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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3部分

草根律师外传-第193部分

小说: 草根律师外传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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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照顾老伴余某,所以他才克制住自己的冲动,寻求司法途径救济。

    杜某告诉易望,由于马、刘二人关系好,膀子硬,有后台,所以第一次审判自己输了官司。

    杜某还告诉易望说,他老婆有一个弟弟也在法院,只是从小因家庭条件抱养出去的。

    这个弟弟在法院忠厚老实,胆小怕事,不敢对这个案件发表任何意见,就是在自己一个刑庭,他都从来没有过问过自己亲姐姐的案件。因此几乎没有几个人知道她与这个法官弟弟的关系。

    杜某说,在向法院控告之前,他也向公安部门、检察院控告过,但因对方势力太强,没人过问。他也是确实咽不下这口气,这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

    本来,在原来第一审时,杜某请的全县最有名、最有实力、最有能力的一位老张律师,按理案件应该是赢的,没想到一审判决结果十分出人意料,他们居然输了官司。

    老张律师看不惯其中的一些事情,觉得这个案子本来应该胜诉的,结果却败诉了,感觉很没有面子的。因此,他干脆不再担任杜某他们的代理人了。

    所以,经人介绍,杜某夫妇并跟着易望他们开展的活动考察了一段时间才决定请易望帮助他们打这个官司的。

    听完杜某介绍,易望认真看了他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法律文书之后,认为马、刘二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该承担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于是决定受理他们的委托。

    接受委托后,易望带人到杜某所在地走访了大量的群众,并到纠纷现场进行了实地查看,再次认真、细致的调查了唯一的目击证人(原来一审中一审法院对这个证人证言认为是孤证,没有采信),还特意制作了纠纷现场的示意图。

    通过调查走访,实地勘查,易望掌握了一手有力的证据,并查阅了大量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做好了出庭的充分准备。

    在法庭上的发言内容,举证的先后次序,待证明的事实,对方有可能提出的疑义,应对方略,易望都一一整理成书面材料,以做庭审之需。

    更重要的,易望还专门为自己向二被告人马某、刘某准备了发问提纲。一切准备就绪,只等开庭。

    开庭当天,易望与杜某夫妇早早来到人民法院,等在刑事审判大厅门外。

    易望的一位远房亲戚当时也在那个县法院工作,时任县法院法警大队指导员。他见易望到了法院,便与易望站在刑事审判大厅的门外闲谈了几句。

    此时,县某律师事务所李副主任提着公文包也来到法庭,见易望与法院法警大队的指导员在攀谈,便走到一起,主动与易望的那位亲戚派烟,打招呼。

    交谈中,易望得知马某、刘某一方请的李副主任担任辩护人。易望的那位亲戚便对李副主任说:“李律师,小易是我侄子,他人年轻,没有经验,你多关照一下哦”

    李律师一听,对易望的那位亲戚说:“哦,原来你们还是亲戚哟?他(指着我)是不是你的亲侄儿嘛?如果是亲的,我就不收拾他,如果不是亲的,我就不得客气哟!”

    易望那位亲戚听他这么一说就开玩笑到:“李大律师,你要高抬贵手哦,小易初出茅庐,还得靠你们这些老前辈指点,别为难他,给我个面子。”

    李律师又说:“到时看嘛,大不了少捉弄一下他算了,要是换了别人,我一定会收拾他的,这个案件这么明显是一个输官司,你接都不该接,免得把自己名声打坏了”。说完,这个李副主任很骄傲的走进了庭审大厅。

    就在他们谈话时,庭审大厅门已经打开了,见李律师进去了,易望等也跟着进去,并按照法庭审判席位的布置在自己的位置上坐下来等着开庭。

    进入审判庭,易望回味着刚才在法庭外李律师的话,认为这个人可能会真的为难自己,所以易望在心里暗暗告诉自己在庭审中一定得小心,处处都必须防备,否则会失败。

    同时,他也在想,只要有机会,自己也要好好跟这个副主任律师较量一下,不能让他狗眼看人低。

    一会儿,审判人员来到审判大厅,按照顺序入座,二被告当时只是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也没有戴刑具,仍在辩护律师旁边就坐。

