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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部分

菩提道次第广论集注-第2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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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此法眾:《瑜伽師地論》卷六十:『佛法出家之眾。』
②正學女:即式叉摩那。《俱舍論光記》卷十四:『式叉摩那,唐言正學。正謂正學六法。言六法者,謂不婬、不盜、不殺、不虛誑語、不飲諸酒,不非時食。』
③勤策女:即沙彌尼。
④妄語等三,所有綺語,輕重如前:本卷二七三頁前三語過,亦屬綺語,輕重如前,妄語等說。
⑤於己德起增上慢:《瑜伽師地論》卷六十:『自謂智者。』
⑥能轉趣謗一切事:指斷見。《瑜伽師地論》卷六十:『復次若於一切餘邪見(倒見)中,諸有能謗一切邪見,此謗一切事門轉故,名重邪見。』
《披尋記》卷六十(三四三O页):『由彼誹謗一切實有義故。』詳本卷第二七七頁。
⑦正至:《瑜伽師地論》卷八:『已趣各別煩惱寂靜,故名正至。』
《披尋記》卷八(四二七页):『如預流果,永斷一切見所斷惑故得,一來果、不還果,進斷欲界所餘煩惱故得,是名已趣各別煩惱寂靜,唯拢茏C,故名正至。』
⑧正行:《瑜伽師地論》卷八:『於諸有情遠離邪行,行無倒行,故名正行。』


  ①《本地分》中说有六相,②成极尤重。一加行故者,谓由猛利三毒,或由猛利无彼三毒,发起诸业。二串习故者,谓於长夜亲近修习,若多修习善恶二业。三自性故者,谓属身语七支,前前重於后后,属意三支,后后重於前前。四事故者,谓於佛法僧,诸尊重所,为损为益。五③所治一类故者,谓乃至寿存,一向受行诸不善业,未曾一次受行善法。六所治损害故者,谓永断除诸不善品,令诸善业离欲清淨。④《亲友书》中亦云:「⑤无间 
⑥贪著无对治,⑦从德尊事所起业,是五重大善不善,其中应勤修善行。」其三宝等为具德事,其父母等为有恩事,⑧开二成立。


①《本地分》:《瑜伽師地論》卷九『業增上』。
②成極尤重:成『猛利極重業』。
③所治一類:所治一類相續。《披尋記》卷九(四四八页):『謂所應治諸不善業,乃至壽盡一類相續,無損害故。』
④《親友書》中亦云:指《亲友书·禪定波羅蜜多品》。
⑤無間:謂串習所作。《略論釋》(四四四页):『長時作業,比間時而作者爲重,如屠業等是。善業亦然,禮拜归依等不斷者力大。』
⑥貪著:『猛利樂作。』
⑦從德尊事:其三寶爲具德事,其父母爲有恩事,開二成立(五大重善不善業)。
⑧开二成立:广化旧版作“开二成五”。


  第二兼略开示具力业门分四。由福田门故力大者,谓於三宝、尊重、①似尊、父母等所,於此虽无猛利意乐,略作损益,能得大福及大罪故。此复犹如《念住经》云:「从佛法僧,虽取少许亦成重大。若不与取佛法僧物,仍以彼等同类奉还。盜佛法者,即得清淨,②盜僧伽者,乃至未受不得清淨,福田重故。若盜食物,当堕有情大那落迦,若非食物,则当生於诸狱间隙,无间 
近边极黑暗处。」《日藏经》中特说犯戒,受用僧物少许,或叶或华或果,当生有情大那落迦。设经长夜而得脱离,复当生於旷野尸林,无手乏足诸旁生类,及无手足盲饿鬼中,经历多年恆受苦等极大过患。又说已施僧众苾芻,虽诸华等,自不应用,不应转与诸居家者,诸居家者,不应受用,罪亦极重。即前经云:「宁以诸利剑,割断自支体,已施僧伽物,不与在家者。宁食热铁丸,火燄即炽猛,不应於僧中,受用僧伽业。宁取食猛火,量等须迷卢,不以居家身,受用僧财物。宁破一切体,贯诸大丳上,不以居家身,受用僧财物。宁入诸舍宅,火炭徧充满,不以居家身,夜宿僧房舍。」又僧伽中,若诸菩萨补特伽罗,是极大力善不善田。《能入发生信力契印经》说:「设如有一由忿恚故,禁闭十方一切有情於黑暗狱,③若有忿恚背菩萨住,云不瞻视此暴恶者,较前生罪极无数量。又较劫夺南赡部洲,一切有情一切财物,若有轻毁随一菩萨,亦如前说。又较焚毁殑伽沙数诸佛塔庙,若於④胜解大乘菩萨,起损害心,发生瞋恚,⑤说诸恶称,亦如前说。」《能入定不定契印经》说:「若剜十方有情眼目,由慈心故令眼还生,及将前说一切有情,放出牢狱,悉皆安立转轮王乐或梵天乐。如次若於诸能胜解大乘菩萨,淨信瞻视及由淨信乐欲瞻视,称扬讚歎,较前生福极无数量。」《极善寂靜決定神变经》中亦说:「较诸杀害南赡部洲一切有情,或尽劫夺一切财产,若於⑥菩萨所修善行,下至摶食施诸旁生,而作障难,能生无量罪。」故於是处,极应防慎。


