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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部分

文献通考1-第10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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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奔竞之风;欧阳公之意,主於核实,以免缪滥之弊。要之,朝廷既以文艺取人,
则欧公之说为是。盖士既求以用世,则奔名逐利,所不能免,不必深訾,至於弃
亲匿服、身负过恶者,皆素无行检之人,此曹虽使之生长都城,早游馆学,超取
名第,亦未必能为君子。若以为远方举人,文词不能如游学京师者之工,易以见
遗,则如欧、曾、二苏公以文章名世,诏今传後,然亦出自穷乡下国,未尝渐染
馆阁,习为时尚科举之文也,而皆占高第。然则必须游京师而後工文艺者,皆剽
窃蹈袭之人,非颖异挺特之士也。
    神宗熙宁二年,议更贡举法,罢诗赋、明经、诸科,以经义、论、策试进士。
初,王安石以为古之取士俱本於学,请兴建学校以复古,其明经、诸科欲行废罢,
取元解明经人数增进士额。诏两制、两省、待制以上,御史、三司、三馆议之。
韩维请罢诗赋,各习大经,问大义十道,以文解释,不必全记注疏,通七以上为
合格;诸科以大义为先,黜其不通者。苏颂欲先士行而後文艺,去封弥、誊录之
法。直史馆苏轼上议,略曰:“得人之道在於知人,知人之法在於责实。使君相
有知人之明,朝廷有责实之政,则胥吏、皂隶未尝无人,而况於学校贡举乎!虽
用今之法,臣以为有馀。使君相无知人之明,朝廷无责实之政,则公卿、侍从常
患无人,而况学校贡举乎!虽复古之制,臣以为不足矣。夫时有可否,物有兴废,
使三代圣人复生於今,其选举亦必有道,何必由学乎!且庆历尝立学矣,天下
以为太平可待,至於今惟空名仅存。今陛下必欲求德行道艺之士,责九年大成之
业,则将变今之礼,易今之俗,又当发民力以治宫室,敛民财以养游士,置官立
师,而又时简不帅教者,屏之远方,徒为纷纷,其与庆历之际何异?至於贡举,
或曰乡举德行而略文章;或曰专取策论而罢诗赋;或欲举唐故事,兼采誉望而罢
封弥;或欲变经生朴学,不用帖墨而考大义。此皆知其一未知其二者也。夫欲兴
德行,在於君人者修身以格物,审好恶以表俗。若欲设科立名以取之,则是教天
下相率而为伪也。上以孝取人,则勇者割股,怯者庐墓;上以廉取人,则敝车羸
马,恶衣菲食,凡可以中上意者,无所不至。德行之弊,一至於此!自文章言之,
则策论为有用,诗赋为无益;自政事言之,则诗赋论策均为无用矣。虽知其无用,
然自祖宗以来莫之废者,以为设法取士,不过如此也。近世文章华丽无如杨亿,
使亿尚在,则忠清鲠亮之士也;通经学古无如孙复、石介,使复、介尚在,则迂
阔诞谩之士也。矧自唐至今,以诗赋为名臣者不可胜数,何负於天下,而必欲废
之?”
    上读轼疏曰:“吾固疑此,今得轼议,释然矣。”他日以问王安石,安石曰:
“不然。今人材乏少,且其学术不一,一人一义,十人十义,朝廷欲有所为,异
论纷然,莫肯承听,此盖朝廷不能一道德故也。故一道德则修学校,欲修学校则
贡举法不可不变。”赵是轼言,安石曰:“若谓此科尝多得人,自缘仕进别无
他路,其不容无贤;若谓科法已善,则未也。今以少壮时正当讲求天下正理,
乃闭门学作诗赋,及其入官,世事皆所不习,此乃科法败坏人才,致不如古。”
於是卒如安石议,罢明经及诸科,进士罢诗赋,各占治《诗》、《书》、《易》、
《周礼》、《礼记》一经,兼以《论语》、《孟子》。每试四场,初大经,次兼
经,大义凡十道,次论一首,次策三道,礼部试即增二道。中书撰大义式颁行。
试义者须通经,有文采乃为中格,不但如明经墨义粗解章句而已。取诸科解名十
分之三增进士额,诸科如许用旧业一试後,非尝应诸科人得创以诸科求试。其
京东西、陕西、河北、河东五路之创试进士者,及府、监、他路之舍诸科而为进
士者,乃得用所增之额以试,皆别为一号考取,盖欲优其业,使不至外侵,则常
向慕改业也。
    按:科举不足以尽取人之法,然自隋唐以来,入官者皆以是为进身之阶,及
其人之贤否,则初不缘此。柳子厚《送崔符序》言:“今世尚进士,故天下举归
之,而更其科以为得异人乎?无也。惟其所尚,又举而从之。尚之以孝弟,孝弟
犹是人也;尚之以经术,经术犹是人也。”姚康撰《科第录序》言:“以颜、孔
为心者,虽日视淫靡,莫能迁其操;以桀、跖为行者,虽日闻仁义,莫能治其性。
若膺乡举里选,亦此流也;若搜茂材异行,亦此流也。则何必目秀才为朴,名进
士为薄邪。”盖唐人已有此论,即坡公之意也,但变声律为议论,变墨义为大义,
则於学者不为无补。然介甫之所谓“一道德”者,乃是欲以其学使天下比而同之,
以取科第。夫其书纵尽善无可议,然使学者以干利之故,皓首专门,雷同蹈袭,
不得尽其博学详说之功,而稍求深造自得之趣,则其拘牵浅陋,去墨义无几矣,
况所著未必尽善乎?至所谓“学术不一,十人十义,朝廷欲有所为,异论纷然,
莫肯承听”,此则李斯所以建焚书之议也,是何言欤!
