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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部分

国民待遇不平等审视-第2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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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有一批打手,象浙江温岭的张畏黑社会集团,就是这样靠打手来对付顾客和雇工的。
  因此,工人们必须组织起来,必须有行业工会或社团组织的保护,必须有为工人说话的地方,有为工人伸张正义的地方。目前我国政府的工会似乎很跟不上时代的需求,对于那些零散的就业者根本顾不过来,但又不允许工人们自行组织工会,这就造成雇工被剥削无处诉而雇主越发肆无忌惮地剥削雇工的情况。
  上海当年的青红帮是怎么诞生和为什么存在的?看看杜月笙的发家史,其实就是靠组织工人帮派起家的,靠维护码头工人利益起家的。早年这些帮派都是弱势群体为保护自己利益而自发组织起来,但在那个时代和那个社会最后发展成了强权势力甚至是恶势力。
  今天,随着形势的变化,劳动者的维权组织必须尽快建立起来。不仅是城市的工人,还有农村的农民,都要有维护权利的组织。最近一年,我注意到理论界开始讨论农会的问题。在农村是否有必要成立农会?问题既然已经提了出来,便说明社会有了这种需要。回想当年毛泽东领导湖南农民运动那个时候,农会组织风起云涌,“一切权力归农会”的口号震天响。可以看出,农会组织对维护农民利益有多么重要。这一时期的毛泽东是农民权利最大的维护者。历史发展到今天,农民维护自己的利益是否已经不需要这种组织形式?这个问题值得深入思考。
  通过大量的社会现实,我们可以认识到“人之初性本善”这句话有问题。人性在没有制约和规制时,恶的一面便要爆发出来。因此,制度必须要建立在控制恶的基础上,然后才是发扬善。要首先想到人的自私性和贪婪性甚至残暴性,一切制度和法规必须从这一假设出发,空谈高尚无济于事。由于当前大量侵权事件发生,控制“恶”的社会组织必须尽快建立。在政府管不过来的情况下,群众的事情必须由群众去办。一些进城的农民可以在某些方面的引导和帮助下建立自己的维权组织,哪怕是过去的那种同乡会,在遇到困难的时候都可能帮上忙。社会应该设立一些这样的非赢利社团组织?
  但是,从国家的角度来看,似乎至今还没有这种考虑。我国已经正式加入了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由于中国的国情所限,中国对公约中的一些基本条款有所保留,因为这些条款与中国的现行宪法相左,如成立自由工会、加入国际工会组织以及游行罢工的权利。关于罢工的权利,在1954年宪法中还有这一内容,但到了1982年修改宪法时却把这一条取消了。尽管宪法里取消了这一内容,但现实中这一内容却几乎经常发生。有些工地干着干着突然停工了,原因是工人们都跑了,实际上这就是变相的罢工。因此,今后中国宪法中要不要加上这一条实在值得考虑。
  一些国家在批准这个公约时都声明根据自己国家的法律来实施这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批准公约时也声称,中国政府对公约第八条第一款甲项“人人有权组织工会和参加他所选择的工会”这一条,将根据中国宪法、工会法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建国以来,我国的劳动者一直按照我国的有关法律组织和参加工会,今后将会继续这么做。如此看,自由工会今后在中国是不可能出现的。但社会是在经常发生变化的。法律必须根据变化着的现实修改。特别是中国的事情都是靠社会诞生。你不想要,它也要冒出来。例如黑社会,三陪女,谁也没有承认它们合法,但它们就是出现了。而属于维护自己正当权利的行会或组织,更是遏制不住。所以,中国的事情还要看今后的变化。
  '5',社会保障权。
  公约第九条是: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据说这一条是中国政府与联合国签约时感到最困难的。我们国家的社会保障范围只覆盖了城市,也就是说只覆盖了一小部分人,大约70%的人口还没有覆盖到。农民目前就根本没有社会保障,生老病死全靠自己负责。这种状况是否合理呢?为什么城市人失了业还有最低生活费,而农民没有这一待遇呢?既然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为什么有偏有向呢?
