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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3部分

草根律师外传-第233部分

小说: 草根律师外传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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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且,根据中国“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现实和理论,受了委屈那就一定得哭,而且还要哭得有理,也就是说的“会哭”,并不是瞎哭胡闹。

    当然,在“会哭”的同时,要是你再能够数出一个子丑寅卯来,这个效果自然不言而喻了。

    于是,易望分析这个案子的突破口应该有几个方面,要是把这几个方面运用好了,案子的结果或许也就不用担心了。

    首先,需要解决这个案子是不是因为赌博形成的赌债?如果是赌债,并没有用于夫妻之间或者家庭生活,当然这个赌债不一定会得到保护。

    就算最后有可能得到保护,那也不应该由易望的委托人承担,这最多算是个人债务。

    委托人根据易望的提示,她回忆说为了这些人上门追债,她报过警,公安机关也把双方当事人带到公安局做过笔录,原告方和她的前夫承认这确实是赌债。

    只不过,后来警察说这个事情是否可以得到法律支持,需要他们自己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不但如此,她还跟着去的公安局,警察也给她做了笔录,这些笔录应该在公安机关保存的。

    于是,她联系上了当时的公安机关,找到了接警、处警的警察,希望复制当时她的报案记录和询问笔录。

    警察告诉她,这些材料不能给她复制,只能委托律师前去提取,让她委托律师去。

    既然有这方面的线索,警察也同意律师去提取,易望当然求之不得,哪里敢耽误,马不停蹄的赶往这个公安机关。

    到了给公安机关,委托人找到了当时的办案警察,易望出示了律师证、介绍信、委托书,希望查阅、复制当事人的报案记录和公安机关收集的相关材料。

    本以为既然是警察让律师来提取的,应该很顺利的获得这些材料的。没想到,接待的警官说这需要领导签字,领导同意复制才行,要是领导不同意复制还不行。

    没办法,易望又持有相关证件、委托书、介绍信找到有关领导,可是这个领导一看,“不行,这些资料不能向律师提供,你们只能申请法院调取”。

    不管易望如何的解释和论理,这个领导就是不同意,根本不予理睬,一句话:“不得行”。

    明明答应的委托律师可以提取的,可是律师去了还是不让复制,委托人心中不快,在那里大吵大闹一番,愤愤不平的离开了。

    据说,时隔不久这个不同意易望复制资料的领导出了问题,下课了,还被纪委调查,幸好及时委托律师才幸免牢狱之灾。

    既然公安机关有证据,他们不向律师提供,根据法律规定,那只好申请法院调取了。

    易望赶紧向法院提出申请,希望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这方面的证据。

    殊不知,这个申请交到法院后,法院却迟迟不去调取,一拖再拖,最后干脆不予理睬算了。

    公安机关有证据可以证明这个案子涉及的债务是赌债,当事人自己无法收集,委托律师也收集不到,依法有权申请法院调取。

    按理说,法院是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办案。可是,他们不知何故就是不到公安机关的调取这些证据。

    既然你法院都不作为了,那当事人也不会客气了,于是易望代理当事人向检察院提出了监督申请,向人大提出了申诉,要求人民检察院和人大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办案。

    最后,法院迫于检察院和人大的压力,不得不到公安机关调取了相关证据。

    奇怪的是,法院调取的这些证据他们却拒不提供给易望和他的委托人看,更不要说复制了。

    法院拒不提供复制的理由是这些资料里面涉及到国家秘密,不能对外泄露,所以不能给律师和当事人查阅、复制,也不会做为证据拿出来举证、质证。

    法院居然以这个理由拒绝了易望的查阅要求,他也没有办法了。不过,越是这样,易望觉得这个案子对自己越是有利。

    是否是赌债的问题,虽然没有彻底的查清楚,易望心里明白,法官心中已经有数了,他们自己心里知道这是怎么回事儿了。

    既然他们知道了事情真相,就算那些证据不当庭举证、质证,不作为定案根据,至少他们不敢轻易乱下判决了。

    其次,关于查封的房子问题。易望认为,既然离婚的时候是一人一套住房,而且他的住房是离婚后自己卖掉偿还了赌债,这并不是离婚逃债。

    还有,这个房子可是她父母给的首付,她还可以提供证据的。

    离婚的时候,双方也是说得很清楚的,这套住房属于她的个人财产,归她自己所有,并不是简单的处理和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所得。

