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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部分

国富论全本-第4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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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因为卡莱尔以金银兑付汇票,达弗里斯则以苏格兰银行钞票兑付汇票。这钞票要兑换现金,既然不一定有把握,所只和铸币比较,价值就跌了百分之四。后来,国会禁止发行五先令、十先令钞票的命令,又规定钞票不得附加选择权条款,英格兰对苏格兰的汇兑才恢复自然汇率,即顺应于贸易情况和汇兑情况的汇率。
约克郡纸币,竟有小至六便士的,但持票人按规定要存票至一几尼才可要求兑现。这个条件,在持票人方面,往往难于办到。故其价值亦低在金银价值之下。后来,国会议决,废止这种规定,认为它不合法,并且象苏格兰一样,禁止发行二十先令以下的钞券。
北美洲纸币,非由银行发行,亦不能随时兑现。它是由政府发行的,非经数年,不能兑现。殖民地政府虽不付持票人以任何利息,但曾宣告纸币为法币,须按额面价值接受支付债务。但是,即使殖民地政府非常稳固,在一般利息是六厘的地方,十五年后才能支付的一百镑钞票,其价值和四十镑现金差不了多少。所以,强迫债权人接受一百镑纸币作为清偿以现金借给的一百镑债务,未免太不公平,任何以自由相标榜的政府大概都未曾试行过。这显然象诚实坦率的道格拉斯博士所说,是不诚实的债务人欺骗债权人的一种勾当。1772年,本雪文尼亚政府,第一次发行纸币,佯言纸币价值与金银等,严禁人们以纸币卖货时索取比以金银卖货较高的售价。这个法令,言专横,则与其本意所要支持的法令无异;言无效,则有过于其本意所要支持的法令。法律可以使一先令在法律上等于一几尼,因为它可以指导法庭解除这样拿出一先令的债务人的义务。但是,售货与否,卖者各有自由。强卖者视一先令为一几尼,却是法律所办不到的。所以,有的时候英国对这一些殖民地的汇兑,一百镑可以等于一百三十镑,而对另一些殖民地,一百镑却简直可以等于一千一百镑,虽有这样的法令,亦无可奈何。试一研究其中原因,就知道价值悬殊,乃是因为各殖民地发出去的纸币额,极不相等。而且,纸币兑现期限,长短不一,兑现可能性,亦大小不同。
这样看来,国会议决殖民地以后发行的纸币,都不得定为法币,是最适当不过的。为什么各殖民地都不赞成这个议决案呢?
与我国共他殖民地比较,本雪文尼亚对发行纸币往往比较持重。那里的纸币,据说,从来没有低落到未发纸币以前的金银价值以下。但在纸币第一次发行以前,本雪文尼亚已提高殖民地铸币的单位名称,且由议会议决,英国五先令的铸币,在殖民地境内流通,可以当作六先令三便士,后来又提高至六先令八便士。所以,殖民地货币一镑,即使在通货是金银币的时候,和英币一镑比较,价值已低百分之三十以上,在通货是纸币时,其价值低于英币一镑的价值,很少大大超过百分之三十。主其事者,以为这样提高铸币单位名称,使等量金银,在殖民地比在母国当作更大的数目使用,即可防止金银输出,却不知道殖民地铸币的单位名称提高后,由母国运来的货物的价格,亦必按比例提高,金银输出,还是一样迅速。
殖民地纸币,既许人民按其面额用以完纳本州各种赋稅,不折不扣。所以,即使纸币真的或被认为要在很久以后才兑现,其价值亦定可多少增加一些。不过这种增加价值,要看本州发行的纸币额怎样超过本州缴纳赋税所能使用的纸币额,而有多少不等。据我们考察所得,各州纸币额,都大大超过本州缴纳赋税所能使用的纸币额。
