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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部分

管理:任务、责任、实践+德鲁克-第6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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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不能进行工作。但是在多元社会中始终存在的威胁是共同利益同贪求自己的权力极易混淆。
在某些领域中,可以制定出一些指导方针。企业(或大学)不应用自己的职权去代替合法组成的政治统治机构、政府的职权,不应在显然是国家政策的领域中行使职权。在一个自由社会中,一个企业当然有权不参与那些活动,即使被政府批准甚或鼓励,也有权不参与。它可以置身局外。但它肯定无权使自己处于政府的地位。它也无权运用自己的经济权力把它的价值观强加给社会。
用这个标准来看,第二十四章中所讲的那位教友派“贤人”对他那位钢铁厂经理的批评是正确的。他批评那位经理运用大公司的经济权力把消除种族歧视的一点措施强加于四十年代的一个美国南方城市。那位经理的目的肯定是正确的,但从道义上讲,他用的手段并不恰当,他行使了一个企业并不拥有的职权。这正如最热烈地信奉种族平等的人所指责的那种行为一样,是“帝国主义”的。那家钢铁公司多年来没有在它宣称信奉的种族平等方面做什么事,这是可以加以责备的——我认为也理应受到责备。它没有去探求有什么可行的办法来实现种族平等,这是可以责备的——而且有理由受到责备。但是,两件错事加在一起并不会变成一件正确的事,两件不负责的事加在一起并不会变成一件负责的事。
用这个标准来看,要求一个像ASEA这样的瑞典公司不参与葡萄牙在非洲殖民地的电力工程(而该工程是瑞典自己的社会主义政府支持的),从逻辑上和道德上看,就大可怀疑了。不久以前,“老左派”常常批评对老左派支持的国家政策进行抵制的企业是不道德和不负责任。那么,对新左派不予支持的老左派的国家政策进行抵制的企业也同样是不道德和不负责任。

什么时候应该拒绝
要求企业或其它任何机构承担社会责任而事实上是要企业等篡夺权力时,对这种要求应予拒绝。这种拒绝也是为了企业自己的利益。篡夺者的权力总是不稳定的。拒绝这种要求,正是以真正的社会责任为依据的。因为,那事实上是一些不负责任的要求。不论这种要求是真诚地和带着真正的痛苦提出的,还是在花言巧语的外衣之下追求权力,都是不负责任的要求。任何时候,当企业或其它任何机构被要求承担它自己的成就领域和自己造成的影响以外的责任时,它最好问一间自己,“我们在这个领域中有这种职权吗?我仍应该有这种职权吗?”如果其答案是否定的,那么,为了对社会负责,就不应该接受这种要求。一种责任实际上是要求非法的职权时,必须予以拒绝。但是,当的确存在着一种现实问题时,它最好仔细考虑并提出另一种代替的方法;如果问题的确很严重,最终必须予以处理。如果管理当局只是置于不理并拒绝提出的任何办法——即使它对提出的任何一种解决办法的拒绝是合理的并且的确是从负责态度出发的——那么其最终解决办法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害。
在一个多元社会中,为共同利益而承担责任是一个从来没有得到解决的中心问题。要人们对社会责任不予关心的唯一途径就是使社会成为一个极权主义的社会。因为,极权主义政府的意义就是它对任何事情拥有权力而对任何事情都不承担责任。
由于这个原因,所有主要机构,包括工商企业的管理当局,必须关心社会的严重弊病。只要有可能,它们就应该把这些问题转化为做出成果和贡献的机会,以此来解决这些问题。它们至少要仔细思考这是什么问题,以及怎样才能予以解决。它们不得不关心这些问题。因为,在这个多组织的社会中;没有其他的人来关心这些真实的问题了。在这个社会中,各个机构的管理人员就是领导集团。
但我们也知道,一个发达社会需要各种有成就的机构,这些机构都有自己自治性的管理当局。发达社会不可能作为一个极权主义社会来行使职能。事实上,一个发达社会的特点——以及实际上使它成为发达社会的——正在于它的绝大部分的社会职责是在各种有组织的机构之内并通过这些机构来实现的,而这些机构都有它们自己的自治性管理当局。这些组织,包括绝大多数政府机构,都是有着特殊目标的机构。它们是我们社会中在特殊领域中取得特殊成就的各种器官。它们所能做出的最大贡献、它们最大的社会责任就是在它们的职能范围内取得成就。对社会最大的不负责任就是由于承担超出其能力范围的职责或以社会责任的名义而篡夺权力,以致损害了这些机构的成就能力。
 
