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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部分

复活的军团--秦始皇陵兵马俑发现之谜-第5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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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关了起来。

    5 月10  日,郑安庆被带上北京开往西安的列车,押往临潼。为渲泄心中的愤
懑与不平,在列车上,郑安庆将公安人员罩住手铐的衣服用嘴挪开,将手铐高高地
举了起来,乘客见状,无不哗然,纷纷拥上前来观摩这一奇景。

    “谁叫你把衣服扔掉的?”身旁的公安人员大怒,立即喝斥,并将衣服再度盖
住郑安庆手腕。

    “我都不怕,你们怕什么?我到底犯了什么罪,你们随便无故地抓人?”郑安
庆颇有些电影上英雄人物的慷慨悲壮之举。

    “你犯的什么法现在不是解释的时候,回去后你就清楚了。”公安人员并不想
和他说明或解释什么,事实上这些问题也不由他来回答,只要是将郑安庆抓获并安
全地押回临潼,作为他的任务就算圆满完成。至于荣立二等功还是三等功就看上级
的批示了,也不由自己作主、说明或解释。

    5 月11  日,郑安庆被押回临潼并由临潼县公安局派人突审。

    “你怎么和日本人认识的?给他刻了多少印章?写了多少封信?你所刻的石头
是从哪里弄来的……? ”提审员一一追问,郑安庆如实回答。

    时间已近黄昏,问答双方都疲惫不堪,一天的提审即将结束。

    “你们弄了这一天,我到底犯了啥罪?触犯了《刑法》哪一条哪一款?”郑安
庆强打精神问。

    提审人员收拾着讯问笔录:“你的问题暂时在《刑法》上还找不出来,但我们
怀疑你犯了法!”“要是别人怀疑你犯了法,是不是也把你关进监狱里?”郑安庆
显然抓住了提审人并没有慎重考虑的语言,予以反击。

    提审人并未发火和显出异样的难堪表情,他仍旧收拾着桌上的东西,顺势抓起
即将要装入纸袋的拘传证冲郑安庆亮亮:“拘留你是经过公安局长批准并办过合法
手续的,拘得对不对,你现在问还有点为时过早。我们只是奉命执行公务,退一步
说,即使抓错了,也会有人给你负责。”“你们这是违法行为!”郑安庆突然从椅
子上站起来,高声叫喊,大有和提审员作一番殊死搏斗的势头。

    提审员本来已经迈动的脚步又停下来,以惊异的目光打量着郑安庆,刚才的温
和气度一扫全无,极为愤怒地说道:“郑安庆,你不要太猖狂了,你有无问题我们
正在审查,像你这样的人,即使最后审查没事,也要给你找个事。”提审人说完扬
长而去,身边的人员将郑安庆押进看守所。

    7 月5 日,郑安庆在看守所向临潼县检察院发出了呼吁:

    我的申诉与控告

    临潼县检察院检察长:

    我叫郑安庆,男,现年40  岁,是秦俑馆陈列部美工。今年5 月被骊山分局拘
留于县看守所。在已监禁的两个月内,由×××和我馆的×××提审过5 次。时间
是5 月11  日、14  日、15  日、27  日及6 月23  日。

    ……我曾多次向监所提出要给您写信,但遭拒绝。在6 月23  日的提审时,我
向×××又提这个要求,回答是,“不管,你向监所提。”为什么《刑事诉讼法》
第十条规定的被告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在这里就得不到保障?我不明其因,在终于得
到获准后,我向您的申诉和控告兹述如下:

    一、案情简述(略——作者)

    二、拘留是×××馆长对我由眼红、嫉妒而产生的迫害(略——作者)

    三、是功还是罪:我跟原野茂和白霞洋的交往是在我国法律及政策允许的范围
内,以互相尊重、互相学习、增进中日两国人民间的相互了解而建立起的同行朋友。
我指导他学刻印,他指导我学日语,并交流各自的书法篆刻作品,有益于提高学识
水平。他二人的学生中有好多人喜欢我的篆刻,国外有我的知音,作为一个从事艺
术的人来说,自然感到欣慰。我给他们刻的印章,都刻有较长边款,介绍西安的名
胜古迹。“金石不朽”,它将成为宣传中国灿烂文化的历史见证。这是益事而不是
坏事。

