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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部分

国家兴衰探源-第7部分

小说: 国家兴衰探源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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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憾的是,我们不得不首先在本章内比较抽象地讨论这些推论,然后才能将它们应用于具体国家的具体问题 —— 否则就难于理解全书的其余部分。有些读者认为不能直接解释实际经验的逻辑推理是毫无用处的,因此他们可能怀疑本章与前一章的抽象议论是否具有实际意义。作者在此可以毫不迟疑地保证:如果这两章的基本推论是正确的,它们将无可争辩地具有重大的实际意义。    
  本章的第一项推论涉及如下问题,即一个社会能否通过有组织的集团之间的协商以建立一种合理的与高效率的经济?前一章内已指出,具有共同利益的小型个人或企业集团有兴趣不断地进行协商直至它们取得最大的总体利益为止。当然,即使在很小的组织内,这种协商不一定会有成果,至于达到集体利益的优化就更难取得完全的成功。但这种协商显然可能取得一定的成果,而且如果每个人都参加了协商,这种成果将带有一定程度的公正性。这就促使我们考虑:能否通过社会上所有集团的领导人相互协商而取得使全社会的活动达到更高效率的结果。    
  然而,如果前一章所阐述的逻辑是正确的,就意味着不可能通过广泛协商达到高效率或平等的目标。社会中的一些人群如消费者、纳税者、失业者以及贫民不可能组成任何团体,因为他们既不具备选择性刺激手段又不是人数很少的个体集合;这样他们很可能被排除在社会协商之外。在此情况下,社会上有组织的团体就会不择手段地争取本身的利益。这些团体既然负担了争取有利于自己政策的大部分费用,就难免制定出一些忽视社会多数人的利益而偏重组织起来的这部分人利益的政策。(用博奕理论的语言:这种社会不处于 “ 最优区 ” 或帕累托最优分配状态,因为一部分人群由于自己没有组织故不可能与其他有组织的人群进行协商,从而无法反对有害于自己的政策。)由于社会上有一部分人被排除在协商之外,就没有理由设想这种协商的结果对全社会是公正的。不仅如此,这种由不同利益集团协商决策的社会将是低效率的,因为讨价还价既耗费金钱又浪费时间。于是我们的第一个推论就是:    
  1.不存在这样的国家:其中所有具有共同利益的人群都可能组成平等的集团并通过全面协商而获得最优的结果。     
  如果存在这样的国家,则本书的理论就可能完全错误了。    
  (二)    
  我们第二个推论是关于组成集体行动的团体所需的时间问题。前一章内业已阐明:组织集体行动是困难的和不易成功的。此外,创建任何组织或新的合作方式一般都需要专门的创办费用,还会遭遇到人们对陌生事物的恐惧与抵制;正如马奇阿韦利(Machi-avelli)在讨论其他问题时所指出那样: “ 建立一种新秩序是最难于组织、最易于失败和充满风险的事业 …… 人们对新事物总是充满疑虑,直到他们亲身体会到好处之后才会真正相信。 ” 这样,即使人们由于有了某种选择性刺激手段,或由于其人数很少,完全有条件组织起来或进行合作,往往也要等待有利时机到来之后才可能组织成功。甚至在仅有少数几个单位的集体中,协商进行共同行动也往往相当困难;每一成员都希望自己付出的代价最低,而且在协商中 “ 扯皮 ” ,有时这种协商会无止境地拖延下去。因此小型集团通过协商达成共同行动的协议往往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至于大型集团,只能通过选择性刺激手段来组织共同行动,这时需要克服更大的困难。如果这种选择性刺激手段是强制性的,则必须组织强制的力量,而且由于人们并不愿意被人强制行动,因此这样做会遇到阻力甚至风险。这时就需要有坚强的领导和等待有利的时机。著名工会活动家吉米 · 霍法( Jimmy    
