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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部分

马上朝廷(乾隆三部曲第二部-出书版)-第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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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案内遭受冤狱处分的一干人等,在钦差阿永阿的重审之下重见天日。
  盗犯张氏兄弟,则“不必照寻常案犯办理”,旨到之日立即处斩。据报,“楚省军民观者亿万,无不欢呼称快,感颂圣明。”
  这些均显示皇权伸张才能一平民怨,与官僚善恶无绝对关联。费孝通曾提出,“中国的官僚并不是(与皇帝)分享政权的,他们和政权本来是处于敌对的地位”。(22)相信这也可以给其他研究者以启发。
  此一案件又表明,并不是到乾隆三十三年“叫魂案”时,皇上才大规模的整肃吏治。类似的事件,在那之前即已发生,而且可能相当频繁。而所有这些,都仰赖于“皇上圣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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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清皇帝南巡始末闻书》,载《清史研究》1997年第3期,华立:《“唐船风说书”与流传在日本的乾隆南巡史料》一文。该书系日本京都大学文学部所藏抄本,记述乾隆帝第三次南巡事,是依据当时赴日贸易的中国商人、船员等所谈国中见闻整理而成。
  (2) 《大清皇帝南巡始末闻书》。
  (3) 乾隆二十八年四月戊戌谕。
  (4) 乾隆二十三年十二月癸卯谕。
  (5) 《高宗实录》,卷382,第16页。
  (6) 《高宗实录》,卷386,第11~15页。
  (7) 《高宗实录》,卷532,第10页。
  (8) 《高宗实录》,卷536,第5页。
  (9) 《高宗实录》,卷536,第8页。
  (10) 乾隆二十二年五月辛丑谕。
  (11) 乾隆二十二年六月己巳谕。
  (12) 乾隆二十二年七月壬寅谕。
  (13) 《高宗御制文二集》,卷14,《南巡记》注。
  (14) 《南巡盛典》,卷55,第1页。
  (15) 以上参见孙文良、张杰、郑永川:《乾隆帝》,江苏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四章;及李景屏:《乾隆王朝真相》,农村读物出版社2003年版。
  (16) 乾隆二十七年十月丁酉谕。
  (17) 乾隆二十八年八月甲寅谕。
  (18) 乾隆二十八年十二月丙申谕。
  (19) 其时户部银库实存银自乾隆二十九年达到五千万两,其后连续数年在六千余万两、七千余万两。
  (20) 参见郭成康、林铁钧:《清朝文字狱》,群众出版社1990年版。
  (21) “吏目访闻”的定义是由于事主未主动报案、延迟报案或误报案件,或书役擅改报词之案,可由官弁、兵、捕人等探知而主动发觉。
  (22) 费孝通:《论绅士》,见费孝通、吴晗:《皇权与绅权》,观察社1949年版;以上参见胡国台:《皇权、官僚和社会秩序——清代乾隆朝张洪舜兄弟盗案研究》,《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1996年第25期。
  四、四次南巡
  16.第四次南巡
  乾隆三十年的第四次南巡,与乾隆二十七年的第三次南巡,是相隔最近的两次南巡;巡幸时间长达一百二十五天,也是六次南巡中历时最长者,其中原委,怕一时也很难说清。而且自此竟有十五年时间不复巡幸江浙,恐怕也是有着若干的无奈吧。