一国君主,如果规定赋税中有一定部分必须用纸币缴纳,那末,即使纸币什么时候兑现,全视国王的意志,亦定能多少提高纸币的价格。发行纸币的银行,若测度纳税所需,使所发纸币额,常常不够应付纳税人的需求,那纸币价值,即将高于它的面值,或者说,纸币在市场上所能买得的金银币,会多过它票面所标志的数量。但有些人就根据这点,来说明所谓阿姆斯特丹银行纸币的升水,即说明它的价值何以高于通用货币,虽然据他们说,这种纸币不能凭所有者的意志随便拿出行外去。他们说,大部分外国汇票,须以银行纸币兑付,换言之,须在银行帐簿上转帐;该银行理事先生,故意使银行纸币额,常常不够应付这用途的需要。他们说,这就是阿姆斯特丹银行纸币常比金银币价值高百分之四甚至百分之五的理由。但我们将在后面看到,这种说明是很不确实的。
纸币价值,虽可落在金银铸币价值之下,但金银价值,不会因纸币价值下落而下落。金银所能换得的他种货物的量,不会因此减少。金银价值对其他货物价值的比例,无论在什么场合,都不取决于国内通用纸币的性质与数量,而取决于当时以金银供给商业世界大市场的金银矿藏的丰瘠,换言之,取决于一定数量金银上市所需要的劳动量对一定数量他种货物上市所需要的劳动量的比例。
银行发行钞票,若有限制而且可随时兑现,即可不致妨碍社会安全,而银行的其他营业,亦就可任其自由。英格兰和苏格兰两地,近年来,银行林立,许多人引为隐忧。但其设立,不仅无害于社会;社会安全,反从而增进了。银行林立,竞争者多,为提防同业进行恶意的挤兑,各行的营业自必格外慎重,所发纸币,亦必对现金额数,保持适当的比例。这种竞争,可使各银行的纸币,限在较狭范围内流通;可使各银行在流通中的纸币,因而减少。全部纸币既分别在更多的区域流通,所以,一个银行的失败(这是必有的事),对于公众,影响必定较小。同时,这种自由竞争,又使银行对于顾客的营业条件,必须更为宽大,否则将为同业所排挤。总之,一种事业者对社会有益,就应当任其自由,广其竞争。竞争愈自由,愈普遍,那事业亦就愈有利于社会。

第三章 论资本积累并论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劳动

有一种劳动,加在物上,能增加物的价值;另一种劳动,却不能够。前者因可生产价值,可称为生产性劳动,后者可称为非生产性劳动。制造业工人的劳动,通常会把维持自身生活所需的价值与提供雇主利润的价值,加在所加工的原材料的价值上。反之,家仆的劳动,却不能增加什么价值。制造业工人的工资,虽由雇主垫付,但事实上履主毫无所费。制造业工人把劳动投在物上,物的价值便增加。这样增加的价值,通常可以补还工资的价值,并提供利润。家仆的维持费,却是不能收回的。雇用许多工人,是致富的方法,维持许多家仆,是致贫的途径。但家仆的劳动,亦有它本身的价值,象工人的劳动一样,应得到报酬。不过,制造业工人的劳动,可以固定并且实现在特殊商品或可卖商品上,可以经历一些时候,不会随生随灭。那似乎是把一部分劳动贮存起来,在必要时再提出来使用。那种物品,或者说那种物品的价格,日后在必要时还可用以雇用和原为生产这物品而投下的劳动量相等的劳动量。反之,家仆的劳动,却不固定亦不实现在特殊物品或可卖商品上。家仆的劳动,随生随灭,要把它的价值保存起来,供日后雇用等量劳动之用,是很困难的。
有些社会上等阶级人士的劳动,和家仆的劳动一样,不生产价值,既不固定或实现在耐久物品或可卖商品上,亦不能保藏起来供日后雇用等量劳动之用。例如,君主以及他的官吏和海陆军,都是不生产的劳动者。他们是公仆,共生计由他人劳动年产物的一部分来维持。他们的职务,无论是怎样高贵,怎样有用,怎样必要,但终究是随生随灭,不能保留起来供日后取得同量职务之用。他们治理国事,捍卫国家,功劳当然不小,但今年的治绩,买不到明年的治绩;今年的安全,买不到明年的安全。在这一类中,当然包含着各种职业,有些是很尊贵很重要的,有些却可说是最不重要的。前者如牧师、律师、医师、文人;后者如演员、歌手、舞蹈家。在这一类劳动中,即使是最低级的,亦有若干价值,支配这种劳动价值的原则,就是支配所有其他劳动价值的原则。但这一类劳动中,就连最尊贵的,亦不能生产什么东西供日后购买等量劳动之用。象演员的对白,雄辩家的演说,音乐家的歌唱,他们这一般人的工作,都是随生随灭的。