    因此,易望觉得有必要将这些情况尽快向法院反映,并对查封的裁定提出异议,申请复议一次。

    委托人虽然不懂法,但是毕竟是大学老师,她也觉得易望说得很在理,完全同意易望的想法。

    在易望的帮助下,她对人民法院查封房子的裁定提出了书面的异议,要求复议。

    法院收到她的复议申请后,只是口头上告诉她,这个查封实际上也没有实际价值和异议,大不了现在不准卖,不关事的,让她不要多想。

    后来,法院再也没有书面的决定或者裁定,对房子的查封依然保持,也就没有了其他的下文儿。

    接下来,那就是法院冻结了她父母的存款的问题。

    据当事人讲,这笔款是父母的,由于父母年老体弱出行不便,加上其他兄弟姊妹没有时间和经历照顾父母,兄弟姊妹决定让她照顾父母,并监管父母的存款。

    她父母原系某师范学校的老师,其父亲是校长,两位老人的退休工资很高,钱也花不完,所以才出钱为她支付首付购买房子的,而且她经济困难时也是在花父母的钱偿还按揭款。

    父母存放在自己账户上的10万元钱,这完全是父母的,其父亲有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随时都需要钱,这是以防万一的救命钱。

    所以,对于法院查封了她保存的父母的这10万元钱,她也申请了复议,并提供了相关证明,证明这一笔钱是直接从她父母的银行账户转过来的。

    与此同时,她也将这个情况告诉了她的父母,她父母对于人民法院查封了这10万元钱也提出了书面异议,要求人民法院解封,不能让他们担心自己病了无钱治疗。

    对于她父母提出的异议书,人民法院还是没有理睬,不置可否,也无动于衷。

    她的兄弟姐妹知道这个情况后,也集体向人民法院提出了书面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尽快对这10万元钱解封,否者后果由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承担。

    还好,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和复议认定了他们查封的这10万元钱确实是其父母的养老救急钱,不应该查封,所以决定予以了解除,不再查封了。

    因为这个钱是她父母的,尽管人民法院已经解封了,她们也没有转移这笔钱,以免引起误会。

    这笔钱解封后,当事人对易望非常感激,更加信任了,希望他继续努力,争取更大的胜利。

    对于代理人来说,得到当事人的肯定这是一件好事,这说明他巧妙的运用诉讼技巧,已经初见成效了。

    最后一个问题,那就是当事人的工资卡也被冻结了,她和儿子的生活都成了困难,日常开支什么钱都没有了。

    对于这个问题,她同样提出了书面的复议申请,但是法院对此也是不予理睬,根本视而不见。

    对于这个问题,易望看见法院的裁定书上查封的只是她的工资卡里面的钱,对于今后的工资并没有采取保全措施,大不了卡里的钱不动它,以后的工资不是什么问题。

    易望认为既然法院对这个问题不予理睬,那这个问题就自己来解决好了。因为,在易望看来这是一个小问题,可以说这根本算不上是问题,只要想个办法变通一下,这个问题就解决了。

第326章 官司胜诉名声大振() 
第326章官司胜诉名声大振

    对于工资卡的问题,他们都很着急,担心这一冻结,单位上的钱只进不出,她和孩子的基本生活都没有保障了。

    然而,易望却说这个问题是一个小问题,很好的解决,但是大家又不知道他说的是不是真的。

    于是,大家都希望易望赶紧想办法,帮助她们母子度过这个难关,解决他们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看大家都很着急,易望却不以为然。

