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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部分

三大条令-第1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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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严密组织游泳训练。选好场地;有专人带队负责;设有救护组、观察员;备有救护器材。训练应当循序渐进;不得蛮干。泅渡训练负重不得过量。不得擅自离开集体或者超越规定的水域;不得在水中打闹。  
 (二)严禁私自到江、河、湖、海和水库、水塘、水渠等处游泳、洗澡、捕鱼。  
 (三)水上作业时;尽量挑选身体好、会泅水的人员参加;并配备救生器材。  
 (四)徒涉江河时;应当选好徒涉场。对水情不明的地区;不得盲目涉渡。  
 (五)船渡时;应当严密组织;不得超载;遇有险情时;指挥员应当冷静处置;严防混乱和擅自跳水。  
 第二百九十六条 预防触电和雷击事故  
 (一)输电线路、用电设备和避雷设施的安装;应当符合安全要求;有专人管理;经常检修。  
 (二)禁止私拉、移动电线和私装用电设备;禁止将电话线、广播线与输电线混架或者捆绑在一起;禁止在输电线上搭、晒东西。  
 (三)发现有人触电;应当立即切断电源或者用绝缘物挑开电线。  
 (四)雷雨时;不得站在室外突出的高处;不得在大树、电杆和高压线下避雨或者逗留。  
 第二百九十七条 预防食物中毒事故  
 (一)严禁采购和食用变质、污染、未经检疫的食物。未经化验鉴定许可的野生植物和病死的家禽、家畜;不得食用。  
 (二)制做油荤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制做凉拌食品应当严格消毒。生熟食品分开存放;切生熟食物的刀、板应当分开。剩菜剩饭应当妥善保管;食用前细致检查;充分加热。  
 (三)食品储藏处应当保持干燥、阴凉、通风;防止霉烂变质。严禁将有毒物品与食品存放在一起。  
(四)经常化验饮用水;水井、蓄水池应当加盖加锁;防止污染和坏人投毒。  
 第二百九十八条 预防煤气中毒事故  
 (一)使用火炉、火炕、火墙、燃气灶前应当认真检查和试烧;使用过程中应当经常检查;发现漏烟漏气;及时修理。  
 (二)用炉火取暖的房间;必须安装烟筒和风斗;并经常清理烟筒;保持烟道通畅。封火时不得堵塞烟道。  
 (三)查铺时应当认真检查炉火和室内通风情况。  
 第二百九十九条 预防中暑事故  
 (一)炎热季节;应当适当控制人员的活动量;在任务允许的情况下;尽量缩短在烈日下的活动时间;注意劳逸结合。  
 (二)行军、训练、作业和劳动时;应当有饮水供应;并适量饮用淡盐水。  
 (三)室内或者车、船内注意通风。  
第三百条 预防冻伤事故  
 (一)严寒条件下作战、训练和执勤等;应当准备御寒的被装和防冻药品。  
 (二)注意保持衣、帽、鞋、袜、手套的干燥和清洁;注意手、脚、耳、鼻的保护。  
 (三)行军、操练、作业休息时;不得静立或者坐卧过久。乘坐车辆的人员;注意适时活动。  
 (四)必要时缩短哨兵每次执勤时间。  
 第三百零一条 对其他事故应当针对其特点;采取相应措施;加强预防。  

第二十章 国旗、军旗、军徽的使用和国歌、军歌的奏唱  

  第一节 国旗的使用和国歌的奏唱  


 第三百零二条 军人必须维护和捍卫国旗的尊严。  
 第三百零三条 军以下部队和省军区、军分区;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军队院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前款规定的军事机关和单位;在国庆节、建军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应当升挂国旗。  
 其他军事机关和单位升挂国旗的时机;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升挂国旗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三百零四条 每日或者工作日升挂国旗的军事机关和单位;应当选择显著地点树立旗杆升挂国旗。  
 第三百零五条 升降国旗的方法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的规定执行。  
 第三百零六条 举行升国旗仪式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升旗地点附近列队。  
 (二)国旗升起过程中;可以奏唱国歌。  
 (三)全体军人应当军容严整;面向国旗立正;其礼节按照本条令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百零七条 团以上单位军政主官的办公室和承担外事任务的机关办公室;可以在显著位置插置国旗。插置的国旗;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尺度;旗杆垂直;旗面自然下垂。  
第三百零八条 国歌可以于下列时机、场合奏唱:  
 (一)军队举办的庆典和重要集会。  
 (二)军队领导人主持的外事活动和军队主办的重大国际性集会。  
 (三)升挂国旗时。  
 (四)其他需要奏唱国歌的时机、场合。  
 第三百零九条 军人奏唱国歌时;必须庄重热情;严肃认真。集会奏唱时;其礼节按照本条令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 军旗的使用  


