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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部分

文献通考1-第10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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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观、陈东、尹享、邓肃相望得赐,而天下知所乡矣。

    ●卷三十二·选举考五
    ○举士
    高宗建炎元年,诏曰:“国家设科取人,制爵待士,岁月等阴阳之信,法令
如金石之坚。顷缘寇戎侵犯京邑,爰致四方之隽,已愆三岁之期,比申饬於攸司,
涓上春而明试,深虞道阻,宽伫浃旬。而驻跸行宫,时巡方岳,非若中都当远近
之会,可使四方得道里之均。特从权宜,创立规制,分礼闱之奏额,就诸路之漕
台,俾谨择於考官,用精於实学,士省劳费,乡誉髦,悉预计偕,以俟亲策,
敷告多士,咸体至怀。诸道令提刑司选官,即转运置司州军引试,使副或判官一
人董之。河东路附京西转运司;国子监、开封府人就试於留守司,御史一人董之,
国子监人愿就本路试者听。”
    《朝野杂记》:“建炎二年,王唐公为礼部侍郎,建言复以词赋取士,自绍
兴二年科场始。曾侍御统请废经义而专用词赋,上意乡之,吕元直不可而止。十
三年,国学初建,高抑崇司业言:‘士以经术为本,请头场试经义,次场试诗赋,
末场试子史论、时务策各一首。’许之。十五年,诏经义、诗赋分为两科,於是
学者竞习词赋,经学浸微。二十六年冬,上谕沈守约曰:‘恐数年之後,经学遂
废。’明年二月,诏举人并兼习两科(内大小经义共三道)。三十一年,言者以
为老成经术之士,强习辞章,不合音律,请复分科取士,仍诏经义合格人有馀材,
许以诗赋不足之数通取,不得过三分,自今年太学公补试行之,迄今不改。先是,
举人既兼经义、诗赋、论、策,因号四科,然自更制以後,惟绍兴十四年、二十
九年两行之而止,盖举人所习已是为二,不可复合矣。”
    按:熙宁四年,始罢词赋,专用经义取士,凡十五年;至元元年,复词赋
与经义并行;至绍圣元年,复罢词赋,专用经义,凡三十五年;至建炎二年,又
兼用经、赋。盖熙宁、绍圣则专用经而废赋,元、建炎则虽复赋而未尝不兼经,
然则自熙宁以来,士无不习经义之日矣。然元初,始复赋,欲经、赋中分取人,
而东坡公上疏言:“自更法以来,士工习诗赋者,十人而七。欲朝廷随经、赋人
数多少,各自立额取人。”则知当时士虽不习诗赋者十五年,而变法之馀,一习
即工且多矣。至建炎、绍兴之,则朝廷以经义取士者且五六十年,其兼用诗
赋才十馀年耳。然共场而试,则经拙而赋工;分科而试,则经少而赋多。流传既
久,後来所至场屋,率是赋居其三之二,盖有自来矣。
    二年,诏:“下第进士,六举曾经御试、八举曾经省试、并年四十以上,四
举曾经御试、五举曾经省试、并年五十以上,河北、河东、陕西举人数内,特各
减一举,元符以前到省两举者不限年,一举者年五十五已上,诸道转运司、开封
府皆以名闻,令直赴廷试。”
    按:仁宗嘉二年,廷试始免黜落,然则自後凡经御试者,无不出官之人。
熙、丰年,亦尝有曾经御试推恩之令,盖为嘉二年御试不中者设也。今中兴
之初,复有此令,则自建炎上距嘉以前,盖七十馀年,岂复有曾经御试之人乎?
又恐是特为科试入下等,不理选限、未出官者而设,盖此曹亦谓之曾经御试,故
令其再试而官之,以示优渥之恩。史志所载不明,当考。
    是年,亲试举人於行都,赐进士李易以下四百五十馀人,第一人左宣教郎,
二人、三人左宣义郎,馀推恩有差。特奏名第一人附第二甲,入五等者亦予调官,
川、陕、河北、京东正奏名不赴者一百三人,即家赐第。皆龙飞特恩也。
    故事,廷试上十名,御药院先以文卷奏御定高下。上曰:“取士当务至公,
考官自足凭信,岂容以一人之意更自升降?”诏自今勿先进卷子。
    绍兴元年,以岁当明堂,复诏诸道类试,择宪、漕或帅守中词学之人总其事,
使精选考官。於是四川宣抚处置使张浚始以便宜令川、陕举人即置司州试之。
    侯延庆言:“用兵以来,太学既罢,青衿解散,文籍沦坠。今诸道州军进士
已有定额,独行在职事及务官随行有服亲及门客,往往乡贡隔绝,请立应举法,
以国子监进士为名。”诏从之,令转运司附试。是年,德音:“应该恩免解举人,
值兵毁失公据者,召京官二员委保,所在州军给据讫,仍申部注籍。”
    二年,亲策进士张九成等。时凌景夏为第二,吕颐浩言,景夏词实胜九成,
