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腥的盛唐-第6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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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贞观时期相权对君权的制约。
虽然相权对君权的这种制约到后来逐渐废弛,未能有效延续,可即便到了武则天当政专权的时代,这种传统却仍然深植人心。
当时发生的一起“刘祎之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垂拱三年(公元687年),时任宰相的刘祎之因不满武则天“临朝称制”,曾私下跟凤阁舍人(武则天时期,中书省改成凤阁,门下省改称鸾台)贾大隐抱怨,说武氏应该还政于李唐,“以安天下之心”。贾大隐随即向武则天告密。武则天大为不悦,从此怀恨于心。不久后,武则天罗织了一些罪名,颁下一道敕令,要将刘祎之治罪。敕使向刘祎之宣读敕令后,刘祎之接过敕书一看,当即不屑一顾地说:“不经凤阁鸾台,何名为敕?”(旧唐书刘祎之传)
武则天大怒,随后便以“拒捍制使”为名将刘祎之赐死。
这是中国政治史上一个有名的故事。刘祎之对敕使的那一句严厉质问,不仅代表着臣对君的反抗,更能充分说明贞观传统对后世所具有的深远影响。所以当相权遭到君权的侵犯后,刘祎之才能如此理直气壮地进行对抗。
尽管这种对抗是微弱而渺小的,丝毫不能改善刘祎之的处境,更不能使他免遭杀身之祸,但却足以在泛黄的史册中留下一道值得后人崇仰的光芒。
而这道光芒的源头,就是以李世民为首的贞观君臣所共同缔造的那个制度典范。
如果说李世民实行三省制和集体相权的目的是为了削弱相权,强化君权,那么在唐初的宰相制度中,为何还有皇帝敕令须加盖中书门下之印才能生效的规定?为何到了武则天当政专权的时代,宰相刘祎之仍然可以凭借这种贞观传统,公然与代表君权的武则天对抗?
可见,所谓唐代皇帝是为了强化君权才分散相权的说法根本是站不住脚的。
事实上,贞观政治制度的出发点和本质精神并不在于将哪一方的权力削弱,而是在于对各方的权力进行制衡。这种制衡不仅仅存在于政事堂的宰相们之间,还存在于相权与君权之间。换言之,贞观制度最有价值、最弥足珍贵的地方,就是相权对君权的监督和制衡。
综观秦汉以降的两千年中国政治制度,我们不难发现:唐初的政治制度(宰相制度)无论比起前后的哪一个历史时期,都具有显著的优越性。也就是说,在君主专制制度的既定框架之内,在古代中国的历史条件和社会条件下,唐初(贞观)政治的开明程度可以说是最高的,也是最接近理想状态的。即便用今天的眼光来看,作为贞观时代留给后世的宝贵遗产之一,唐初的宰相制度仍然不失其震古烁今的价值。
公平公正公开的科举制度
唐代的科举考试在原则上向所有人开放(工商从业者除外),任何人只要自认为有应举的能力,就可以“怀牒自投”,向所在地的州县报考,既不需要像两汉那样经过地方官察举,也不需要像魏晋以来那样等待九品中正评定。
虽然唐代的入仕之门向全社会开放,但是其考试过程却非常严格。考生必须先通过县考、州考,然后才报送朝廷,参加礼部的大考。考试及第者并不是马上就能当官,而是仅仅取得入仕的资格而已,必须再通过吏部举行的考试,及格者才能正式授官。
吏部考试有四个条件:“身、言、书、判”。“身”是指容貌仪表,讲究的是“体貌丰伟”;“言”是指口才谈吐,讲究的是“言辞辨证”;“书”是指书法,讲究的是“楷法遒美”;“判”是一种公文判例,讲究的是“文理优长”,往往取一些州县和大理寺过去的疑难案件,“课其断决,而观其能否”,要求考生必须通晓事理,谙熟法律,如此才能明辨是非,秉公而断。也就是说,要在唐朝政府做官,除了要通过县府、州府、礼部的层层考试之外,还必须通过吏部近乎苛刻的遴选:既要长得五官端正、一表人才,又要口齿伶俐、雄辩滔滔,还要写得一手龙飞凤舞的好字,最后还得精通人情世故和法律,能够对疑难案件进行准确的研判,而且判文还必须写得文辞优美、对仗工整、言约旨远。
能通过这种考试的人完全可以称为出类拔萃,凤毛麟角。
