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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部分

乾隆十三年-第1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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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乾隆八年,直隶大旱,总督高斌、尚书讷亲先后奏报:
  天津、河间、深、冀等属二十七州县,俱于八月内,户口查完之日开赈。查明应赈极贫次贫口数,共约大小口一百八十九万余口。计至十一月大赈前,俱按日续赈,全活甚多。'54'
  查勘直隶灾重十六州县,领赈贫民,咸无饥色。白叟黄童,无不感戴深仁。'55'
  但它却引起了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使政府组织不胜负荷,并几乎引发了社会政治的危机,因此不得不半途“下马”,并引致了后来政策的全面“收敛”,和一个转型期的到来。不但粮政看似回复原状,回向三代也不再提起,'56'然而从另一角度来看,上述努力恰构成了乾隆朝统治及其“合法性”的一个基础。
  可惜的是,至今我们所见到的刘松龄私人信件中,毫无言及此一类事件的记载。但是,如果说在《清史稿》等正史记载,甚至今天的《大清史》中,都没有记录乾隆初年的“粮政事件”,甚至没有把乾隆“回复三代之治”,企图当中国历史上最好皇帝,这一件事放在眼里,我们也就不要苛责刘松龄等外国友人了。
  根据最新出版的中译本《耶稣会士中国书简集:中国回忆录》(大象出版社,2005年)的记载,同为耶稣会士的巴多明(Dominique parrenin,1663—1741)曾有一封致法国科学院德·梅朗先生的信,时在乾隆初年,'57',但巴多明于乾隆六年(1741)即已去世,其中可能有误,所以我把它的写作日期定成乾隆初年。)写于北京。他说:“还有一件您很难理解的事,这就是在中国经常出现歉收的荒年饥岁。”因此这成为“那些贤明皇帝们自古以来最关心的国家大事。事实上,并非是今天才在所有省份和略具规模的几乎所有城市中建立起官仓,以便在困难时期减轻民众的饥苦。人们至今尚可以读到古代皇帝们的诏令和上谕,其中对于其受灾臣民充满了最温柔的辞藻。皇帝们声称,他们在未能减轻大众苦难时,寝食不安。”可惜,“事实上只有半数诏令才能有效回应。只有皇帝才爱民如子,而在皇帝依靠为其效力的官吏中,其爱民之心却无法与皇帝想媲美。因此,这就是本国出现的一切灾难的原因。”
  在接下来的文字中,巴多明列举了出现这种现象的其他原因,一是官吏倒腾那些仓粮,以从中牟利。一是粮食使用上的浪费,如大量酿造米酒和烧酒,无论南北诸省,各地并不实力严禁,“所有这一切都具有一种纯属演戏的样子”。'58'
  这不就是我们所说的“粮政”?
  * * *
  '1' 雍正十三年九月壬戊,《高宗实录》卷3。
  '2' 乾隆元年四月丙寅,《高宗实录》卷16。
  '3' “请定经制札子”,《方望溪先生全集·集外文》卷1。
  '4' 全祖望:“前侍郎桐城方赠公神道碑铭”,《全祖望集汇校集注》,上海古籍,2000,页305…310。
  '5' “论禁烧酒事宜札子”,《方望溪先生全集·集外文》卷1。
  '6' 乾隆十二年十二月戊辰,《高宗实录》卷304。
  '7' 分见乾隆二年五月丙申、庚子、戊子,《高宗实录》卷42。
  '8' 明末本色税粮仍有近一千万石,见高王凌:“关于明代的田赋改征”,《中国史研究》1986:3。
  '9' 乾隆三年正月庚午及二年十二月辛丑,《高宗实录》卷61、59。
  '10' 见乾隆八年四月己亥,《高宗实录》卷189;为“从前议”定之额。
  '11' 档案:04…01…35…1106…022,湖广总督德沛,奏议平粜买补仓谷事宜,乾隆三年二月十二日。
  '12' 以上参见申妙:“养民——乾隆初期粮政决策”(清史研究所硕士论文,2011年);在反映底层实际情况方面,尤以乾隆二年十二月九门提督鄂善转奏的一份来自县级官员李秀会的陈情书,最具代表。一般而言,其问题症结一在平粜不公,难以收到预期效果;二在籴买费用不足,常常派累乡民;三在存储损耗,导致官员亏空。
