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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

现在最通用的卖淫定义-第1部分

小说: 现在最通用的卖淫定义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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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最通用的卖淫定义,一般都包括 4个要素:

  1。双方自愿(否则是强奸);

  2。有性交合(否则仅仅是色情服务);

  3。现金交易(给对方买房子买东西,或者给对方其他实惠或者其它利益,则
不算);

  4。以性交合的次数或者性交持续的时间长短来计算卖淫的价格,例如“打炮”
是按照性交一次来计价的,“包夜”则是按照持续时间的长短来计价。(长期供
养对方,或者不以“性”为计量单位的则不算)。

  但是几乎人人都知道,社会中存在着许许多多实际上的卖淫行为,都无法包
括到这样一种卖淫的定义里边去。尤其是后两个要素,简直就是网开一面。例如
男人里的隐蔽纳妾、养情妇、给情妇发红包、给情妇帮忙使其获得实惠等等行为,
例如女人里的“傍大款”、“作小蜜”、“当外室”等等行为,往往都不是现金
交易,也不是把性交合的次数或者时间作为计量单位。

  这些行为,在男人那里常常是以物质利益和现实利益来代替现金;在女人那
里则往往是为了获取不以金钱为表现形式的实惠。但是谁都知道,这种“性交易”
中互换的真正价值,往往比暗娼直接卖淫的金钱收入要高得多、有用得多。虽然
这些“以利获性”和“以性获利”的行为都比较间接、比较类似情人或者妾或者
行贿,但是不管怎么说,上述行为实际上都是货真价实的买淫和卖淫;无论怎么
开脱,也改变不了它们的这个性质。

  那么社会为什么不禁止、不惩罚这些行为呢?绝不是仅仅因为这些行为难以
发现、难以确定或者难以与通奸相区别。真正的主要原因是:这样的卖淫都是卖
给大老板、大富人的,至少也是以社会的上层为主要顾客。之所以不把它们定成
卖淫,不去禁止和惩罚,就是为了保护社会上层的切身利益。

  至于现在所定义的那种卖淫,则主要是以社会的中层和下层为顾客的,无论
怎么禁止和惩罚,也不会伤到“上流社会”的一根毫毛,反而可以显示一下:上
层人物是多么地关心平民百姓的道德完善埃

  马克思对此洞若观火,有着精辟的论述。他认为,一切法律都是为统治阶层
的利益服务的,禁娼法律就能例外吗?

  当然,这也是有传统的,至少在中国确实如此。古代的达官显贵可以买妾、
买丫头来“收房”,没有人会说这是嫖娼,而那些连老婆都娶不起的穷男人,除
了偷情,只能去妓院,结果被叫做嫖娼。

  不过,中国古代的儒家多少还是讲一些道理的,因此各位皇上们很少搞什么
禁娼。大概他们也觉得“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有些太过分了。在我们
“反封建”时,是不是连这么一点人味都反掉了?

  这就是禁娼的虚伪,也是它的障眼法。 19 世纪以来,社会经常讨论该不该
禁娼,或者应该如何禁娼,却偏偏不去讨论:究竟什么人才是娼。在上流社会所
制造的幻象里,似乎只有那些在贫民窟附近倚门卖笑的、在平民酒吧和公众夜总
会里寻找顾客的女人才是妓女,而那些高级应召女郎、那些在封闭式 VIP(大人
物)俱乐部里提供性服务的女人、那些大老板的“性秘书”却统统不是妓女。

  虽然有不少学者在不断地诉说着卖淫的真相,但是社会似乎总是喜欢把上层
人士里的买淫说成只不过是风流韵事或者性丑闻,总是不愿意把它们跟“下九流”
的平民的嫖娼等同起来。结果,在警察局里充斥着贫寒的“野鸡”,却很少能见
到那些“高档货”、“专用品”或者“性的交际花”。中国目前也是大抵如此。

  这是一种更为隐蔽的双重性道德标准。一般人只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
求惩罚或者加重惩罚那些真正去找“野鸡”的上层人士。但是这其实没有太大的
意思,因为,如果社会上层和富人的各式各样的买淫活动都不算嫖娼,那么他们
根本就不会犯法。即使我们真的实行“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又能把他们怎么
样?