由于吏部考试的门槛相当高,所以科举及第之后,屡试不中的人比比皆是。譬如以“文起八代之衰”著称的大文豪韩愈,科举及第后,三试吏部不中,十年犹然布衣。而这样的人绝非少数,有唐一代,进士及第后整整二十年都未能通过吏部考试,长期不能入仕为官的大有人在。
唐代科考之严,于此可见一斑。
正因为如此严格,它才能为国家选拔出真正的人才。
从贞观时代起,唐代宰相中科举出身者的比例就不断上升:唐太宗时期为3。4%,唐高宗时期为25%,武则天时期为50%;及至中晚唐,宰相中进士出身者的比例更是达80%以上,如武宗时期80%,宣宗时期87%,懿宗时期81%。(黄留珠中国古代选官制度述略)
随着唐代科举制的确立、完善和全面实行,寒门庶族迅速崛起,越来越多的平民子弟通过努力跻身于社会上层,进入了帝国的权力中枢,甚至官拜尚书、宰相。比如高宗时代的宰相李义府就是一个寒门出身、“家代无名”的人,他在贞观年间通过科举考试入仕以后,担心家世贫寒,难以跻身高位,因而赋诗表达自己的忧虑,其中一句是:“上林如许树,不借一枝栖?”唐太宗李世民听到后,当即表了一个态,打消了李义府的顾虑。
李世民说:“吾将全树借汝,岂惟一枝!”(隋唐嘉话)
后来,李义府果然仕途通达,位列宰辅。
自贞观之后,像李义府这种平民子弟通过科举入仕,最终官居宰相、位极人臣者已经不胜枚举。据两唐书列传所载,终唐一代,寒门庶族出身而拜相者共有一百四十二人,其中不入传者尚有多名,实际数字当不止此。而相应时期高门世族出身的拜相者,只有一百二十五人,已经低于前者。
由此可见,自贞观时代起,终唐之世,唐朝社会已经从根本上打破了魏晋南北朝以来门阀世族对政治权力的垄断,使国家政权向着广大的寒门庶族开放,在全国范围内选拔各个阶层的优秀人才,从而充分体现了“机会均等,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在隋朝播下种子的科举制之所以能在贞观时期盛开和绽放,自然是与唐太宗李世民求贤若渴、唯才是举的政治理念息息相关。
打江山的时候,只有得人心者才能得天下。
而坐江山的时候,只有得人才者才能安天下。
作为一个兼具创业与守成之长的杰出政治家,李世民深知其中的道理——一个王朝如果能向社会各阶层,尤其是平民阶层普遍开放上升之阶,并且最大限度地获得平民阶层和读书人的归属感与政治认同,最终整合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尽可能实现社会公正,那么这个王朝必将因此打下一个长治久安的坚实基础。
贞观中期,李世民有一次目睹新科进士鱼贯而出的盛况,情不自禁地发出这样的感叹:“天下英雄,入吾彀中矣!”(唐摭言)
二百年后的唐文宗开成年间,诗人赵嘏也对贞观时代所确立的科举制发出了由衷的赞叹:“太宗皇帝真长策,赚得英雄尽白头!”(国史补)
钱穆先生说:“科举制度显然是在开放政权,这始是科举制度之内在意义与精神生命。汉代的选举,是从封建贵族中开放政权的一条路。唐代的公开竞选,是由门第特殊阶级中开放政权的一条路。唐代开放的范围,较诸汉代更广大、更自由。所以就此点论,我们可以说唐代的政治又进步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
科举制作为一种具有显著优越性的选官制度,一经奠定便被历朝历代所继承,从而对隋唐以后的中国历史产生了无与伦比的深远影响。
一直到公元1905年被废除为止,它在中国历史上存在的时间长达一千二百多年。
皇权让位于法权
中国是一个典型的成文法国家,从春秋末期李悝制订第一部系统法典法经六篇起,自秦汉以迄明清,历朝历代基本上都有自己的成文法典,其中尤以承前启后的唐律对后世的影响最大、最为后人所称道。
武德元年,李渊废除了隋炀帝的大业律,命裴寂、刘文静等人依照隋文帝的开皇律,修订了一部新律令,并于武德七年正式颁行,是为武德律。武德律虽然对开皇律有所损益,但基本上一仍其旧,没有太大发展。所以李世民即位后,立即着手对武德律进行完善。他采纳了魏徵“专尚仁义,慎刑恤典”(贞观政要卷五)的建议,依据儒家的仁政思想,进一步加强“德主刑辅”的立法原则,于贞观元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重新修订法律,积十年之功,成一代之典,于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正式颁行了一部严密而完备的法典——贞观律。
