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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部分

精神现象学下卷〔德〕黑格尔-第31部分

小说: 精神现象学下卷〔德〕黑格尔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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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律,对于这种规律,良心知道自己完全不受约束,完全独立自由,并且自己拥有绝对权力,予以任意增减,任意取舍。——不仅如此,上面对于为个别物而尽的义务与为普遍物而尽的义务所作的那种区别,按照对立的一般性质说来也就完全不是什么固定的区别了。情况勿宁是,个别人为他自己所做的事,对于普遍物、多数人也有好处;他关心他自己愈多,他有益于别人的可能性也就愈。。。。。

    大;而且,他所以有现实性,本身恰恰就在于他同别人共同。。。

    生存和共同生活;他的个别享受本质上就意味着他为别人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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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其自身具有确定性的精神、道德981

    牺牲他自己的享受,从而帮助别人获得他们的享受。因此在完成对于个别亦即对于自己的义务时,也就在完成着对于普遍的义务。——所以这里进行的这种对义务的权衡和比较,。。。。

    如果真会出现的话,最后就会演变成为对于一件行为能给普遍物提供多少利益的估量和计算;但是这种情况是不会发生的,因为从一方面说,如果这样,道德就会必然地湮没于见。

    识的偶然性之中,从另一方面说,良心的本质正在于去除这。。。。。。。

    种计算和权衡,不根据任何这样的理由而直接凭它自己来作。。

    出决定。

    良心于是就这样地行动并且这样地保持自己于自在存在。。。。

    和自为存在的统一之中,保持自己于纯粹思维和个体性的统。。。。

    一之中;良心于是就是自身确信的精神,而自身确信的精神本身就包含着它自己的真理性,它的真理性就在它的自身中,就在它的知识中,并且所谓在它的知识中意思就是说在关于义务的知识中。

    这种精神所以保持自己于关于义务的知识中,正是因为,那在行为中的肯定性的东西,即,义务的内容和。。。。。。

    形式以及关于义务的知识,都是隶属于自我、隶属于它的确定性的;而凡是要想作为一种具有自己的自在存在而出现在自我面前与自我对立的东西,则不作为真实的东西、而只作为一种被扬弃了的东西、只作为一个环节而有效准。

    因此,有效准的东西并不是普遍的知识一般,而是它的知识、它就情。。。。。。。

    况所取得的知识。自我把它从它的自然的个体性中取来的内。。

    容放置到义务亦即普遍的自在存在中去;因为内容是在它自。。。。

    己本身现成存在着的内容;这种内容通过自己存在于其中的普遍媒介而变成自我所履行的义务,并且正是因为这样,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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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1丙(乙)

    、精神

    虚的纯粹义务就被设定为一种扬弃了的东西、一种环节;这种内容就是纯粹义务的被扬弃了的空虚性,换句话说,就是纯粹义务的充实。——但是良心同时又根本不含有任何内容;它超身于任何要想充当规律的特定义务之外;在它的自身确定性的力量中,它拥有可合可分的绝对权力的至高尊严。——因此,这种自身规定直接就是绝对符合于义务;义务就是知识本身;不过,这种简单的自我性(Sel-bstheit)

    就是自在存在;因为自在存在就是纯粹的自身等同;而自身等。。

    同则在这种意识之中。

    〔Ⅱ。

    良心的普遍性〕这种纯粹知识直接是一种为他存。。。。。

    在;因为作为纯粹的自身等同,它就是直接性,或者说就是。。。。

    存在。

    但这种存在同时是纯粹的普遍性,一切个人的自我性;换句话说,行为是得到了别人承认的,因而是现实的。这种存在是这样一种元素:良心通过这种元素而直接与一切自我意识立于等同的关系中;并且这种等同关系并不意味着是无自我的规律,而勿宁是良心的自我(或主体)。

