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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部分

全部知识学的基础〔德〕费希特-第12部分

小说: 全部知识学的基础〔德〕费希特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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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我们说明的更确切些!——实在性是被直接了当地设定于自我之中的。在第三条原理里,以及在刚才完全确定的方式下,非我被设定为一个定量:但每个定量都是某种东西,因而也是实在性。可是非我应当是否定性——从而等于说也。。。

    是一种实在的否定性(一种负量)。

    按照单纯的关系概念来说,人们究竟愿意赋予对立双方中哪一方以实在性,哪一方以否定性,乃是完全无所谓的事情。

    问题只在于,反省究竟从两个客体中的哪一个客体出发。

    在数学里,客体总是现实的,因为数学抽掉一切质而单纯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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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理论知识学的基础55

    察量。

    究竟我们把后退的步伐还是把前进的步伐叫做正量,那根本是完全无关紧要的;而问题仅仅取决于究竟我们愿意把前一种步伐的数量还是把后一种步伐的数量建立为有限的结果。在知识学里,情形就是这样。在自我中是否定性的那个东西,就是在非我中的实在性,反之,在非我中是否定性的那个东西,就是在自我中的实在性;通过相互规定的概念展示出来的就是这么多,再多也没有了。究竟我们现在把自我中的东西称为实在性还是称为否定性,完全随我的便,这里谈的仅仅是相对的实在。

    ①

    因此,在实在性的概念里出现了一个恰恰由相互规定的概念所引起的歧义。如果不能扬弃这个歧义,则意识的统一性就被扬弃了:我是实在性,非我同样是实在性;两者不再是对立的了,自我不是=自我,而毋宁是=非我。。。。。

    2。

    如果指出的矛盾得不到满意的解决,则上述的歧义必须首先扬弃掉,在那个歧义的背后,可以说矛盾能够隐藏下来,并且还可能不是一个真正的,而只是一个虚假的矛盾。

    一切实在性的来源都是自我,因为自我是直接了当地绝对地被设定起来的东西。但是,自我是(存在着的)

    ,因为它设定自身;因为它是(存在着的)。因此,设定自身与存在乃。。。。。。。

    是一个东西。但设定自身的概念与活动的概念一般地说又是。。。。。。

    ①值得注意的是,在普通语言习惯里,相对的这个词总是被正确使用的,总。。。

    是被使用于那种只能通过量来加以区别的,而不能再通过任何别的什么来加以区别的东西上的;可是人们根本没有一个与作为相对的这个词的词源的关系这个字。。。。。

    相联系的特定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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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全部知识学的基础

    同一回事。于是,一切实在性是活动的;一切活动的东西是。。。。。。。。

    实在性。活动是积极的,绝对的(只与相对的对立的)实在。。。。。。。

    性。

    (当我们思考活动的概念时,非常重要的是要完全纯粹地思考它。这个概念丝毫不能表示那些并不包含在自我自己对自己的绝对设定中的东西;不能表示那些并不直接包含在命题“我是”之中的东西。由此可见,不仅完全应当抽掉一切活动的时间条件,而且应当完全抽掉活动的对象。因为自我。。。。。。

    设定它自己的存在,所以自我的原初活动完全不涉及对象,而毋宁是它返回自己本身。自我只在表象自己本身时,它才成为对象。——想象力不大能够克制自己,使自己不把活动所涉及的那个对象的标志混淆到纯粹活动的概念里去。

    但是,只要人们对于活动的错觉保持警惕,至少在推论中能把一切可能来自这种混淆的东西都抽掉,那也就足够了。)

    3。

    自我应当被规定,就是说,实在性,或者如刚才这个概念被规定的那样,活动,应当在自我中被扬弃掉。因而在。。

    自我中活动的对立面就设定起来了。但活动的对立面叫做受。

    动。受动是积极的绝对的否定性,因此和单纯的相对的否定。。。。。。。。。

    性相对立。

    (但愿受动这个词能够少一些附带含义。)这里不应该想到痛苦的感受,这当然是不必提醒的问题了。但是,也许还应该提醒一下,应该撇开不想一切时间条件,不想至今还会。。。。