第二十七章 企业与政府
一个极为重要的社会责任领域——对新政治理论的需要——历史的模式——重商主义——立宪主义——模式与现实——新的问题——几项指导原则——企业和管理人员的自治和责任——开放式经济——一个健全而能执行职能的政府——多国企业——与政府的关系是企业的社会责任的一个领域

管理人员,特别是企业的管理人员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社会责任就是处理好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可是,当人们讨论管理当局的社会责任时,这个问题甚至都很少提到。
有些关系,对工商企业本身来说,像对政府的关系一样极为重要。管理人员对这种关系的责任如同他对企业本身的责任的一部分负有责任。它是企业的社会影响的一个领域。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企业做了什么或没有做什么而产生的。
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因为,在每一个主要国家中,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都处于不好的状态,迫切地需要重新加以考虑、重新评价和重新建立。在每一个发达国家——以及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中,在这并不存在着明确的规则,也很少有共同的理解,至多只有一些混乱地拼凑起来的法令和偏见、规定、传统和一些特殊的临时措施。它们之间的关系也是多种多样的,从相互进行游击战到最紧密的伙伴关系。同时,还有些新的重大问题不能容纳在现存的关系之中,如环境问题、多国公司问题等。
日益增长的混乱对政府的威胁甚至比对企业还要大。它使政府制定政策和确定方向的能力,即保持其基本机构的完整性受到损害。它引诱政府从事远超过其能力的工作。但它又使政府在需要进行政治领导的领域中迟疑不决和畏首畏尾。例如在国际经济领域中就是这样。但是,一个能干的、职责明确的、能执行职能的政府却是我们这个复杂而互相依存的社会的第一需要。
从根本上来说,我们将需要一些适合于多组织社会的现实和需要的政治理论。同时,企业和政府必须从事它们本身的工作。它们必须了解,这些工作中有哪一些是要共同来解决的,有哪一些是要分开进行的。想找出解决办法目前还太早。但必须设计出各种方法和规范,即使只是在个别情况、个别处理的基础上,也必须如此。同时又必须十分小心,以免这些过渡性办法成为不恰当的长期模式,阻碍我们选择有价值的其它办法,使社会陷入显然不恰当的关系。
制定出这些过渡的解决办法并对它们加以监视,是管理人员的首要职责。他不能等待政治哲学家先提出理论来。那样对他的企业、对经济、对社会都过于冒险了。
为了承担起这项责任,管理人员首先必须了解政府与企业间关系的历史背景。政府与企业问关系的政治传统和行政传统在各个国家之间有很大的不同。在各个国家中,政治家、政府官员、政治科学家以及公众和工商业者本身所认为的“正确”和“恰当”,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由这些传统决定的。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目前处于极其混乱而危机的状态,大部分也是由于这些传统。但是,无论是有关政府或企业的书却很少注意到发达国家中政府与企业间关系的历史背景和行政及政治理论。

