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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部分

08-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第7部分

小说: 08-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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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01 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取得的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商标、著作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
    二、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二)收到的委托人作为信托标的转入的无形资产;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三)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三、无形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购入无形资产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收到的委托人作为信托标的转入的无形资产;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信托“科目。
    (三)出租无形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结转无形资产的成本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四)出售无形资产时;按实际取得的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无形资产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或借记“营业费用”科目。四、无形资产的取得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处置无形资产的当月不再摊销。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如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摊销时;按摊销金额;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委托人以无形资产设立信托而取得的无形资产;如委托人未终止确认;则不予摊销。
    五、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已入账但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

    1605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取得无形资产所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委托人以无形资产设立信托而取得的无形资产;如委托人未终止确认;则不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二、信托项目应定期或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无形资产进行检查。如发现存在下列一种或数种情况;应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并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可收回金额的部分确认为减值准备: 
    (一)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该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三)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三、只有表明无形资产发生减值的迹象全部消失或部分消失;才能将以前已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全部或部分转回;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
    四、期末;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其可收回金额的;应按其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贷记本科目。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按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以两者中较低者;与价值恢复前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已提取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余额。

    1701 长期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已经支出的;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
    二、长期待摊费用应在信托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如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三、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摊销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按费用项目披露其摊余价值、摊销期限、摊销方式等。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尚未摊销的各项长期待摊费用的摊余价值。

    2102 应付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因卖出回购证券、卖出回购信贷资产等应支付的利息;以及应支付受益人在信托项目设立期间的活期存款利息。
    二、按期计提各项利息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应付利息的类别和债权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已计提但尚未支付的利息。

    2111 应付受托人报酬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在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应付未付给受托人的、由信托项目承担的信托管理报酬;包括手续费收入、服务佣金等。
    二、按信托文件规定计提受托人报酬时;按计提的报酬;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尚未支付给受托人的信托管理报酬余额。

    2121 应付受益人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由信托项目利润分配产生的、应付未付给受益人的收益。
    二、分配信托收益(利润)时;按应付收益;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受益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已经分配尚未支付给受益人收益的余额。

    2131 应付托管费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应付未付给信托资金托管人的管理费用。
    二、按信托文件规定计提托管人管理费时;按计提的管理费;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托管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已经计提尚未支付给托管人的管理费余额。

    2141 应交税金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在管理信托财产过程中产生的;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种税金。交纳的印花税以及其他不需要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计提各项应交税金时;按应交金额;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缴纳税款时;按实际缴纳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税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尚未缴纳的税金及附加;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多交的税金及附加。

    2151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在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过程中发生的除应付利息、应付受托人报酬、应付受益人收益、应付托管费等以外的各项应付款项。
    二、发生各项应付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权人和应付款项的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尚未支付的各项应付款项。

    2201 卖出回购证券款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按规定进行证券回购业务卖出证券融入的款项。
    二、卖出回购证券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卖出回购证券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卖出的回购证券在当期没有到期的;期末应计提卖出回购证券利息。期末;按计提的利息;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三)证券到期回购时;按卖出回购证券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已计应付利息;借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费用”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卖出回购证券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卖出回购证券融入款项的余额。

    2211卖出回购信贷资产款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通过银行进行信贷资产回购业务卖出信贷资产融入的款项。
    二、卖出回购信贷资产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卖出回购信贷资产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卖出回购信贷资产在当期没有到期的;期末应计提卖出回购信贷资产利息。期末;按计提的利息;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三)信贷资产到期回购时;按卖出回购信贷资产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已计应付利息;借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费用”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卖出回购信贷资产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卖出回购信贷资产融入款项的余额。

    2301 递延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由融资租赁业务所产生的应收而尚未收到的融资收益总额;即未实现融资收益。
    二、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确认为各期的租赁收入。分配时;应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确认的租赁收入;在与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结果无重大差异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
    三、超过一个租金支付期未收到租金的;应停止确认租赁收入;其已确认的租赁收入;应予转回;转作表外核算。在实际收到租金时;将租金中所含融资收入确认为租赁收入。
    四、递延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每期确认租金收入时;借记本科目(未实现融资收益);贷记“租赁收入”科目。
    (二)超过一个租金支付期未收到租金时;应停止确认租金收入;对原已计提的“租赁收入”;予以冲回;转入表外核算。待实际收到租金时;借记本科目(未实现融资收益);贷记“租赁收入”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实现融资收益)。
    五、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应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抵减项目列示。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未实现融资收益的余额;即未实现融资收益的总额减去已确认为租赁收入部分后的余额。

    3101 实收信托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取得的信托财产的初始价值。如受益人要求将应付未来受益人收益转增实收信托;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实收信托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委托人以现金设立信托的;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委托人以非现金资产设立信托;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价值;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按受益人要求将应付未付的受益人收益转增实收信托;借记“应付受益人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受益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实收信托的余额。

    3111 资本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取得的资本公积。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股权投资准备;
    (二)其他资本公积。
    三、资本公积的主要账务处理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如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其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的份额有差额的;应调整初始投资成本。取得投资时;应按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取得日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投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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