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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部分

证券基础知识 1-第58部分

小说: 证券基础知识 1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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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从事有价证券交易或其他有偿转让行为,以及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买
卖证券的行为。至于知内情者的获利目的与动机,以及行为人是否利用内幕
信息从事交易,不为所问。既不要求内幕信息与交易行为之间有内在关联性
及因果关系,也无需证明交易者从事交易的主观心理及交易行为后果。
3。对欺诈客户的监管
(1)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股票交易活动中欺诈客户。欺诈客户行
为是指:
1)证券经营机构将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混合操作;
2)证券经营机构违背委托人的指令为其买卖股票;
3)证券经营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处
理股票买卖委托;

4)证券经营机构不在规定时间内向被代理人提供股票买卖书面确认文
件;
5)证券经营机构以多获取佣金为目的,诱导顾客进行不必要的股票交
易;
6)证券经营机构在客户的账户上翻炒股票;
7)证券经营机构保护客户的交易收益或者允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
8)证券登记、清算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法规和本机构业务规则的规定办
理清算、交割、过户及登记手续;
9)证券登记、清算机构擅自将顾客委托保管的股票作抵押或借与他人;
10)证券经营机构挪用客户保证金;
11)证券经营机构在代理客户买卖股票活动中,与客户分享股票交易的
利润或者分担损失;
12)股票发行公司或者发行代理人将股票出售给投资者时未向其提供招
股说明书;
13)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愿、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2)对欺诈客户行为的处罚。
1)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登记或清算机构以及其他各类从事证券业的机
构有欺诈客户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
款、限制或者暂停其经营证券业务,或者撤销其证券经营业务许可。
2)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登记或者清算机构,以及其他各类从事证券业
机构中有欺诈客户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和机构主管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单
处或并处警告、或 
3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撤销其证券经营业务
许可。
3)实施欺诈客户行为的责任者,因其欺诈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我国对操纵市场与内幕交易的监管机制
(1)对操纵市场的监管。我国《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禁止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
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
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
序。
1)操纵市场的行为。
①通过合谋或者集中资金操纵证券市场价格;
②以散布谣言等手段影响证券发行和交易;
③为制造证券的虚假价格,与他人串通,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虚买
虚卖;
④出售或者要约出售其并不持有的证券,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⑤以抬高或压低证券交易价格为目的,连续交易某种证券;

⑥利用职务便利,人为地压低或抬高证券价格;
⑦其他操纵市场行为。
2)对操纵市场行为的处罚措施。
①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场所以及其他从事证券业的机构有操纵市场
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限制或
者暂停其证券经营业务,或者撤销其证券经营业务许可。
②除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所和其他从事证券业的机构以外的机构有
操纵市场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及罚款;
已上市的发行人有操纵市场行为,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停或取消其上市资
格。
③个人有操纵市场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没收其非法获取的款项和其
他非法所得,并处以 
5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内幕交易的监管。
1)内幕信息。主要包括:
①证券发行人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
经营成果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产生显著影响;
②证券发行人的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③证券发行人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或者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的行
为;
④证券发行人发生重大债务;
⑤证券发行人未能归还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⑥证券发行人发生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⑦证券发行人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⑧证券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⑨可能对证券市场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国家政策变化;
⑩证券发行人的董事长、1/3以上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化;
(11)持有证券发行人 
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东,其持有该种
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的 
2%以上的事实;
(12)证券发行人的分红派息,增资扩股计划;
(13)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
(14)证券发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15)证券发行人章程、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的变更;
(16)因证券发行人无支付能力而发生相当于被退票人流动资金的 
5%以
上的大额银行退票;
(17)证券发行人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8)证券发行人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9)股票的二次发行;
(20)证券发行人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

的 
30%;

(21)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负有重
大损害赔偿责任;
(22)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
(23)证券监管部门做出禁止证券发行人有控股权的大股东转让其股份
的决定;
(24)证券发行人的收购或者兼并;
(25)证券发行人的合并或者分立等。
需要注意的是,内幕信息不包括运用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对证券市场做
出的预测和分析。

2)内幕人员。内幕人员包括:
①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秘书、打字员以及其他可
以通过履行职务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职员;
②证券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投资顾问等专业人
员,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其他因业务可能接触或者获得
内幕信息的人员;
③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证券发行人可以行使一定管理权或者监督权
的人员,包括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场所的工作人员,证券发行人的主管
部门和审批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工商、税务等有关经济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
等;
④由于本人的职业地位,与证券发行人的合同关系或者工作联系,有可
能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新闻记者、报刊编辑、电台主持人以
及编排印刷人员等。
内幕人员还包括其他可能通过合法途径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

