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年读书选集-第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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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云翔的《私人生活的变革》,讨论了人民公社以来农民家庭生活、爱情与亲密关系的变革。阎云翔看到,建国以来,中国农民的个人主义权利一直在不断地增长中,但是,与个人权利增长不同步的是,农民个人的义务和责任意识并没有增加,反而大大地降低了,从而出现了权利与责任不对称的个人主义,也就是阎云翔所说的“无公德的个人”。阎云翔认为“无公德个人”出现的原因,可以从新中国建立以来不同时期的政策、法律和制度中找到,我则更倾向认为这是结构性的原因,是中国在第三世界处境下进行大规模快速赶超型现代化所付出的代价。纵观全世界发展中国家的赶超现代化的“后果”,要么是原教旨主义的复兴,要么是传统失落带来“享乐主义”盛行。中国是一个缺乏抽象信仰的国家,在现代化的冲击下,传统快速失落,“无公德个人”自然就生长起来。
“无公德个人”带来的严重后果,其中之一是乡村治理的基础丧失。每个人都为自己,就使得村庄内部的互助及长远预期消失,就会使村庄中的弱势群体(尤其是老人)利益受损,就会极大地增加乡村社会中人们生产和生活的风险。
治理“无公德个人”的办法,可能不是阎云翔所说发展农民组织,而是增加国家力量对农村的渗透,包括行政力量、司法力量以及财政力量对农村的渗透。在当前国家力量(尤其是常规性国家力量)深入不够的情况下,在农村发展农民组织,更可能导致的是大量灰色势力组织的蓬勃发展。在当前中国农村人口众多,中国第三世界处境难以一时转变的情况下,中国农民缺少快速转移进入城市的途径,同时也缺少增收空间,因此,国家必须充当一个积极的角色,甚至需要介入到农民的私人生活中来,以解决当前农村中存在的严重治理问题。
私人生活还不只是私人的家庭和爱情生活,还涉及个人的价值和生活意义。我母亲从乡下回来对我讲及一个老邻居的状况,这个老邻居是一个九十多岁的老婆婆,有四个儿子,众多孙子,儿孙经济条件都很好。老婆婆年轻时守寡将四个儿子拉扯大,七十多岁时四个儿子们成家后,就分开单过,现在她所有的生活都要自食其力,一间房子四处漏雨。这次我母亲回家,老婆婆向她抱怨,近两年没有用电,又买不到蜡烛,每天晚上都生活在黑暗中,可惜了五十多元买的电扇无法派上用场。而她之所以用不上电,是因为住在旁边的二儿子认为她用电花费太高,“一年竟用了五十多元电费”。而在村民看来,这个婆婆的儿孙、儿媳妇和孙媳妇们,都不是不讲面子的人。我母亲每次回老家去,都被他们争相请去做客。这个九十多岁婆婆的众多儿孙,那么在乎别人的评价,为什么竟这么不在乎自己母亲或祖母的生活?
