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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部分

莫笑言-第31部分

小说: 莫笑言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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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若离蹲下身来,冰凉滑腻的指尖轻轻抚过他的脸庞,孱弱的声音全没了往日的飞扬神采:「大哥,为什么你要杀我?为什么你要算计我?我一直以为,你是最疼我,最爱我的人。」 
没有,我没有,离离。那不是我做的,不是我啊! 
他拼命挣扎着,却全然无用。最终,泪水夺眶而出,潺然而下。 
李若离抬起衣袖,温柔的为他拭去眼泪:「大哥,你别怕。我不会伤你,更不会杀你。我承认,让百无忌劫你来时,我确是想亲手杀了你的。可是真的见了你,我却根本下不了手。我会让他安然送你回去的,我只是想再见你一面,看你一眼。大哥,我很爱你,你知道么?」 
我知道,离离,我也是一般爱你的。只是,我太笨了,竟总是不知该如何说出口来。 
「我好爱你,大哥,可也好恨你。有多爱你,便有多恨你。爱到想与你生生世世相守,恨到想一刀一刀的杀了你,可是,我却哪样都做不到。」 
李若离终于哭了,豆大的眼泪无声落下,滴在李霁胜脸上,灼热无比。 
李霁胜双肩不断颤动,更是泣不成声,泪如泉涌。心中焦急万分,却偏偏说不出一个字来。 
许久,李若离终于拭了眼泪,漠然说道:「大哥,让我再最后叫你一声『大哥』吧。你骗了我,其实我也一般骗了你。我根本不是什么二十七皇子李若离,我的母亲,只是冷宫中一个发疯的宫女,受了不知哪个侍卫强暴,生下了我,无名无姓,无人知晓,没人过问,在冷宫中自生自灭。真正的李若离,早在你来接他之前就已死去多年了。那个时候,你说要接我离开,笑着向我敞开双臂,我想投入你的怀抱,我想和你走,所以我骗了你,说我自己便是李若离。你宠过我,我爱过你,你想杀我,而我骗了你。以后,我们的账两清了,我不再姓李,不再见你,也不再见任何一个李家人。我们只当,从没见过彼此吧。」 
他决然背转过身,对百无忌道:「送他回去吧。」 
不要走,离离,不要抛弃我一人。让他解开我的穴道,我要告诉你真相,告诉你我有多么的爱你!无论你是谁,都只是我最爱的离离! 
心底这样惶急的喊着,却无法把这心声传达给分毫给所爱之人,只能眼睁睁的看着百无忌扛起自己,向外走去。 
身后,传来李若离宛如低泣般的声音:「早知离别切人心,悔作从来恩爱深。不得长相守。」 
李霁胜心头剧痛,一张口,一口鲜血直喷而出。 
那是他最后一次见到李若离。 
第二年,他在宫女中偶见一人,非但相貌酷似李若离,那般绝然狠辣却又不失赤子本色的性格更是像极离离。当日,此女被立为妃,次年生子李显。 
洪王朝五二二年,年仅三十七岁的胜帝忧郁成疾,病逝驾崩。太子李显继位三日后,二皇子李烽发动宫变,杀李显生母,李显不知所踪。 
对于这个一时心软救下的李显,李若离既爱且恨。爱之深,恨之切,所为的却都非这小小孩童,而是那个曾经占据了他生命全部情感的男子。 
他把这小孩子丢在深山中,只有每月几日相探,传他些武功,教他读书。 
时光荏苒,十年岁月一晃而过,昔日孩童,已长大成人,一双清澈双眸,如沧海明珠,波澜不惊,温润似玉,清比冬泉,暖如春日。 
李若离与百无忌早成爱侣,退隐江湖,可是在他心底深处,却始终有一处无法痊愈的伤口。他知道,终自己一生,都是不能忘记那人的。 
直到一日,他偶然听下人谈起天下第一易容高手郑爽,其毙命之日正是宫中政变那日,而郑爽也是不明不白死于京城。再打听时,原来郑爽竟早投入李霁胜之母先徐皇后门下。他本就是精明之人,疑心顿起,质问百无忌。百无忌却也并不相瞒,全盘相告。 
原来,那日他受李若离所托,入宫劫持李霁胜时,见李霁胜非但未死,连内伤也没有。以他掌力之浑厚,全无武功的李霁胜怎可能受他一掌却浑然无事?当下已然明白,那日害李若离的,必然另有他人。他逼问李霁胜,李霁胜好似失魂般的,机械道出了一切真相。 
而这真相,百无忌隐下了。 
他故意将李若离点了穴道带回李若离面前,使其不能为己分辨。而李若离心神俱伤之下,也全然不曾怀疑。 
「你为什么要这样做?」李若离问。 
百无忌苦笑:「我爱你,想得到你,这还不够么?要我把你拱手送人,我做不到。」 
那晚,李若离恸哭不止。他不知该怪谁,也不想怪谁,他只知道,他永远失去了大哥。他让至爱之人,一人孤单死去。而直到他死,自己都还在恨他。 
第二天,他去了李显处,烧了禁锢那个孩子的茅草屋,放他下山。 
许多年后,他和百无忌去看望过一次李显。那时,李显已与退位的楚逸岚隐居枫叶山庄。二人一弄箫,一弹琴,看着琴瑟相携的二人,他终于隐隐明白了昔日大哥的郁郁缘何,他所真正想要的,又是些什么。 
可是,一切都太晚了! 
他挽着百无忌的手臂,他知道自己是幸福的,可是心底却止不住的在痛。 
早知离别切人心,悔作从来恩爱深。不得长相守;不得长相守; 
真的悔吗? 
不,他无悔。他曾经那么火热的爱过,倾尽了所有。 
阳光灼痛了他的眼睛,抬头望着院中火红的枫叶,视线中逐渐清晰了那个向他张开双臂的文秀少年身影。 
——若离?你就是若离吧?;别怕,我是你的兄长。过来这里,我是来带你离开这里的。 
只是;不得长相守! 
(完) 