生产性劳动者、非生产性劳动者以及不劳动者,同样仰食于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这生产物的数量无论怎么大,决不是无穷的,而是有限的。因此,用以维持非生产性人手的部分愈大,用以维持生产性人手的部分必愈小,从而次年生产物亦必愈少。反之,用以维持非生产性人手的部分愈小,用以维持生产性人手的部分必愈大,从而次年生产物亦必愈多。除了土地上天然生产的物品,一切年产物都是生产性劳动的结果。
固然,无论在哪一国,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都是用来供给国内居民消费,给国内居民提供收入,但无论出自土地或出自生产性劳动者之手,它们都是一出来就自然分成两个部分。一部分(往往是最大的一部分)是用来补偿资本,补充从资本取出来的食料、材料和制成品;另一部分,则或以利润形式作为资本所有者的收入,或以地租形式作为地主的收入。就土地生产物说,一部分是用来补偿农场主的资本,另一部分用来支付利润作为资本所有者的收入,或支付地租作为地主的收入。就大工厂的生产物说,一部分(往往是最大的一部分)是用以补偿厂商的资本,另一部分则支付利润,作为资本所有者的收入。
用来补偿资本的那一部分年产物,从来没有立即用以维持非生产性劳动者,而是用以维持生产性劳动者。至于一开始即指定作为利润或地租收入的部分,则可能用来维持生产性劳动者,也可能用来维持非生产性劳动者。
把资财一部分当作资本而投下的人,莫不希望收回资本并兼取利润。因此,他只用以雇用生产性劳动者。这项资财,首先对其所有者提供资本的作用,以后又构成生产性劳动者的收入。至于他用来维持非生产性劳动者的那一部分资财,从这样使用的时候起,即由他的资本中撤出来,放在他留供直接消费的资财中。
非生产性劳动者和不劳动者,都须仰给于收入。这里所谓收入,可分为两项:一,在年产物中有一部分,一开始即指定作为某些人的地租收入或利润收入;二,在年产物中又有一部分,原是用来补偿资本和雇用生产性劳动者的,但在归到获得它的人们手中后,除维持他们衣食外,他们往往不分差别地用来维持生产性劳动者和非生产性劳动者。例如,不仅是大地主和富商,就连普通工人,在工资丰厚的场合,也常雇用个把家仆,看回木偶戏。这样,他就拿一部分收入来维持非生产性劳动者了。并且,他也许要纳一些税。这时,他所维持的那些人,虽然尊贵得多,但同样是不生产的。不过按照常情,原想用来补偿资本的那部分年产物,在还未用以雇用本要雇用的足够的生产性劳动者,推动他们工作以前,决不至移用来维持非生产性劳动者。劳动者在未作工获得工资以前,要想用一部分工资来维持非生产性劳动者,是决不可能的。而且,那部分工资往往不多。这只是他节省下来的收入;就生产性劳动者的情况说,无论怎样,也节省不了许多,不过,他们总有一些。就赋税说,因为他们这一阶级的人数是很多很多的,所以,他们各各所纳虽很有限,但他们这一阶级所纳的,却很可观。地租和利润,无论在什么地方,都是非生产性劳动者生活所依赖的主要资源。这二种收入,最容易节省。它们的所有者可以用来雇用生产者,亦同样可以用来雇用不生产者。但是,大体上,他们似乎特别喜欢用在后一方面。大领主的费用,通常用于供养游惰人们的多,用于供养勤劳人民的少。富商的资本虽只用来雇用勤劳人民,但象大领主一样,他的收入也大都用来豢养不生产的人们。
我们说过,由土地、由生产性劳动者生产出来的年产物,一生产出来,就有一部分被指定作为补偿资本的基金,还有一部分作为地租或利润的收入。我们现在又知道,随便在哪一国,生产者对不生产者的比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两个部分的比例。而且,这比例,在贫国和富国又极不相同。
今日欧洲各富国,往往从土地生产物的极大部分用来补偿独立富农的资本,其余则用以支付他的利润与地主的地租。但在昔日封建政府林立的时候,年产物的极小部分已经足够补偿耕作的资本。因为那时候耕作所需的资本,不过是几头老牛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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