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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

山东省住宅建筑设计标准(dbj14-s1-97)-第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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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宅建筑设计标准(DBJ14…S1…97) 


第一章 总 则 


1.0.1 为了促进住宅产业的发展,进一步改善城镇居 

民的居住条件,提高住宅的功能和质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 0.2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城镇及工矿区内建设的包 

括城市建设动迁房、安居工程在内的永久性住宅(不适用于 

别墅式住宅和高级公寓)。 

1.0。 3 住宅设计应遵循“适用、安全、经济、美观” 

的原则,体现和适应现代生活水准、社会文明意识以及经济 

与科学技术的发展。除满足近期使用的要求,并考虑今后进 

一步改造的可能,适当体现超前意识。 

1.0.4 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 

要求,并应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 

1.0.5 设计中应根据条件积极采用成熟先进的新技术、 

新设备和新型建筑材料,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 

1.0.6住宅建筑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 尚应符合国家 

和本省现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第二章 选址与环境 


2.0。 1 住宅宜选在统一规划的住宅区内建设,应尽量 

利用现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2.0.2住宅设计应创造优美的环境、 良好的通风和视 

野条件, 有足够的绿地(人均公共绿地目标值为0.8…1.0 

平方米)。 

2.0.3住宅应有足够的间距, 必须保证每套住宅冬至 

日有不少于1小时的满窗日照。 

2。 0.4住宅附近应有适量供部分住户机动车存放的停 

车位,住户自行车可利用住宅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存放,不得 

随意在住宅之间搭建车棚或贮藏室。 

2.0。 5屋顶形式应注意美观和多样化, 有条件时宜采 

用坡屋顶。 


第三章 面积标准与套型 


3.0.1住宅按建筑面积及使用质量标准分为四类。 

一类住宅:基本标准; 

二、三类住宅:中等标准: 

四类住宅:稍高标准。 

3.0.2各类住宅面积标准如下: 

一类住宅:每套住宅建筑面积50平方米…65平方米; 

二类住宅:每套住宅建筑面积65平方米以上…75平方米; 

三类住宅:每套住宅建筑面积75平方米以上…90平方米; 


第四章 共用部分 


第一节 楼梯和电梯 


4.1.1楼梯间应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当受平面布 

置限制不能满足时,必须采取可靠的人工照明和通风排烟措 

施。 

4。 1。 2楼梯开间不得小于2。6m。 

4。 1。 3如在楼梯间2。0m高度以下有墙面凸出物, 计算 

净宽时应扣除其占用宽度尺寸。 

4。 1。 4楼梯间的净高在主要行人部位不应小于2。0m。 

4。 1。 5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4。 1。 6当分户门设在楼梯间平台侧面时, 门边至最近 

的楼梯踏步边至少相距0。25m。 

4。 1。 7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高层住宅 ,每一住户至 

少有两台电梯可供使用,其中一台兼作消防电梯。 

4。 1。 8电梯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各台电梯中最大轿厢 

的深度。当利用公共走廊兼做假梯厅时,此段走廊应加宽0。 

9m以上。 


第二节 出入口和走廊 


4.2。 1住宅的出入口位于阳台或外廊的下部时, 必须 

有避免落物伤人的安全措施。 

4.2.2中高层及高层住宅应有门斗。 

4.2.3高层住宅作主要通道的外廊应做能开启窗扇的 

封闭外廊。 

4.2.4外廊净宽不应小于1.5m。 

4.2.5在住宅首层出入通道、 楼梯间内或传达室应设 

信报箱。 


第三节 附建公共用房 


4.3.1住宅建筑中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易燃、 易爆化 

学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 

污染环境的商店和车间。 

4。 3.2住宅建筑中设置饮食店、 食堂等用房时,厨房 

的烟囱应高出住宅屋面、屋檐、女儿墙(当为可上人屋面时, 

应高出屋面至少1.8m) 。其风机、空调、冷藏设备及加工 

机械应采取减震、消声隔音等措施。 


第五章 平 面 


第一节 客厅和卧室 


5.1.1客厅宜为本户住宅内面积最大的房间, 净面积 

不应小于12平方米。 

5.1.2卧室净面积应满足以下条件: 