  Hoffa)的发迹史说明了这一点。年轻的霍法曾经是底特律一所仓库的搬运工人,而这些搬运工人并无自己的组织。在一个炎热的夏天,有一大船草莓运到了码头,霍法知道草莓不卸货很快就会腐烂,就说服工人们进行罢工。雇主为了保住这批草莓而不得不接受了他的条件。这就生动地说明了吉米 · 霍法具有精明和敢想敢干的领袖才能并捕捉了有利时机,但这种情况不易多见。    
  当以社会压力和社会奖励作为选择性刺激手段时,也会遇到不少困难和拖延。如一个集团已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则争取其自身利益并不十分困难;但在此情况下这一集团必须利用其社会联系为其成员创造足够大的利益,使他们在缴纳会费之后仍然有净收益。至于要建立新的社会联系,则困难大得多,而且必然耗费时日。19世纪末的若干美国农业组织,例如 “ 农民协进会 ” ,在新移民区内相当分散的农庄中组织得非常成功;但从已经建立社会联系的团体中吸引会员,即使有可能成功,也需要非凡的领导才能并花费相当的时间。    
  只有在作出巨大努力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创造出大量的选择性物质刺激手段。任何新事业在创建时都有可能成功或失败,因此,很难保证能为该集团创造足够数量的物质利益或说服其他成员提供这种利益。何况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家们当然都想为自己创造财富。因此,必须找到一种既能创造集体利益又能增进个人收入的活动方式:例如通过院外集团的部分活动敦促政府制定对某些企业有利的政策,或利用院外集团组织在受益阶层内的威信为企业进行商业活动。但即使能实现这种结合,也需要有远见卓识的领导者和相当长的酝酿时间。至少已有不少片断的事实证明上述结论:即组织集体行动需要花费大量时间。例如,虽然工人们很早就自发产生过集体行动,但直到1851年,即工业革命开始后将近一个世纪,才产生了第一个现代工会组织 —— 大不列颠工程师联合会。当然,在工业革命过程中,曾不时出现一些工人组织的法人团体,但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一二十年间,工会才在英国普遍建立。工会在其他国家内普及得更晚些。在美国,虽然 19世纪下半叶已建立了许多工会,但直到1937…1945年期间会员人数才迅速增长,这时最有利于建立工会的工业化时期早已过去。在法国,对各种工业中工会建立史的研究也表明: “ 工人建立集体行动的组织的时间远远落在该工业创建时期之后。 ” 农业组织的发展就更为缓慢。在美国,虽然 19世纪下半叶已出现了若干农业组织,但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才真正有了大规模或稳定的农业组织。然而,自美国立国伊始,农民们早就有了他们的共同利益。这种组织机构成立的滞后现象,还可以在其他国家和其他类型的组织中找到许多同样的例子。    
  另一方面,我们可以发现,依赖选择性刺激手段维持其存在的组织,即使在它们已经不能提供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仍然能够维持下去。正如社会学家马克斯 · 韦伯( Max    
  Weber)在很久之前指出的那样:以领导某种组织为其职业的领袖可以在该组织的原有目标不复存在的情况下仍然保持此组织的活力: “ 例如,代表马车夫的组织在马车消失之后变成了代表卡车司机的组织;为了帮助某次战争的退役军人所成立的组织会自动延长其寿命而代表以后各次战争的退役军人的利益。选择性刺激手段使得这类组织的寿命无限制地延长。因此,这些为集体行动组织起来的机构,至少是大型的集团,需要经历很长时间才会出现;但它们一经建立起来,就会无限期的存在下去,直到社会变革或其他暴力与动乱使它们消灭为止。    
  如果为集体行动而建立的组织或集团仅能在环境有利时才出现,而且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成长壮大,则社会稳定的时间愈长,这类组织的数量也愈多(除非该社会的宪法或法律禁止或限制集体行动,或不允许进行院外活动,自然就很难建立这类组织)。在稳定的社会中,时间愈长,则这类组织发展的机会愈多,其富于政治创见的领袖也愈加活跃,从而这类组织的潜力也能得以充分发挥。由以上推理以及具备选择性刺激手段的组织一般能够无限期存在下去的事实,可以得出我们的第二个推论:    
