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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部分

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第2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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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就认为他应该受到那种惩罚。在前一种情况下,我们随着判决而来的高兴减轻了对
他的残暴行为的感受;在后一种情况下,我们对有人遭到不幸感到的痛苦增强了对他的
残暴行为的感受。但是,在两种情况下,因为他的意图同样是罪恶的,所以他实际存在
的缺点无疑是一样的。因此在这一方面,所有人的情感中都存在着一种不规则的东西,
并且,我相信,一切最文明的国家的法律同一切最野蛮的国家的法律一样,有一种必然
的减刑条例。无论什么地方,文明人自然的愤怒不会因罪行的后果而增强,他们从仁爱
出发有意免除或减轻惩罚。相反,当某种行为并未发生实际后果时,野蛮人对它的动机
往往不很敏感或追根究底。
    那个出于激情或受坏伙伴的影响决意犯罪,或许已为犯某种罪行采取一些措施,但
幸运地为某一力所不及的偶然事件阻止的人,如果他良心尚存,就确实会在今后的生活
中把这一偶然事件看成是对他自己的一个重大而明显的解救。他会不无感激地想到,神
曾经如此仁慈为怀地将他从正要深陷下去的罪恶之中挽救出来,并使他在有生之年不致
满怀恐惧、自责和悔恨。虽然他并未犯罪,但是同样感到内疚,好像他实际上犯下了曾
下很大决心去干的那桩罪行。虽然他知道并不是因为自己善良而没有犯罪,但是想到罪
行并未发生,这还是给他带来很大的安慰。他仍然认为自己不应该受到多大惩罚,招致
多大的愤恨。这种幸运或者减弱了、或者消除了他的一切有罪感。回想起自己曾对这一
罪行下了那么大的决心,他感到没有其它结果能比这更使他把免于犯罪看作重大而又不
平常的奇迹。因为他仍然想象自己已经免于犯罪,并且抱着那种恐惧心理(处在安全之
中的人有时可能抱着这种心理回想起自己曾处于灾难边缘这种危险境地)回顾他那平静
的心灵所面临过的危险,一想到这一点,他就胆战心惊。
    2.这种命运影响的第二个后果是:当行为者的行为偶然引起我们过分的快乐或痛
苦时,除了由行为的动机或感情造成的后果之外,还会增强我们对行为优缺点的感受。
但是,那种行为令人愉快或令人不快的结果虽然在行为者的意图中没有值得称赞或责备
的东西,或者至少没有达到值得我们加以称赞或责备的程度,它还是经常会给行为者的
优缺点投上某种影像。因此,甚至带来坏消息的报信者也会使我们感到不快;相反,我
们对带来好消息的人会产生某种感激之情。在一瞬间,我们把这两者看成是我们命运好
坏的根源,多少带着这样的眼光来看待他们,仿佛他们真的造成了这一结果,实际上他
们只是报告这个结果而已。最早给我们带来愉快消息的人自然成了暂时的感激对象:我
们热烈而满怀深情地拥抱他,在感到幸运的瞬间,像得到了某些重大的帮助那样,高兴
地给予报答。根据各个朝廷的习惯,带来胜利消息的官员有资格得到引人注目的擢升,
因而在外作战的将军总是挑选一个他最中意的人去充当这一美差。相反,最早给我们带
来悲伤消息的人正好自然地成了暂时的愤恨对象。我们不可避免地带着烦恼和不安的神
情打量他;粗暴无礼和不讲道理的人往往向他发泄他的消息所引起的愤怒。亚美尼亚国
王提格兰则砍掉了那个最早向他报告令人生畏的敌人已经逼近消息的人的脑袋。用这种
方式来处罚带来坏消息的人,看来是野蛮残忍和毫无人性的;然而,报答带来好消息的
人却不会引起我们的不快;我们认为这对于国王的恩典来说是合适的。但是,既然前者
没有什么过失,后者也没有什么优点,为什么我们的做法会如此不同呢?这是因为,任
