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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部分

美国的故事-第122部分

小说: 美国的故事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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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歇尔做的第二件事是改变了最高法院判案子的方式。以前,依据英国的传统,最高法院判决一件案子时,即使六位法官意见一致,每人也要各写一份判词,意见不一致时就更得各写各的了,这叫“依次序的意见”。这种做法的好处是很民主,每个法官各抒己见,至今英国、澳大利亚等国仍然依此惯例;坏处是太乱,很多时候没必要,后人研究某个判例时要把所有的判词读一遍,其中很多是重复的,白白累死好多脑细胞。马歇尔说,咱省省吧,以后最高法院对一件案子的判词只有一份,代表所有或多数法官的意见(持反对意见的大法官可以另写一份少数派意见)。在判词出台之前,大家充分讨论,尽量争取达成一致。这是马歇尔的创举,提高了效率,也显示了法院的团结和力量。而且,每年法院在首都开庭期间(六个星期),马歇尔都安排大法官们住在同一家旅馆,一起吃饭,一起工作,很多案子都是在饭桌上讨论的,效率很高。问题是,思想独立、个性超强的大法官们怎么会乖乖地听马歇尔的话呢?答案是,马歇尔是天生的领袖,他的爽朗、热情、温和、友善总让人自然而然地靠近他,他的强势带给人的感觉不是威胁而是信赖。于是,“同吃同住同劳动”的大法官们变成了“兄弟连”,老哥几个共同打造了那个“金色年代”。

    “金色年代”里最金光闪闪的案子当然是“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这也是“马歇尔法庭”接手的第一个涉及宪法的案子。这个案子的开头一点也不稀奇。1801年12月16日,曾给华盛顿和亚当斯两位总统当过总检察长的著名律师查尔斯李来到最高法院,要求法院发一份“强制令”,命令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把联邦“治安法官”的任命书交给威廉马伯里及其他三位投诉人。马伯里和其他三人都是“午夜法官”(参看上一个故事)。马歇尔卸任前,把十来份任命书放在新任国务卿麦迪逊的桌上,他觉得麦迪逊肯定会寄出去的,本来就是例行公事嘛。但是,这些未发出的信从此就玩起了失踪。马伯里和小伙伴们没有任命书,不能上任。他们去国务部打听,人家一问三不知。没办法,他们这才把国务卿告上法庭。

    这件案子的被告是麦迪逊,但麦迪逊真的有点冤。杰斐逊就职两个多月后麦迪逊才到任,他见没见过那些信还不一定。就算他看到了,他也要请示总统。杰斐逊疯了才会让这帮死硬联邦党人走马上任。不管麦迪逊怎样处理这些信,那都是总统的意思,他只不过执行上级的指示罢了。法官们很清楚这一点,律师也很清楚,李说:我们告状不是为了惩罚麦迪逊,而是为了保护马伯里。最高法院接到案子,要求国务卿出示不发任命书的理由。这是例行程序,没什么特别的。但是,法官们等来的是沉默。

    1801年的最高法院庭审期在沉默中结束。1802年,共和党控制的第七届国会以压倒性多数推翻了第六届国会通过的1801年司法法案,基本上恢复了1789年司法法案。联邦党抗议说国会这个做法违宪,威胁要到最高法院打官司。为了避免节外生枝,国会取消了整个1802年的法院庭审期,也就是说,最高法院整整一年的时间没在首都开庭。直到1803年2月,最高法院才重新开庭审案。司法权的脆弱由此可见,它似乎要仰仗立法权和行政权的慈悲才能生存。但是,那位马伯里先生却是个不屈不挠的人,甭管你咋变,我就是要一告到底。2月10日,法庭开始审理马伯里案。马歇尔企图使最高法院远离党争的努力看样子要白费,因为共和党和联邦党都盯紧了此案,都势在必得。本想置身事外,却成了矛盾的中心,来自双方的压力会把大法官们挤扁吗?