    既罢明经、诸科,乃用其法立新科明法,以待诸科之不能改试进士者。试以
律令、刑统大义、断案,中格即取,惟尝应明经、诸科试在熙宁五年前者得试,
非此类,有司不受。既得官,又得预刑法官试,中者推恩有加。
    三年,亲试举人,初用策。旧制,进士一日而兼试诗、赋、论,谓之“三题”,
特奏名人止试论一道。至是,进士就席,有司犹循故事给《礼部韵》及题,出乃
策问也。
    叶祖洽对策言,祖宗多因循苟简之政,陛下即位,革而新之。初考为三等,
覆考为五等。上令宰相陈升之面读,以祖洽为第一。考官苏轼疾其阿谀,因拟进
士策一篇以进。
    是年,南郊赦书,访求节行才识学术之士,诸路监司以刘蒙等二十一人应诏,
送舍人院试,而命以官。
    熙宁初,诏:“进士、诸科经仁宗朝殿试,或进士、明经三举,殿试五举,
省试下,诸科五举,殿试七举,省试下,并免解。因应举授诸州司士、长史、文
学、助教、参军,不理选限。年未六十,注权入官。”三年,又诏:“景五年
以前礼部试下,进士一举、诸科二举,年六十五,若递加一举,则不限年,州县
以名闻,特与推恩。府、监举人以京朝官二人保识。进士七举、诸科八举、年四
十、礼部尝奏名者,并特赴殿试,惟河北、河东、陕西三路各减一举以优之。旧
止试论,至是,如进士试时务策一道。自同五经出身而降为九等,上等注官,次
守选,次遇郊注官,及不理选限各有差。”
    诏:“诸州举送、发解、考试、监试官,凡亲戚若门客毋得试於其州,类其
名上之转运司,使与厅者同试,率七人特立一额以解,不用其所避州解额。”
    五年,诏宗室非袒免亲,许应举补官。
    十年,始立宗子试法:凡祖宗袒免亲已命者,附锁厅试;非袒免以外,例许
应举,国子监、礼部皆别试、别取,十人取五,试者虽多,解过五十人。廷试
策问与进士同,而别考累举不中,年及四十以闻,而录用之。
    六年,诏进士、诸科及选人、任子并令试断案、律令大义或时议,始出官。
其後又诏进士第一人以下并试。初,诏自三人以下始令试法,中书习学练亨甫言:
“高科任签判及职官,预一州之事,其於习法岂所宜缓?前此试刑法者,世皆指
为俗吏。今朝廷推恩既厚,而应者尚少,若高科不试,则人不以为荣矣。”乃诏
悉试。
    帝因言近世士大夫多不习法令,吴充曰:“汉儒陈宠以法律讲受,徒众常数
百人。有律学在六学之一,後来缙绅,多耻此学。明法一科又徒能诵其文,罕通
其意。近岁将补官者,必聚而试之,此有以见恤刑之意。”
    旧制,进士诸科以甲次高下率钱期集,贫者或称贷。是年,始赐钱三千缗为
期集费。
    旧制,新进士入谢,进谢恩银百两。至是,罢之。
    八年,颁王安石《诗》、《书》、《周礼》义於学官,谓之《三经新义》。
    先是,安石奏学官试文,且言黎亻先、张谔文胜而违经旨,帝曰:“今谈经
者人人殊,何以一道德?卿有所著,其以颁行,使学者归一。”安石曰:“已令
陆佃、沈季长训释《诗义》矣。”帝曰:“佃辈信能发明奥旨乎?”安石曰:
“虽命之训,而臣实商度也。”
    旧制,开封府发解三百馀额,国子监额不及其半。至是,合试而通取之。
    九年,殿试进士。初,覆考官陈泽等考上一甲文卷失当,赎金有差。诏自今
唱名尽四甲,而礼部正奏名上十人,未与者奏听裁决。
    元丰元年,诏开封府、国子监举人并试,通取解额。其诸州不满百人者,令
漕司取便近州各用本所额,就一州考取。御史黄廉言:“别试所解试业《诗》者