    〔1。信念的无规律性〕 但是良心所做出来的这种正义的事情既然同时是一种为他存在,那么在良心这里似乎就出。。。。

    现了一种不等同性。

    良心所实行的义务是一种特定的内容;特。。。

    定的内容诚然就是意识的自我,从而就是意识关于它自己的知识,就是意识同它自己的等同。但是这种等同,既然已经实现,已经被放置到存在这个普遍媒介中,那么这种等同就不再是一种知识,就不再是这样一种既作出区别而又立即扬弃其区别的那种区别活动;而勿宁是,区别是被设定为在存在中持存着的区别,而行为乃是一种特定的行为,它与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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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其自身具有确定性的精神、道德191

    个人自我意识的元素并不等同,因而并不是必然地得到承认。

    两个方面,一方面,行为着的良心,另一方面,承认这种行为是义务的那个普遍意识,都同样摆脱了这种行动的规定性。

    由于这样摆脱了规定性的缘故,两者在它们互相关联的共同媒介中所处的关系,就勿宁是一种完全不等同的关系;因此,那知道行为的意识,对于那行为着的、具有自身确定性的精神就完全没有确定性,处于无确定性中。

    自身确信的精神,行动着,把一种规定性建立为存在着的东西;别的意识则把这种存在当作它的真理性,并由此取得对它的确信;它已通过其行动表示出了它所当成义务的那种东西。不过,自身确信。。。。

    的精神并不包含有任何一种特定的义务;它已经越出了这样。。。

    的境地,在那个境地中,别的意识以为它是现实的;而且对它说来,存在这一媒介本身,以及作为自在存在物的义务,都。。

    只算得是一种暂时的环节。因此它给它们设置起来的,它又重新予以废置,甚至应该说它已立即废置了。因为对它说来它的现实性并不是这种设置或建立起来的义务和规定,而是。。。

    它在绝对自身确定性中所具有的那种义务和规定。

    别的意识因而并不知道究竟这个良心在道德上是善的还是恶的,甚至于可以说,它们不仅不能知道这种良心究竟是善是恶,而且它们必须把它也当成是恶的。因为正如良心之并不受任何义务的规定性的束缚,也不把义务当作自在的存。。。。。。

    在物那样,它们也不受良心的拘束。良心给它们设置或提供出来的东西,它们自己知道如何去废置掉;良心是这样一种东西,它所表示的只是一个人的自我,而不是它们自己的自我;它们知道它们不仅不受良心的束缚,而且它们必须在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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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1丙(乙)

    、精神

    们自己的意识中把它消溶掉,通过判断和解释把它化为无有,从而保持它们自己的自我。

    但是良心的行为并不仅仅是这种被纯粹自我抛弃了的存在规定而已。那应该作为义务而有效准并被承认的东西,其所以能够成为那样的东西,完全是由于有了关于它即是义务的信念和知识,由于有了关于它的自我即在实际行动之中的知识。实际行动(die

    Tat)一旦不再含有这种自我,它也就不再是唯一构成着自己的本质的那种东西了。假如实际行动失掉了这种关于自我的意识,则它的特定存在就将只是一种普通的现实,而在我们看来行为就将仿佛是自我的兴趣和欲望的一种实现活动。凡是实际地存在着的东西,其所以现在。。。。。

    具有本质性,完全是因为它是被知:它被知道是一种自己表。。

    述着自己的个体性;并且这种被知道的东西即是被承认的东。。。。。。

    西,而作为被承认的东西,即是应该具有实际存在的东西。。。。。

    自我进入实际或特定存在,成为自我(或主体)自身确。。。。

    信的精神实际存在着,成为为他的、为别人承认的精神;它的直接的行为不是有效准的和现实的东西;并非特定的东西、。。。

    自在存在着的东西即是被承认的东西,相反,只有那知道其。。。。。。。。

    自己的自我本身的才是被承认了的东西。持续存在的元素是普遍的自我意识;行为的效用不是能够进入这种持续存在元素的东西;在持存元素中行为的效用是保持不住的,不能继续存在的;只有自我意识,是被承认了的东西,具有现实性。

