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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部分

论衡全译-第5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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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是“天来取龙”。世上的儒者读《易经》,看见传书上说的,都知道龙是云之类,但由于他们拘泥于庸人的议论,不能正确理解那说法;又看见短书能作证,因此就认为是“天来取龙。”
  【原文】
  22·11天不取龙,龙不升天。当■丘欣之杀两蛟也(1),手把其尾,拽而出之至渊之外,雷电击之。蛟则龙之类也。蛟龙见而云雨至,云雨至则雷电击。如以天实取龙,龙为天用,何以死蛟为取之?且鱼在水中,亦随云雨蜚(2),而乘云雨非升天也。龙,鱼之类也,其乘雷电,犹鱼之飞也。鱼随云雨不谓之神,龙乘雷电独谓之神,世俗之言,失其实也。物在世间,各有所乘。水蛇乘雾(3),龙乘云,鸟乘风。见龙乘云,独谓之神,失龙之实,诬龙之能也。
  【注释】
  (1)■丘䜣:即菑丘䜣。
  (2)蜚:同“飞”。这里是跳出水面的意思。
  (3)水:疑衍文。“蛇乘雾,龙乘云,鸟乘风”,文例相同,可证。
  【译文】
  其实天不会来取龙,龙也不会升天。当年菑丘䜣杀两条蛟的时候,是用手抓住它的尾巴,拖出来到深潭的外面,让雷电击杀它。蛟就是龙之类。蛟跟龙一出现云雨就来了,云雨一来那么雷电就击杀它。如果以为天确实来取龙,龙为天使用,那么天为什么要取死蛟呢?而且鱼在水中,也随着云雨跳出水面,但乘云雨却不能升天。龙跟鱼一类,龙驾雷电,就同鱼随云雨跳出水面一样。鱼随着云雨跳出水面不认为是神物,而龙驾雷电却偏偏认为是神物,可见社会上的说法,不真实。动物在世界上,各有各自乘坐的东西。蛇驾雾,龙乘云,鸟御风。看见龙乘云,就认为它是神物,这不符合龙的实情,而是在捏造龙的本领。
  【原文】
  22·12然则龙之所以为神者,以能屈伸其体,存亡其形(1)。屈伸其体,存亡其形,未足以为神也。豫让吞炭,漆身为厉(2),人不识其形。子贡灭须为妇人(3),不知其状。龙变体自匿,人亦不能觉,变化藏匿者巧也。物性亦有自然。狌狌知往(4),乾鹊知来(5),鹦鹉能言,三怪比龙(6),性变化也。如以巧为神,豫让、子贡神也。孔子曰:“游者可为网(7),飞者可为矰(8)。至于龙也,吾不知其乘风云上升。今日见老子,其犹龙乎(9)!”夫龙乘云而上,云消而下。物类可察,上下可知,而云孔子不知。以孔子之圣,尚不知龙,况俗人智浅,好奇之性,无实可之心(10),谓之龙神而升天,不足怪也。
  【注释】
  (1)存:存在,出现。亡:消亡,隐藏。
  (2)厉(l4i癞):通“癞”,即麻风病。
  (3)参见《弘明集》卷三宗炳答何衡阳书、《盐铁论·殊路》。
  (4)狌狌(x9ng星):猩猩,狌狌知往:《淮南子·汜论训》高诱注说,猩猩见人走过,能叫出名字,这叫“知往”。
  (5)乾(gan甘)鹊:喜鹊。《实知篇》作“鳱鹊”。乾鹊知来:《淮南子·汜论训》高诱注说,人要有喜事,喜鹊就会叫起来,这叫“知来”。
  (6)比:相似,跟。。一样。
  (7)网:《史记·老庄申韩列传》与本书《知实篇》均作“纶”,可从。纶(l*n伦):钓鱼线。
  (8)矰(eng增):一种系着丝线的短箭。
  (9)引文参见《史记·老庄申韩列传》。
  (10)可:疑“事”草书形近而误。“实事”本书常连文,可证。
  【译文】