十人而取至四五,《书》之一经止取一人,等之业文,不应能否相绝如此。愿分
经立额,均收其长。”诏自今《诗》、《易》悉占三分,《书》二分,《周礼》、
《礼记》通二分。又言:“朝廷多用讲官考试,诸生在学,熟知其平时议论趋向,
则试文易投其好,而远士往往见黜。考官用监学讲授人。”诏差官日取裁。知
谏院黄履言:“诸科旧试记诵,故口授为传义,重其法禁。今大义须文,岂容口
授?而重法如故,仍酿立告赏,证左又皆其徒,虑有诬枉,请改立法。”从之。
    五年,先是,帝见黄裳所为文,爱之。至是,礼部奏进士,有裳名。及进读
试策,在前列者皆不称旨。命求裳名,至未甲始见,乃擢为第一。考官以高下失
实赎金。
    八年,济、博、棣三州诸科举人诉於礼部,言:“诸科旧额多归进士,仅有
存者,又有以尽解新科明法。今试而中,无额可解。”於是常留诸科旧额十分之
一,以待不能改业者。
    知徐州苏轼上言,乞为京东西、河北、河东、陕西五路之士别开仕进之门。
(事见《胥吏门》)
    哲宗元二年,更科场法。进士分四场:第一场试本经义二道,《语》、
《孟》义各一道,第二场赋及律诗各一首,第三场论一道,四场子史、时务策二
道。经义进士不兼诗赋人许增治一经,诗赋人兼一经。以《诗》、《礼记》、
《周礼》、《左氏春秋》为大经,《书》、《易》、《公羊》、《梁》、《仪
礼》为中经,愿习二大经者听,不得偏占两中经。
    尚书省言:“近岁承学之士闻见浅陋,辞格卑弱,患在治经者专守一家,不
识诸儒传记之说,为文者唯知解释,不通声律体要之学,深虑用之文从此遂息。
兼一经之内,可以为题者无几,有司所试,多其平日已尝宿为,若非议而更之,
必且大弊。”而礼部请置《春秋》博士,进士专为一经。又侍御史刘挚奏:“国
朝取士,试赋、论、策,更百馀年,号为得人。熙宁初,以章句破碎大道,乃罢
诗赋而改试以经,可谓知本。然今之治经,大与古异。专诵熙宁所颁新经、《字
说》,佐以庄、列、释氏之书,试者累辈百千,概用一律,其中虽有真知圣人本
指,该通先儒旧说,与时尚不合,一切捐弃。且诗赋、经义,均之以言取人,贤
否邪正,未可遽判。第从有司去取较之,诗赋有声律法度,故工拙易见,所从命
题者广,故寡重复;经义命题不出此书,既可夙具,稍更数试,题多重出,既格
律不严,难以一见判其高下,或时得窃他人之文以为已作。此於取弃难易之,
科第当否,由之以分。愿复诗赋,与经义兼行,其解经通用先儒传注及自已之说,
禁用字解、释典,以救文弊,亦使学者兼通他书,稍至博洽。”又言:“近制,
明法举人试律令大义及断案,谓之‘新科明法’,中其选者,吏部即注司法,叙
名在进士及第人之上。古者治本礼义,而刑法仅以助之。旧制,刑法最为下科,
然必责之兼经,则犹古者先德後刑之意也。今新科罢兼经,专试刑书,又所取比
旧猥多,调拟之法失其次序。欲加试《论语》、《孝经》大义,仍裁半额,注官
并依科目次序。”诏近臣集议以闻。
    左仆射司马光言:“取士之道,当先德行,後文学;就文学言之,经术又当
先於词采。神宗罢赋、诗及诸科,专用经义、论、策,此乃复先王令典,百世不
易之法。但王安石不当以一家私学,欲盖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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