  2.凡边界不变的稳定社会中,随着时间的推移,将出现愈来愈多的集团和组织。    
  (三)    
  第三条推论可能最难于用日常观察到的事实来验证,因此它的涵义可能要等待以后才能弄清楚。然而,这一推论的来源是显而易见的:在前一章内已阐明,由少数成员组成的小型集团较易于采取集体行动,而且比大型集团更能迅速组织。由此得知,按成员每人或每一元总收入计算,社会中的小型集团比大型集团具有更大的游说能力与组成卡特尔的本领。小型集团一般地可以较迅速地组织集体行动这一事实,表明小型集团在稳定时间较短的社会内所占优势较大,而在长期稳定的社会内则将失去此种优势。于是,我们可以得出第三条推论:    
  3. “ 小型 ” 集团的成员具有较强的组织集体行动的能力,而这种优势随着社会稳定时间的延长而递减。    
  在以下实际应用了这一推论之后,读者将会发现对此推论重新加以检验可能是有益的。    
  (四)    
  如果为开展集体行动而成立的组织其类型和大小随不同社会和历史时期而异,则研究这些不同的组织对社会的经济发展效率和速度的影响是十分重要的。一般说来,不论这些组织的类型和大小如何,都有理由希望其所在的社会经济以更高的效率和速度发展起来。尽管各种组织所产生的集体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各各不同,社会愈加繁荣,对这些商品和服务的需求也愈多(那些随收入的增加而需求减少的 “ 劣质 ” 商品除外)。同样地,如果这些组织的成员能够生活在劳动生产率更高的社会里,他们将能获得更优良的技术和较廉价的商品(劳动力的价格除外)。由此似乎可以得出结论:这些组织在一定条件下都会支持社会生产率的提高以增进其成员的福利。    
  除了我们在以后将说明的一种特殊情况之外,这类组织增进其成员福利的另一条途径就是设法为其成员取得社会生产总额中的更大份额。换句话说,任何组织在原则上都可通过两条途径为其成员谋取福利:或者使全社会的生产增加,从而使其成员按原有份额取得更多的产品;或者在原有的总产量内为其成员争取更大的份额。一般经验表明,很少有组织选取前一条途径;在此我们将阐明为何会发生此种情况。    
  通常,一个组织要想使全社会提高效率就必须付出若干代价。假设某一院外集团希望改进税收制度以提高经济效率(例如消除由于不同来源收入的税率不同而产生的漏洞),或试图限制垄断行为而减少社会经济的损失。这样,该组织必须付出很高的代价才能组织有效的院外游说活动来达到这些目标。然而在全社会提高了经济效率之后,该组织的成员仅能获得总效率的一小部分;他们可能由于税率或商品价格的降低以及社会经济效益的其他提高而获得一定份额的利益,但社会的其他绝大部分成员也将获得同样的利益。由于每一组织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能代表全部人口或其他社会资源的一小部分,上述情况就显得十分重要。例如,某一工业的典型行业协会只能代表为数很少的企业,即使它们规模很大,其资产也仅占全国资产的一小部分;典型的工会,尽管拥有成千上万的会员,其人数也仅占全国劳动力的极小份额,等等。(在少数国家内存在的某些范围特别广泛的集体行动组织将在以下单独予以讨论。)    
  为了说明这一情况,假设某一组织所代表的工人或企业的收入占国民总收入的百分之一。这一组织欲使全社会经济活动效率提高,它必须负担促成这一目标的全部活动费用;然而,该组织的成员大体上只能获得由此增加的社会总效益的百分之一。因此,只有在社会总效益的提高比促成这一目标的代价高出一百倍以上时,该组织的成员才会得到净利益。(广而言之,按本书中文本第38页末注解中的符号语言,提高社会效率的活动的利益-成本比必须等于或大小1/Fi,或该组织所代表的收入份额的倒数。)    
  于是,个人在集团内享受集体福利的规律与一个组织在全社会内享受集体福利的规律相类似。一个组织为全社会提供某种利益即为全社会创造公共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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