    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和受教育的权利,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创作和其
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篆刻是艺术的一种,是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结合。我从事篆
刻并给日本人治几方印,不能是犯法作为。他们给我汇的款中,除了印料、邮费和
代买“文房四宝”的钱外,自然还有我的艺术创造劳动价值。且他们的汇款是外汇,
我能通过自己的劳动为国家的外汇收入增砖添瓦,同样是益事而不是坏事。而国家
给我兑换的人民币我几乎全部存入银行,正是“踊跃参加爱国储蓄、积极支援社会
主义建设”,这又是益事而不是坏事。

    我虽然有了这些收入,但我全家人的生活是清苦简朴的,家里没有时髦的现代
式家具,甚至连一般家庭中都已有的缝纫机、自行车、电风扇等都没有,更无其它
高档家俱。日本人赠我的电视机,我考虑到当时全馆没有一户有黑白电视机,我用
上彩电,会脱离群众,于是便原价加关税低于国家同等产品160 多元处理了,并把
钱存入银行,从没有胡花乱用,肆意挥霍。我爱国有何罪?劳动换来报酬又何罪之
有?

    四、我的控告与要求:1。骊山分局对我的拘留不合《刑事诉讼法》41  条及列
举的七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因而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
例》第12  条,被告要求追究责任。2。老×和老×在几次提审中都问及我在哪些银
行存有钱?存折用了哪些名字?此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3。老
×(对提审人尊称——作者)未持任何手续闯入我家,拿走了我的笔记本、抄走了
我的存折号码(这是我根据提审时所听所见判断的)。4。我已被关押达两个月,人
身权利遭到侵犯,并且还在继续遭受侵犯。

    骊山分局没有按照《刑事诉讼法》第48  条办理。我要求对我立即释放,并要
求追究诬告人的责任。

    郑安庆

    1982  年7 月5 日

    8 月20  日,郑安庆被从看守所监狱带到公安局预审室。他在心中暗想,也许
是自己的申诉书起了作用,三个多月的监禁生活就要结束了。然而,令他再度震惊
的是一张逮捕证摆到自己的面前。

    “今天我正式宣布,你被逮捕了。”提审员声调缓慢地说。

    郑安庆懵了。他大瞪着眼睛,脸上无任何表情,呆坐着没有动,似是什么也没
有听见。

    “请签字吧。”提审员望着显然有些痴呆的郑安庆予以提醒。

    郑安庆轻轻地“呵”了一声,看着眼前的逮捕证和提审员,才恍若梦醒地回到
了严酷的现实之中。

    逮捕证醒目地填着郑安庆的姓名、籍贯等文字,而唯独“因什么罪”一栏没有
填写,尚为空缺。

    郑安庆停住了握笔的手,抬头问道:“我坐了3 个月的监,到底是犯了啥罪你
们又要逮捕人?”“犯什么罪不是我们回答的问题。我们只是根据事实把材料和证
据移交有关法律部门,他们看给你戴什么样的帽子合适,就给你戴什么帽子。”提
审员依旧心平气和地回答,像在和老朋友拉家常一样地坦荡自然。

    “我不能签。”郑安庆放下笔,呆板的脸充满了血色与怒气。

    “你要不签,将来开庭审判时这关押期间的认罪悔改态度是要考虑的。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党的一贯政策你是知道的。”提审员柔中带刚地进行劝
导。

    但是,任凭提审员以何种方法相劝,郑安庆依然顽固地坚持自己的观点:

    “我没有罪,我不签。”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原则,郑安庆被
送进监狱,带上背铐,套上脚镣,以促使其悔过反省。