后记: 
终于写完了! 
写作上,我是个极疏懒的人,很多作品都是写到一半就激情不复,不了了之。之前我另一部完结出版的小说,则是原名《恶霸》的《仙女哥哥咬一口》。字数不过本书的一半,完成时已是大喊辛苦,因此能够写完《莫》如此之长的一部小说,于我可谓破天荒了。 
比起此文正文,我个人更加偏爱番外。大概是因为比起幸福的喜剧来,悲剧往往更令人印象深刻吧。有朋友看了之后泪斥我狠心,竟然拆散两个相爱之人。冤枉啊,非是小女子心狠手辣,而是李若离和李霁胜两个人本就不适合相守。在感情方面他们都是很笨拙很脆弱的人,虽然相恋,却不能彼此了解,不能守护爱情。而李若离和百无忌在一起,是被守护的,也是幸福的,只是难免有遗憾存在。 
生活,总是有遗憾的,很难十全十美。 
番外《长相守》是在正文成文一年后才动笔写的,一直想写若离君的故事,最终能够写出来很是高兴^…^ 
不过,我个人并不是悲剧爱好者,也不喜欢赚人眼泪。我对耽美的理解,是一种爱情童话。既是童话,总是要皆大欢喜王子公主快快乐乐才好,让看官得到快乐和满足。如李楚般历经重重考验与挫折的长相守,才是爱情的最完美童话。 
最后,感谢你能耐心读完这个故事,希望你能够喜欢啰^…^ 



作者简介: 
树梢,倒过来便是「少数」,沈迷耽美的小女子,大概原本就是少数吧。 
因为这个笔名,我还曾经被读者误会是男生。其实人家是个很传统很温柔很纯清很纯洁的女孩子啦∼;∼;(谁拿臭鸡蛋扔我啊,我怒!) 
嗯,其实我只是个很普通的喜欢男生的女生啦。生于双鱼座,有着双鱼座女孩子喜欢幻想和完美主义的典型倾向。偶尔兴之所至,也会把幻想付诸文字,纯属一已的情绪喜好,犹如我眼中的一花一叶一世界。 