双人卧室不小于10平方米,单人卧室不小于7平方米。 

5。 1。 3分户门内应在适当部位安排鞋柜位置。 

5。 1。 4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间卧室或客厅能满足卫生 

要求,获得有效的日照条件。 

5。 1。 5客厅内穿行走道部分(按1m宽计) 的面积应小 

于客厅面积的30%,并不得斜穿。 

5。 1。 6客厅、 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卧室之 

间不得相互互穿行(不含本室独用的附属房间)。 


第二节 厨 房 


5.2.1厨房净面积:一、二类住宅不应小于5平方米, 

三、四类住宅不应小于7平方米。 

5。 2。 2 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不得向楼梯间、走 

廊开窗或排气。 

5。 2。 3 厨房内宜设直通屋面的垂直排油烟道;并不得 

套有厕所。 

5.2.4厨房按炊事操作流程布置, 应设有白陶或瓷制 

洗涤水池、贴瓷砖面的操作案台和调理台、固定式碗橱或木 

质吊柜。适当位置安排冰箱。 

5。 2。 5有条件时, 宜在建房同时配备包含炉灶、排烟 

罩、洗池、橱柜等多种功能的组合成套厨具。 


第三节 卫生间和厕所 


5.3.1卫生间净面积不应小于3.5平方米, 厕所单设 

时净面积不应小于1.3平方米。 

5。 3。 2卫生间应有洗面盆、坐便器、浴缸或淋浴设施。 

5。 3。 3一、 二类住宅设坐便器及淋浴器;三、四类住 

宅宜设坐便器及浴缸(附淋浴)。 

5。 3。 4住宅卫生间、 厕所宜分间设置。当卫生间、厕 

所合并设置时,坐便器、浴缸(淋浴)应与洗脸盆隔断设置。 

5。 3。 5卫生间宜考虑洗衣机位置。 

5。 3。 6各种燃烧加热的热水装置均不得将其燃烧部分 

装于卫生间或厕所内,其热水管应采用金属硬管固定安装。 

5。 3。 7厕所、 卫生间可向楼梯间、走廊开固定窗,不 

得向厨房、餐厅开窗。 

5。 3。 8卫生间及厕所当无外窗通风时, 应设通达屋面 

以上的排气道,并安装机械排风设备。 

5。 3。 9排气道应注意隔声设计, 不应成为户间串音的 

通道。 

5。 3。 10卫生间、厕所不应设在客厅、卧室、厨房、餐 

厅的上部。当必须设置时,其下水管及存水弯不得明装,并 

有可靠的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第四节 阳 台 


5。 4。 1住宅每户应设阳台, 顶层阳台应有雨罩。阳台 

净深不应小于1。2m。 

5。 4。 2各户间的阳台不应联通, 当用隔板隔开时,其 

隔板不应通视,隔板外突不应小于0。2m。 

5。 4。 3七层及以上住宅的阳台和出入口上部的阳台应 

做有组织排水,不得直接外排。 


第五节 贮藏空间 


5。 5。 1靠外墙、 卫生间、厕所的贮藏室、壁橱、吊柜 

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 

5。 5。 2贮藏室、 壁橱、吊柜内应设衬板,墙面及水泥 

板不得裸露。 


第六章 剖 面 


第一节 层高和净高 


6。 1。 1住宅层高应采用2。8m,特殊情况不应超过2。9m, 

并不应低于2。7m。 

6。 1。 2利用坡层顶空间做卧室时, 其一半以上面积净 

高不应小于2。1m。其余部分最低处净高不应小于1。5m。 

6。 1。 3厨房的净高不应低于2。2m, 卫生间、厕所、贮 

藏室、上层下水管等局部凸出物下部的净高不应低于2。0m。 


第二节 地面高差 


6。 2。 1厨房、 卫生间、厕所地面应做防水处理,四周 

翻沿高度0。18m。 

6。 2。 2厨房、 卫生间、厕所的进面(楼面)应比相通 

房间(走廊)地面(楼面)标高降低0。02m。 

6。 2。 3阳台、 室外平台地面(楼面)应比相通的房间 

地面(楼面)标高降低0。02…0。06m(无顶盖的屋顶平台至少 

0。06m)。 


第三节 栏 杆 


6。 3。 1低层、 多层住宅的阳台、室外楼梯栏杆高度不 

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 

6。 3。 2上人屋面的女儿墙高度不应低于1。05m。功能类 

