吾人因具有充分足以设定问题之概念,但吾人又完全缺乏质料或能力以解答之。    
  顾我则主张先验哲学在思辨知识之全体范围内乃一独特无比之学问,盖因并无关于“所授之于纯粹理性之对象”之问题,不能为此同一之人类理性所解决,且不能借口于势所难免之不可知或问题之艰深难测,以解除完全彻底解决此问题之责任。使吾人能提呈此问题之概念,亦必使吾人有资格能解答此问题,盖因其对象不应在此概念以外见及之(如在正、谬之事例中)。    
  但在先验哲学中,关于对象之性质,吾人有权要求充分解答且不容哲学家借口艰深难测以避免解答之问题,仅为宇宙论的问题。此种关于对象性质之问题,必须专与宇宙论的理念相关。盖对象必为经验上所授与,其问题仅在其与理念之相合耳。反之,对象若为先验的,因而其自身为不可知者;例如问题若为“其现象(在吾人自身中)为思维(心)”之某某事物,其自身是否为单纯体,以及一切事物是否有一绝对必然之原因,等等,斯时吾人之所为者乃在每一事例中为吾人之理念探求对象;且吾人亦极可自承此种对象为吾人之所不可知者,虽非因而谓其不可能。唯有宇宙论的理念乃有以下之特质,即此等理念能先行假定其对象及其概念所需要之经验的综合,乃已行授与吾人者。自此等理念所发生之问题仅与此种综合中之进展相关,即是否进展至包含绝对的总体之程度——此种总体,因其不能在任何经验中授与,故已非经验的矣。今因吾人在此处仅论究“视为可能的经验之对象”之事物,而非物自身,故对于超验之宇宙论的问题之解答,除理念以外,实无处可以求之。吾人并非质询对象自身之性质为何,亦非关于可能的经验,研究“在任何经验中所能具体的授与者为何”。吾人之唯一问题乃在其存在理念中者为何之一点(经验的综合对于此种理念竭其所能亦仅接近之而已);故此问题必完全能自理念解决之者。盖因理念纯为理性之产物,故理性不能谢绝其责任而委之于不可知之对象也。    
  谓一种学问应能要求——及期待——其领域中一切问题(quaestiones domesticae)之确实解答云云(其解答或至今尚未能发见),其意义实不如吾人初闻时之极端。先验哲学以外,尚有两种纯粹理性之学问,其一为纯粹思辨的,其一则具有实践的内容者,即纯粹数学及纯粹道德学是也。曾闻有人提及,因必然不知其条件,故直径之于圆周在有理数中或无理数中所有之正确关系,必永为不定者乎?盖因在有理数之款项内无适当之解决,本为可能,而在无理数之款项中之不能解决,亦已发见,故其结论至少谓此种解决之不可能性,吾人能正确知之,且此种不可能性,郎巴脱(Lambert)已与以所需之证明矣。至在道德之普遍原理中,则无一能以之为不确定者,盖因此种原理非全然空虚无意义,即必自吾人理性概念而来者。反之,在自然科学中,则有无穷之臆测,不能以之为有正确性者。盖自然现象乃与吾人之概念无关所授与之对象,解决此等现象之关键,不在吾人内部及吾人之纯粹思维中,乃在吾人之外者;故在许多事例中,以不能发见其关键,因而不能期待其有确实之解答。此处我当然非指先验分析论所有之种种问题(先验分析论乃从事于吾人纯粹知识之演绎者);今所论者仅为关于对象之判断所有之确实性,非就吾人所有概念之自身论其根源也。    
  理性对于自身所提呈之问题,至少应有一批判的解决之责任,故吾人不能由悲叹理性之狭隘限界,及依据自知之明,谦卑自承非吾人理性能力所能解决云云,以规避此种责任,至所谓理性对于自身提呈之问题,即世界是否自无始存在,抑有一起始;宇宙的空间是否以无限之存在事物充实之,抑包围于一定之限界中;世界中是否有任何事物为单纯的,抑一切事物皆为无限可分割者;是否有自由所产生及创造之事物,抑一切事物皆依存于“自然秩序中所有之事件连锁”;最后是否有完全不受条件制限及其自身为必然者之任何存在者,抑或一切事物在其存在中皆为受条件制限者,因而依存于外部的事物而其自身为偶然的。凡此等等问题皆与“除吾人之思维以外无处能见及之对象”相关,即与现象综合之绝对不受条件制限之总体相关。设自吾人自身所有之概念不能确实有所主张及决定,则吾人必不能转责对象谓其隐蔽自身不令吾人有所知。诚以此种对象除吾人理念以外,无处能遇及之,故此非能授与吾人者。其不能主张及决定之原因,吾人当求之于吾人之理念自身。盖在吾人固执以为有一“与理念相应之现实对象”时,此问题因其见解如是,固不容有解决者也。明晰阐明吾人概念自身中所有之辩证性质,立即使吾人对于此种问题应如何判断,有十分确定之态度。    
  吾人关于此等问题不能获得确实知识云云之借口,立即遇及确须明晰答复之以下问题,即:使吾人陷于难解决之理念,果自何而来?所要求说明者是否为现象,吾人是否依据此等理念仅须探求说明此等现象之原理或规律?即令吾人假定自然全体展开于吾人之前,以及凡呈显于吾人之直观者皆为吾人之感官及意识所及,无隐遁遗漏,但仍无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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