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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部分

草根律师外传-第68部分

小说: 草根律师外传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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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对于能够慧眼识英雄,发现并培养我这一匹千里马的伯乐,我也会记住他一辈子。

    因为,他发现了我,支持了我,鼓励了我,帮助了我,跟了我机会,给了我信心和勇气,给了我生存的希望和生存的空间。

    有一天,老师不在家里,我又奉命在老师家里为他照看孩子,接待来人来客,一位客人在没有预约的情况下突然登门拜访。

    经过我的了解,他是老师的一个很好的朋友,具体关系已经不太记得了。好像是战友关系,又好像不一样,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他对老师帮助不小,老师也很听他的。

    据他介绍,他前来找老师,是因为有一个亲戚想找老师打一场官司。

    那时,我们那个地方还没有用手机的,而且很多地方都没有使用手机的。

    所以,这位客人来了之后,我无法与老师联系。

    不过来者是客,又是老师的朋友,我当然不会怠慢。

    安顿好客人后,我到菜市场买了一些菜,回家很认真的做了一桌好菜,来招待这位客人。具体有哪些内容,现在也记不清了,反正这个客人对我的招待表示非常满意,后来常常夸奖我的厨艺不错,经常在老师面前夸奖我。

    他经常说我非常会待人接物,表现得很不错,给他留下了一个很好的第一印象。

    由于老师不在家,他也没有过多的跟我说案件情况,当然他是老师的客人,我也不敢过多的问他案件情况。

    因此,吃饭后他也没有多呆,简单交待我后便回家去了。

    临走时,他告诉我他姓陈,让我下次见到他就叫他陈叔叔好了,他说他很喜欢我。

    几天后,老师还没有回来,这个陈叔叔又来了。

    不过,这次来的就不只陈叔叔一人了,他还带了其他几个人来,这几个人就是当事人和当事人的亲戚些。

    因为这次,来的人多,陈叔叔没有让我煮饭,而是请我们到外面店里去吃的。

    当然,虽然他们是客人,但是我当时的情况是没有经济实力请他们吃饭,再说当地的习惯一般是请律师吃饭,而不是律师请他们吃饭。

    既然,老师不在家,他们无法请老师吃饭,那就只好请我们吃饭了。

    不过,我也没有客气,很自然的就同意跟他们一起出去吃饭了,没有任何的推却和虚假的婉拒。

    就在吃饭的时候,陈叔叔问我会不会写答辩状。这个时候,我想原来他们请我吃饭也不是白请的,看来还是有求于我。

    我当时还没有替任何人写过正式的法律文书的,只是替织布厂写过一些文书。不过,织布厂当时写的是支付令等非诉讼法律文书,而不是诉讼法律文书。

    至于诉讼法律文书,一是我经常看老师写的,二是自己有时找来一些案件,练习写过一些诉讼文书,还不至于写不来,只是说质量不高罢了。

    但是,我不知是对自己很有信心,还是吹牛,或许是想表现自己,我几乎是想都没有想,就满怀信心的回答:“答辩有什么难写的,这个我会。”

    当然,我实际上还有一个想法,我自己认为如果他们真的相信我,给我这个机会帮他们写这个答辩状,说不定我还可以得到一定得报酬,收取点代书费呢!

    至于,如果我写了他们不满意,或者不给我代书费我觉得也无所谓,至少多了一次锻炼的机会。

    这毕竟是荷枪实弹的真实的案件,不像我自己编造锻炼文书写作的案例,这可是实实在在的案件,很有挑战性的。

第105章 第一笔代理业务() 
第105章第一笔代理业务

    听说我会写答辩状,陈叔叔他们当初有点不太相信,但是法庭又限定了时间让他们递交书面的答辩状,老师也不在家里,他们也只好权当我会写一样,不得不相信我。

    那个时候不像现在,法庭说要限期提交你就得限期提交,不然法官会认为你很不尊重他,说不定还会为难你。因此,当时的人们很自觉的按照法庭的吩咐办事。

    现在不同了,现在是可以不写答辩状,也可以写答辩状,法院不会再强迫性、命令性的强行要求了。

    当事人既可以提交书面的答辩状,也可以进行口头上的答辩。写好的答辩状可以按照法院要求提交,也可以当庭递交。

    在那个情况下,他们为了应付法庭,他们就说给我一次锻炼的机会,让我来写写看行不行。

    陈叔叔还告诉我,如果写得好,还会给我代书费,作为给我的奖励。他说,反正找谁写都得给钱,如果我写的可以,同样会给我钱的。

    我对他们的要求可以说是求之不得,有这么好的机会,当然会好好把握住。

    我知道这个机会既可以表现自己,展示一下自己的能力,又可以多多少少得到一些收入,解我经济上的燃眉之急,何乐而不为呢?