历史的模式
教科书还在把自由放任作为资本主义经济(即“市场”经济)中企业同政府之间相互关系的典范。但是,首先,自由放任是经济理论的一种模式而不是政治理论和政府实践。除了边沁(Bentham)和年轻的穆勒(John Stuart Mill)以外,在过去两百年中,没有任何一个重要的或有影响的政治学家提到过它。其次,即使作为一种经济理论,自由放任只在英国于十九世纪中叶实行过一个较短的时期。
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确定了准则的只有两种差异很大的政治模式。它们可以分别称之为重商主义和立宪主义。
这两者中,重商主义较为古老,可以追溯到十七世纪,特别是十八世纪。它目前基本上仍是流行于欧洲大陆绝大多数国家特别是法国的一种模式,也是确定日本的企业与政府之间相互关系的模式。印度在英国统治之下及独立后也都是采用这一模式。共产党俄国的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也是重商主义的模式——更多的是沙皇官僚统治的继续而不是革命的,更接近于重商主义而不是接近于马克思。
在重商主义模式中,经济被看成是国家的政治统治、特别是,军事力量的基础。国家的经济和国家的统治被看成是共存的。两者基本上都是组织起来反对外部世界的。经济的主要职能在于为民族国家反对外来威胁提供生存的手段。在民族国家内部,可能有摩擦、冲突、竞争、争吵,但正如在一个被围困的堡垒中一样所有的争吵和分歧都停留在围墙之内。
重商主义在十七世纪末叶最初形成时的原始概念是,把企业看成是金银货币的供给者,以便用以支付给士兵,而士兵则保卫国家的独立和生存。亚当?斯密推翻了这种推理方式。但是,重商主义模式仍把在国外竞争方面所取得的成就看成是政治统治的经济基础。出口是其目标和考验。
近几年来的一种流行说法是把日本叫做“日本公司”,意思是指日本的制度是政府和企业结为一体在全世界扩大日本的出口。人们也可以把1880年或1900年的德国叫做“德国公司”、戴高乐统治下的法国叫做“法国公司”。
在重商主义模式下,工商界人士的社会地位较政府机构中的官员为低。路易十四时代的法国、裨斯麦时代的德国或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的日本,都是这样。但政府官员的职责却在于支持、加强、鼓励工商业,特别是支持和鼓励出口。随着工商业人士地位低下状态的逐渐改变——特别是由于技术的发展和专业管理人员的兴起——工商企业可以说成了国家机构的一部分。但是,工商企业虽然同政府同在一个共生体中,其地位仍较政府为低。
具有象征意义的是工商企业的协会和组织在重商主义制度中的地位。在法国——德国在相当程度上也是如此——加入商业或工业协会是强制性的。在日本,这些协会是半政府机构。商业协会的官员,如总干事,通常是以前担任过高级官职的人。他的地位和权力往往仅次于产业界中非常强大的巨头。与工会订立的合同,通常由工业协会来谈判订立,协会的会员部必须遵守。而且,政府也通过商业协会和工业协会来同工商界进行联系,例如戴高乐时期的法国在拟订计划的过程中就是这样做的。
立宪主义模式在十九世纪主要产生于美国。它基本上把政府看成同工商企业处于敌对地位的关系,两者之间的关系由法律来规定,而不是由人来确定,要在公正的基础上来予以处理。
立宪主义同重商主义一样地不相信自由放任。它也认为政府不能置身于经济和企业之外。立宪主义和重商主义都认为,“工商企业非常重要,不能由工商界人士去单独处理”。但重商主义所采用的方法是领导、指引和给予补助,而立宪主义却说,“你不许”,并应用反托拉斯法、管制机构和刑事起诉。重商主义鼓励工商企业,帮助它朝着有利于加强国家的政治实力和军事实力的方向发展。立宪主义者却决心使工商企业处于政府之外,认为它会招致腐化,并为工商企业的活动制定政治道德的规范。
欧洲大陆是重商主义的诞生地,而美国则产生了立宪主义。杰斐逊(Jefferson)可以说是第一个立宪主义者。他对工商企业深表怀疑,并坚信政府要同工商企业的利益分开。但是,二十年以后,约于1830年的安德鲁?杰克逊(Andrew Jackson)时期,立宪主义才成为美国占统治地位的处理工商企业同政府之间相互关系的思想模式。
工商界人士在美国生活中的社会地位也是在杰克逊统治时期由立宪主义来确定的。自此以后,工商界人土同美国社会中的任何其它集团处于社会上平等的地位。
实际上,在十九世纪末期和二十世纪初期的美国工商界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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