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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

为什么中国人勤劳而不富有txt-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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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乎不打算出庭应诉,理由是美国法院无管辖权,或是打算以国家主权抗辩。这里,我们不对
本案中的诉讼事实问题作任何评论。我们只是关心,像这种跨国产权纠纷如果发生在200 年前、
100 年前或者是50 年前,当时的处理方式会如何呢?跟以前比,今天的这种以诉讼方式解决海
外产权纠纷是更“合理”了,还是更无法接受?辽宁政府到底该不该应诉? —带着这些问题去回
顾一下近代世界的历史变迁,或许能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今天的世界,也可使我们的国际行为
更符合“国际惯例”。
晚清时期的世界
鸦片战争之后中国被迫打开国门、停止了明清断断续续几百年的海禁。随后开始的洋务运
动,启动了近代中国第一次改革开放,但除了清廷本身的制度问题外,那次改革开放也生不逢
时,所处的世界环境使当时的清政府即使想要利用人口众多、劳动力廉价的国情把中国转变成
“世界工厂”,那也不可能,更何况那时的清政府离这种“远见”还很远。
首先是运输技术和通讯技术上的困难。正如以前讲到的,今天我们习以为常的火车主要兴
起于19 世纪后半叶,在英国、美国等早期工业化国家如此,在中国则更是如此。尽管晚清兴建
了部分铁路,建设了有限的内陆运输能力,但低下的海运能力无法支持“世界工厂”所必需的规
模跨国运输容量,大容量、低成本海运能力在世界范围内出现还是二战期间才有的事。空运在
当时更是无从谈起,第一个试飞成功的飞行器到1903 年才出现。虽然电报发明于1844 年左右,
但其信息传输能力毕竟有限、成本也太高。电话于1886 年在美国发明,但其普及使用也是后来
几十年的事情。因此,洋务运动期间,李鸿章、张之洞等人再有远见,也不能超越当时技术上
的局限,更何况当时国人的技术教育还无从谈起。
抛开技术条件不管,当时的世界贸易秩序也使晚清政府无能为力。我们以前谈到,在欧洲
于16 世纪开启大西洋、印度洋贸易之前,国与国之间的贸易交往主要发生在亚太地区(以宋朝
和明朝早期的中国为轴心)和西欧列国,以马车陆运为主,在当时的中国虽已有海运,但规模
和容量都非常有限。1492 年哥伦布发现美洲大陆之后(也恰恰是明朝海禁的年代里),虽然在
欧洲、美洲、非洲和亚洲之间的海洋贸易与国际交往越来越多,但总体来讲跨国界的交往和贸
易还是很有限。
从世界变迁谈中国的崛起(2)
为什么中国人勤劳而不富有作者:陈志武2008…10…29 03:11
比如,1500~1600 年间从欧洲大陆发往中国、印度等亚洲国家的船只数量总共约为770 次,
平均每年7。7 次。1600~1700 年间,共有3 161 船次,年均31。61 船次;1701~1800 年间,共有6 661
船次,年均66。61 次。这些包括了发自欧洲各国、驶向亚洲任何国家的船次。加上那时候的海
船全为帆船(蒸汽机船是在19 世纪20 年代发明的),每艘船的载重量平均为500 吨左右。也就
是说,截至1800 年,从欧洲海运到亚洲的年物流量约为4 万吨左右。从1500~1800 年间的国际
贸易基本都是农作物、香料、茶叶,还有就是金银等贵重自然物。
那些年代的技术条件限制了各国之间的往来。在那种环境下,国际贸易纠纷、海外产权纠
纷的解决方式也很简单:用武力。那时并无正式的国际法可言。虽然伦敦、阿姆斯特丹、纽约
到1800 年都已经有了股市,但股票投资还不成气候,因此那时候的海外产权主要以两种形式体
现:海外直接投资项目和债务。保护海外产权的方式也主要有两种:要么投资者自己有军队,
要么由投资者所在国的政府派军队去夺回产权。
以当年海洋贸易最有代表性的公司—英国东印度公司为例,该公司成立于1600 年12 月,