    这个案件审理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入席就坐后,书记员核对了各方当事人及辩护人、代理人身份,经报告审判长后,审判长宣布开庭。

    就在审判长刚刚宣布开庭后,还没来得及宣布法庭的其他纪律等问题时,被告方当庭提出审判组织中有一位与原告余某有亲戚关系,要求申请回避。

    至于回避的理由嘛,他们说是听别人讲那位审判人员与余某有亲戚关系,但到底是什么亲戚关系他却说不上来。

    出现了申请回避的事由,审判长宣布休庭。

    休庭后,被申请回避的那个审判员也主动报请院长要求回避,这位被要求回避的法官正好是余某抱养出去的弟弟周法官。

    周法官回避后,换了另一位法官参加合议庭审理本案,庭审继续进行。大家都按照法庭指挥,听从审判长安排开庭,开展审判活动。

    庭审开始,审判长要求原告方呈述控告的事实及理由,易望做为余某的代理人代为宣读了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正在这时,审判长突然对易望说:“你只是一个法律工作者,只能代理民事案件,你是自己放弃对刑事部分的代理还是由人民法院裁定你不能代理?”

    易望当时一听,根本不知审判长的用意,也不知该怎么回答。

    他沉思片刻回答道:“四川省法律服务管理条例有规定,对于自诉案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可以代为控告和代理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而且也有权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审判长听后对易望说:“我是审判长,我说你不能代理刑事部分就不能代理,我只允许你对民事部分代理,否则我马上请你退出法庭”。

    审判长这么一说,易望更不知怎么回答才好,因为他知道这位审判长是教师出身,因他父亲是时任县政法委副书记,所以把他调到人民法院的。

    这位审判员不是别人,他姓郭,名柳,是易望终身无法忘记的一名法官。因为正是他当天的言行,让易望立誓必须成为一名真正的律师,而且还必须成为一名知名、成功律师,绝对不能让他那样的人看不起自己。

    用现在的话说,他其实也没有什么不得了的,只不过是一个官二代罢了。但是,社会现实就是这样,人家有权,坐在那个位置,你一个小小的老百姓又能怎样呢?

    对于郭柳这样的审判长,哪怕他当时是县法院刑事审判庭的副庭长,哪怕他父亲是县政法委副书记,但从骨子里易望根本看不起他。

    而且,当时易望就看不起他,更不要说现在了。

    或许,易望这一生中都无法忘记他当时在法庭上对自己的态度和羞辱,因此易望从那个时候开始就决定,一定要鄙视他一辈子,并把他的真实姓名唯一如实写入书中。

    迄今为止,易望对他当时在法庭上对自己的为难和羞辱,都记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对于他,易望敢肯定是永远无法忘记的,因为易望既恨他又感激他,更多的是根本看不起他。靠父母出来的人还这么嚣张?

    不过,后来听说他调到成都去了,易望不知道还有没机会见到他,如果能见到他,或许易望可能会感谢他对自己的羞辱。当然,易望还会告诉他,自己已经不是从前的自己了。

第273章 挑战律所副主任() 
第273章挑战律所副主任

    回想当时的庭审,郭柳当庭已经说到这个份上了,为了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易望只好忍气吞声。

    再说,自己确实又斗不过人家,易望无法再坚持,只好当庭表示自愿放弃刑事部分的代理,只代理民事部分。

    庭审中,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易望对案件的细节一点也没有放松。不过,只是易望一提到马、刘二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时,郭柳马上就会非常恼怒,立即就会对易望的发言进行制止。