①似尊:《略論》:『等同尊長(尊重)。』
②盜僧伽者,乃至未受,不得清淨:《略論》:『倘屬於僧,則在僧未受用以前,不成清淨。』
《广论译释》:『如果對方(僧)不願意接受歸還物,其罪業就無法清淨。』
拉卜楞寺格西:『盜僧伽者罪最重,雖作懺悔等能減輕,然未受異熟果報之前,罪不得清淨。』
③若有忿恚背菩薩住:若以忿心背菩薩坐。
④勝解大乘菩薩:勝解行菩薩,謂十住、十行、十迴向位菩薩。
⑤說諸惡稱:『出不雅言』,而作毀謗。
⑥菩薩所修善行:以菩提心所修善行功德無量大,心等法界故。


  由所依门故力大者。谓如铁丸小亦沉水,即彼成器虽大上浮,说智不智所作罪恶,而有轻重。此因相者,《涅槃经》说,诸愚癡者,如蝇粘涕不能脱离,虽於小罪不能脱离。由无悔心不能善行,由覆藏过,虽先有善为恶染污。①故应现受異熟之因,变为极重那落迦因。又如少水投盐一掬,则难饮用,或如欠他一文金钱,不能还偿,渐被逼缚受诸苦恼。又说五相,虽是当感现轻異熟,能令熟於那落迦中,谓②重愚癡,善根微薄,恶业尤重,不起追悔,先无善行。故说轻微是指智者,能悔前失,防护后过,不藏诸恶,勤修善法,诸恶对治。若不修此③妄矜为智,由轻蔑门,知而故行,是为尤重。《宝蕴经》亦说:「三千所有一切有情,皆入大乘,具轮王位,各以灯烛,器等大海,炷如须弥,供养佛塔,其福不及出家菩萨,於小灯烛涂以油脂,持供塔前,所得福德百分之一。」此中意乐,谓菩提心及其福田俱无差别,然所供物,殊異极大,④是所依力,极为明显。


①故應現受異熟之因:《雜集論》卷八:『順現法受業者,若業於現法中異熟成熟。謂從慈定起已,於彼造作若損若益,必得現異熟。如從慈定起,從無諍定、滅盡定、預流果、阿羅漢果起,亦爾。又於佛爲上首僧中造善惡業,必得現異熟。又有餘猛利意樂加行所行善不善業,亦得現異熟。”
  “順生受業者,若業於無間生中異熟成熟。無間生者,即次此生,謂五無間業等,能得生異熟。……復有所餘善不善業,於無間生異熟熟者,一切皆名順生受業。”又云:“若業於此生造,從無間生已去,異熟成熟,說名順生受業。”
  “順後受業者,若業於無間生後異熟成熟。於此業中,從初熟位,建立順現法受等名,不唯受此一位異熟。若業於此生造,即從此生已去異熟成熟,說名順現法受業。若業於此生造,從無間生已去異熟成熟,說名順生受業,若業於此生造,度無間生已去異熟成熟,說名順後受業。』
②重愚癡:針此而能對治者,謂正知見。
③妄矜爲智:矜,音『今』,自誇賢能。
④是所依力,極爲明顯:所依身爲出家菩薩,雖供少物,而比在家菩薩供無數物福德尤多。是所依力不同,極爲明顯。


  由是道理,则无律仪与有律仪,①同是有中,②具一具二具三之身,修行道时,显然后后,较於前前,进趣优胜。如诸在家修施等时,受持斋戒律仪而修,与无律仪所修善根,势力大小,亦极明显。《制罚犯戒经》说,较诸世人,具十不善,经百岁中,恆无间缺所集众恶。若有比丘毁犯尸罗,③仙幢覆身,经一日夜,受用信施,不善极多,亦是由其所依门中,罪恶力大。《分辨阿笈摩》亦云:「宁吞热铁丸,猛燄极可畏,不以犯戒身,受用国人食。」通说犯戒及④缓学处。敦巴仁波卿云:「⑤较依正法所起罪恶,十种不善,是极少恶。」现见实尔。


