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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部分

证券基础知识 1-第46部分

小说: 证券基础知识 1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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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人,也
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办理发行注册。美国实行双重注册制度,即证券发行公
司既要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又要在证券上市的那家证券交易所注册。两
者注册的内容和程序大致相同。

证券发行注册经过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生效后,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
证券发行者在注册申报书中有意谎报、漏报本公司的情况,并蒙骗证券交易
委员会,使注册生效发生,则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购买者有权发起诉
讼,对下列各方当事人追究民事责任:证券发行人;承购并分销证券的投资
银行;参与“证券注册申报书”起草与审定,并在其上签章证明属实的会计
师、工程师和其他专家。如经法庭调查,确实由于“证券注册申报书”中谎
报、漏报情况而造成购买者经济损失的,上述所列各方必须承担经济赔偿责
任。赔偿金额确定时一般考虑以下因素:①投资者购买证券时所付出的金
额;②购买者(投资者)提起诉讼以前该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和提起诉讼以后
的市场价格;③投资者的实际损失。各国证券法对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各方当
事人的赔偿限额一般也有规定。例如,证券发行者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能超
过该种证券公开发行的价格总额,负责编制、审核注册申报书的会计师和工
程师,只对自己经手的有关部门承担民事责任等等。

2)证券发行注册的内容。一般包括三部分:①发行说明书,对公司情
况作一般介绍。②公司财产的详细报告和统计。③证明材料,包括发行者、
发行证券及与包销有关的各种证明文件和原始凭证等。
注册批准与否采取自动生效形式,即在一定期限内主管机构不提出异
议,则期满自动生效。

3)证券发行注册的程序。美国 
1933年《证券法》规定了证券发行审核
程序和行政程序。从审核程序看,证券发行注册分为三个阶段:
①注册申报书送达前阶段。在注册申报书送达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之
前,发行者、承销商和自营商不得有任何推销证券的行为。不得组织承销集
团,不得发表与此次发行有关的新闻或作其他市场布置。但是,发行人与承
销商之间,承销商相互之间作技术性的初步谈判,研究发行数量,准备注册
文件,商议费用分配,发行最高或最低价等事宜不受此限。该立法的意义是
防止投资者利用证券发行信息,提前出售未发行证券。
②等待阶段。指注册申报书送达,尚待确定生效与否阶段。注册申报书
送达后 
20日不允许做成证券发行交易。因为,此时许多证券发行信息亦可
能披露外界。等待阶段的作用是放慢审核程序,使证券自营商及潜在投资者
与发行者接触。此期间可从事以下行为:作出口头要约;作简单广告,其内
容包括发行人、证券种类、价格及何处取得公开说明书等;制定初步公开说
明书,该文件是申报注册文件的一部分,包括发行价格、承销报酬以外的公
开说明书的全部内容。

③生效阶段。此阶段可从事证券发行并订立合同,但必须适时提交公开
说明书。其他补充宣传文件也可于此阶段使用,但必须于事前或同时交付公
开说明书,以防止投资者被夸大的宣传所迷惑。
从美国证券发行审核行政程序看,申报程序分为两个阶段:

①正式行政程序。证券发行注册申报书送交证管会审查,由证管会指明
文件缺陷,并要求补正或正式拒绝,或阻止生效。依据 
1933年《证券法》
第 
8条第 
2款规定:如注册申报书有重大缺陷,证管会应于注册生效前,发
出“拒绝命令”,拒绝申报生效,直到注册申报书依此命令补正为止。同条
第 
4款规定:注册内容有重大不实、遗漏或误导之处,证管会可随时发出“停
止命令”,以阻止其生效。此行政程序仅适用于重大案件,且需给予注册人
以申辩的机会,直到上诉有管辖权的联邦法院。
②非正式行政程序。由证管会的公司财务部的会计、律师或其他专家审
核。审核方式包括:a。不予评论。如注册申报书准备不充分或有其他严重问
题,不再予以审核。通知申请人的律师,也不予评论,并且拒绝提前生效。
若纵容其生效,注册人有随时接到拒绝命令或被采取其他司法或行政措施的
危险;b。初步审查。在注册申报书给予初步审查后,通知注册申请人的律师,
不再给予口头或书面评论。如申请发行公司为第一次注册,应由公司行政负
责人、审计及承销经理提出书面说明,以表示了解初步审查的性质和证券法
人的责任;c。详细审查。证管会财务部将审核发现的问题以“补正通知书”
的方式通知其补正法定文件。20日的等待期于补正书送达后重新起算。如果
审查无法及时完毕或注册人于 
20日内无法提出补正书,可由注册申请人省
略非重要内容,于 
20日内提出“延期补正书”。如果注册书已合乎要求,
则于最后一次补正时,宣布于当日或次日生效,无须等待 
20日。
4)美国证券发行注册豁免。
①发售。对于不涉及证券发行者、证券承销商或者证券自营商的证券销
售;某些证券的特殊转让,如证券商之间的证券销售,不涉及证券发行者,
证券在证券承销商与经纪商之间的销售;证券发行者持有证券在交易所进行
的证券发行;证券发行者不公开发行证券,采用私募发行都可以豁免注册。
美国 
1933年《证券法》第 
2条第 
3款规定:发售包括任何将证券或证券上
的权益予以出售或处分并获得代价的契约。发售或处分证券或证券权益的契
约行为,必须以证券或证券利益为对象。所以,像证券赠予、以发行新股充
股息、或以现金股息或股票股息供股东选择,都不构成“发售”。
②豁免证券。根据 
1933年《证券法》第 
3条第 
1款规定,以下证券豁
免注册:a。《证券法》修订或修订后 
60日内发行人发售或处分、或正式向
公众要约发售的任何证券;b。政府或银行发行或担保的证券;c。短期商业票
据;d。非营利的宗教、教育或慈善团体发行的证券;e。法定机构发行的证券;
f。受州际商务委员会监督的运送人发行的证券;g。经法庭许可,由破产管理
人发行的证券;h。由政府机构监督下发行的担保单、捐款单及年金契约;i。

发行人及证券持有人间自愿的证券交换行为;j。于公司重整时,由公司法或
行政当局许可的证券发行;k。在向某一州或准州居民发行或出售的证券。以
上 
b~h项所发行的证券,由于发行人具有特殊性质,该类证券为永久性豁
免。其他情形属豁免交易,只对本次发行交易豁免。

③豁免交易。除以上豁免证券中的最后三项为豁免交易外,豁免交易还
包括:a。小额交易豁免。1933年《证券法》第 
3条第 
2款规定,证管会可以
豁免 
500万美元以下的证券发行。证管会规则 
A规定了小额交易豁免的条
件。b。私募发行豁免。构成私募发行具有二重因素:一是被招募或劝诱的人
数。依照美国证管会的观点,对 
25人以下进行招募构成私募,可豁免注册。
二是被招募人或被劝诱人的特定性,如果被招募人或被劝诱人与发行公司关
系密切,甚至可以接近发行公司及其证券信息,可以保护自己,则构成私募。
但如果直接对了解公司内容的股东、员工、债权人进行招募或发售证券,如
无特别证据时,上述人士可以构成“公众”,仍应申报注册。
区别豁免证券与豁免交易十分重要。豁免证券于发售或第二次发行时,
无须依法注册,为永久性豁免。而豁免交易则只有本次发行出售行为豁免,
其第二次发行行为仍然要依法注册。

总之,注册制下证券发行注册豁免有以下三种:a。基于发行人的法定特
殊身份发行的证券豁免。如发行人为政府,以及发行证券由本人或第三人提
供担保者,可以豁免。b。对于小额发行豁免审核或简化审核手续,目的是使
发行者免除审核手续引起的费用、时间及其他负担。c。实行注册制的国家,
如美国、日本对私募发行予以豁免。但对了解发行公司信息的股东、员工、
债权人的证券发行,仍需注册。