唐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高宗李治命长孙无忌领衔,以贞观律为蓝本,修订并颁布了永徽律。稍后,鉴于当时中央和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李治又下令对永徽律逐条逐句进行统一而详细的解释。这些内容称为“律疏”,附于律文之下,于永徽四年(公元653年)颁行天下,律疏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部法典当时称为永徽律疏,后世称之为唐律疏议,简称唐律。
永徽律疏是唐高宗秉承李世民遗训,在贞观立法原则的指导下,按照贞观律的基本精神修订的。直至唐玄宗时,人们仍然认为贞观律与永徽律疏是“至今并行”的。由此可见,唐律实际上是定型于贞观时期,而完善于永徽年间。
第63章 贞观制度:开明政治的典范(2)()
贞观律和永徽律疏的制订和颁行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们确立了中国古代刑法的规范,并且影响遍及朝鲜、日本、越南等亚洲各国,乃至在世界法律体系中也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成为独树一帜的一大法系。
自唐以降,五代、宋、元、明、清各朝莫不奉唐律疏议为圭臬,虽代有损益,但终不敢越出其规范之外。元代律学家柳赟说:“所谓十二篇云者,裁正于唐,而长孙无忌等十九人承诏制疏,勒成一代之典,防范甚详,节目甚简,虽总归之唐可也。盖姬周而下,文物仪章,莫备于唐!”(唐律疏议序)
清代律学家吉同钧也说:“论者谓唐律疏议集汉魏六朝之大成,而为宋元明清之矩矱,诚确论也!”(律学馆大清律例讲义自序)
由此可见,定型于贞观时期、完善于永徽年间的唐律疏议,在后世法学家的眼中确实是历史上最重要的成文法典。
在古代中国,法律其实一直处于一个比较尴尬的地位。因为它并不是至高无上的。在它头上还有一个最高权威——皇帝。
也就是说,在古代中国,皇权绝对高于法权。法律之所以被皇帝制订出来,并不是用来约束皇帝本人的,而是为了更有效地对付臣子和老百姓。正所谓:“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管子任法)
韩非子也说:“君无术则蔽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韩非子定法)
布衣皇帝朱元璋说得更透彻:“法令者,防民之具、辅治之术耳。”(明太祖实录)
总而言之,古代的法律就是皇帝用来统治臣民的一种专制工具。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们说中国历来是一个“专制与人治”的社会,而不是“民主与法治”的社会。
此言可谓确论。
所以,在君主专制的社会中,法律并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它非但约束不了皇帝,反而经常被皇权所凌驾,甚至随时可能被践踏。
既然如此,那么唐太宗李世民在这方面又做得如何呢?作为中国历史上最杰出的一部法典——唐律的总设计师,李世民又是怎样看待“皇权与法权”的关系呢?
对此,李世民说过一句很有代表性的话:“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贞观政要卷五)
单纯从这句话本身来看,李世民的法律观念显然与自古以来的法家思想和其他帝王完全不同。他并不把法律视为皇帝手中的工具,而是能够承认并尊重法律的客观性与独立性。相比于朱元璋把法律当做一种“防民之具”和“辅治之术”,李世民的境界无疑要高出许多。
不过,即便我们相信这句话确乎是李世民“诚于中而形于外”的肺腑之言,我们也仍然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