    〔2。信念的语言〕 在这里我们于是再一次见到了作为精神的特定存在的语言。语言是为他的、为别人而存在着的。。。。

    自我意识,而这种自我意识是作为自我意识而直接现成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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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其自身具有确定性的精神、道德391

    着的,并且作为这一个自我意识就是普遍的自我意识。语言。。。。。。。。

    是一种能把自己从自己本身分离开来的自我,这种自我,作为纯粹的“我=我”

    ,变成为自己的对象,却又在这种对象性中保持自己为这一个自我,并且直接与别的自我汇合一起成。。。

    为它们的自我意识;这种自我当别的自我对它有所知觉时,也。。。

    对自己有所知觉,而这个知觉本身正是变成了自我的那种特。。。。。。。。。

    定存在。。。。

    在这里,语言所获得的内容,已不再是教化世界中颠倒着的、颠倒了的、分裂了的那种自我,而是已返回到本身、确信自己、在其自身中确信自己的真理性或确信自己的承认活动、并作为这种知识而被承认了的那种精神。伦理精神的语言是规律和简单命令以及作为对必然性所挥洒的眼泪的抱怨:与此相反,道德意识还是封闭于它自己的内心深处而沉。

    默无言的,因为在道德意识那里自我还没具有特定存在,而。。。。

    勿宁说特定存在与自我才刚刚发生外在的关系。语言只是作为独立的自我意识与被承认的自我意识之间的中项而出现的,而特定存在着的自我直接就是普遍的、复多的、而且既。。。。。。。。

    复多又简单的被承认的东西。良心的语言所包含的内容,则是知道自己即是本质的那种自我。良心的语言仅只表述这一。。。。。。。。。。。。。

    点,而这种表述乃是行动的真正实现和行为的实际效准。意识表述它的信念;只有在这种信念中行为才是义务;行为之。。

    所以算得是义务,又只因为信念得到了表述。因为,普遍的。。。。。

    自我意识,跟那仅仅存在着的特定的行为,是独立无涉的;对。。。。。。。。。

    于普遍的自我意识而言,这种行为,作为特定存在,是算不。。。。。。

    得什么东西的,只有认为这种行为即是义务的那种信念,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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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1丙(乙)

    、精神

    算得是有效准的东西;而且这种信念在语言中是现实的。——在这里,所谓把一项行为实现出来,并不意味着要把这个行为的内容从目的或自为存在的形式中转变到抽象的。。。。。。。。。

    现实的形式中去,而是意味着要把这项行为的内容从确定性。。

    的形式中转变到保证的形式中去,确切地说,行为的实现意味着把知道自己的知识或自为存在即是本质的那种自身直接确定性,转化为对于意识之对义务深信无疑及其自主地认识。。。

    到义务即是良心的那种深切保证;因此,这种保证就在于保。。

    证意识已经深信它自己的信念是本质的东西。

    那么现在可能发生这样的一些疑问:确实根据对义务的信念而行动的这种保证是真的吗?实现出来的行为真正是义。。。。。。

    务吗?其实这样的疑问对良心提出来是毫无意义的。——因。

    为,当你提出保证真不真那一个疑问时,你已经假定内心的。。。。。

    意图是与摆在外面的意图不相同的,换句话说,这个疑问必须预先假定,个别自我或个人所怀抱的意愿能够从义务、从普遍的和纯粹的意识所具有的意志那里分离开来;假如真是这样,则普遍意识的意志将只是言词而个别自我的意愿才真正是行为的推动力。但是,普遍意识和个别自我之间的这种区别乃是一种已经被扬弃了的区别,并且扬弃这种区别正是良心的作用。具有自身确定性的自我,其直接知识就是法律和义务;而它的意图,唯其是它自己的意图,就是正义的东西:唯一有待于做的事情只是:这个自我必须知道这一点,必须说出它深信它的知识和意愿是正义的东西。当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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