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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部分

证券基础知识 1-第53部分

小说: 证券基础知识 1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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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承销以及募集和销售代理四种,每种特许应分别获得,或允许取得一
项以上的业务特许。
1)日本大藏大臣在授与证券公司经营许可时考虑的主要因素有:
①关于公司财产状况及收支前景。要求申请者必须拥有足以顺利实现其
经营业务的财产基础和良好的业务收支前景,以保证证券市场的安全性。如
果申请者依据其许可种类、业务状况及营业所所在地的情况,达不到法定保
护社会公益和大众投资者需要的最低资本金时,大藏大臣有权拒绝许可。为
评价公司财产状况,大藏大臣应当审查公司资产负债比率、负债与资产净值
比率,以及审查资金及有价证券借入、受托或贷出情况,或者有价证券及其
他资产存有状况。为审查公司收支前景,应从公司可靠预期收入中扣除必要
支出,看是否可以得到合理利润。证券公司应有足够能力应付呆滞期过长的
证券市场。
②关于公司人员构成及其素质。为保证证券业务的公正与准确,申请者
的组成人员应具备充分的知识、经验和信誉。公司管理机构的设置与管理方
式应当合理。日本《证券交易法》第 
32条规定,除最低资本金限制外,有
下列情形者,不得给予有价证券买卖许可:a。申请公司依据《证券交易法》
规定被判罚金处罚,该处罚执行终了或免于执行之日起满 
5年时;b。被取消
已取得的全部许可或被取消与所申请许可同一种类的许可,自该取消之日起
未满 
5年时;c。申请公司的董事(包括公司拥有与董事同等以上支配权者,
不论其名称为顾问或者其他任何名称)或监事有下列情况时:尚未得到复权
的破产者;被处以监禁以上刑罚或按本法律规定处以罚金,自该处罚执行终
了后或免予执行之日起 
5年者;证券公司被取消全部许可时,在该取消之日
以前 
30日内提任该公司董事,自该取消之日起未满 
5年者;被解除董事或
监事职务,自受该处分之日起未满 
5年者。
③关于证券公司在该地区从事证券业务合理性标准。申请许可的证券公
司,应参考其营业地区的有价证券交易情况,证券公司数目以及该地区的其

他经济情况,应当是必要且得当者。合理性判断因素包括:原有证券公司与
新设立证券公司共同参与竞争并得到相应保护;能促进有价证券流通和提高
证券业务效率;通过证券公司卓有成效的工作,使大众投资者利益得到保
护。

2)特许制下的证券经营机构设立条件的特点。
①采取控制设立政策,严格规定设立条件,只有具备合法条件且取得主
管部门许可者,方可从业。
②从业种类采取分类特许方式。如日本允许证券公司兼营多种证券业
务,证券经营机构可分别取得一种以上许可。台湾采取证券商分业政策,即
证券公司的承销、自营、经纪业务资格,只能取得一种。
③设立制度与证券经营机构经营制度分别立法。设立制度强调证券机构
成立资格及程序。经营管理制度以禁止性规范来约束证券机构的行为。
④设立保证金交付制度,但是不以保证金交付为取得从业许可的条件。
3)注册制下的证券经营机构设立条件的特点。
①证券商设立采取自由开放政策,凡符合条件且注册者,皆可从业,但
其注册条件有日趋严格之势。
②注册制即是证券商设立条件与程序,又是从业管理方式。
③强调证券商的个人责任。
④以保证金缴付作为注册的必要条件,以担保证券商从业中对他人损害
的赔偿责任。
2。证券经营机构行为的监管
综观各国的证券法律制度,证券经营机构的行为管理可以概括为:证券
经营机构的定期报告制度;证券经营机构的财务保护制度;证券经营机构行
为禁止制度;证券经营机构内部人员管理制度;证券经营机构变更、解散及
其他法定事项通报制度。下面以美国为例做详细介绍。