 第三百一十条 军旗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和陆军军旗、海军军旗、空军军旗(见附录一)。军旗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标志;是中国人民解放军荣誉、勇敢和光荣的象征。全体军人必须维护军旗的尊严。  
 第三百一十一条 军旗的授予范围:  
 (一)团以上部队和院校各授予一面相应等级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  
 (二)担负外事任务的部队和院校各授予一面相应等级的本军种军旗。  
 (三)其他单位不授予军旗。  
 第三百一十二条 团以上部队和院校被授予军旗时;应当列队举行授旗仪式;由上级首长授旗。其程序:  
 (一)授旗仪式开始。  
 (二)奏唱军歌。  
 (三)宣读命令。  
 (四)授旗。  
 (五)被授旗单位首长讲话。  
 (六)授旗首长讲话。  
 (七)授旗仪式结束。  
 举行授旗仪式;应当庄重、严肃、紧凑。首长讲话的内容;通常包括军旗的意义、作用、发扬军队优良传统以及战斗作风等;以激励部队的斗志和士气。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拥有军旗的部队和院校;在使用和保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应当在重大节日、典礼、检(校)阅、隆重集会、游行和军人宣誓等时机使用;军种军旗应当在执行司礼任务时由仪仗队使用。使用军旗;必须经单位首长批准。  
 (二)使用军旗时;由掌旗员掌持军旗;左右各一名护旗兵;位于部队行列先头。  
 (三)迎送军旗时;军人应当严肃认真。军旗通过分队正面时;队列中的军人向军旗行注目礼;指挥员行举手礼。  
 (四)战时应当将军旗置于司令部位置;展开与否由指挥员根据情况决定。  
 (五)平时军旗由司令部指定专人保管;定期检查和晾晒;防止损坏。  
 (六)军旗不得自行制作;不得外借。  
  第三节 军徽的使用  


 第三百一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徽(见附录二)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象征和标志。军人必须爱护军徽;维护军徽的尊严。  
 第三百一十五条 军徽通常用于帽徽、领花、臂章、奖状、车辆、舰(船)艇、飞机、重要建筑物、会场主席台等。使用军徽应当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  
 第三百一十六条 禁止将军徽用于商业广告和有碍军徽庄严的装饰或者场合。  

  第四节 军歌的奏唱  


 第三百一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见附录三)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性质、宗旨和精神的体现。军歌可以于下列时机、场合奏唱:  
 (一)军队举办的庆典和重要集会。  
 (二)军队领导人主持的外事活动和军队主办的重大国际性集会。  
 (三)部队迎军旗、校阅、队列行进和集会。  
 (四)其他维护以及显示军队威严的时机、场合。  
 第三百一十八条 军歌不得在下列时机、场合奏唱:  
 (一)婚、丧、悼活动。  
 (二)舞会、一般联谊会等娱乐活动。  
 (三)商业活动。  
 (四)其他不宜奏唱军歌的时机、场合。  
 第三百一十九条 奏唱军歌的要求;按照本条令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百二十条 军歌一般不与其他歌曲紧接奏唱。如遇举行接待外国军队宾客的仪式和在我国举行由军队主办的国际性集会;可以联奏有关国家的军歌。  

第二十一章 附则  


 第三百二十一条 本条令所指的部队(分队);包括相同等级的其他单位;部队(分队)的主管人员;包括相同等级的其他单位的主管人员。  
 第三百二十二条 本条令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本数在内。  
 第三百二十三条 各军兵种可以根据本条令制定有关规章。  
 第三百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内务建设参照本条令执行。武警总部可以根据本条令制定适合武装警察部队特点的规章。  
 第三百二十五条 本条令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负责解释。  
 第三百二十六条 本条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0年六月九日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即行废止。 



'编辑本段'条令历史
  中国人民解放军历来重视内务管理。1936年,统一颁发了第一部《中国工农红军暂行内务条令》。随着军队的发展,1942~1984年,对内务条令先后修订7次。1984年颁行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内容包括:总则、军人及其职责、军队的内部关系、礼节、军容风纪、作息、日常制度、值班、警卫、点验、紧急战斗准备和紧急集合以及装备和军马、伙食和财务、卫生、营产、野营的管理等。这些规定体现了人民军队的建军宗旨和原则。全军贯彻执行内务条令,对于保持和发扬优良传统,促进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励 
第一节 奖励的目的和原则 
第二节 奖励的项目 
第三节 奖励的条件 
第四节 奖励的权限 
第五节 奖励的实施 
第三章 处分 
第一节 处分的目的和原则 
第 二节 处分的项目 
第三节 处分的条件 
第四节 处分的权限 
第五节 处分的实施 
第四章 特殊措施 
第一节 行政看管 
第二节 其他措施 
第五章 控告和申诉 
第六章 首长责任和纪律监察 
第七章 附则附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和巩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正确实施奖惩;保证军队的高度集中统一;加强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巩固和提高战斗力;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本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以及参战、支前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的基本内容: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 
(三)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四)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
(五)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见附录一)。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要求每个军人必须做到: 
(一)听从指挥;令行禁止; 
(二)严守岗位;履行职责; 
(三)尊干爱兵;团结友爱; 
(四)军容严整;举止端正; 
(五)提高警惕;保守秘密; 
(六)爱护武器装备和公物; 
(七)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八)拥政爱民;保护群众利益; 
(九)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 
(十)缴获归公;不虐待俘虏。 
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是建立在政治自觉基础上的严格的纪律;是军队战斗力的重要因素;是坚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宗旨;团结自己、战胜敌人和完成一切任务的保证。 
第五条 维护和巩固纪律;必须以毛泽东军事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为指针;贯彻落实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继承和发扬我军优良传统;坚持官兵一致、上下一致;严格管理、严格要求;说服教育、启发自觉;公正无私、赏罚严明的原则。 
第六条 维护和巩固纪律;主要依靠经常性的理想、道德和纪律教育;依靠经常性的严格管理;依靠各级首长的模范作用和群众监督;使官兵养成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 
第七条 奖励和处分是维护纪律的重要手段。对遵守和维护纪律表现突出的;应当依照本条令给予奖励;对违反和破坏纪律的;应当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 
实施奖惩应当以奖励为主;惩戒为辅。 
第八条 军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严格遵守和自觉维护纪律。本人违反纪律被他人制止时;应当立即改正;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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