何一种理智好像足以使我们允许别人流露友好仁慈的感情;但是要我们对别人发泄不友
好的、狠毒的感情表示同情却需要具有极其坚强的、丰富的理性。
    除非那个邪恶和不义的个人意图直接针对它们的合宜对象,虽然我们一般不愿意谅
解不友好的、狠毒的感情,主张规定决不应该允许这些感情发泄,但是在某些场合,我
们还是会放宽这种严酷的要求。当一个人因疏忽而对别人造成某些无心的损害时,我们
通常只要谅解受害者的愤恨,就会赞成他对冒犯者所施加的惩罚,大大超过那个没有因
此带来这种不幸后果的冒犯者或许应该得到的惩罚。
    有一种程度的疏忽,虽然没有对任何人造成损害,似乎也应该受到某种惩罚。这样,
如果某人事先没有警告可能通过的行人,就把一块大石头抛过墙头落在马路上,而自己
并不注意那块石头可能落在什么地方,他就无疑应该受到某种惩罚。即使它没有造成什
么危害,一个忠于职守的警察也将处罚这种荒唐的行为。那个干出这种坏事的人对别人
的幸福和安全表现出一种蛮横无理的轻视态度。他的行为实属对别人的侵害。他肆无忌
惮地使旁人面临着一种神志清醒的人所不愿面临的危险,显然,他缺少那种应当正确地
对待同伴的意识——这是正义和社会的基础。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严重的疏忽和
恶毒的图谋几乎相等。当这种粗心大意产生某种不幸的后果时,干了这种坏事的人经常
要受到惩罚,仿佛他真的有意造成那些后果;他那轻率和无礼地作出的、应该受到某种
惩戒的行为,被看成了残暴的、应该严加惩处的行为。因此,如果他由于上述轻率行为
而意外地砸死人的话,那么,按照许多国家的法律,特别是苏格兰的古老法律,他就会
被处死。虽然这种处置无疑是太严重,但是它并不全然违背我们的天然情感。对不幸的
受难者的同情激起了我们对他那愚蠢而缺乏人性的行为的正当的愤怒,可是把只是不当
心地把石块丢到马路上且未伤人的人送上断头台,会比任何事情都更加沉重地打击我们
天生的公正意识。然而,在这种情况下,他那愚蠢和缺乏人性的行为并未改变;而我们
的情感却大不相同。这种不同的考虑会使我们相信,甚至旁观者也会被那种行为的实际
后果激起巨大的愤怒。如果我没有弄错的话,在几乎所有的国家的法律中都可以看到对
此严加惩处的规定;如前所述,在相反的情况下,按照法律一般可以从宽处罚。
    另一种程度的疏忽并不涉及任何非正义的行为。犯这种错误的人待人如待已,他无
意伤害别人,也决不对别人的安全和幸福抱无礼的轻视态度。然而,他的行为不像应有
的那样小心和谨慎,由此应该受到一定程度的责备和非难,但不应该受到任何惩罚。但
是,如果他的这种疏忽引起了对他人的某种伤害,那么我相信所有国家的法律都要责成
他赔偿。虽然这无疑是一种真实的惩罚,但是不会有人想到对他施加死刑;虽然这种惩
罚并不是因为他的行为引起了不幸的意外事件而施加的,但是人们的天然情感都赞同这
种法律裁决。我们认为,最为合理的是:一个人不应为另一个人的粗心所害;这种疏忽
所造成的损害,应该由造成这种损害的人来赔偿。
    还有另一种疏忽,它只存在于对我们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各种后果缺乏使人深为不安
的疑虑和谨慎之中。在没有坏结果随之而来时,人们绝不认为缺乏这种高度的谨慎是应
该受到责备的,而认为这种品质倒是应该受到谴责的。对什么事情都胆小谨慎从来不被
认为是一种美德,而被看成是一种比其它东西更不利于行动和事业的品质。然而,当某
人由于缺乏这种过分的小心,碰巧对别人造成损害的时候,法律常常要强制他赔偿损失。
例如,根据阿奎利亚的法律,因不能驾驭一匹突然受惊的奔马而恰好踩倒了邻居的奴隶
的人,必须赔偿损失。当此类偶然事件发生时,我们容易认为他不应该骑这样一匹马,
并且认为他试图骑这匹马也是不可原谅的轻率之举。虽然没有这一偶然事故,我们不仅
不会作出这样的反应,而且会认为他拒绝骑这匹马是胆怯懦弱的表现,是对某种只是可
能发生但毋须多加小心的事情心存疑虑的表现。那个因某一这类意外事件而偶然伤害了