  '13' 乾隆元年七月己亥,《高宗实录》卷22。
  '14' 乾隆二年十二月丁酉,《高宗实录》卷58。
  '15' 乾隆三年正月山东,二月丁亥河南,甲午直隶,六月己丑四川,《高宗实录》卷61,62,70。
  '16' 乾隆二年九月戊子,三年十二月乙酉,《高宗实录》卷50,82。
  '17' 乾隆六年七月甲戌,《高宗实录》卷146。
  '18' 见晏斯盛:“推广社仓之意疏”。
  '19' 乾隆二年七月十一日,《乾隆嘉庆两朝奏议》。
  '20' 乾隆七年九月,《高宗实录》卷175。
  '21' 乾隆八年闰四月癸亥,《高宗实录》卷190。
  '22' 乾隆八年七月,《高宗实录》卷197。
  '23' 乾隆二年八月,《高宗实录》卷49。
  '24' 乾隆三年四月己酉,《高宗实录》卷67。
  '25' 《皇朝文献通考》卷36。
  '26' 乾隆元年见《石渠余纪》卷4《纪籴》,七年十月见《高宗实录》卷177。
  '27' 相传圣祖不饮酒、尤恶喫煙,曾传旨禁天下吸烟,陈其元:《庸闲斋笔记》卷3,中华书局,1989,页72;又,康熙以来虽“无岁不禁烧锅”,是二者皆曾禁之,惟禁而不止耳,参见《十八世纪中国的经济发展和政府政策》,


第五章。
  '28' 乾隆五年十一月戊辰,上谕:“政治之施设,实本于此”,令自今以后每岁督抚将各地户口减增、仓谷存用,详悉奏闻,“则小民平日所以生养及水旱凶饥,可以通计熟筹而预为之备”。
  '29' 资料来源:梁方仲书,甲表76,页251;唯乾隆十一年数有误,现据实录改二五零五为三五零五万石。
  '30' 见《高宗实录》有关各卷。
  '31' 乾隆十三年三月舒辂奏,《高宗实录》卷311。
  '32' 《石渠余纪》卷1《纪赈贷》。
  '33' 乾隆九年三月辛丑,《高宗实录》卷213;关于直隶赈灾,据研究共用从外地“输入”粮一百三十八万余石,而本地仓粮只用了十五万石,参见魏丕信:《18世纪中国的官僚制度与荒政》(中译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
  '34' 王国斌:“清代的粮食骚乱”(Food Riots in the Qing Dynasty,《Journal ofAsian Studies》,1982:8)。
  '35' 乾隆七年二月戊午,六月戊申,《高宗实录》卷161,169。
  '36' 乾隆七年三月辛巳,六月辛亥,《高宗实录》卷163,169;又见《石渠余纪》卷4《纪平粜》,乾隆三年那苏图疏,等。
  '37' 乾隆二年六月,三年二月丁巳,《高宗实录》卷45,63。
  '38' 乾隆七年五月,《高宗实录》卷167。
  '39' 乾隆三年四月壬寅,《高宗实录》卷67。
  '40' 《皇朝文献通考》卷36,乾隆七年谕。
  '41' 乾隆五年九月己卯,《高宗实录》卷126;《石渠余纪》卷1《纪赈贷》。
  '42' 乾隆五年六月丁亥,又见十一年八月辛巳,按,此事始于乾隆三年,《高宗实录》卷119,273。
  '43' 乾隆十年十一月江苏,又见二年十月山西,《高宗实录》卷253,55。
  '44' 乾隆二十三年正月丙辰,《高宗实录》卷555。
  '45' 见朱伦瀚:“截留漕粮以充积贮札子”,《皇朝经世文编》卷29;以上参见高王凌:《十八世纪中国的经济发展和政府政策》(1995),


第六章。
  '46' 见乾隆九年正月壬寅,二月癸酉,《高宗实录》卷209,211。
  '47' 乾隆九年正月癸巳,《高宗实录》卷208。
  '48' 分见《高宗实录》乾隆十年六月,九月,十三年闰七月各卷。
  '49' 如“大司徒”之职,其一即为“以保息六养万民:一曰慈幼,二曰养老,三曰振穷,四曰恤贫,五曰宽疾,六曰安富。”若遇大荒,“则令邻国移民、通财、舍禁、弛力、薄征、缓刑”,孙诏让:《周礼正义》,中华书局,1987,北京,246、770,参见高王凌:“中国古代的大政府”,《政府作用和角色问题的历史考察》,海洋出版社,2002,页10;又,当时社会上还有许多人需要救济,如黄中坚以为:“吾观三代盛时,以九职任万民,自邱陵园廛漆林而外,大率尽归于井田,……宜其民之皆有以自养。然其时即有若闲民之转移执事待人而食者,且夫鳏寡孤独废疾之伦穷于天,游惰不率教之属穷于己,至不可胜纪也”(“限田论”)。