其宗旨是从事印度洋和大西洋贸易。从一开始,东印度公司的贸易船只都有重兵压阵,在当时
没有任何国际法、国际法院,也没有多国公认的“国际惯例”,跨国贸易公司的利益都只能由“枪
杆子”打出来,并由“枪杆子”来保护。在最多的时候,东印度公司自己拥有一支26 万人的军队
(包括海军和陆军),大约是英国皇家军队的两倍。其他诸如“弗吉尼亚公司”、“麻省公司”等也
都有自己的军队。这些军队的作用一方面是为海运护航,甚至用军队帮助强行开辟新的市场,
另一方面为公司在海外的工厂等产权作保卫。
除了外贸公司自己的军队之外,国家军队也经常被派去为本国公民在海外的产权效劳。在19
世纪中叶之前,英国、西班牙、法国、德国在海外的财产主要是以殖民地为主,直接投资项目
也都在殖民地。因此,其军队也主要是为维护殖民地、为其工业品开辟新市场服务。但是,随
着拉美国家于1820 年前后相继独立,这些新独立的国家在财政上面临巨大的困难。因此,新成
立的墨西哥、智利、委内瑞拉等拉美政府不得不向西欧银行和投资者借债。到1850 年左右,拉
美等国家政府与企业发行的外债越来越多,赖账的出现就成为一种必然。
在今天讨论公司债务时,我们一般认为,如果一个公司资不抵债,那么该公司可进入破产
程序,要么由债主把公司合并掉,公司归债主;要么将公司的资产拍卖清仓,把拍卖所得给债
主;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在债主的主导下,将公司管理层换掉并对其业务模式进行重组。可是,
当债权方是外国人或外国公司,而欠债方是另一主权国的政府或者公司时,以上所述的任何一
种对坏债的处置方式都行不通。因为一方面在20 世纪之前没有成形的、公认的国际法,没有国
际法庭;另一方面这些债务方国家又总会以主权为由作抗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形成某种
强制性的跨国合约、债务和产权的执行机制,跨国借贷、跨国投资、跨国贸易就无法进行。
在不存在“世界政府”或“世界警察”的情况下,直到1907 年仍被普遍认可的一种执行跨国合
约、保护海外产权的方式还是使用武力,以强制性武力来维护国际经济秩序。于是,那些弱小
的国家对国际秩序无发言权,而那些军事强大的国家都把“武力执行合约,武力保护产权”看成
是债权国必有的一种权利。因此,当一个国家因另一国家的政府(或公司)赖账或者侵占其在
海外的产权而发动武力攻击时,其他国家会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事。
例如,1838 年墨西哥政府因无足够收入而宣布停止支付欠法国投资者的债务,随即法国派
海军赶往墨西哥讨债。1861 年,墨西哥政府又决定停止支付拖欠英国、法国和西班牙公民约8 000
万美元的债务,结果在1862 年1 月英国派遣700 名海军士兵,法国与西班牙共派8 500 名士兵
赶到墨西哥的Vera Cruz 港城,攻打墨西哥。几个月后,英国与西班牙发现法国军队的目的远不
只是为了向墨西哥讨债,更主要是想把墨西哥占领为其新殖民地。于是,1862 年4 月英国与西
班牙撤回军队,而法国在墨西哥则一直占领到1867 年。
从1820 年到1914 年,英国在拉丁美洲共动武40 多次,其中有26 次是以其公民产权受到
侵犯或者是以债务国赖债为由。比如,因其海外财产受到侵占(包括工厂、银行、铁路等),英
国派军队于1868 年攻打乌拉圭,于1891 年进攻智利等。在亚洲,同样是以保护其产权利益为
由,英国分别于1840~1842 年、1856~1858 年攻打我国(即两次鸦片战争)。
从世界变迁谈中国的崛起(3)
为什么中国人勤劳而不富有作者:陈志武2008…10…29 03:11
当国际游戏规则是以武力的强弱而定的时候,那种世界只能是强国的世界,海外投资和海
外贸易的安全度完全取决于投资者自己或国家军队的强弱。在那种环境下,晚清洋务运动的经
济效果可想而知。首先,晚清的改革开放不能像今天那样靠制造业出口来发展中国经济,即使
抛开技术的局限性,晚清没有足够强大的海军为其外贸提供支持。于是,洋务运动的重点之一
是发展军力,但是在没有经济实力的情况下,军力发展又从何谈起?这样一来就进入了一个熟
