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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部分

证券基础知识 1-第60部分

小说: 证券基础知识 1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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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活动带来信誉与经济的损失,失去股民对证券交易机构的信任。而普
遍的欺诈活动只能使证券交易活动处于全面的瘫痪,使其失去存在的根基。
因此,对客户的欺诈活动,从来都被认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而诚信道德可说
是证券行业的命脉所在。离开了诚信也就没有证券行业生存的余地。

3。勤勉
勤勉对于职业工作而言,也就是自觉主动地完成自己所担负的任务。它
是职业责任心的体现。没有职业责任心,没有一定的职业理想,也就不可能
有勤奋工作的精神和态度。同时,证券业从业人员在一定的职业责任与义务
的要求下,自觉主动地完成自己所担负的任务,并长期持之以恒,这种责任
心就转化为一种工作态度,一种职业习惯。这就是勤勉的工作态度与习惯。
因此,一定的职业责任心与义务感,是勤勉工作的内在动因,而长期的工作
态度,同时又是职业责任心的见证,并使这种职业责任感得到巩固。

4。尽责
尽责与勤勉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是对一种职业行为的不同方面的描述。
一个勤奋工作的人,也就一定是一个尽责的人,而决不会只忙忙碌碌而不尽
责尽心的人。尽责也就是尽其全力搞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全心全意地把自己
的工作做得尽善尽美。

5。廉洁
廉洁作为一种规范要求,是指一个人在非分的收益面前,保持自己应有
的德操。所谓“非分”,即不是自己的正当合法的收入。对于合法收入之外
或自己劳动应得收益之外的钱财,是否能够保持清正廉洁的品德,而决不伸
手或决不沾手,对于一个从事证券业工作的人而言,同样是一个至关重要的
德性。这是因为,证券行业随时都充满这种诱惑的可能,因而,一个称职的


证券业工作人员,要把廉洁放在首要位置,而不图谋非分的私利。

6。保密
保密即保守机密。既指保守在从业过程中接触到的有关客户的和证券经
营机构的商业秘密,也包括保守有关国家机密。

7。自律
自律要求证券从业人员对于证券业的职业道德规范和法规性政策性规
定,都能自觉执行。尤其是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应当以一个从业人员的职
业良心来约束自己,不做损害国家利益与客户利益的事情。

8。守法
证券业是一类法规性很强的职业活动。证券业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是
证券业的经济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条件之一。守法要求证券业从业人员不仅
要熟悉有关政策法规,而且要自觉执行所有政策法规。

第二节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

一、证券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依据

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指证券业从业人员在从事证券业务的过程
中应当遵循的行为标准。这些行为标准最初是在证券业的发展过程中逐步
地、自发地形成的自律规则,是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在经过长期的实践后总结
出来的标准,随着证券市场和证券管理的发展,逐步由国家颁布法令确立了
一些强制性的行为准则。完善的行为准则,不仅是维护证券市场的经营秩
序,保护证券从业人员和客户利益的工具,更是关系整个证券市场存亡的关
键。可以想像,如果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行为严重偏离社会一般的价值观念,
严重损害客户的利益,最终的结果必然是导致公众信心丧失,从而损害证券
业的根本利益,严重阻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主要来自两个方面:(1)有关
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从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
《公司法》、《刑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
诈行为暂行办法》、《关于加强证券业从业人员犯罪预防工作的通知》、《证
券市场禁入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这些规范确定了证券业从
业人员的基本行为准则及相应的法律责任。(2)各证券机构制定的自律性
的规范。我国的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各证券经营机构为了规范自身的
运作,也先后制定了一些自律性的规范。这些规定对保证该机构范围内从业
人员行为的规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般而言,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规定的内容包括保证性行为和禁
止性行为。

二、保证性行为

保证性行为又称为积极性行为,是作为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做到的行


为,是从事证券业务的基本要求。这些行为包括:

1。热爱本职工作,准确执行客户指令,为客户保密
热爱本职工作是从事任何职业的基本要求,只有在对某一职业充满兴趣
和热爱的前提下,才有可能熟悉该领域的业务并取得事业上的成功。证券业
在我国是新兴的行业,充满了机会和竞争,同时也有巨大的风险。如果仅仅
是羡慕在证券业中成功人士的收入或地位,希望通过正当及不正当的途径迅
速获取高额收入,是不可能做好证券业务的。

证券业,尤其是证券业中代客经营的业务属于金融中介业务,从业人员
的基本职责是为了客户的利益提供最好的服务。客户的指令是客户指示从业
人员买卖证券或进行其他证券业务的命令,证券市场瞬息万变的行情变化,
要求从业人员及时、准确、完整地执行客户的指令。

从业人员有替客户保守机密的义务。证券业从业人员在从事证券业务过
程中所接触到的一些有关客户的账户、资金、头寸、经营状况等一些经济信
息,以及客户个人的私人信息都属于客户的商业秘密或隐私范围,除了司法
机构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调查以外,从业人员不得向任何人透露,也不得利
用该信息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或有损于客户利益的行为。