5)注册制的理论机制。
①申请发行者必须提供发行者本身及与证券发行相关的一切信息,并对
该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②假设所有投资者都有依据公开信息做出正确投资判断的能力。如果投
资者自愿上当,法律也不予干预或纠偏,因为甘愿受损被视作投资者的权
利。
③证券发行只受信息公开制度的约束。其他因素,如发行者的财力与素
质,已发行证券的数量、质量以及对市场的影响,均不作为证券发行审核的
要件。
④证券管理机构的职责是审查信息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与及
时性,以保证信息公开制度贯彻始终。管理者无权对证券发行行为及证券本
身做出价值判断。
⑤发行人在申报后法定时间内,未被证券管理机构拒绝注册,发行注册
即为生效。证券发行无须政府授权。
⑥在发行过程中,如果证券管理机构发现发行人公开信息有虚伪、误
导、不实和欺诈等情形,可以颁布“停止令”,阻止证券发行,并要求发行

者承担法律责任。

⑦,投资者要求发行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为发行者违反信息公开义
务和注册制度,其他因素不构成承担责任的理由。
6)对注册制的评价。注册制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它所表现出来的价值
观念反映了市场经济的自由性、主体活动的自主性和政府管理经济的规范性
和效率性。在这一制度下,任何个体的行为都是自由的,发行者只要符合法
律公开原则,即使无价值的证券也可进入市场,在自由抉择下的盈利或损
失,都由投资者自己承担。在这种制度下,证券管理机构只对申请文件作形
式审查,不涉及发行申请者及发行证券的实质条件,不对证券及其发行行为
作任何价值判断,因而降低了审核工作量。申报文件提交后,经过法定期间,
申请即可生效,从而免除了繁琐的授权程序。但是,必须指出:
①证券注册并不能成为投资者免受损失的保护伞。证券管理机构无权确
认申请注册证券缺乏实质要件,否则将构成违法。证券注册的唯一标准是信
息完全公开。至于发行价格、发行者或承销商利益等实质要件,不能构成证
券发行合法性的先决条件。
②证券发行注册的目的,是向投资者提供据以判断证券实质要件的形式
资料,以便做出投资决定。如果公开方式适当,证券管理机构不得以发行证
券价格、或其他非公平条件、或发行者提出的公司成功前景不尽合理等理由
拒绝注册。对于投资者来说,只要发行公开要素具备,则投资风险自负。
③注册程序不保证注册申报书和公开说明书中陈述事实的准确性。所
以,注册制并非无懈可击。该制度是建立在信息公开原则基础上,它是假定
投资者只要能够得到有关证券发行的一切信息,即可自主做出投资决定,并
得以自我保护,证券管理机构无权阻止其交易。但事实上大多数投资者很难
具备充分的证券投资知识与经验。况且,有许多投资者根本不可能或无机会
获得该信息,加上发行人故意夸大证券价值、或规避潜在的不利因素,都可
使投资者受损。所以,从投资安全角度看,公开原则并不能完全保护投资者
利益。
(2)证券发行核准制度。核准制指的是规定证券发行的基本条件的同
时,要求证券发行者将每笔证券发行报请主管机关批准。这种制度以维护公
共利益和社会安全为本位,不重视行为个体的自由权。因此,在很大程度上
带有国家干预的特征,只不过这种干预是借助法律工具来完成,使干预形式
蒙上了合法与制度的外衣。实行证券发行“核准制”,一般都规定出若干证
券发行的具体条件,经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才可发行证券。这些具体条件有:
发行公司的营业性质;管理人员的资格能力;发行公司的资本结构是否健全
合理;发行人所得报酬是否合理;公开的资料是否充分、真实;事业有否合
理的成功机会等。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发行公司,经证券主管机关批准,才
可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取得证券发行资格。
(3)证券发行核准制的法律机制。

1)核准制不排除注册制所要求的形式审查。证券发行以发行者信息资
料的完全、准确、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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