每个人都是生活在意义之中的。在缺乏抽象信仰的中国,当鬼神信念、祖宗崇拜等被当作迷信扫除掉了之后,中国农民的本体价值问题就凸现出来了。也因此,研究农民私人生活中的意义,而非仅仅是家庭成员间的相互关系,就变得同样重要了。
申端锋正计划研究农民的闲暇,农民闲暇构成了农民私人生活研究的一个部分,但闲暇还不能触及灵魂。陈柏峰一直以来关注农民的自杀问题,自杀问题倒是触及了灵魂,但自杀只涉及农民主体价值的一个部分,并且是很特殊的部分。研究当前农村快速变迁中的农民个人信仰及其价值问题,将为乡村治理提供更加深入的基础。而且,对农民个人信仰的研究还有政策意义。最近十多年,中国农村地下基督教的疯狂传播,正是我们要研究农民价值问题的一个迫在眉睫的信号。
在现代社会,国家不应再仅仅是守夜人的角色。现代中国快速转型背景下,国家更应该积极介入到农村的公共及私人生活中,甚至介入到个人及信仰领域,从而为中国实现战略目标提供可能。
从本体价值及信仰的层面展开对农民私人生活的研究,将大大拓展乡村治理研究的深度和广度,增进对农村社会的理解,并可能为中国农村政策提供有深度的意见和建议。
返回目录重读集体主义
□张于牧《读书》2006年第11期
潘维的《农民与市场——中国基层政权与乡镇企业》一书以集体企业的发展为线索,探讨了新中国成立以后,尤其是一九七八年以后的中国的基层组织。作者对当前中国主流学术界认同的两个命题提出了挑战:
一、私有化将使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摆脱困境。
二、“海选”将利于农村的发展,并促进中国的民主化进程。
作者在论述中抛弃了目前学术界盛行的“国家——社会”两分的理论框架。认为国家与农民社区融为一体,农村基层政权既不是国家的代理,也不是国家与社会的“双重代理”,而被视作小农社会与市场之间的中介。作者发现:中国农村工业之所以能蓬勃发展,农民企业能弄潮于市场经济,乃是由于在制度上和思想上都得益于社会主义集体的遗产,特别是原有基层政权组织模式。
作者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以温州、四川盆地(主要是成都郊区)、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为对象分析了四种不同的基层组织与农村工业之间的关系,得出结论:基层组织的集体主义传统与农村工业成正相关关系。在相当程度上我赞同作者的分析。中国的农村面临两个困境:人地矛盾;分散的小农经济无法成功地进入市场。第一个困境长期困扰中国,在以后很长的一段时间里也是如此。第二个困境似有可解之处。
一九七八年以后,中国逐渐推进市场经济。于是如何将分散的小农组织起来闯荡市场成了问题的关键。在改革之初,中国农村中传统的血缘、地缘关系已为渗入到农村的国家力量所取代,乡级、村级政权理所当然成为小农的组织力量——中介。这就是作者所说的:“农村基层政权不是天然的市场中介,但农村的市场中介却天然是基层政权。”因此,作者通过乡镇企业的发展来分析基层组织确实是抓住了问题的关键。但作者单从集体主义这一角度分析显然是不够的,因为它无法很好地回答:为什么在苏南乡镇企业得到了巨大的发展,而内地绝大部分地区的乡镇企业却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按作者的假设,集体主义传统是造成苏南与苏南之外乡镇企业分野的主要原因,那么(一)比较一九七八年以前集体主义在苏南以及苏南之外的强弱、表现形式及其背后的原因则是必不可少的。(二)明代以来苏南的手工业传统必须考虑,我们可以假设如果没有集体主义的传统,苏南的农民或许会以另外的一种形式来链接市场与农村,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大潮。(三)一九七八年之后,许多基层组织试图兴办集体企业没有成功,如果将基层组织作为最重要的因素来考虑,这一现象无法得到很好解释。
强调集体主义传统在中国乡镇企业发展中的作用,顺着这一思路,质疑世纪之末的乡镇企业私有化运动就是逻辑的必然了。作者认为是如下几个因素给乡镇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困境:(一)大环境消解了企业赖以生存的集体主义精神;(二)被“化”的私营企业逐渐形成了与集体企业竞争的能力;(三)国有企业大量倒闭给乡镇企业雪上加霜;(四)亚洲金融危机。作者的研究显然表明乡镇企业的困难并非是集体所有制独有的,也未必同集体所有制密切相连。