    不但如此,就是在提问时,易望一问到与他的行为有关构成犯罪方面,李律师马上就会请求以郭柳为审判长的合议庭制止。

    特别是在最后辩论阶段,易望发表代理词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马、刘二人的刑事责任,并判决赔偿经济损失,郭柳非常不高兴地指责易望为什么又涉及了刑事部分。

    根据法律规定,在同一刑事案件中,一位律师只能担任一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可是李律师在形式上虽然没有担任马、刘二人的辩护人,而事实上是在同时替他们二人辩护。

    然而,对于这个事实审判长和其他合议庭成员都心知肚明,亲眼目睹,却没有人干涉和制止。

    征对李律师的违法违规辩护,易望大胆向法庭提出异议,但郭柳等审判员却置之不理。

    更为气愤的是,在审理到最后进入调解程序,法庭组织双方调解,易望本着实事求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则,代表余某做为受害人提出了一万元的民事赔偿主张,而李律师当庭让马、刘二人只承认赔一元钱。

    面对李律师的态度,易望非常愤恨。一联想到庭审中这个李律师与审判员郭柳一唱一和的刁难、奚落自己,恨不得将他们碎尸万段,煮来吃了。

    当然,这些心理状态易望不敢轻易表露出来,只是在心里狠狠的诅咒他们。

    最后呈述阶段,易望一方仍要求严惩凶手,并赔偿损失一万余元,而李律师却坚持认为马、刘二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只同意赔一元钱。

    当天,案件庭审结束,没有当庭宣判,告知择日宣判。

    庭审结束后,当事人告诉易望被告方是从中做了手脚的,而且第一次县法院判决后的上诉,他们认为是易望出的主意,所以实在故意为难易望。

    其实,之前的事易望根本什么都不知道。这个案子实际上是在第一次一审之后,上诉到市中级法院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在别人的介绍下找到易望的。

    没想到,对方却买通法官合起伙来欺负易望,故意在易望代理时为难他。

    庭审之后,易望回想起在开庭前与李律师的见面,难怪开庭前李律师当着易望的面说要收拾他。

    为了不让他们的预谋得逞,闭庭后,易望代理当事人对该案的案件事实、庭审情况向县有关部门及领导提出了申诉,请求他们监督本案。

    当然,这也是易望在实施反击,不会轻易让他们的阴谋得逞。

    1998年8月27日,该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1998)xx刑自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在该判决书中记载,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4月22日上午12时许,被告人马某挑粪路过自诉人余某的包产地边,余某指责马某践踏了其包产地而与马某发生诀骂并互相抓打,扯头发,经劝解平息。

    当日十五时许,马某路过自诉人地坝边时,听见余某在骂人,便与余某对骂,进而互相扭打。此时刘某挑粪路过见状,放下粪桶,手持扁担,用扁担头头掇余某的腰部,致余受伤,后二被告人离去。

    当日余某到乡卫生院住院治疗,伤检结论为余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尾椎上端有10x1cm淤血斑,建议照片检查。

    同月26日和5月21日余某在县人民医院门诊照片结论为腰4、5椎弓峡部骨折,伴腰5椎,椎体不稳。同年6月30日余某出院。诊断为:余某外伤多处,第四椎断裂,五椎挫位。建议转院治疗,共住院68天,用去医疗费1012。5元。

    余某出院后,从1996年7月3日到9月3日在乡卫生院门诊用医疗费56。5元。同时于1996年4月25日至10月25日在县人民医院门诊用药及摄x片共花198。4、用去鉴定费415元、交通费60元、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340元,护理费340元,误工损失费340元。余某共受经济损失3062。4元。

    余某于1996年10月25日被评为6级伤残。纠纷后,马某在县人民医院和县中医院治疗共用去医疗费96。49元。

    上述事实,有自诉人余某的陈述,证人许某某的证言(原来一审中一审法院对这个证人证言认为是孤证,没有采信)、双方验伤记录、余某的五次x片报告、医疗发票、法医学鉴定结论、出院证明以及二被告的部分供述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因此,该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拒不认罪,又不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应当从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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