    想的在对方中的一切制造痛苦的活动。受动是刚才建立起来。。。。。。。

    的那个纯粹的活动概念的单纯否定性;而且,由于活动概念本身是有量的,受动是有量的否定性;因为,活动的单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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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理论知识学的基础75

    定性,如果抽去它的量就=0,应该说它是静止。自我中一切。。

    不是直接包含在“我是”之中的,不是直接通过自我自己对。。

    自己的设定而设定起来的东西,对于自我来说,就是受动。。

    (一般的感受)。

    4。

    如果说,当自我处于受动状态时,绝对全部的实在性是在自我中被保存下来的,那么,根据上文就必然地由于相互规定的法则的缘故,一个同等分量的活动就一定被转让到非我中去。

    这样一来,上面的矛盾就消除了。非我作为非我,自身。。。。

    没有实在性;但是,只要自我是受动的,由于相互规定的法。。。。。

    则的缘故,非我就有实在性。对于自我来说,非我,就我们。。。。。。。。。

    至今所见的而言,只在自我是受动的这一情况下才有实在性;。。。。。。。。。。。。。。。。。。

    而且在自我的受动性这一条件之外,非我根本没有实在性。。。。。。。。。。。。。。。。。。。。。

    ——这个命题从结论的角度来看是非常重要的。

    5。

    现在推论出来的这个综合概念是包含在相互规定的概念之下的;因为,在它里面的非我一方的量是由它的对方、自我的量所规定的。但是,这个概念也与相互规定的概念有种属上的差异,就是说,在相互规定的概念里,究竟对立双方中哪一方受对方的规定,双方中哪一方得到实在性和哪一方得到否定性,是完全互不相关的。只有量(而再多的东西也没有)

    作为单纯的量被规定起来。——但在目前这个综合里,变换并非毫不相关;对立双方中哪一方应当得到实在性而不得到否定性,哪一方应该得到否定性而不得到实在性,这是规定了的。因此,通过目前这个综合,活动,而且等量的活。。

    动,被设定于固定的一方,受动被设定于它的对方,反之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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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全部知识学的基础

    然。

    这个综合称为积极的(因果性)综合。被赋予活动的一。。。

    方,而且只在它没有被赋予受动的情况下,叫做原因(原初。。。。。。

    的实在性,直接了当地设定起来的积极的实在性,原因这个词恰当地表示了它的含义)

    ;被赋予受动的一方,而且只在它没有被赋予活动的情况下,叫做结果(或者效果,因而是一。。。。

    种依赖另一实在性的实在性,而不是原初的实在性)。

    两者结合起来加以思考就叫做一个作用、效用,人们决不能把结果叫做效用。

    (在效用的概念里,正如它刚才被演绎出来那样,经验上的时间条件完全被抽掉了;而且,没有经验条件,这个概念。。。。

    也完全可以思维。这是因为,一方面,时间还没有被演绎出来,我们还根本无权利用时间的概念;一方面,正如将来在图式论里所证明的那样,说人们必须把原因当作原因,就是说,它在某个效用中活动着时,当作在时间上先于效果来思维的东西,那根本是不真实的。)原因与效果,由于综合统一性的缘故,可以说应当被认为是同一个东西。由于种种将会证明的理由,(我们会看到)并不是作为原因的原因,而是实体在时间上先于效用。但是,就这一方面而言,受到效用影响的实体也在时间上先于在实体中的效果。

    D。两个对立命题中的第二个命题所包含的对立命题通过相互规定而综合我们建立起来的、作为包含在我们的主要命题中的第二个命题:自我设定自己为被规定的,就是说,自我规定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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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理论知识学的基础95