  但即使是在城市,职工的社会保障权利受损害的事情也大量存在。2001年5月8日晚,上海卫视“法庭内外”栏目播放了这样一个故事,题目叫做“她因结婚被退工”。她,就是上海阿帝兰制漆有限公司的一名职工,名字叫陆健。此人于2000年2月24日因婚事向公司请假,一个多月后,公司于4月13日发出退工决定,取消了她在公司里工作的权利。陆健于6月份才接到这份退工通知,心中感到很委屈,便向劳动仲裁部门状告厂家,要求补偿这几个月中的工资和医药费。厂家认为这段时间陆健已经离厂,根本不能满足她的这些要求。最后劳动仲裁部门决定:阿帝兰公司拿出1000元来赔偿陆健的损失。
  仅仅是1000元,厂家也不干,反而一纸诉状将陆健告上上海市青浦区法院。于是双方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展开了舌剑唇枪。经过一番争论,根据劳动法的各项规定,法院做出被告人陆健胜诉的决定。阿帝兰公司不仅要补发几个月的工资,还要报销7498元的医疗费,补交几个月的社会养老保险,并且恢复与陆健的用工关系。
  这种判决完全出乎厂方的意料。本来厂方认为拿出1000元还嫌委屈,经法院判决后,竟应该拿出1万多元。大家看看,待遇的标准在人们的头脑中有多大的出入!公理到底在哪里!按厂方的思想,你请假回家了,不在这里干了,就没有理由再给你报酬和再给你交纳社会保障金。可按劳动法规定,女工在婚假、产假期间都要照样开工资,享受各种劳保待遇。按这种法律规定,阿帝兰公司做得就不对了,你在女工休假之时,落井下石,把人一脚踢开,就违反了法律规定。
  男女要平等,谁家女人不养孩子?不能因为女子家务事多、麻烦事多就歧视女性。但通过陆健和阿帝兰一案,可以看出当前社会对职工待遇的认识模糊到什么程度。遭遇陆健一样待遇的女工在当今社会里可能比比皆是,但有几个能讨回正当的待遇?有几个想到要打官司?陆健胜诉还是由于厂方将事情闹到法院。如果不是厂方打起了官司,陆健或许也就忍气吞声罢了。
  当前的中国有多少类似阿帝兰的公司?侵犯了职工的权利还要反咬一口。因此我认为,认清公民的权利是当今中国社会最重要的事。当前最大的问题是:人们在认识上出入太大,认识标准太悬殊。为什么认识如此混乱?还是法律规定不清,权利不清。
  陆健女士是幸运的,相比之下,那些城市之外的人就没那么高的待遇了。由于农民没有社会保障,于是就出现了北京街头乞讨的惨象。这些乞讨者摆出各种低卑的姿势,趴在地上的,跪着的,匍匐在地的,整个人格尊严都没有了。在贫穷面前,人类几乎不拥有任何权利。有一次,在北京地铁里,一个下肢瘫痪的男青年,象孔乙己那样用手撑着两条残腿,在车厢里蠕动爬行,每到一个人面前磕一个头,嘴里嘟噜着含混的乞讨声。看到这种现象让人心里不知是什么滋味。
  中国出现了一批靠社会施舍生活的人,说到底是社会保障跟不上。社会有没有义务给这些弱者尊严?我们每天在大街上行走的人们对此现象考虑过吗?难道这种现象只是因为国家贫穷照顾不过来才出现的吗?如果说是国家没有钱,那又说不过去了。改革开放前的时候,国家的物质条件比今天差得远,即使在生活那么清贫的时代,街头上也很少出现乞讨者。为什么到了物质高度发达的今天,乞讨者反而增多了?这不能说不是我们工作的失误。
  国家不是正在搞“十五”期间的四大工程吗?青藏铁路、西气东输、西电东送、南水北调这四大项目加起来要花多少钱?至少几千亿元。光是一个北京奥运会预算就是147亿美元,折合人民币1200多亿元。这么多钱国家都能拿出来,搞点济贫福利能花多少钱呢?我想每年20亿元足够了。据两三年前胡鞍钢在《中国经济时报》上发的一篇文章透露,前几年我国民政部门每年用来搞救济的资金还不足2亿元。记得当时我看了这数字感到十分惊讶。这就是我国社会福利的水平啊!相比起我国今年1400多亿元的军费开支和1500亿元的建设国债,几如九牛一毛。连2000年云南搞的一个花卉展览世博会都花了114亿元。因此,今天应当在社会平均福利上下点工夫了。