别人的人,他自己似乎也感到自己的过失应该受到责罚。他自然地奔向受难者,向他表
示自己对所发生的事件的关切,并以各种方式表示谢罪。如果他有理性,就必定想赔偿
这个损失,并且尽其所能来缓解受害者的强烈愤怒。他意识到受害者心中容易产生这种
愤恨,不道歉、不作赔偿会被认为是一种极为野蛮的行径。然而,为什么要他道歉而其
他的人却大可不必呢?既然他同其他一切旁观者一样清白无辜,为什么偏偏要他对别人
的不幸负责呢?这件难事确不应该强加于他,甚至公正的旁观者也不会对其它可以认为
是不正当的愤恨表示某种宽容。
 
  


道德情操论(2卷…3篇)
第三章 论这种情感变化无常的最终原因
  
    行为好坏的结果,对造成这些结果的人和其他人的情感发生的影响就是如此;这样,
左右世人的命运就在我们最不愿意让它发生作用的地方施加她的影响,并在某种程度上
使人们产生有关自己和别人的品质和行为的情感。人们历来抱怨世人根据结果而不根据
动机作出判断,从而基本上对美德失去信心。人们都同意这个普通的格言:由于结果不
依行为者而定,所以它不应影响我们对于行为者行为的优点和合宜性的情感。但是,当
我们成为特殊的当事人时,在任何一种情况下都会发现自己的情感实际上很难与这一公
正的格言相符。任何行为愉快的和不幸的结果不仅会使我们对谨慎的行为给予一种或好
或坏的评价,而且几乎总是极其强烈地激起我们的感激或愤恨之情以及对动机的优缺点
的感觉。
    然而,当造物主在人们心中撒下这种情感变化无常的种子时.像在其它一切场合一
样,她似乎已经想到了人类的幸福和完美。如果单单伤人的动机,狠毒的感情便是激起
我们愤恨的原因,那么,如果我们怀疑某人有这种动机和感情,即使他没有将其付诸于
行动,我们也会感觉到对他的全部愤怒之情。情感、想法和打算都将成为惩罚的对象;
而且,如果人类对它们的愤怒达到同对行为的愤怒一样强烈的程度,如果没有产生任何
行为的卑鄙想法在世人心中同卑鄙行为一样会唤起复仇之心,那么每个法庭使将成为真
正的审理之所。毫无恶意和小心谨慎的行为,也将无安全可言。人们仍然会猜疑它们出
自不良的意愿、不良的目的和不良的动机;并且,当它们激起同不良的行为所激起的一
样的愤怒时,在不良的意图和不良的行为一样遭人愤恨时,人们同样会面临惩罚和愤恨。
因此,造物主把实际犯罪和企图犯罪的行为以及使我们对它产生直觉的恐惧心理的行为,
都变成了人们惩罚和愤恨的唯一合宜和赞同的对象。虽然情感、动机和感情来自人们根
据冷静的理性而获得全部优点或缺点的行为之中,但是内心的伟大法官还是把它们置于
人类的各种法律限制之外,并把它们留给自己那不会误判的法庭来审理。因此,在最初
看来是荒唐的和不可解释的人类有关优点或缺点的这个有益而有用的感情变化的基础上
产生了有关正义的必要法则,即在这个世界上,人们不应为他们所具有的动机和打算而
受到惩罚,而只应为他们的行为而受到惩罚。但是,如果我们仔细观察,就可以看到,
每一种人性都同样地证实了造物主的深谋远虑;即使在人们的弱点和愚行方面,我们也
会钦佩神的智慧和仁慈。
    情感的不规则变化不是完全没有作用的。由于这种变化,帮助别人而未成功的企图
中的优点和纯粹良好而又仁慈的意愿中的优点显得并不完美。人是倾向于行动的,并且
尽其所能地促进自己和别人所处的外部环境的如下变化,即,它似乎能够最有利于一切
人的幸福。他必定不满足于消极的善行,也不把自己想象成人们的朋友,因为他在内心
深处更希望有助于世界的繁荣。造物主教导他:为了达到他欲促其实现的目的,可能要
全力以赴,除非他实际上达到这些目的,否则自己和别人都不会对他的行为感到十分满
意,也都不会对他的行为给予最高度的赞扬。造物主使他明白:赞扬缺乏善行优点的好
意,几乎不能激起世人最大的、甚或他自己的最高度的赞扬声。那个除其全部谈吐举止
表现出最正直、最高尚和最慷慨的感情以外,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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