    郑安庆自感出狱无望,不再喊冤叫屈。让探监的家属将日语自学课本悄悄带进
监室,头枕墙壁,脚踩镣铐,像电影上被捕入狱的地下革命者一样,偷偷学起了日
语。

    纸里毕竟包不住火。三个月后,在看守所所长亲自带人查监时,郑安庆的四册
日语课本从被子里翻出。

    “你还学日语,你吃的就是学日语的亏。”看守所长没有过多地责难和予以严
惩,只是略带叹息地将书拿回办公室。所幸的是,这时的郑安庆已基本将四册日语
课本全部学完。

    1982  年古历腊月二十八日,临潼县检察院派人来到看守所将郑安庆叫到看守
所办公室。

    “春节就要到了,关押了你这么多日子,使你的精神、肉体都受了不少罪,经
研究决定,先对你取保候审,”来人说着,又怕郑安庆听不明白,补充道:“就是
说从今天开始起,你可以回家和老婆孩子过春节了,如果经调查你确实有罪再进来
蹲着郑安庆先是点点头,嘴角露出一丝微笑,然后轻轻摇摇头,声调低沉缓慢:
“感谢你们的关怀,还想着让我回家过个春节。但我也作好了打算,如果问题没弄
清楚,我是不会出去的,这个团圆节我不过了,仍然在这里头蹲着。”“这可是依
照法律的决定,”来人好言相劝。

    “顾不得依照什么决定了,反正问题不彻底弄个水落石出、一清二白,我是死
也不会走出监狱的。”郑安庆叫劲地作出了强硬的回答。

    来人无可奈何地长叹着离去。郑安庆平生第一次在监狱里度过了令他终身难忘
的春节。

    1983  年古历正月十四日,临潼县检察院再次派人来到看守所找到郑安庆:
“明天就是正月十五了,快回家过个团圆节吧,不要再叫劲了。”郑安庆本想再坚
决予以拒绝,这时他蓦然发现自己的妻子和两个孩子出现在面前(检察院事先作的
安排),郑安庆顿觉头轰然炸开,整个大地都在下沉。他感到羞辱,他觉得愤懑,
他感到无颜见妻子儿女,他深知在自己入狱后,给妻子带来怎样沉重的精神打击,
在儿女的幼小心灵上造成多么巨大的难以愈合的创伤。这位手铐、脚镣都没有使他
屈服的硬汉子,面对妻子儿女那熟悉而陌生的面孔,泪如泉涌、泣不成声。……

    郑安庆回到家中,和妻子儿女在百感交集的氛围中度过了元宵节后,开始了临
潼——西安——北京三点一线的上访生涯。

    1983  年3 月26  日,《陕西日报》以头版头条报道了这样的消息:

    秦俑馆美工郑安庆错案被纠正

    本报讯秦始皇陵兵马俑博物馆美工郑安庆,特长金石篆刻。一九七八年调到秦
始皇陵兵马俑博物馆陈列室工作。秦俑馆发挥他的专长,开展了治印业务,近年来
为博物馆收入外汇六千多元。郑安庆曾提出就篆刻收入外汇应给他本人提成,但未
被领导采纳。以后,来参观的几位日本旅游者要买他的篆刻,他从一九八零年十一
月至一九八二年四月,通过邮局寄售自己业余刻的印章二百余枚给日本旅游者,日
本客人给他寄来了九千五百多元(人民币)作为对他的报酬。他收到这些钱后认为
是自己业余劳动所得,没有交公。

    在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中,临潼县公安局于去年五月九日以郑安庆“非法刻
制印章”、“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罪”为名,将郑安庆收容审查。

    该县检察院又于同年八月二十日批准将郑逮捕。

    郑安庆不服,不断申诉。渭南地区检察分院得知后,经过调查认为,郑安庆的
行为构不成走私罪,并就郑案报告了省检察院。省检察院又进行了详细调查,走访
了海关部门,确认郑安庆出售业余自刻的艺术印章构不成走私罪,指示临潼县检察
院不能起诉,要求释放郑安庆,并立即送回原单位恢复工作。

    省检察院还要求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至于郑安庆出卖物品所得,应向他
说明,要按说法规定纳税。

    (本报记者田长山张子民)

    与此同时,《陕西日报》配发了本报评论员文章:

    执行政策是很严肃的事

    对经济犯罪分子一定要坚决打击,但对不是经济犯罪的人,就绝对不能打击。

    由于有的同志长期受“左”的思想影响,对现在搞活经济、对外开放不甚了解,
把一些正当的事当成不正当的事,把不是犯法的事当成了犯法的事。

    例如,当前在城乡都有一些人认为搞副业、做生意是胡日鬼哩,是不务正业。

    如果谁挣了钱,就马上眼红,说他是搞个人发财,是搞资本主义。临潼县有关
人员看见郑安庆不但业余搞收入,而且还从外国人那里赚了钱,这还了得,不是
“走私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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