似阳台的屋顶平台,按阳台栏杆的高度标准。 

6。 3。 3低层住宅室内楼梯的栏杆高度不低于0。9m, 多 

层住宅不低于1。0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低于1。1m。 


第七章 门窗与装修 


第一节 门窗 


7。 1。 1外窗窗台距楼面的高度低于0。9m且窗外没有阳 

台时,应有防护措施。 

7。 1。 2与楼梯间、 公共走廊、屋面相邻的外窗,底层 

外窗、阳台门以及分户门必须采取防盗措施;住宅首层出入 

通道口宜设置对讲式安全门装置。 

7。 1。 3面向室外及公共部分的外窗应避免视线干扰, 

发向走廊开启窗扇时,窗台距楼(地)面净高不应小于1。9m。 

7。 1。 4外空箜气渗透性能(气密性) 和雨水渗漏性能 

(水密性) 应达到III级。建设环境较差或为中高层、高层 

建筑时宜再提高一级。 

7。 1。 5外窗宜采用硬聚氯乙烯塑料窗(塑钢窗) 、铝 

合金窗或耐候钢板窗(彩板窗)。 

7。 1。 6外门窗应有纱门、纱扇。 


第二节 装修 

7。 2。 1外墙面应采用隔潮性能较好的饰面导层, 避免 

墙体吸水、受潮造成室内潮湿。 

7。 2。 2厨房、卫生间、厕所地面应铺设瓷质材料。 

7。 2。 3厨房、卫生间和厕所的墙面、顶棚应采用耐潮、 

耐水、表面平滑的涂料或贴瓷砖墙裙、墙裙的高度不应小于 

1。5m,淋浴位置不应小于2m。 

7。 2。 4卧室和客厅应有贯通式窗帘盒。 

7。 2。 5卫生间应设浴巾杆, 洗面盆处应设置墙镜及盥 

洗工具柜,坐便器处应有手纸架,淋浴或浴缸处应有肥皂架 

(龛)。 


第八章 建筑设计的其他方面 


8。 0。 1屋面防水设计必须执行《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8。 0。 2城市市区不得在屋面工程中使用热沥青。 

8。 0。 3住宅宜采用框架等大跨度结构体系, 结构设计 

应满足多种可能的平面划分方案不同承重情况时的安全要求, 

底层要有以后改造为车库的可能性。 

8。 0。 4住宅设计应考虑家用空调器的安装位置、配件、 

预留安装孔洞。 

8。 0。 5屋面设计应采取夏季防晒隔热、冬季保温措施, 

达到JGJ26…95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 


第九章 暖通空调 


9。 0。 1住宅应设置以集中供热为主的采暖系统, 也可 

采用分户小型供暖方式。围护结构应按国家有关节能规定设 

计。 

9。 0。 2有条件设置集中空调的住宅,宜采用集中供热、 

供冷的空调系统,供冷及供热站应集中设置。制冷方式可根 

据当地能源条件确定。 

9。 0。 3管道宜暗装, 客道穿越户间墙或楼板处庆采取 

有效的隔音、防水措施。 

9。 0。 4集中供热、供冷时应考虑分户计量收费。 


第十章 水卫和煤气 


10。 0。 1住宅必须有可靠的自来水供水系统。各户进户 

管及水表直径不应小于DN20。 

10。 0。 2有条件时,住宅宜尽量实现集中热水供应;无 

条件,应为分户设单体热水器(包括太阳能)预留管道、位 

置。 

10。 0。 3住宅采用水箱给水方式时,应选用防水质污染 

的材料制作。 

10。 0。 4卫生间应设置供洗衣机使用和地面排水的两用 

地漏。 

10。 0。 5住宅应设管道煤气系统,分户煤气表规格不小 

于4立方米/h。煤气管道必须明敷。 

10。 0。 6分户不表、煤气表和热力表应集中设置在户外 

公共部分,并有相应的防冻措施。 


第十一章 电 气 


第一节 配电系统 


11。 1。 1低压配电电压应采用220/380V系统,廖内接地 

应采用TN…C或TN…C…S方式。 

11。 1。 2每户用电负荷宜按6…8KW设计。 

11。 1。 3计量应为一户一表,根据每户用电总容量选用 

相应电流值的宽载电度表,分层户外集中设置,进户总配电 

箱(柜)设总电度表计量。 

11。 1。 4每户内宜设综合用电保护装置。户内照明与电 

源插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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