  这次南巡,与以前最大的不同,就是大行蠲免。上谕:前此三经临幸,所有江南省积欠地丁等项,蠲免至二百余万两。著加恩将江苏、安徽,乾隆二十五年以前节年未完,并二十六年、二十七年、二十八年三年因灾未完地丁河驿等款,以及二十八年以前节年因灾未完漕项暨因灾出借籽种口粮、民借备筑堤堰等银一百四十三万余两,又籽种口粮内米麦豆谷十一万三千余石,概予蠲免;并著将浙江乾隆二十六、七、八三年因灾未完地丁银两,并二十七年屯饷沙地公租,二十六年、二十七年两年未完漕项等银十三万二千五百余两,又二十八年借给籽本谷一万三千七百余石,加恩悉行蠲免。
  随后,著加恩将直隶各属自乾隆十九年至二十五年旧欠,并二十六年未完缓征银共三万二千四百余两,米、谷、豆共三百五十余石,一体蠲免;将山东济南、武定、兖州、曹州、东昌等府属,乾隆二十六年、二十七年两年未完因灾缓征地方暨民借麦本牛具等银六万二千九百五十余两,又济南、武定、兖州、东昌、曹州、沂州等府属乾隆十二年至二十七等年,未完因灾缓征暨民借年久常平仓谷七万五千四百四十余石,概行蠲免。
  著再加恩,将江苏布政使所属各州县乾隆二十八年以前地丁杂款未完银四万一千六百余两,一体概行蠲免。并将江苏经过地方本年钱粮,均免十分之五;浙江如之。
  第四次南巡,前后可统计之蠲免钱粮,共计一百七十余万两,米谷二十余万石(直隶山东经过地方蠲免十分之三、江苏浙江蠲免十分之五不计在内)。
  次年,仿康熙三十年蠲免漕粮之例,命自乾隆三十一年始,分年蠲免所有湖广、江西、浙江、江苏、安徽、河南、山东应征漕米。十一月,又命凡办漕各省州县内有征收折色者,概予蠲免。翌年四月,令各省届轮蠲年份,通行劝谕田主照每亩应蠲漕米数,亦令佃户免交一半。
  乾隆三十五年元旦,以国家全盛,内外度支有盈无绌,府库所贮,月羡岁增。因思天地止此生财之数,不在上,即在下,与其多聚左藏,无宁使茅檐蔀屋,自为流通。且今年朕六十诞辰,明岁恭逢圣母八旬万寿,宜更沛非常之恩,著自乾隆三十五年为始,将各省应征钱粮通行蠲免一次。复降旨劝谕田主遇本省蠲免钱粮之年量减田租:有田业户应纳条银者,既已广被恩膏,则食力佃农,自应令其分沾渥泽。著各该督抚遇轮蠲之年,遍行劝谕各业户等,照应免粮银十分之四,令佃户准值减租。此次普免各省地丁钱粮共计银二千七百九十四万余两,仍分作三年轮免。是继乾隆十一年之后,第二次蠲免各省地丁钱粮。
  嗣后,又于乾隆四十二年(皇太后逝世)、五十五年、嘉庆元年,三次蠲免全国地丁钱粮;乾隆四十五年、五十九年,两次蠲免全国漕粮。总计八次蠲免,银两不下一亿四千万两,粮谷一千二百万石,如果加上其他各项蠲免赈恤,总数将达到二亿三千万两以上,可谓空前绝后。(1)
  但就是在此次巡幸中,发生了“帝后反目”的大事。
  乾隆十三年孝贤皇后崩逝,中宫不宜久虚,其时已进娴贵妃的乌拉那拉氏,循资应继孝贤为后。虽说是出于皇太后懿旨,十四年二月,皇上仅晋封乌拉那拉氏为皇贵妃,“摄六宫事”。但庆贺仪节却要“酌减”,似乎很有几分勉强。乾隆十五年八月,皇上四十整寿,在皇太后的一再催促之下,才立那拉氏为皇后。一连几年,皇后诞育了皇十二子、十三子,及皇五女等。
  乾隆二十年以后,皇上开始宠幸魏氏,生有四子二女,包括皇十五子,即后来的仁宗皇帝永琰(顒琰),是后妃中诞育子女最多的一位。乾隆三十年,魏氏晋封皇贵妃,位号仅次于皇后乌拉那拉氏。
  乾隆三十年四度南巡,途经山东时,越济南府城而不入,这也是第四次了。皇上特意写诗说明原因,仍是那不堪回首的乾隆十三年:
  四度济南不入城,恐防一入百悲生。
  春三月昔分偏剧,十七年过恨未平。
  但激怒乌拉那拉皇后的却不是这些,据当时传闻,皇上要在江南立一个妃子,皇后不依,因此挺触,将头发剪去。这当是闰二月十八日之事,据杭州圣因寺行宫里传出的消息说,皇后对皇帝有所冒犯,然后怒气冲冲到皇太后前哭诉,恳求在杭州出家为尼,太后哪里肯准;不料皇后从袖中抽出利剪,将万缕青丝齐根剪去,——按满洲习俗,这正是最为忌讳的举动,自然要斥之为“迹类疯迷”了。
  据后世学者考证,这一位要立为妃的江南美人,不是别人,正是扬州姑娘陈氏。其后,她在乾隆三十一年十一月被立为“明常在”,以后被封为贵人、嫔,直到嘉庆三年,太上皇崩逝的前两个月,晋升为妃,一直陪伴了皇上三十余年。
  以清朝后妃制度而论,是断不能选汉人女子为妃的,江南籍女子更为深忌。不过在事实上,这一规定早就被打破了。他人不论,细检《宫中档乾隆朝奏摺》中的机密档案,今上至少有两名江南籍的嫔妃,一个是扬州籍的陈氏,一个就是苏州籍的陆常在(当为二次南巡时从苏州携回)。
  其实就连魏氏,也未必不是江南女子。早在乾隆二年释服之后,南方织造、盐政就曾进“优童秀女”。《清代名人传》说魏氏是“苏州女伶”,怕也不是没根据的。