悉的怪圈:无军力则没法开展外贸,无外贸又使自然资源相对缺乏的中国难以发展经济实力,
无经济实力又反过来使军力无法增强。虽然外贸不是发展经济的唯一途径,但过去200 年里强
大起来的国家,每个都与外贸息息相关。
历史性的转变
以武力决定贸易与产权规则的国际秩序,在20 世纪初开始受到挑战,其中的导火索事件发
生在1902 年12 月,当时英国和德国为讨债向委内瑞拉联合发动军事进攻,英德海军封锁了委
内瑞拉的5 个主要港口,打沉了3 艘战舰并轰炸其港口设施。之后,委内瑞拉被迫同意由刚成
立的海牙国际法院为债务纠纷作仲裁。结果,海牙法院的裁定是:不仅英德有权以武力讨债,
而且在所有债权国家中谁愿意动武讨债,谁就享受优先债权。也就是说,谁动武,谁就应该先
得到偿还。这等于是鼓励各资本输出国用武力解决海外产权纠纷。
那次仲裁结果在拉美引起了轰动。当时阿根廷的外交部长Luis Drago,随即从法律的角度
写了一篇长长的反驳文章,并将其送到阿根廷驻美国大使馆,要求其大使将文章送交美国国务
院。Drago 指出,以往的惯例是:当一主权国拖欠另一主权国的债务不还时,债权国有“权利”
向对方动武。他认为这是荒唐的,因为一国动不动武完全是一种政策选择,而不是法定权利;
更何况因讨债而对另一主权国动武侵犯了后者的国家主权。他认为,除了自卫之外,任何国家
无权对另一主权国动武。当债权投资者的权利与另一国家的主权相冲突时,他主张后者显然应
该优先。
律师出身的外交部长Drago 用法律逻辑争论外交问题,让同是律师出身的人很能接受,而
美国国务院和其他政府部门又主要是由律师出身的官员在运作(包括当时的国务卿也是如此),
因此,Drago 的观点在美国和拉美国家得到了广泛认同。
有意思的是,尽管国际惯例随着国家之间交往的增加在逐步形成,但国际法在那之前从来
没正式成为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世界上第一个以研究国际法为宗旨的学会,直到1873 年才在
比利时成立。美国的第一个国际法学会(The American Society for International Law)成立于1906
年,在此之前美国大学的法学院里没开设过任何专门的国际法课程。可以说,在以武力当道的
世界里,国与国间的法律框架不太容易形成,也不太会被当回事。
另一个意义重大的变化是,到1900 年左右,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派遣学法律出身的人做外
交官。这在美国和拉美国家并非新鲜事,但对欧洲国家而言,外交官的选拔历来以家庭出身与
个人财富而定。但到了19 世纪末,欧洲国家也开始注重选用有法律背景的人做外交官。这在很
大程度上为外交政策与外交文化更注重法律和程序规则创造了条件,也直接促进了国际法的发
展并增强了其重要性,对国际秩序的“法律化”贡献甚大。
于是,当第二届海牙国际和平会议于1907 年6 月召开时,参加会议的各国代表中律师出身
的占多数。美国代表团共有9 人,只有两人不是律师出身,其他成员(包括团长)要么以前是
法官,要么是律师出身。英国代表团团长做过10 年法官,有丰富的法律知识与经验。德国的首
席代表也有多年的律师经验,其副团长则是一位有名的法学家。法国代表团也类似,它的团长
研究过法律,副团长曾是巴黎法学院教授,也曾是法国外交部的法律顾问。其他参会国,比如
奥地利、俄国、荷兰、比利时、阿根廷等国的首席代表均是在法律方面造诣很深的专家。
参加1907 年第二届海牙会议的各国代表多半是具有法律背景的人,这一事实非常重要。正
因为如此,在会议期间,由美国倡议的关于解决跨国债务纠纷的协议最后得以通过。根据该协
议,任何债权国不能以武力去另一主权国讨债,而是要求债务、债权国家双方首先必须寻求并
最终接受国际法院的仲裁。从此,这就结束了持续几百年的“武力讨债是债权国的一种权利”的
国际惯例。从那以后,靠武力攻打他国讨债已不再是国际上被普遍接受的行为。
从世界变迁谈中国的崛起(4)
为什么中国人勤劳而不富有作者:陈志武2008…10…29 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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