  这就好比人们常说的:“偷别人一块钱叫偷,偷国家一百万叫贪污”。这两
者如果在罪行性质上仍然有区别,那么贪污是永远无法防止的。所以说,禁娼再
彻底,最多也不过是查禁了下层的暗娼与嫖客,却永远无法禁止上层里的买淫与
卖淫,反而会使上层里的狗男们有恃无恐、如鱼得水。

  在我们中国,还有另一种卖淫和嫖娼,就是“以权谋性”和“以性谋权”。

  早在“文革后期”,北方农村和当时的知识青年里就流传着一些俗话:“队
长队长,这炕睡了那炕躺;支书支书,这家进了那家出”;还有:“入党入党,
炕上一躺”、“裤带松一松,能顶半月工(分)”。

  到了 90 年代,人们又形容现在的干部有“新的四项基本原则”:“吃喝基
本不动,穿戴基本靠送,工资基本不用,老婆基本不碰”。

  所有这些说的都是“以权谋性”。这又必然引发“以性谋权”、“以性谋利
益”和“以性谋实惠”。

  这些现象,既不是现金交易,也不是以性交次数或者单位时间来计算价格,
显然都不符合卖淫嫖娼的最后两个要素。因此,几乎没有任何一个有权有势而又
沾花惹草的男人,曾经因此被按照嫖娼来处理,充其量也不过被当作“作风问题”、
“生活问题”或者“男女关系问题”,受到一些党纪或者政纪的处分而已。只有
那些傻到去社会上找真正的暗娼的男干部,才有可能被当作嫖娼来处理。因此有
许多男干部常常嘲笑这样的人,说他们是“碗里的肉不吃,偏要去槽里吃草”。

  综上所述,至少从近代资本主义出现以后,所谓“禁娼”一直就是为了维护
统治阶级的切身利益服务的,一直就是仅仅镇压穷苦的男男女女和下层老百姓,
却对上层社会里的种种“性交与利益的交易”网开一面;一直就在保护有权有势
的男人的“以权谋性”和欺男霸女。而且,由于“以性谋权”和“以性谋实惠”
都不算卖淫,所以禁娼实际上也就保护了有权有势的男人的消费对象,以便为他
们“增加生产、保障供给”。

  难道不是吗?王宝森有情妇,已经是公开的秘密,但是他所荣获的一大堆罪
名里,为什么偏偏没有嫖娼或者买淫这一条呢?因为那只能叫做“生活腐化”,
因为他可能根本就没有为此花过钱,或者没有花过自己的钱!

  这说明,早已千疮百孔的禁娼破船,又遇到了顶头风:一些人用公款雇“小
姐”来招待上级。这,当然更不能算作嫖娼了。因为那些男上级们,根本就没有
“亲自”付钱。嫖娼的,只是那些下级“单位”而已,你去抓谁?唯以卖淫女充
数耳!

  我丝毫也不怀疑,在社会的任何一个层次上,总会有一些勇士站出来,揭露
和惩罚那些买淫的大款们和大权们。但是,只要关于禁娼的法律和政策没有变,
这些勇士反而会有“违法”之嫌,难保不被那些买淫的人“绳之以法”。

  尤其是,即使是这些勇士,也绝不会由于自己与大款做了斗争,就去同情那
些被法律规定为真正的卖淫嫖娼的穷男人和穷女人;更不会由此而对整个禁娼制
度提出质疑。他们还会“怀才不遇”,甚至还会成为“冤魂”的。

  那么怎么办?我对时下那些所谓“理性思维”实在是腻透了、烦透了,所以
要援引 1963 年中国政府对待“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的态度:

  禁?好埃但是要么全部,要么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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