(1)证券经营机构定期报告制度。设立证券商文件报告制度的目的,
是通过证券主管机构对提供文件的审查、监管活动,全面掌握证券经营机构
经营及财务状况,以确保证券经营机构安全营业,忠实履行业务。通常,证
券监管机构审查的主要事项包括:1)证券经营机构有无欺诈或违反法定义
务的行为。2)公司财务状况。美国《证券交易法》第 
17条 
A款第 
5项要求,
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定期填写核心报告。核心报告包括财务与业务资料,在证
券委指定的作为检查机构的自我管理机构填写,这些核心报告不要求进行审
计。该规则还要求证券经营机构在每个财政年度末,在证券委和其指定的检
查机构填写经审计的报告。经审计的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
状况变动表、股东权益变化表、从属债务变化表等。连同这些审计报告,证
券经营机构还要填写补充报告,由会计师对任何重大的不充足的地方进行补
充。该规则最后要求,证券经营机构应将顾客账户连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及有关信息送交顾客。另外,美国《证券交易法》第 
17条 
A款第 
11项授权

证券委和证券经营机构的检查机构,对证券经营机构面临的财务与业务问
题,应及时通告证券委和其检查机构。3)证券经营机构负债总额与净资产
总额的比率。4)从业人员资格。5)法定存档文件保存情况等。

(2)证券经营机构财务保证制度。建立此项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以财
务的适法性和资产保证来维护证券经营机构的信誉。防止因发生证券事故,
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并使受损害的投资者得以获得损失赔偿。财务保证制度
的主要内容有:1)最低资本额限制。此项限制指证券经营机构设立时,法
定自有资产的最低限额低于此限额时,证券经营机构不得注册或不能获得营
业许可。这一规则主要是为了维护证券经营机构债权人利益。这个最低限额
各国都有不同的规定。2)负债比率的限制。美国规定,证券交易委员会对
直接受其管理的非自律团体会员的证券经营机构,其对外负债总额不得超过
其净资本额的 
10倍。在场外市场从事交易的证券经营机构其负债总额不得
超过净资本总额的 
15倍。美国《证券交易法》第 
15条 
C款第 
3项规定了净
资本的计算方法为:证券经营机构根据通用会计准则运用计算机计算其资产
净值,加上其附属债务;证券经营机构减去不能变现的资产,诸如固定资产、
交易所席位价值和绝大多数没有担保的应收款;证券经营机构再减去其持有
证券规定比例的市场价值。这个结果数据就是证券经营机构的净资本,它反
映证券商目前的流动性状况,即其偿付所有债务的能力。3)顾客保护规则。
这一规则主要是保护证券经营机构所持有的顾客资金与证券。该规则分为两
部分:第一部分要求证券经营机构拥有或控制所有顾客的超额保证金的证
券。证券经营机构必须按日计算顾客的超额保证金,确保顾客和证券经营机
构遵守这一规则。第二部分是关于顾客资金,要求证券经营机构定期计算证
券经营机构所持有的顾客资金,或者使用顾客证券所获得的资金,即债权。
根据这个数据,证券经营机构减去顾客欠款,或者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顾客
欠款,即债务。如果债权超过债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将超额部分存在联邦
储备银行的特别账户中,让顾客得到专门的受益,如果债务超过了债权,证
券经营机构则不必要存款。
(3)行为规范。证券经营机构的行为规范,依其类别不同而有所差异。
①自营商。自营商是自行买卖证券、独立承担风险的证券经营机构,法
律一般对这类证券商进行较严格的资格限制。美国证券法中对证券经营机构
的限制也主要针对自营商,无论是美国国会制定的 
1934年《证券交易法》,
还是各交易所在自律机制基础上制定的规章,都严格限制证券的自营买卖。
美国《证券交易法》对证券自营商所采取的限制办法主要有:建立自营商登
记制度;自营商不得在同一交易期内对同一证券同时接受委托和自行买卖;
禁止自营商做扰乱市场的交易;自营商在购买证券时的出价如果与场外顾客
相同,尽管自营商叫价较早、订单较大,仍应以顾客优先。
②承销商。从美国法律来看,对承销商的规范主要有:禁止商业银行参
与公司证券的承销,以防止商业银行利用其证券附属部门及存款进行投机牟