番外《海边的重逢:小狐狸爪记和大狐狸手记》 



小狐狸爪记 
X年X月X日 
我,有着狐族最黄亮的皮毛和最狡猾的笑容的绝世美狐,现在和主人生活在一起。主人会温柔的把我抱在怀中,轻轻抚摸着我光滑柔软的皮毛。每当我向他展现自己最引以为傲的笑容时,他先是微笑,然后又沉思,最后又微笑。他到底是高兴还是不高兴呢?哎,人类的心思真是难懂。 
我喜欢人类的铜镜,可以照见我美丽的身影。 



X年X月X日 
危机,大危机!!! 
讨厌的人突然来访,虽然和主人一样同属人族,不过感觉却像我最讨厌的狗族。不然他为什么像狗一样整天缠着主人不放?连我专用的主人怀抱也被他强行占走了。555,我讨厌他,为什么我打不过他! 
听说狐族有一秘传诅咒术,我要赶快打听来试试看。对了,那只大狗的名字叫什么来着?嗯,想起来了,叫李忻恬。 



X年X月X日 
取消前言,这次才是真正的大危机! 
我绝世美狐的地位受到威胁了! 
今天有客突然来访,他穿着明黄的衣服,比我的皮毛还要柔软光滑!他一笑起来,比我的笑容还要狡诈百倍!555,我不甘心,居然输给他了,555…… 
还是主人体谅我的沮丧和苦恼,立刻把他赶了出去。 



X年X月X日 
怎么会这样?怎么会这样? 
被主人赶走的黄衣男居然又回来了,这是第几次了?第一百零二还是一百零三? 
算了,不数了,他的脸皮果然比我还要厚,又输给他一项。 



X年X月X日 
可恶!可恶!可恶!他怎么还不走,而主人,居然~~~~~~~~也不再赶他了!!! 
是可忍孰不可忍!我咬! 
555,我不过小小的在他腿上咬了他一口,他居然在主人嘴上咬了两口! 
我磨牙,我磨牙,我再磨牙。 
咦,背后怎么也有磨牙的声音?回过我美丽的狐头一看,原来是大狗。 



大狐狸手记 
X年X月X日 
姓程的小子传来消息,原来阿显躲在海边。立刻安排天子东南巡,朕要去找心爱的阿显了。 
噢呵呵呵呵呵呵~~~~~~~~~~~ 



X年X月X日 
龙辇离阿显越来越近了,坐在车里,朕眼前飞过的全都是阿显的身影。而且,全都是裸体的。饿了三年的人终于能享用大餐了。 



X年X月X日 
被赶出来两三百次算什么,俗话说的好,只要脸皮厚,铁杵磨成针。 
今天,朕还要继续以勾践前辈卧薪尝胆的精神自勉,再接再厉,自强不息。 
对了,阿显养的那是什么宠物啊,一点都不可爱,居然还敢瞪朕。 



X年X月X日 
阿显的宠物真是太可爱了,朕要封它为“国狐”!多亏了它,阿显终于对朕说话了,这可是重逢之后他对朕说的第一句话啊。他的声音还是那么动听,让朕陶醉不已。朕要赶快把这句话一字不漏的记下来,回京后让人做成牌匾悬挂,太有纪念意义了。朕敢肯定,他一定是原谅朕了。 
罗嗦了半天,还没把阿显的话记下来,至今他温柔的声音还在朕耳边缭绕。他说:“被狐狸咬了?活该!” 
还有他当时充满讽刺的笑容,好像六月的阳光,真是太灿烂了。朕决定作图一副,题目就叫《人狐互咬图》,把今天狐狸咬朕,朕咬阿显的情景原原本本的记录下来。要不要把一旁的李忻恬也画进去呢?还是算了吧,他磨牙的样子真让人扫兴。 
朕有预感,带阿显回京的日子一定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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