    当然,写好了这个答辩状说不定这个案子我还有机会代理呢?不过,这个想法也就是一晃即过,我不敢奢望,也不敢多想,感觉有点天方夜谭。

    但是,既然他们答应让我来写这个答辩状了,无论如何我都不会放弃任何机会好好表现自己的。

    俗话说,万事开头难。我也知道这个道理,我也相信,只要开头成功了,有了第一次,以后的很多事情都会好办多了。既然这是一个机会,那我一定得好好的把握,绝对不能马虎。

    我对工作一贯如此,从来都是一丝不苟,认认真真、兢兢业业也的习惯一直坚持到现在。

    所以,不管是为了挣代书费,还是为了表现自己,或者说实打实的锻炼,我都不会有半点儿的马虎,绝对会全力以赴,全身心的投入这项代书工作之中。

    于是,吃完饭我们专门去买了稿纸,又回到老师家里,坐下来认真分析他们提供的诉状和他们介绍的案情,同时我又查阅了相关的法律规定,确保我的记忆和理解没有与法律规定不相一致。

    准备好这些之后,我就坐下来,专心致志的给他们写答辩状。

    这个案件是一个遗产纠纷案件,需要我写答辩状的当事人是一个女的。

    她丈夫在西藏打工时掉进一个大水库里面被淹死了,当地警方对她丈夫死亡的事故作出了处理裁决,最后由用人单位赔偿了9000元抚恤费。

    这个女的回家后,将这9000元抚恤费给了一部分给丈夫的父母后,安顿好家里的一切大小事务后,准备改嫁。

    本来,她也没有想到这么快就改嫁的,无奈丈夫离世之后前来说媒的人很多,加之孩子又很小,自己一个人确实养活孩子比较困难,在他人的劝说之下,她才有了改嫁的念头的。

    原本,丈夫的父母分到钱也没有说什么,但是他们希望这个儿媳与未婚的二儿子转房(转房是我们当地的一个风俗,死去丈夫的女人不外嫁他人,直接跟丈夫的弟弟或哥哥结婚),可是后来听说儿媳妇要改嫁,就不同意了。

    但是,这个当事人对自己的小叔子一直不是很喜欢,加上丈夫去世之后,他也曾经对自己动手动脚,早有非分之想,已经引起了她的反感。

    公公婆婆坚持自己跟小叔子转房,可是她却坚持不同意,还为此多次争争吵吵的,就差动手打架了。因此,双方的矛盾就此产生了。

    在这个问题上,原告方也不是直接提出要求被告方转房,他们知道这个要求是不合法的,只是一直在对我的当事人提出暗示。

    他们认为你不同意转房可以,但是,儿子死亡后的抚恤费你就不应该带走,家中的财产也不能够带走,要改嫁也只能走一个净人,相当于净身出户。

    在他们的认识中,这9000元抚恤费是儿子用生命换回来的,应当属于自己家里的财产。

    他们提出孩子也是儿子的血脉,是自己家里的根苗,因此儿媳嫁人也不能带走孩子。

    当然,儿子家中的粮食和财产也都是儿子的,他们认为应当把这些留给孙子,儿媳自然不应该带走。

    为此,他们要求儿媳妇把9000元抚恤费全部留下,孙子也不让儿媳妇带走,家里的粮食、财物都不让儿媳妇带走任何一点,否则改嫁他们也不同意。

    经多次与儿媳妇交涉未果,他们请来了亲朋好友劝说儿媳,可是儿媳就是不同意。

    所以,最后他们把儿媳妇告到了当地法庭。

    当儿媳的接到法庭的传票后,不知道自己该怎么办了,也不知道自己是不是不能改嫁?不知道是不是自己改嫁就不能带走抚恤费,不能带走孩子?不能带走家里的粮食和财产?