  '50' “周礼遗人掌凡委积,巡而比之,以时颁之,制莫善也”(王昶:“癸未会试策问一道”,《皇朝经世文编》卷39);“周礼遗人之职。委积以恤艰阨。积储之所系綦重”(晏斯盛:“请分常平为社仓疏”,《皇朝经世文编》卷41),明确就是积储的功能。
  '51' 晏斯盛:“井地以后,惟社仓为长久规模”(“请分常平为社仓疏”)。
  '52' 陈兆崙《紫竹山房文集》卷13《予告资政大夫前任广西巡抚工部尚书卫公别传》。
  '53' 《高宗实录》卷175,乾隆七年九月。
  '54' 乾隆八年九月,《高宗实录》卷201。
  '55' 乾隆九年二月,《高宗实录》卷211。
  '56' 于此也不应有太大的误解,毋宁说皇上是把这想法深深埋在了心底,参见乾隆六十年四月丁酉,策试天下贡士,制曰:“朕以唐虞三代之心为心,以唐虞三代之治为治”。
  '57' 原信署为乾隆二十年(1755年9月28日  '58' 《耶稣会士中国书简集:中国回忆录》第四卷,大象出版社,2005年,页141—147,感谢魏淑民同学提供了这些资料。
  五、无奈与失落
  14。盛世之累
  当是之时,中国正处于“康乾盛世”:“至矣哉!自唐虞三代之盛,未有过于此日者。洵足光列圣之贻谋,而永裕万年之福祚者矣”。'1'
  自三代以来,类似的“盛世”在历史上并不多见。可惜的是,即使是在“盛世”,在实际生活之中,仍有许多难以令人满意之处,足以成为“盛世之累”。乾隆初年,虽曾力行宽仁之政,祛除弊端,但不久就发现,旧的问题未能彻底解决,并不断有新的问题发生,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乾隆元年正月丁酉,命督抚务休养、戒废弛,谕曰:
  累民之事,往往而有,无怪乎民多不得自安其生业,而朝廷之德施,终不能尽致闾阎于康阜也,如催征钱粮,而差票之累,数倍于正额;拘讯讼狱,而株连之累,数倍于本犯;抽分关税,而落地、守口、给票、照票,民之受累,数倍于富商巨贾。至于查拏赌博、黄铜,以及私宰、私盐之类,胥役营兵,因缘为奸,佐贰杂职,横肆贪酷,一案而化为数案,一人而波及数人。如此等者,不可枚举。
  二年七月戊子,户部议覆:乾隆元年七月议准御史蒋炳奏陈漕弊案内,通饬有漕各省严革蠹役留难刁蹬,踢斛淋尖等弊。乃甫及一年,给事中马宏琦又奏有浮加斛面,自一指、二指、以至三指等弊。
  闰九月庚申,户部右侍郎赵殿最奏:州牧县令、守土之官,出境迎送上司,前奉世宗宪皇帝严切申禁,载入则例。今臣奉命查勘直隶河东等处河道,所过地方,知府牧令,每于数十里外迎送,旷废职守,莫此为甚。嗣后正印各员,非有公事传询,不得轻率出城。
  乾隆四年三月戊午,谕:
  朕访闻得各省营缮修筑之类,其中弊端甚多,难以悉数,或胥役侵渔,或土棍包揽,或昏庸之吏限于不知,或不肖之员从中染指。且有夫头扣克之弊,处处皆然。
  即如挑浚河道一事,民夫例得银八分者,则公然扣除二分。应做工一丈者,则暗中增加二尺。或分就工程,用夫一千名者,实在止有八九百人。以国家惠养百姓之金钱,饱贪官污吏奸棍豪强之溪壑,其情甚属可恶。
  六月乙酉,谕:
  广东征收粮米,支给本省兵食,名为兵米,闻向来州县官,皆折收银两。每一仓石,照时价多收银六七钱至加倍不等。收银之后,另买稻谷,碾米给兵。其买谷,或派富户,或派米铺,每石又照时价短发一钱,或数分不等。甚至有富家希图结交,因事请托,并不领价者。似此一出一入之间,多收少发,小民何堪赔累之苦。
  六年六月,署两广总督王安国奏:乾隆四年奉旨查办广东征收粮米之弊,至今各项陋规,总未革除。请严饬广东各官两年来奉行不实之罪,彻底清查办理。
  乾隆五年三月,河南巡抚雅尔图奏:现在豫民之累,如上司经临过往或州县公事下乡,一切夫马草料,皆令乡保供应。非苦累被事之家,即科派村镇之内。再如使用工匠夫役,向有当官名色,每日止给以饭食之资,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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