笔者认为,作者应该拿出大量的篇幅来比较私有化前后乡镇企业的效益,虽然这种比较的难度相当之大。因为:(一)私有化的时间太短,作为纵向的历史观察时机还不成熟。(二)私有化前后,国际国内的经济环境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因此即使我们发现私有化前后农村工业发生了变化,恐怕主要原因也得归因于外部环境的变化,而不是产权制度的变迁。(三)社会科学做比较研究存在固有的困境,因为我们无法像自然科学那样找到对照组。也许是囿于以上困境,作者仅仅只是以有限的数据论述了私有化之后乡镇企业“如果没有停滞,至少也没有奇迹发生”。这显然不能有力支撑作者的观点。这是无可奈何的事,毕竟乡镇企业私有化的成败要等到若干年后才能见分晓。
作者论述的逻辑通向了质疑“村民自治”、“费改税”。“村民自治”的意图是削弱农村基层组织的力量,这一政策的判断前提是农村基层组织已经成为农民负担的主要来源,农村基层组织阻碍了农村的发展。通过农村海选,可以培育农民的民主意识,降低管理成本。当然乐观的学者会认为“海选”是中国领导人公选的一个必经阶段,“海选”也会为市民社会的形成提供基础。在农村实行“海选”一方面是为了减少行政成本,减轻农民负担,另一方面也是为农村基层组织提供合法性依据。国家权力下沉到农村是近代中国以来的事情。国家权力依靠什么来证明自己在农村的合法性地位呢?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农村领导农民分土地;合作化时期,领导农民搞水利、促生产;以此证明了自己的合法性。改革以来,广大农民要求的是生活富裕,因此能否带领农民发家致富成为农村基层组织合法性的根本标志。但在目前的情势下,大部分的基层组织已经丧失了带领农民发家致富的能力,其合法性因此受到置疑。这样中央试图以“海选”这样的民主形式来赋予地方基层组织以合法性。事实上,农民对民主并不特别感兴趣,因为民主并不能使他们摆脱贫困走向富裕,毕竟在现阶段,民主仅仅是手段而不是目的。
与此相一致,作者对中央推行的“费改税”政策提出了质疑,认为它与海选一样削弱了农村基层组织的力量。作者警告说,如果抽掉了基层政权这根脊梁,农民就会重新沦落为一盘散沙,积累贫困,农村社会就退化,甚至变成不安定因素的沃土。
但当作者试图从法律的角度质疑中央政府在乡镇企业强行推行私有化时,作者应该举手赞成“村民自治”,因为有了“村民自治”,中央政府至少在文本上是无权改变村一级集体企业产权制度的,这或许正是本书的悖论之处。然而在普遍意义上,作者的分析思路与结论颇具启示:在市场化时代,不可轻言放弃原有的制度资源,渐进的变革代价低而且稳妥扎实。
(《农民与市场:中国基层政权与乡镇企业》,商务印书馆二○○三年版,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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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沛成《读书》2006年第1期
本次民法典编纂,按照梁慧星教授的概括,可以分为英美式的松散型思路、法国民法典式的理想主义思路和他本人主张的德国民法典式的现实主义思路。虽然编纂八字才刚一撇,但却已在民法学者之间引发了激烈的争论。在徐国栋教授主编的《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一书中,称此为是“新人文主义”与“物文主义”的论战,是“世界民法典编纂史上的第四次大论战”。
奇怪的是,这场争论完全局限于主张编纂民法典的学者之间关于如何编纂的争吵,松散型思路的主张者却自始至终处于失语的状态,个中原因,不得而知。主张编纂民法典的学术和社会话语力量是如此的强大以至于松散型的思路根本不堪一击,此种思路在大陆法系根本找不到喘息空间,在学术界的鼓吹和策动下,无论是权力机关还是社会舆论都把编纂民法典视为理所当然,意义非凡,在此背景之下,松散型思路的命运就可想而知了。当然,松散型思路下的法律汇编模式的缺陷也是非常明显的:一方面,它不愿意扔掉民法典的帽子,另一方面又不愿意采用传统民法典的严谨结构,是一种现代版的国法大全。这种思路下的法典编纂行为很难称得上是现代的立法,对于讲究概念的精确性和结构的严谨性的大陆法民法学界而言,显然无法认同和接受。
但是,这种思路其实提出了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在大陆法国家,传统的民法典编纂是否理所当然,在当下的中国,民法典编纂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