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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部分

美国宪法原理 [美]汉密尔顿等[网罗论坛]寒寒-第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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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国之优点,使与共和主义相辅而行之便宜政策。兹试摘
录孟德斯鸿氏之言如次:
       “人民若不制定一种宪法,内具共和政体之优势,外具
君主政体之实力,即组织联邦共和国之谓,则终将被迫受制
于一人统治之下。联邦政体乃由若干小州同意所结合,形成
一个整体,此乃社会个体结合而成之一种新政体,稗可借此
团结而产生力量,以保障全体之安全,然后该一共和国始可
外御强暴,内图整伤,消除种种不便。倘其中一州有篡权之
企图,则将自失其威信,而为联邦其他各州所不齿;倘其势
力膨胀,胜过他州,则自将引起其他各州之警觉,可以及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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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原理 '美'汉密尔顿等

加以牧平,不致酿成大祸;倘一州之内,发生人民叛变,其
他各州可群起而攻破之;倘一州之内有流弊等情发生,则其
他各州可引为前车之鉴而避免之。各州州治既可因地制宜,
而联邦主权则仍划一。且联邦政府既由各州所组成,各州内
部自可相安无事;以言对外,则内部既属团结一致,自可具
有大君主国之实力与一切优势”。
      所引各言即与本文所论各点,及建立合众国可以勘止内
乱之言,旨趣尽属相同,由此亦可证明反对者之论调,实系
曲解其原意也。
      合众国组织健全,既如上述,可见攘外安内,具此种种
优点;但其中尤以可以解除及控制内江一点,最值得加以研
究。所谓内江乃指多数或少数人民为其情感或共同利益所发
生之争执而言。其结果每易使其他人民,或整个社会之利益,
蒙受不利之影响。至其解救方法,则有下述二端:即(一)
根除其起因,及(二)控制其影响是也。惟前者必致破坏政
治生命所必需之自由:后者则虽属无补实际,但就人情环境
而论,内江之起因,本无办法,可予根除;惟以控制其影响,
则尚能予以挽还,此则有赖于推行共和政体,始能收获成效。
      联邦共和国之定义乃“社会之集合”或“二州以上所结
成之集团”之谓。其职权之范围、方式,及目的,仅为审慎
处理政务而已;其与地方行政所设之州治,虽为组织上之需
要而存在,但仍隶属于合众国最高当局之下。故在实际与理
论上言之,各州皆为联邦单位之一。今建议中之宪法,其条
例亦并不废除州政府,仍使之成为自主国组成单位之一,由
其推选代表直接参加参议院,并界予某项特权及大部分之自
主权,故就其实际意义而论,亦与联邦政府之理想,完全符
合。
      关于建立合众国,维护国人政治安全与幸福之重要意义,
已在上文加以阐明。至团结美国人民之神圣联系倘被人之野
心,贪婪,妒嫉与误解所分化;则国人所将遭遇之种种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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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成因亦已早经说明。但此一重大问题,前途荆棘殊多,尚
待国人不避艰难,全力以赴,始可底于成功。
      兹需昭告于国人之前而加以共同检讨者乃“现行联邦条
例不足以保持合众国团结”一项问题。其理论之辩证,实有
待事实加以澄清,此在新宪法之赞助者及反对者皆所公认者
也。众人对此所具之见解,虽有出人,但对吾国现行联邦条
例之未臻健全,殆亦皆有同感,莫不希望有以改善之,以免
国事陷于混乱之境。今国事日非,当前之错误政策实应负其
主要责任。多数人民均已有鉴及此,故对联邦条例之缺点,
若仍讳莫如深,则合众国之友人,凡具识见者皆将引为莫大
之憾事也。
      适切言之,吾人今实已催于自取其辱之穷境中,独立国
家之光荣与特质,几已丧失殆尽,有约不能守,内外国债不
能清,领土与权利不能保,外侮不能御,言行不庄,体面不
具,既为外国轻视,复无以抵御其侵略;政府柔弱无能,徒
受外人之奚落,驻外使节,徒具主权国之名,而无主权国之
实,国内地价衰落,亦可见官民对政府之缺乏信心;工业资
金借贷之门,愈趋狭窄,由此可知,工商实业亦不获稳定。
总而言之,此种情形殊使吾人对前途难以引为乐观,国家所
赋有之天然富利,因亦无以求其发展,致国家贫乱,日甚一
 日,可叹孰甚。
      上述种种悲观情形,已属显而易见,但尚有阻挠吾人采
取新宪法之人在焉。处此忧患之中仍不知悬崖勒马,直欲置
国人于万劫不拔之深渊中。凡吾同胞,开明之士,今为国家
之安全,国内之安宁,国家之尊严及荣誉着想,垂宜坚定信
心,作最后之挣扎,以摆脱吓阻吾人觅取幸福与繁荣之魔障。
      彼等虽亦承认美国现政府缺乏能力之弱点,但仍反对界
予所必要之权力;虽欲扩大联邦职权而仍不愿削弱州治之职
权;虽欲确立合众国之主权而仍主张各州之完全独立,立论
矛盾百出,盲从“主权内之主权”之政治怪论。由是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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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现行联邦制度之主要缺点,并非积习所养成,实为机构
上之根本错误,有以致之。故挽救之道,先宜改革政治组织
体制,方可收获成效,此即急需制定宪法之谓,其重要意义
当已为识者所共见,无待赘述。