3)内幕交易行为的种类。
①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
券;
②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③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
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内幕交易行为还包括内幕人员或者非内幕人员以其他途径、手段获取并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行为。

4)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处罚规定。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 
72条规定:“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本
条例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股票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
建议的,根据不同情况,没收非法获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并处以 
5万
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国《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对内幕交易行为规定了更为具体的


处罚。《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 
13条规定:“内幕人员和以不正
当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本办法,泄露内幕信息,
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根据不同情况,没收非法
获取的款项和其他非法所得,并处以 
5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内幕
人员泄露内幕信息,除按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依据国家其他有关
规定追究其责任。”第 
14条规定:“证券发行人在发行证券中有内幕行为
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责令退还非法所筹款项、没收非法
所得、罚款、停止或者取消其发行证券资格。”第九章证券业从业人员的

道德
规范和行为准则

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既有一般性的行为规范特点,同时又有本行
业行为的特殊性。因此,证券业从业人员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既体现了
一般性职业道德的要求,同时又体现了本行业行为的特殊性要求。

第一节证券业从业人员的道德规范

一、一般性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范

1。一般性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职业道德是同人们的职业活动密切相关的、有着自身职业特点的道德活
动现象、道德意识现象和道德规范现象。它是社会道德在职业活动中的具体
化。因此,任何职业道德,都有着体现一般性职业道德的共同特征的内容。
具体地说,它包括如下四个方面:

(1)在内容上,职业道德总是鲜明地表达着职业义务、职业责任、以
及职业行为上的道德准则。同时,职业道德在一定的意义上总是一定的社会
道德的反映,但它并不是一般性地反映着社会道德的要求,而是着重从职业
本身的特殊利益要求,以及职业行为自身的特点来体现社会一般性道德的要
求。职业道德是从特定的职业行为和行为传统以及行为实践的基础上形成
的。因而,长期的某一职业的行为习惯,造成不同的行业人们的行为以及心
理习惯和道德品性,往往有“隔行如隔山”之感。
(2)在形式上,职业道德往往比较具体、灵活多样,总是从本职业的
活动和交往的内容和方式出发,提出对本行业的从业人员的道德要求并适应
于本行业的客观环境和具体条件。因而,它不仅是原则性的规定,而且比较
具体,易于实行。如采取规章制度、条约守则以及条例等简明形式等。这样
做比较容易为从业人员所接受,比较易于形成本行业的道德行为习惯。
(3)在调节范围上,职业道德主要是为了约束本职业的从业人员的,
概括地说,职业道德既规范从行人员的职业行为,同时又调节两个方面的关
系:一是从事同一职业的人的内部关系;二是从业人员与职业对象之间的关

系。现代科学技术的发达,使得各种职业活动都相应地要求精确化和技术
化,而这种精确化和技术化本身就不仅仅是一种技术性要求,同时也是对于
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要求。同时,各种行业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为了维护
自己的职业信誉和职业尊严,不但要求从业人员内部要有良好的群体关系,
因而设法确立确定的道德规范,以调节自己内部人员的关系,同时注意满足
社会各相关方面的要求,以相应的道德规范来调节或约束本行业的从业人
员。从而调节本职业与社会各方面的关系。因而,职业道德规范往往有很强
的针对性,而对职业之外的行为则起不到调节行为的作用。

(4)在效果上,职业道德一方面使一定社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职业化;
另一方面,又使个人的道德品质“职业化”。这是因为,尽管职业道德是在
特定的职业环境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但是,在任何社会,职业道德都不可
能脱离一定的社会道德环境独立存在,或者说,不可能有独立于特定社会的
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既受到一定的社会道德总体上的或根本性的制约,因而
职业道德总是一定社会道德的表现,同时又是与人们的职业活动密切相关,
从而使得人们的道德行为,又总是表现出职业性质的特点,在比较稳定的职
业心理与职业习惯中,呈现出一种比较稳定的道德行为习惯。
职业道德的上述一般性的特征,决定了职业道德原则与一般性道德原则
之间的关系。道德是在人类的社会经济生活和社会关系中发展起来的,用以
调节人们在社会关系中发生的矛盾和冲突的一种特殊的道德现象。道德所直
接调节的关系,就是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集体以及集体之间的关系,而
这些相互关系之所以要由道德来调节,是因为不论是个人与个人之间,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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