①同是有中:同是有律仪中。
②具一具二具三之身:守持一戒、二戒、三戒之身。具一指比丘,具二指大乘菩萨,具三指入密乘者。或者一指比丘别解脱戒,二指摄善法戒,三指饶益有情戒。
③仙幢覆身:袈裟是三世诸佛果位之清淨幢相。、仙幢覆身,即所依为出家比丘也。
④缓学处:松懈、放逸。
⑤较依正法所起罪恶,十种不善,是极少恶:指以戒生罪,出家众犯戒所生罪,比在家众行十不善的罪业,后者之罪业,相对而言,是极少恶。


  由事物门故力大者。施有情中正法布施,供养佛中①正行供养,较诸财施财物供养,最为超胜。此是一例,余皆应知。


①正行:如法修行。


  由意乐门故力大者。《宝蕴经》说,较三千界一切有情,各建佛塔,量等须弥。於此诸塔,复经微尘沙数之劫,以一切种可供养事,承事供养。若诸菩萨①不离一切智心,仅散一华,其福极多。如是由其攀缘所得,若有②胜劣,及缘自他利益事等意乐差别。此复由其③强盛、微弱、恆促等门,应当了知。又於恶行,若烦恼心,猛利恆长,其力则大,其中复以瞋力为大。④《入行论》云:「千劫所集施,供养善逝等,此一切善行,一恚能摧坏。」此复若瞋同梵行者,及瞋菩萨较前尤重。《三摩地王经》云:「若互相瞋恚,非戒闻能救,非定非兰若,施供佛能救。」⑤《入行论》中亦云:「⑥如此胜子施主所,设若有发暴恶心,能仁说如恶心数,当住地狱经尔劫。」


①不离一切智心:《略论》:“不离希求一切种智之心。”
②胜劣:成佛、成阿罗汉。
③强盛微弱:猛、缓。恆促:久、暂。
④《入行论》云:见《入行论·忍辱品》卷六。
⑤《入行论》中亦云:见《入行论·讚菩提心功德品》卷一。
⑥如此胜子、施主所:菩萨为一切有情施主。胜子:菩萨。


  第三其果分三。①異熟果者,谓十业道,一一皆依事及三毒上中下品,有三三等。《本地分》说,此中上品杀生等十,一一能感生那落迦,中十一一感生饿鬼,下十一一能感旁生。《十地经》说,中下二果②与此相违。


①異熟果:《俱舍》卷六:“異熟无记法,有情有记生。”
《俱舍论颂疏》卷六:“释曰:異熟无记法者,唯於无覆无记,有異熟果。言有情者,谓異熟果,不通非情也。有记生者,谓異熟果,善恶业感,名有记生。”
②与此相违:昂旺堪布:“《本地分》指多数言,《十地经》指少分言也,故有不同。”(《略论释》四五三页)


  ①等流果者。谓出恶趣,次生人中,如其次第,寿量短促,资财匮乏,妻不贞良,多遭诽谤,亲友乖离,闻违意声,言不威肃,贪瞋癡三,上品猛利。《谛者品》及《十地经》中,於其一一说二二果,谓「设生人中,一寿量短促,多诸疾病,二资财匮乏,②与他共财,三眷属不调或非可信,妻有匹偶,四多遭诽谤,受他欺诳,五眷属不和,③眷属鄙恶,六闻违意声,语成斗端,七语不尊严,④或非堪受,无定辩才,八贪欲重大,不知喜足,⑤寻求无利或不求利,九损害於他,或遭他害,十见解恶鄙,谄诳为性。」诸先尊长说纵生人中,爱乐杀生等事,是⑥造作等流果。前所说者,是⑦领受等流果。


①等流果:《俱舍》卷六:“等流似自因。”
《俱舍论颂疏》卷六:“释曰:等流似自因者,谓等流果,皆似自因,谓似同类遍行因故。”
②与他共财:於财物不能自主。
③眷属鄙恶:好是非。
④或非堪受无定辩才:无有辩才故,他不接受所语。
⑤寻求无利或不求利:寻求无利之事,或不求自利。
⑥造作等流:《略论释》作“因等流”,即造作之等流。
⑦领受等流:《略论释》作“果等流”,即受果之等流。


  诸①主上果或增上果者。谓由杀生,能感外器世间所有饮食及药果等,皆少光泽。②势力、異熟及与威德,並皆微劣,难於消变,生长疾病。由此因缘,无量有情,未尽寿量,而便中夭。不与取者,谓众果尠少,果不滋长,果多变坏,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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