第五章合众共和政体
                                                 汉密尔顿梅狄森原著
      ―新宪法之要旨― 统一政府之主要任务― 共和政体
之特质― 共和政体具有联邦与国民之复合意义―
      吾人兹将进而研究为确保合众国统一所必需推行之宪
法,此则至少须如制宪会议所已提出者是也。其宜注意之要
点,有如下述三端:
      一、联邦政府所应具备之目的。
      二、联邦政府为完成其目的所必需赋有之权力。三、前
项权力应授予何人行使之。
      其次关于分配权力与组织等问题,则当在以后各章,分
别讨论之。
      合众国设立联邦政府所应具备之目的,即其主要任务,
乃有下列五项,即(一)各州间之共同防务,(二)维持公共
和平,(三)防范内乱与外患,(四)调整各州间,以及与外
国之商务关系,(五)管理与外国之政治与商务邦交。
      所谓共同防务,其主要职权乃指征募兵员,配备武装与
给养,及管理等事宜而言,凡此皆应界予无限制之权力。盖
一国之应付紧急事变,及其所应具备之必要力量,皆难以预
断故也。且危害国家安全之种种情形,既非一语所能尽述;
其执行权力又非纸上条文所能明白规定而可有所限制,故处
理共同防务之事,应另组会议,主持其事。总之,凡事须以
手段能合于目的为最要条件,然后始能遇事应付裕如,洛尽
职守。
      故今之首要问题乃应否以共同防务之责职,付予联邦政
府一事,提交国人共同讨论之。但目前已为应予肯定决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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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机,不容再事迁延。政府之目的既备,然后始可研究联邦
政府为履行其任务所需赋有之必要权力一项问题。简言之,
吾人对危害公共安全之情形,既不能确定其范围,或予以合
理及适当之反证者,则对其保护群众与维持安全之职权,自
决不能加以限制。此即国军之组织,指挥与给养,为求其收
获实效起见,应以无限权力授予政府之谓也。
      现行联邦制度有其缺点,尚待改进,已属明甚。且已为
众所公认,实则国会对于征兵与筹款,管理及指挥武装部队
作战等事,本具有无限制之权力;同时各州在宪政组织上亦
受征发之束缚,并负有供应一切之重大义务,故合众国为达
成其“共同防务与一般福利”之任务,在必要时,理可征用
全国任何物资,听其支配。或以为各州若能以确实利益为念,
各本善意,则自能望其向联邦元首提供充分之保证,切实履
行其义务。此种期望实属不然,吾人业已有此实际经验,前
文所论,当已为识者共晓。此即首需在原则上改革此一制度,
方能如愿以偿,故吾人倘果欲国力充沛,使其持久,则必须
放弃以法律束缚各州之空洞计划,而宜扩大联邦政府之法律,
使之可以及于每一美国人民;其次配额与征用之计划,既属
不切实际,复欠公允,故亦需加以废弃,宜以维持国军之全
权,完全交予合众国执掌,是为最善之策。
      准此而论,合众国必须具有通过法律,制定有关事项各
种条例之权。举凡治安、商务、外交等事均属之,并宜以执
行权授予政府,使之居于领导地位,集中权力,负责治理国
政,则各种设施,自可使人知所适从。至此始可确保安全,
使国家日趋富强,此惟推行新宪法,始能克奏成效。反之,
政府若无执行法律之力量,则即难顺利推行宪法,相互为用,
故充实政府权力,是乃行宪之先决条件也。
      其次制宪会议所提出之政体方案,自亦需加以研究。其
首要问题,即应检讨统一政府之一般形式与体制,是否与共
和主义相符合。试以美国人民之察性,革命之基本原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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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信徒之光荣决心而论,实亦以共和制度为最得体;且可
凭吾人在政治实验上所得之结果,将此一自治原则付诸实行。
故制宪会议所拟定之方案,倘与共和原则背道而驰,则自将
为众人置之不顾。
      然则共和政体之显著特征,究属如何?若仅就州之组织,
而不根据其原则加以研究,则将无从获得一满意答复。试就
各国共和政体而论,例如荷兰素有共和国之称,但究其实际,
其最高职权绝非得自民众;威尼斯亦徒具共和之名,而行使
专制之实,大多数民众被少数世袭贵族所压迫;波兰共和政
体系由贵族与君主结合而成,其威权尤为强暴;英国政府则
仅具一部分共和原则,亦由世袭贵族与君主所结成。凡此皆
系假借共和国之名,而非真正之共和政体,且多属违反政治
学上之定理。
      若归纳其他政体所根据之各种原则,作为轨范,则共和
国之定义当为该国所设之政府,其政权乃间接或直接得自民
众,由品学俱优之人士,在规定之任期内,行使政权。此系
得自社会多数民众之政权,而非操纵在少数人或特殊阶级之
手中。不然,即将为少数专制贵族所私有,而变为专制政治,
仅具共和政体之美名而已。职是之故,共和政府之行政官员
应直接或间接由人民任命之,其时效应由任期限制之。不然,
则皆非名符其实之共和政府。今依据合众国各州之组织,其
行政官员即由人民直接或间接任命之,多数州长亦由民选而
产生,立法机关之任用官员,亦皆采取此同样方式;并依据
各种宪法,最高机关之任期可以无限期延长,但行政与立法
部门则多限为若干年。司法官员则应考核其品学,众望所归,
始可长期留任。制宪会议今所提出之宪法即根据上述标准所
拟成。其规定设立之众议院乃与各州州议会相同,系由多数
人民选出之代表所组成;参议院乃与现有国会,体制相同,
系由人民间接所选出;总统亦由人民间接选出;合众国之法
官及其他官员,亦由民选所产生,其任用期限与共和标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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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组织法,均相符合。众议院定期加以改选,一如各州之
情形,以二年为期,参议院则六年改选一次。总统任期定为
四年,总统在其执政期内,不受控诉,法官任期则依其品学
而定去留,各部部长之任期则由立法规定之,一如各州之组
织法。
      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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