    你也许觉得有点奇怪,马伯里为什么可以直接去最高法院告状而不是先去初级法院呢?他有这个权利吗?根据1789年司法法案,他完全可以这么做。这个法案的第十三条说:最高法院有权向政府官员发“强制令”。为了发“强制令”,它就要进行各种调查和取证,也就是说,最高法院的这个行为属于初审权而不是复审权。马伯里要的就是“强制令”,当然可以直接找最高法院。所有旁听此案的人都看得出来,大法官们坐在那儿很不舒服,不仅因为最高法院一般只复审不初审,更因为此案的被告竟然从头到尾缺席!在过去一年多的时间里,麦迪逊对法院的询问没有半点回音。更要命的是,不光被告没出庭,连代表被告的律师也没出庭,因为总统不许他们来。这叫“藐视法庭”,罪莫大焉。杰斐逊是律师出身,他能不明白吗?要的就是这个效果!哼,我就藐视你,你能把我怎么样?

    法院还能怎么样?硬着头皮接着审呗。在一般情况下,被告不到场,法院可以直接判原告胜。但是,这位被告太大牌,不可莽撞。马歇尔表现得非常有耐心,态度温和,对诉讼双方都很同情。法官们认认真真地听了所有证人的陈述。其实,对“午夜法官”的事儿,马歇尔比谁都清楚,这本来就是他亲自办的。麦迪逊和总统根本就是蛮不讲理,但你还不能这么说。现在,马歇尔担心的是,不管怎么判,最高法院都输定了。如果判马伯里胜,法院向国务卿发“强制令”,接下来会发生什么?什么都不会发生。国务卿连法院的询问都没理,连庭审都没来,你觉得他会执行法院的判决吗?他拒绝执行,法院一点办法都没有,因为它没有执法力量。你总不能让大法官们亲自去“逼宫”吧?司法权的权威来自其他两权对它的尊重,碰上个铁了心要跟法院作对的总统,你硬往枪口上撞,结果只能是个死。颜面扫地倒也罢了,但此先例一开,以后谁还会把最高法院的判决当回事呢?如果判马伯里败,不发“强制令”,大家就会说,弄了半天,法院是“纸老虎”,徒有虚名,畏惧权贵。什么法治?见鬼去吧!总之,最高法院就是倒霉,里外不是人。

    1803年2月24日是最高法院宣布判决结果的日子。大法官们表决的结果是4:0(只有四位大法官参与审理)。面对挤得爆棚的人群,马歇尔慢慢悠悠地开始念他亲自写的判词。他说,此案要回答的是三个问题:

    马伯里是否有权拿到他的任命书?

    如果他有权却没拿到,他是否应该得到法律上的补偿?

    要求最高法院发“强制令”是不是正确的补偿方式?

    关于第一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国会批了,总统签了,国玺盖了,这任命书就已经属于马伯里,至于信有没有发出去,那不是任命生效的必要条件。马伯里对任命书拥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听到这,马伯里和联邦党人兴奋得心跳加快。照这个逻辑,下一步当然是帮咱把咱的权利要回来了。

    第二个问题,马歇尔稍微绕了个圈。首先,他重复了他曾在“罗宾斯事件”中阐述的观点(参看上一个故事):政治问题和司法问题是不同的。政治问题的决定权在于总统和国会,法院不能干涉。国务卿作为总统的内阁成员,他要服从总统的命令,执行总统的决策,这是政治问题。现在,轮到共和党人高兴了,听上去好像法院不愿管这事儿,太好了!但马歇尔话锋一转说:国务卿除了有政治责任以外,他还有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法律赋予国务卿的职责,不管总统是谁,国务卿都要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往外发任命书是例行公事,不是政治责任,而是行政责任。麦迪逊拒绝发信违反了法定职责,侵犯了马伯里的合法权利。这是司法问题。因此,马伯里有权得到法律上的补偿。说到这儿,联邦党人的脸上有笑容了。第二个问题的答案也是肯定的。

    对前两个问题的阐述实际上是马歇尔在变着法地给杰斐逊和麦迪逊“上课”,等于点着总统和国务卿的鼻子说:你们违法啦!即使治不了你们,我也要让所有的人都知道你们理亏。

    时间快到中午,马歇尔已讲了一个多小时,他一点也不着急下结论。听众让他说得忽悲忽喜,也不知道他到底要干吗。大家都伸长脖子仔细听着首席大法官讲第三个问题。对第三个问题的回答包括两个因素或两个小问题:

    “强制令”是正确的补偿方法吗?