    于是她接到法庭的传票后,马上就找到欲嫁的准丈夫,这个准丈夫就找到了陈叔叔。

    在陈叔叔的引荐下,他们来到了老师家,本意是找老师的,却因老师出差还没有回来,所以落到我头上了。

    很多事情,就像上天安排的一样。机会应该也是这个道理,是你的终究是是你的,就像缘分天注定一个道理。

    我在他们出示的证据上发现,法庭送给他们的诉状上原告方把西藏公安机关的裁决书上写的“家属”两个字改成了“亲属”,而且听说他们已经买通了法官。

    经过我了解,这个被告与丈夫结婚后,他的父母早就与他们分家单过了,而且分家也是很多年了。

    我当初自学法律专业第一门课程学习的就是婚姻法,对婚姻家庭我有着深厚的感情,学起来也很专心、用心,所以自认为对婚姻家庭案件很有机缘。

    因此,对这个案件我感觉很简单,简直就是小菜一碟。

    于是,我运用自己学习的婚姻家庭和继承法律知识,首先在答辩中提出,死去丈夫的妇女有改嫁的权利,公婆不应该非法干涉,如果干涉就属于违法的行为。

    其次,我指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改嫁的妇女有权利带走属于自己的财产和继承丈夫的遗产,他人也无权干涉和阻止,否则也是违法行为。

    第三,做为母亲,未成年人的父亲去世后,母亲只要没有失去监护的民事行为能力,任何人都不能剥夺当母亲的监护权,更无权阻止母亲带着儿子改嫁,母亲监护未成年的孩子既是她的权利,也是她的义务,他人无关干涉和侵犯。

    第四,答辩人的丈夫去世,获得的9000元抚恤费,该笔款项是给“家属”的,而不是给“亲属”的,我提出她公婆是分了家的,不能算她丈夫的“家属”,只能算“亲属”,在自己丈夫死后,当儿媳的给了一部分钱已经够意思了,现在又来为难儿媳,不让儿媳带走这些抚恤费,是公婆的不对。

    第五,结婚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他人无权干涉,丧偶儿媳有权利再婚,至于嫁给谁不嫁给谁,这是她的权利,公婆不应该干涉,更不应该强迫儿媳转房。

    为此,我总结是指出这个案件主要是答辩人不愿意转房导致,这才是案件的症结所在,建议人民法院做好当事人的法制宣传工作,对原告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讲明法律规定,让他们尊重事实,尊重法律,依法办事。

    末了,我还提出原被告双方都失去了最亲的亲人,都还沉浸在痛苦之中,不应该这么快就把官司打上了法庭,建议冤家宜解不宜结,看在还有孙儿的份上和和气气的化解双方的纠纷,共同把孩子抚养成年,以慰亡者在天之灵。

    我的答辩状写好后,反复的看了几遍,又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进行了反复的推敲之后才请他们看。

    陈叔叔等人对我写的答辩状看了又看,要不是他们当面看到我写的,他们说根本不会相信是我写的。

    最后,他们对我写的这第一份答辩状非常满意,不但给予了高度的评价,而且还真的给了我30元代书费表示感谢。

    当时,我凭着自己自学法律的知识,在没有任何人指导和帮助的情况下,大胆的独立的制作了这一份答辩状,不但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还得到了30元钱,别说我心里有多高兴。

    他们拿着诉状,反复研究,反复讨论,最后陈叔叔的一个大胆建议让我代理了这个案件。

    那时,他们已经知道我还没有单独代理一个案件,就是跟老师都没有一起代理过案件,更没有上过法庭。

    陈叔叔问我,如果请我帮忙打这个官司,问我敢不敢接?如果我敢接这个案子的话,他问我要收多少钱?

    陈叔叔说他很欣赏我,对我很看好,他建议我把这个案件接下来,让自己去锻炼锻炼,好借此机会破破胆。

    当时,我根本没有考虑,就答应接这个官司,至于费用方面我觉得自己还没有达到谈条件的水平,有案子让我试手脚都是万福了,还敢谈什么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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