  但是,事情的确又是矛盾的。今年7月13日中国获得了举办2008年奥运会的权力,有关部门测算中国要为此投入2800亿元人民币。坦率地说,中国今后如果将这2800亿元资金投到社会保障或者贫困地区去,将对中国的国民素质有很大促进作用。但为了振兴国家的名誉,为了获得国际上的一席地位,中国又不得不将钱积攒下来举办这些面子上的事。这就象农民住家过日子一样,平时省吃俭用,把辛辛苦苦节省下来的钱都用到张罗红白喜事上。人活着就是为了一张脸。但愿2008年之后,中国不再为脸面上的事再花钱。
  '6',生活权。
  公约的第十条内容涉及到家庭、儿童。对作为社会的自然和基本的单元的家庭,应给以尽可能广泛的保护和协助,缔婚必须经男女双方自由同意。对做母亲者,在产前和产后的合理期间,应给以特别保护,对有工作的母亲应给以给薪休假或有适当社会保障福利金的休假。应保护儿童和少年,不得因出身或其他条件而有任何歧视。儿童和少年应予保护免受经济和社会的剥削。雇佣他们做对他们的道德或健康有害或对生命有危险的工作或做足以妨害他们正常发育的工作,依法应受惩罚。各国亦应规定限定的年龄,凡雇佣这个年龄以下的童工,应予禁止和依法应受惩罚。我把这些内容归纳成生活权。
  今天,我国大部分人民过着幸福美满的生活,但由于局部的贫穷和愚昧,社会上也存在大量的丑恶和丑陋,人民的生活权经常遭到侵犯。这些愚昧、贪婪和丑恶时常威胁着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例如拐卖妇女和儿童,便是中国社会的一大毒瘤。这些年里,公安部门经常跋涉千里万里为解救被拐妇女而奔波。至于说婚嫁问题,中国早已走出了父母包办的历史阶段,自由恋爱已经蔚然成风。但尽管如此,家庭包办的现象仍然存在,强迫性的婚姻仍然存在。最明显的一个例子便是安徽凤阳县吉开桃事件。
  2000年6月9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报道了一件女方告男方强奸的案子。安徽凤阳县一名叫吉开桃的女子在没办结婚证的情况下,被家人逼迫与吉本武结婚。喝完喜酒,经过一番张罗之后,吉开桃拒绝与男方同床,结果被吉本武暴力强奸。吉开桃逃出来后,向法庭状告吉本武,但却被当地风俗习惯所不容。官司打了一年多,在舆论界的干预下,吉本武才被拘捕。尽管如此,村人仍然众说纷纭,大多数妇女认为喝了喜酒就等于结婚,不管领不领结婚证。从这一事件可以看出当前中国社会相当一部分人对生活权的认识及法律水平。连结婚证都认为可有可无,至于说婚姻自由的观念就更谈不上了。一些花钱买媳妇的农民对前去解救的民警大打出手,他们为什么这么理直气壮?这么蛮横?就是因为他们自以为花了钱,媳妇就是我的。2000元就能买一个人的生存权,就有权力将女人用铁链子栓在屋里,剥夺一个正常人的自由。
  从这些事件可以看出人们的愚昧。为什么愚昧?原因并不是贫穷,而是对人权的宣传教育太少,没有从小学起就普及人权的基本知识。看看我们的小学生课本,爱国之类的文章空谈高尚的文章一大堆,实实在在的人权知识很少。很多人上完学后脑袋还是空的,真正的道理还是不懂。当前社会大量出现愚昧事件,实在是对我们的教育内容一大嘲讽。
  公约第十一条和十二条规定: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人人享有免于饥饿的基本权利。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制和心理健康的标准。为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而采取的步骤应包括:减低死胎率和婴儿死亡率,改善环境卫生和工业卫生,预防、治疗和控制传染病、风土病、职业病以及其他的疾病,创造保证人人在患病时能得到医疗照顾的条件。
  看到这几条的内容,使我想起了北京电视台2001年4月20日晚的一个节目。主持人是那个反伪科学的斗士司马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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