    “强制令”应该由最高法院颁发吗?

    马歇尔花了20分钟解释什么是“强制令”。他否定了共和党对法院用“强制令”干涉行政权的指责,说“强制令”只不过是普通的司法程序,不涉及政治问题,它的目的是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在此案中,“强制令”是合适的补偿方法。如果你是马伯里,你会不会有跳起来喊“万岁”的冲动?这正是他此时的心情。但是,且慢。法院对马伯里的支持在此处戛然而止。

    下午1点,就剩最后一个小问题了:最高法院有权向国务卿发“强制令”吗?马歇尔念了一下1789年司法法案第十三条。他说,很清楚,根据这项条款,最高法院有权向国务卿发“强制令”。但是,他加了一句话:除非这个法律条款违宪。此言一出,所有的耳朵都竖起来了:什么?“除非?”“违宪?”

    马歇尔很快就让这个“除非”变成了现实。那么,第十三条到底违宪不违宪呢?那就看看宪法吧。因为马伯里就是根据第十三条直接到最高法院打官司的,也就是说,最高法院是在行使初审权,咱就看宪法是怎样规定初审权的。宪法第三条第二款说,最高法院对外国公使和州际纠纷有初审权,对其他案件有复审权。马伯里案不符合初审权的条件,以联邦政府官员为对象的“强制令”也不在宪法的初审权范围之内。很显然,国会的1789年司法法案第十三条与宪法是矛盾的。

    在国会的立法与宪法发生矛盾时,是宪法听国会的还是国会听宪法的?马歇尔说,美国人民创造了宪法,它是新大陆至高无上的法律(宪法第四条:“至高无上条款”)。宪法把政府的职权分配给三个部门,国会是其中之一。国会的权力是有限的,这个“限”就是宪法。宪法对“初审权”的界定不容改变,国会不能随意增加最高法院的初审范围。当宪法和国会的法律对立时,宪法赢。既然如此,最高法院不能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要求国务卿解释不发任命书的理由,也不能颁发“强制令”。马伯里和小伙伴们真的欲哭无泪了。

    其实,更重要的问题是,谁决定国会赢还是宪法赢?或者说,谁决定国会的法律是否违宪?这才是整个案子的核心。马歇尔想说的是:法律上的事,法院说了算。什么马伯里,什么党争,什么“强制令”,那一切都是浮云。马歇尔写了1。1万字、花了4个小时才念完的判词,其实就是为了下面这句话,它就刻在今天最高法院大厅的墙上:

    “解释法律毫无疑问是司法部门的天职和责任。”

    这句话被视为对“司法审查”的官方定义。马歇尔没说最高法院是宪法的终极裁判,也没说宪法只能由法院解释,更没说法院要时刻监督政府的立法。他只是说,宪法是法律,当对法律的理解出现异议时,也就是在司法案件发生时,法律要由法院来解释。这是“被动解释权”。如果没人打官司,法院不会主动解释宪法,因为法院的权力仅在司法领域,它不能干涉其他两权。就像其他两权一样,法院的权力也是有限的。马歇尔用谨慎、温和的语言告诉所有的人:法院无意耀武扬威,更不想攻城略地,但它是对权力最有效的制约与平衡。这才是“司法审查”的意义。

    1803年2月24日下午1点45分,“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走到了尽头。总结一下其实就几句话:马伯里有权得到任命书,“强制令”是正确的补救办法,但最高法院不能发“强制令”,此案撤销。或者说:马伯里的理由是正当的,但他告状告错了地方。当然,如果马歇尔就此打住,他就不是马歇尔了。出乎所有人的意料,他又往前迈了一步:“我们否决了他(马伯里)的要求。我们认为,本法院对此案没有初审权,国会授权最高法院颁发‘强制令’的178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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