    本身包含着对立命题;因此,这第二个命题扬弃自己。但是,由于如果意识的统一性没有也被直接扬弃的话,那么,第二个命题就不能扬弃自己,所以我们必须通过一个新的综合把其中的对立命题统一起来。

    a)自我规定自己;它是一个规定者(就是说,这个字是正在行动)

    ,因而是活动的。

    b)它规定自己;它是一个被规定者,因而是受动的(被。。。。

    规定,就其内在意义来说,总是表示着一种受动,一种实在性的缺损)。

    于是,自我在同一个行动中同时既是活动的又是受动的;它同时既得到了实在性又得到了否定性,这当然是一个矛盾。

    这个矛盾可以通过相互规定的概念来消除;而且,假如我们不用上面那些命题而用下述命题来思维,则矛盾毫无疑问地会得到完全的解决:自我通过活动规定它的受动;或,通。。。。。。。。。。。。。。

    过受动规定它的活动。这样,它们就在同一个状态中同时既。。。。。。。。。

    是活动的又是受动的。问题只不过是:是否可以思维上面这个命题和如何思维它。

    为了有可能进行任何规定(一切衡量)

    ,一般地说,必须确定一个尺度。

    但这个尺度不会是别的,只能是自我本身,因为最初只有自我是直接了当地设定起来的。

    但是,实在性是被设定在自我中的。因此,要使刚才提出来的那个关于综合的问题成为可能,并且矛盾得到令人满意的解决,自我就必须被设定为绝对全部(即被设定为一个定量,它包含着一切定量,并且可以是一切定量的尺度)的实在性;而且是最初地和绝对地设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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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全部知识学的基础

    1。

    自我绝对地、不用任何根据地、不带任何可能条件地设定绝对全部的实在性为一个定量,对于这个量来说,这个设定的绝对力量不可能更大了;而且自我设定这个绝对最大限度的实在性于自己本身。——一切在自我之中设定的东西。。。。

    是实在性;一切存在着的实在性是在自我中设定起来的(1)。但是,这个在自我中的实在性是一个定量,而且是一A个绝对设定起来的定量。

    (3)

    A2。

    应当通过和依靠这个绝对地设定起来的尺度来规定缺乏实在性(一个受动)的量。但是,缺乏的不是任何什么东西;缺乏着的东西什么也不是。

    (无是不可感知的)。因而缺乏要想得到规定,只能通过实在性的剩余部分得到规定。于。。。。。。。。

    是,自我只能规定它自己的实在性的被限制了的量;而且通过实在性的量的规定,否定性的量也就同时得到了规定。

    (凭。。。

    借相互规定的概念。)

    (这里,我们也完全撇开了作为自我的自在的实在性之对。。。。。。

    立物的那个否定性的规定问题,而只把我们的注意力集中在实在性的一个比全部量小些的定量的规定问题上。)

    3。

    一个不等于全部实在性的定量,本身是否定性,即全。。。

    部性的否定性。它作为限量是与全部性相对立的;但是,一切对立物都是与这对立物相对立的东西的否定性。任何规定了的量都是非全部。

    4。

    但是,如果说这样一个定量能够(根据一切合题和反题的规则)与全部相对立,那么,在两者之间就必定有一个。。。

    关联根据;而这个关联根据就是可分割性的概念(3)。在。。。。A绝对的全部中是没有部分的;但是,这个绝对全部可以与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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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理论知识学的基础16

    分相比较,并且,可以跟部分相区别,这样一来,上面的那个矛盾就可以令人满意地解决了。

    5。

    为了更明确地理解这一点,我们对实在性的概念加以反省。实在性的概念等于活动性的概念。一切实在性是设定在自我中的,就是说,一切活动性是设定在自我中,反之亦然。自我中的一切都是实在性,就是说,自我完全是活动的;只有自我是活动的,自我才是自我;如果它不是活动的,它就是非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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