2。努力钻研业务,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除了较高的职业道德和对本职工作的热爱外,良好的业务水平也是从事
证券业务的重要保证。证券业务涉及到经济、金融、法律、会计、通讯、计
算机、信息、工商、税收等诸学科,还需要对心理学、社会学有一定的了解,
所以从业人员应当努力钻研业务,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工
作效率。

3。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证券业务的各项制度
法律是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准则,对法律的违反必然导致受到法律的制
裁;同时,法律也是使证券市场按照既定的“游戏规则”运行的保证。如果
怀着侥幸的心理希望“打擦边球”,必然会引起市场秩序的混乱。在我国 
80
年代后期开始建立证券市场以来,一段时期内证券市场犯罪较为严重,司法
机关立案查处的证券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客户股票、保证金或单位
炒作股票以及贪污、受贿等犯罪案件逐年上升,犯罪数额大、影响面广、犯
罪手段高智能化、隐蔽性强、危害极大。因此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
律和有关证券业务的各项制度,坚决抵制客户的不合法要求,更不要心存侥
幸,以身试法。

4。积极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珍惜证券业的职业荣誉
证券法的首要价值在于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这是证券市场健康存在
和发展的根本条件。如果形成证券经营机构与大户联手操纵市场的情况,短
期内可能给操纵者带来巨额的利润,但从长远看,必然使公众投资者丧失信
心,毁坏证券业的职业荣誉。因此,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积极维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为公众投资者在证券买卖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积极提供帮助和


意见,树立其所供职的证券机构和整个证券业的良好职业形象和职业荣誉。

5。文明经营、礼貌服务,保证证券交易中的公开、公平与公正
证券业从业人员的个人举止是证券业的窗口,文明、大方的行为方式,
礼貌、客气的待人态度,细致入微的服务是证券业从业人员成功的开端。今
后,证券业的竞争会越来越多地从比硬件到比服务,因此,从业人员应当努
力做到文明、礼貌经营、为客户提供优质、周到的各项服务。

“公开、公平、公正”——证券交易中的三公原则是对证券从业规则的
基本概括,具体到证券业从业人员,是指认真执行法律所要求的信息披露,
对待客户一视同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各项事务。

6。服从管理、服从领导,自觉维护证券交易中的正常秩序
服从管理、服从领导是保证正常经营秩序的基本要求,从业人员不得因
个人理由扰乱正常的办公环境和经营秩序。如果认为问题系由于管理和领导
的过错所致,应当通过正当的行政或司法途径加以解决。

7。团结同事,协调合作,合理处理业务活动中出现的各种矛盾
从业人员还应当自觉处理在业务活动中出现的与上级、与同事、与客户
等之间发生的各种矛盾,有理有节地处理问题。

8。热心公益事业,爱护公共财产,不以职谋私,不以权谋私
关心社区建设,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爱护公共财产,积极从事对社会公
共福利有益的活动,不仅是证券业从业人员的社会责任,也是证券业从业人
员较高素养的体现和证券机构企业行为的标志。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通过提
供劳务获取正当、合法的收入,不能利用职权牟取私利。

三、禁止性行为

禁止性行为,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证券业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的行为。禁止
性行为是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被公认对证券市场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证
券业从业人员如果从事了这些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处罚。

概括地说,禁止性行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不得以获取投机利益
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证券的买卖活动;(2)不得向客户提供证券价
格上涨或下跌的肯定性意见;(3)不得与发行公司或相关人员间有获取不
当利益约定;(4)不得劝诱客户参与证券交易;(5)不得接受分享利益的
委托;(6)不得向客户保证收益;(7)不得接受客户的买卖证券的种类、
数量、价格及买进或卖出的全权委托;(8)不得为达到排除竞争者目的,
不正当地运用其在交易中的优越地位限制某些客户的业务活动。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性行为又可以分为五大类:

1。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以获
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所谓内
幕信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开的和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


大信息。由于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有可能因为业务原因或其
他原因接触到内幕信息,所以构成法律上的内幕人员。证券业从业人员不得
从事的内幕交易行为包括:

(1)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2)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3)其他非法利用内幕信息的行为。
2。操纵市场的行为
《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
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
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象的
情况下做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证券业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的操纵市场的行为包括:

(1)通过合谋或者集中资金操纵证券市场价格;
(2)以散布谣言等手段影响证券发行和交易;
(3)为制造证券的虚假价格,与他人串通,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
虚买虚卖;
(4)出售或者要约出售其并不持有的证券,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5)以抬高或者压低证券交易价格为目的;
(6)利用职务便利,人为地压低或者抬高证券价格;
(7)其他操纵市场的行为。
3。欺诈客户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指以隐瞒事实真相,捏造事实等手段,违反国家的规定,
违背客户真实意志,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从广义上讲,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及虚假陈述行为均属于欺诈行为,但根据《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
证券业从业人员不得进行的欺诈客户行为主要包括:

(1)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混合;
(2)违背代理人的指令为其买卖证券;
(3)不按国家有关法律和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处理证券买卖
委托;
(4)在规定时间内不向客户提供证券买卖书面确认文件;
(5)不按国家有关法规和本机构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清算、交割、过
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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