    他告诉大家,法院的裁定只是对工资卡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封,那么这样的结果是工资卡会只进不出。

    也就是说,单位上可以往里面存钱,但是不能支取。那么,如果单位不往里面存钱,这不就解决了。

    因此,易望建议她赶快向学校反映自己的情况,如实告诉学校自己的处境,另外开设银行账户,学校的工资不再往之前的卡里存钱就对了。

    听完易望说的这个道理,他们觉得确实是这个道理,只是担心学校会不会听她的,他们会不会担心法院的制裁。

    易望告诉她,学校不是有法学院吗,如果学校领导不同意,找找法学院的教授请教一下不就知道了。

    于是,在易望的帮助下,她向学校书面反映了自己的情况,并申请另外开设工资账户,并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果然,学校经过研究觉得这样可行,法院并没有向学校发送任何协助执行通知,他们实际上根本不知到工资账户被查封的事实,当事人要求变更工资账户,这是当事人的权利,学校无权拒绝,只好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了。

    在易望的帮助下,她另外开设了银行账户,学校的工资就不再存入之前的账户了,她们母子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也就解决了,不再生活无着落了。

    这之后,易望又收集了不少的证人证言,证明他们都知道当事人的前夫所欠的债务属于赌债。

    而且,她还向易望反映,在离婚时其前夫也在法庭上当庭承认自己的那套房屋是她父母支付的首付,属于她的个人财产。

    同时,她还说她前夫也当庭承认自己沉迷于赌博,影响了夫妻感情,导致感情破裂离婚,自己欠的全部是赌债,由自己一人承担。

    易望一听,如果这些内容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记入了笔录,这也是一个不错的证据。

    于是,易望又申请查阅了她们离婚时候的案卷,发现庭审笔录里面确实有这些记载。

    当即,易望就复制了这些笔录,并作为证据一并提交到了法院,证明该套住房的实际情况以及她前夫自己在法庭承认那是赌债的事实。

    后来,案子经过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易望对这个案件发表了代理意见。

    他说,本案的二被告本是一对恩爱的夫妻,有一个幸福的家庭,因为丈夫沉迷于赌博,导致债台高筑,引起夫妻感情破例,走上了离异的道路。

    但是,对于丈夫到底输了多少钱,又在外面欠了多少的赌债,易望说他的当事人并不知道。

    当初,为了挽回婚姻,不让孩子受到伤害,她还是共同帮忙还债,就算卖了门市还债也在所不惜。

    谁知道,她没有想到前夫所欠的赌债居然如此之多,始终无法还清,没了一笔旧债,结果马上又会新添一笔赌债。

    要债的人长期像幽灵一般缠绕着自己,神出鬼没的,弄得家无宁日,根本无法过正常人的生活。

    为了躲债,她不得不带着儿子到处躲藏,逃避追债的人上门讨债,成天在恐惧中过日子。

    这样的日子,让她对生活失去了信心,给儿子的生活也带来了无穷的压力,儿子曾经表示已经无法继续在家里呆下去了。

    不但如此,有一次讨债的上门讨债,正好她儿子在家学习,气得她儿子在家里大吵大闹,扬言那些讨债的再不走,他就跳楼了,不活了。

    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她不得不带着儿子住进了朋友家。

    可是,就算她们母子离开了家,讨债的还是四处找她追债,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她不得不经常向公安机关、打黑除恶办等部门报案求助。

    公安机关也明确责令这些讨债的人,可以找她前夫,但是不能去打搅和影响她们母子的正常生活。

    由于她们母子躲在朋友家里,生活和工作都十分不便,孩子的学习也受到了影响。

    为了改善她们母子的生活居住环境,她的父母才出钱买的房子送给她。

    因此,易望提出这个债务不是用于家庭开支或者夫妻共同生活,根据《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位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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