  是否类似的原因,导致了乾隆十三年事件的发生?还是如钦天监正、西洋人刘松龄所说,因为反对洋教,遭了报应,以致在济南去庙里祈祷的途中,突然患病?这些恐怕也是无法考证了。
  乾隆三十年,在南巡途中“先程回京”的乌拉那拉氏,从此被幽禁于冷宫之中,并于乾隆三十一年七月,皇上奉皇太后出发避暑山庄的第六天去世。实际上,在她生前,即已被剥夺了皇后以及此前的皇贵妃、贵妃和妃的位号。那拉氏的葬礼,也是按低规格办理的。
  帝后反目,一时为“天下人共知共闻”,甚至传到朝鲜。乾隆四十三年九月,东巡谒陵至锦县地方,秀才金从善进递呈词,其中一条即请皇上为乌拉那拉皇后一事,下诏罪己,遭到皇上痛斥。从乾隆三十年以后,皇上就再也没有立皇后,从此也没有人再敢议立皇后。
  皇贵妃魏氏成为了事实上的六宫领袖,乾隆四十年魏氏病逝,之后不仅中宫久虚,就连皇贵妃也阙而不补。乾隆六十年九月,皇帝归政大典在即,正式宣布永琰为皇太子,明年元旦即位为嗣皇帝,于是魏氏被追赠为孝仪皇后,是为乾隆朝的第三位皇后。不过,这都是后话了。
  但不和谐的声音还是存在的,不仅有臣工反对废后,反对降低其丧仪规格,还有小吏、生员上书。自是年始,皇太后虽避暑热河,不复出塞。(2)据说,由于皇太后钮祜禄氏在第四次南巡时已经呈现出些许倦意,皇上明确表示不再南巡。直到乾隆四十二年,皇太后去世,第五次南巡才又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因此第四次南巡(乾隆三十年)与第五次南巡(乾隆四十五年),之间相隔竟有十五年之久。(3)
  文字狱中涉及皇后的案件
  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七月,山西高平县役满书吏严譄于乾隆三十一年风闻废后之事,及三十三年来京听说皇后已故并未颁诏,有一御史为此将礼部参奏,即被发遣,心慕此御史方正鳍直;及妻子相继死亡,心想人生在世,应做些有名声的事,写成“请补行颁诏议在立正宫折”,并称贪官作福,谋利害民等语。赴京投递大学士舒赫德,乞为代奏。皇上见严譄折内称“纳皇后贤美节烈,多蒙宠爱,见皇上年过五旬,国事纷繁,若仍如前宠幸,恐非善养圣体,是以故加挺触轻生”等语,系“污蔑朕躬”,将严譄照大逆律,从宽改为斩决。
  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九月,巡幸盛京,锦县生员金从善于御道旁跪递呈词,条陈“立储”、“复立后”、“纳谏”、“请施德”四事:“大清不宜立太子,岂以不正之运自待耶”?又于请“复立后”,欲帝下“罪己诏”。被认“为从来所未有”之“狂诞悖逆”,著从宽斩决。
  17.割辫案
  乾隆三十一年,国家陷入了对缅甸的战争,这是继西师之后的又一场重要战事。一开始,清廷还有所克制,有所警觉,但不久就越陷越深。就在军书傍午之际,接连发生了几个案件,冲淡了作战失利的阴影。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割辫案”了(又称“叫魂案”)。
  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六月十二日,皇上不知从哪儿得到一个消息,由军机大臣等发出廷寄:闻浙江一带传言起建桥座,因而偷割发髲衣襟等物,搘垫桥桩,以为厌胜之用者。字寄浙江、山东各督抚,饬属密行体察,如果有此等情事,即行严拏,重治其罪。(4)
  在他的追问之下,有几个督抚承认了实有此事,好像皇上不问,就可以不说了似的。本月十六日,山东巡抚富尼汉奏道,本省邹县、峄县等处已经拿获匪犯两名,一蔡廷章,一靳贯子(另一要犯通元在济宁乘间脱逃),为首者系浙江和江南僧人吴元、玉石。现已行文江浙,体访根缉。(5)
  二十三日,直隶总督方观承报告,与山东交界之景州境内发现有两人被割发辫。上谕:“可见此等匪徒,传播邪术者,已蔓延数省”,在他眼里看来问题是够严重,也够夸大其词的了。(6)
  是月,两江总督高晋奏,本年三四月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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