  然而龙之所以被认为是神物,是因为它能收缩与伸长自己的身体,形体可以时隐时现。能收缩与伸长自己的身体,形体可以时隐时现,不足以认为是神物。豫让吞下木炭,用漆涂身变得像得了麻风病一样,使人无法识别他的形体。子贡拔掉胡须装成女人,让人不晓得他原来的样子。龙变化身体自动隐藏起来,人不过不能察觉,这是由于它变化和隐藏得巧妙。动物的天性也有生下来就这样的。像猩猩知道过去的事情,喜鹊知道未来的事情,鹦鹉会说话,这三种不常见的动物跟龙一样,天性就能这样变化。要是以巧变为神物,豫让、子高就是神人了。孔子说:“水里游的东西可以用鱼线来钓,天上飞的东西可以用矰来射。至于龙,我不知道它能乘驾风云上升至天。今天我看见老子,他大概就同龙一样吧!”龙乘驾云上天,云消失就下来。动物一类的可以考察,上天下地可以知道,却说孔子不晓得。以孔子的圣明,尚且不知道龙,何况庸人智慧低下,有好奇的性格,没有实事求是的精神,于是认为龙是神物而且会升天,这就不足奇怪了。 
雷虚篇第二三
  【题解】
  本篇中王充驳斥了把打雷说成是上天发怒,有意惩罚暗中犯有过错的人,这一毫无事实根据的说法,故篇名叫“雷虚”。
  王充认为,雷是一种火,因为被雷打死的人,头发胡子被烧焦,皮肤被烤煳,尸体上能嗅到火气。他进一步指出,打雷是一种自然现象,是阴阳二气互相碰撞、冲击而形成的。还打了个通俗的比方,像把一斗水倒在冶炼金属的火上能发出很大的响声和灼伤人体一样。“阳气为火猛”,发出的声音就更巨大,“中伤人身,安得不死”。王充强调,“雷之所击,多无过之人”,可见雷“妄击不罚过”。至于雷打死人,他指出,只是一种偶然事件,“人在木下屋间,偶中而死”。最后王充得出结论,说打雷是上天发怒,雷打死人是上天惩罚“阴过”的说法,是没有事实根据的“虚妄之言。”
  【原文】
  23·1盛夏之时,雷电迅疾(1),击折树木,坏败室屋,时犯杀人。世俗以为击折树木、坏败室屋者,天取龙;其犯杀人也,谓之阴过(2),饮食人以不洁净,天怒,击而杀之。隆隆之声,天怒之音,若人之呴吁矣(3)。世无愚智,莫谓不然。推人道以论之,虚妄之言也。
  【注释】
  (1)疾:声音大。
  (2)本句《艺文类聚》卷二《太平御览》卷十三引《论衡》文作“谓之有阴过”,可从。
  (3)呴(h%u吼):通“吼”。吁(y)玉):大喊。呴吁:这里是怒吼的意思。
  【译文】
  炎热夏天的时候,雷电迅猛响亮,击断树木,毁坏房屋,有时还危害杀人。世俗认为雷电击断树木、毁坏房屋,是天来取龙;它危害杀人,是人暗地里有罪过,拿不干净的东西给别人吃喝,于是天发怒,击杀了他。隆隆的雷声,就是天发怒的声音,好像人的怒吼。社会上不论是愚蠢人还是聪明人,没有人认为不是这样的。推究人间的道理加以评论,它是虚假的说法。
  【原文】
  23·2夫雷之发动,一气一声也。折木坏屋亦犯杀人,犯杀人时亦折木坏屋。独谓折木坏屋者,天取龙;犯杀人,罚阴过,与取龙吉凶不同(1),并时其声,非道也(2)。论者以为,隆隆者,天怒呴吁之声也。此便于罚过(3),不宜于取龙。罚过,天怒可也。取龙,龙何过而怒之?如龙神,天取之,不宜怒。如龙有过,与人同罪,龙杀而已(4),何为取也(5)?杀人,怒可也(6);取龙,龙何过而怒之?杀人不取,杀龙取之,人龙之罪何别,而其杀之何异,然则取龙之说既不可听,罚过之言复不可从。
  【注释】
  (1)吉凶不同:意思是“天取龙”是吉;“折木坏屋”,“犯杀人,罚阴过”是凶。
  (2)《太平御览》卷十三引《论衡》“非”后有“实”字,可从。
  (3)便:适合。
  (4)龙杀:句义不通。疑系“杀龙”之误倒。
  (5)根据文意,疑“何”前夺一“天”字。与上文“天取之”正反相应,可证。(6)根据文意,疑“怒”前夺一“天”字。上文“罚过,天怒可也”文例相同,可证。
  【译文】
  雷的产生,同属一种气、一种声响。折断树木,毁坏房屋的时候,也危害打死人;危害打死人的时候,也折断树木,毁坏房屋。偏偏要认为析断树木,毁坏房屋,是天来取龙;危害打死人,是惩罚暗中有过错的人,这跟天取龙表现出的吉凶不一样,同一时候,同样雷声,这不符合事理。辩解的人认为,雷声隆隆,是天怒吼的声音。这种说法只适合于惩罚过错,不适合于天取龙。惩罚过错,天发怒可以;天来取龙,龙有什么过错而要对它发怒呢?如果龙是神,天来取他,不应该发怒。如果龙有过错,跟人一样有罪,杀死龙罢了,天为什么还要取它呢?打死人,天发怒可以;来取龙,龙有什么过错而要对它发怒呢?打死人不取,杀死龙要取,人与龙的罪过有什么分别,而雷处死他们为什么却不一样呢?这样看来,天取龙的说法既不能听,惩罚过错的话也不可从。