利;承销人对公开说明书的虚伪、欠缺应负民事责任,但可因证明自己已尽
义务而免责;承销合同及承销商报酬情况必须予以公开;承销商在承销期间
如从事稳定价格的行为,必须依照证券管理委员会的规则行事。

③经纪商。经纪商本身并不经营证券,只是完成委托人的委托。证券经
纪商是证券市场的中坚力量,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各国有关法律一般都规
定,一般的投资人不得进入交易所亲自参加交易,必须由经纪人代理交易。
对经纪商的营业一般有两种法律规定: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登记制;另一
种是以日本为代表的特许制。关于证券经纪商的资格,日本规定必须是公司
形式,而其他许多国家,如美英等国均无这种限制。经纪商出于“中间人”
的特点,往往会因此做出舞弊行为,故证券法强调经纪商应公开交易,禁止
任何欺诈违法行为。
④证券经营机构的注册登记管理。证券经营机构监管的一个重要方法,
就是对证券经营机构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根据美国《证券交易法》第 
15条 
B
款第 
8项,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在证券委注册登记,并且成为已注册登记的全
国性证券交易所的会员,或者成为全国性证券交易所自我管理机构的会员。
否则视为非法。美国《证券交易法》第 
15条 
A款也包括了两个法定的注册
登记豁免条款。豁免注册登记适用于:证券经营机构从事的证券业务在本州
内部;为证券经营机构工作的各种自然人(这类“关联人士”需要在全国性
的证券交易所或者证券协会注册登记)。美国《证券交易法》第 
15条 
A款
还排除了从事特定证券业务的注册登记。从事商业票据,银行承兑汇票等的
证券经营机构不要求进行注册登记。
a。注册登记的程序是,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在证券委填写表格 
BD,进行注
册登记。表格 
BD适用于 
48个州的证券经营机构注册登记,也适用于全国证
券经营机构协会或者其他自律机构会员的注册登记。表格 
BD规定了证券经
营机构的名称、所在地;公司打算从事的证券业务、业务性质;附属机构的
名称;公司控制人员;公司受过处分的历史等一系列必须提供的信息。表格
BD还要求提供最新的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提供有能力遵守证券委净资本规
则的证据。后一类信息一般不公开,公众无权查阅。除非证券经营机构完成
在证券委和自律机构的注册登记,证券经营机构不得对外营业。
b。当已注册登记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再从事证券业务时,该证券经营机构
应该在证券委和自己作为会员的自我管理机构中填写表格 
BDW。这种表格要
求公开证券经营机构欠顾客的资金或证券的数量,以及证券经营机构是否是
任何法律官司中的对象。同时,载明详细的财务报表的核心报告也必须附
上。要求证券经营机构对上述内容进行公开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证券经营机
构不再营业后,顾客能收回其资金和证券。另外,如果证券委发现某个证券
商不再从事证券业务时,也可以取消该证券经营机构的注册登记。
c。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关联人士”的注册登记管理,也是证券经营机构
注册登记管理的内容之一。“关联人士”是指证券经营机构的任何官员、董

事、职员、或者任何受证券经营机构经常控制或者控制证券经营机构的任何
人。排除证券经营机构中纯粹的办事、行政人员。这类“关联人士”在证券
经营机构的自我管理机构进行注册登记,而不是在证券委登记。这类人士必
须在证券经营机构选择的自律机构填写表格 
U—4。表格 
U—4包括了填表人
各方面的信息,也包括了根据美国《证券交易法》第 
3条 
A款第 
39项中规
定以下的“法定不合格”的任何纪律处分或其他制裁措施。

一是法定不合格的人员和机构。它们指:被自律机构开除、辞退或取消
会员资格的人员或机构;在 
12个月内被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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