  【原文】
  23·3何以效之?案雷之声迅疾之时,人仆死于地,隆隆之声临人首上,故得杀人。审隆隆者天怒乎?怒,用口之怒气杀人也。口之怒气,安能杀人?人为雷所杀,询其身体(1),若燔灼之状也(2)。如天用口怒,口怒生火乎?且口着乎体(3),口之动与体俱。当击折之时,声着于地(4);其衰也,声着于天。夫如是,声着地之时,口至地,体亦宜然。当雷迅疾之时(5),仰视天,不见天之下。不见天之下,则夫隆隆之声者,非天怒也。天之怒与人无异,人怒,身近人则声疾,远入则声微。今天声近,其体远,非怒之实也。且雷声迅疾之时,声东西或南北。如天怒体动,口东西南北,仰视天亦宜东西南北。
  【注释】
  (1)询:询问。这里有考查的意思。
  (2)燔(f2n凡):烧。灼(hu¥浊):烤。
  (3)着:依附。乎:于。
  (4)着:觉得,感到。
  (5)上文有“案雷之声,迅疾之时”,下文有“且雷声迅疾之时”,均作“雷声”,故疑“雷”后,脱一“声”字。
  【译文】
  以什么来证明呢?考察雷声迅猛响亮的时候,人仆向前在地上死去,接着隆隆的声音降临到人的头上,所以能够打死人。果真隆隆的雷声是天发怒吗?要是天发怒,那天是在用口里的怒气杀人。口里的怒气,怎么能杀人呢?人被雷打死,察看那人的身体,像被烧烤过的样子。如果天用的是口里的怒气,口里的怒气能产生火吗?况且口长在身体上,口的活动是跟身体一起的。当雷击断树木的时候,声音觉得在地上;雷声减弱,声音感到在天上。像这样,声音感到在地上的时候,那么口要到地上,身体也应该这样。当雷声迅猛响亮的时候,抬头看天,却不见天落下来。看不见天落地,那么隆隆的雷声,就不是天在发怒。天怒跟人怒没有两样。人发怒,自己靠近别人那么声音就大,远离别人那么声音就小。如今天的声音离得近,而它的身体却离得很远,可见这不是天发怒的真实情况。况且雷声迅猛响亮的时候,声音或在东、西,或在南、北。如果是天发怒,天体就应该移运,口也应该向东西南北移动,那么抬头看天,天体也应该向东西南北移动。
  【原文】
  23·4或曰:“天已东西南北矣,云雨冥晦,人不能见耳。”夫千里不同风,百里不共雷。《易》曰:“震惊百里(1)”。雷电之地,雷雨晦冥,百里之外无雨之处,宜见天之东西南北也。口着于天,天宜随口,口一移,普天皆移,非独雷雨之地,天随口动也。且所谓怒者,谁也?天神邪?苍苍之天也?如谓天神,神怒无声。如谓苍苍之天,天者体,不怒,怒用口。且天地相与(2),夫妇也,其即民父母也。子有过,父怒,笞之致死(3),而母不哭乎?今天怒杀人,地宜哭之。独闻天之怒,不闻地之哭。如地不能哭,则天亦不能怒。且有怒则有喜(4)。人有阴过,亦有阴善。有阴过,天怒杀之;如有阴善,天亦宜以善赏之(5)。隆隆之声谓天之怒,如天之喜亦哂然而笑(6)。人有喜怒,故谓天喜怒。推人以知天,知天本于人。如人不怒,则亦无缘谓天怒也。缘人以知天,宜尽人之性。人性怒则呴吁,喜则歌笑。比闻天之怒,希闻天之喜;比见天之罚,希见天之赏。岂天怒不喜,贪于罚希于赏哉(7)?何怒罚有效,喜赏无验也!
  【注释】
  (1)震:八卦之一,卦形为■,象征雷。
  (2)相与:彼此相交接。
  (3)笞(ch9痴):用竹板、荆条抽打。
  (4)根据文意,疑“且”后夺一“天”字。
  (5)以善:疑应作“喜以”,方与上文“天怒杀之”相应。
  (6)疑“亦”后应有一“宜”字,方与上文“天亦宜喜以赏之”语气相同。哂然:《太平御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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