请更第一。上曰:“士人初进,便须别其忠佞。九成上自朕躬,下至百执事,
言之无所畏避。”乃擢首选。九成以类试及亲策俱第一,特进一官。四川类试
正奏名第一人,依殿试第五人恩例。
    九年,诏:“陕西久陷伪境,与四川类试,必不能中程式。其令礼部措置,
别号取放。”川、陕分类试额自此始。
    御史中丞廖刚言:“国朝三岁一举,每以今年大礼,明年科场,又明年省、
殿试为准,故注授人先後到部,不至搀并。今科试、明堂同在嗣岁,省司财计难
以应办,一不便也。近岁初官待阙,率四五年,若使进士,荫人同时差注,二不
便也。更展一年,则旧制合矣。”天子是其议,其来年诏曰:“三岁宾兴之制,
肇自治平,爰暨累朝,遵为彝典。顷缘多故,氵存展试期,致取士之年当宗祀,
而入仕之众并集铨曹,攸司困供亿之繁,多士兴滞留之叹。宜从革正,用复故常,
庶蒇事惟均,有便於国,调官无壅,亦便尔私。其绍兴十年,诸州依条发解,於
绍兴十二年正月省试,三月殿试。自後科场示此为准。”
    十三年,初立同文馆试。凡在行朝,去本贯及千里以上者,许附试国子监。
    诏:“祖宗旧法,诸路州军科场,并限八月五日锁院。缘福建去京远,遂先
期用七月;川、广尤远,遂用六月。今福建、二广趋京不远,恐试下举人冒名再
试他州,可依限八月初五日锁院。”
    旧诸州皆以八月选日试士,举人有就数州取解者。至是,诏诸道发解并以中
秋日引试,四川则用季春,而仲秋类省焉。
    太学博士王之望言:“举人程文,或纯用本朝人文集数百言,或歌颂及佛书
全句,旧式皆不可考。建炎初,悉从删去,故犯者多。”诏申严行下。
    十九年,诏:“自今科试前一岁,诸州军及属县长吏籍定合应举人,以次年
春县上之州,州下之学,核实引保,赴乡饮酒毕,送试院。其临期投状射保者,
皆勿受。”
    自熙、丰,程颢、程颐以道学倡於洛,海内皆师归之。中兴以来,始盛於
东南,士子科举之文稍祖颐说。先是,陈公辅上疏诋颐学,乞行禁绝,而胡寅辨
其非。至绍兴末年,正字叶谦亨上言:“向者朝论专尚程颐之学,士有立说稍异
者,皆不在选。前日大臣则阴右王安石,稍涉颐学,一切摈弃。程、王之学,时
有所长,皆有所短,取其合於孔、孟者,皆可以为学也。”上曰:“赵鼎主程颐,
秦桧主王安石,诚为偏曲。”诏有司自今毋拘一家之说,务求至当之论。道学之
禁,至是稍解矣。
    礼部侍郎周葵言:“科举足以取士。近年主司迎合大臣之意,多取经传之言
可为谀佞者,以为问目,学者因之,专务苟合时好。如论伊尹、周公,则竞为归
美宰相之言;《春秋》讥贬失礼,则指为褒称之事。悖戾圣人之意,大率类此。
至於前古治乱兴亡之变,以时忌绝口不道,後生晚辈往往不读史书。望诏有司选
通经博古之士,置之上游;其穿凿迎合,议论乖僻,不合体式者,皆行黜落;若
矫枉过正,不顾所问,务为诋讦者,亦复勿取。”从之。
    二十五年,上谓辅臣曰:“往年秦埙对策,皆桧、喜语,有司拟为第一,
朕抑第三,不使与寒士争。今可举行祖宗故事,应礼部举人内有权要亲族者,
并令覆试。仍追夺埙出身,改曹冠等七人阶官并带‘右’字,馀并放。”
    二十七年,先时蜀士赴殿试不及者,皆赐同进士出身。上念其中有俊秀能取
高第者,不宜皆下列,至是,先期谕都省,宽展试日以待。宰相沈该奏:“天
时向暑,临轩非便。请後至者臣等策之,中书定高下。”上曰:“三年策士,朕
岂惮一日之劳邪?”及唱第,王十朋为首,第二人阎安中,第三人梁介。安中、
梁介皆蜀士也。上大悦。
    二十九年,孙道夫侍经筵,一日,极论四川类试请托之弊,请尽令赴礼部。
上曰:“後举但当遣御史监之。”道夫持益坚,事下国子监,祭酒杨椿曰:“蜀
去天万里,可使士子涉三峡、冒重湖邪?欲革其弊,一监试得人足矣。”遂诏监
司守ヘ宾客力可行者赴省,馀不在遣中。是岁,四川类省试,始降敕差官。四川
类省试第一人恩数,初,视殿试第三人,赐进士及第,优之也。後以何耕对蜀人
才策,为秦桧所怒,乃改礼部类试第一等人并赐进士出身,自是无有不赴御试者。
惟上不亲策,则类省试第一人恩数如旧,第二、第三人皆附第一甲,九名已上附
第二甲焉。
    孝宗隆兴元年,诏:“应令人代名及为人冒名赴省者,各计所受财依条外,
并永不得应举。”
    省试旧以十四人取一名,隆兴初,建、剑、宣、鼎、洪五州进士,三举实到
场者,皆以覃恩免解。有旨增省额百人,遂以十七人取一人,而四川类省试则十
六人取一名,後不复改。
    容斋洪氏《随笔》曰:“黄鲁直以元三年为贡院参详官,有书帖一纸云:
‘正月乙丑,锁太学,试礼部进士四千七百三十二人;三月戊申,具奏进士五百
人。’乃是在院四十四日,而九人半取一人,视今日为不侔。”
    臣僚言:“科举之制,州郡解额狭而举子多,漕司数宽,士往往舍乡贯而图
漕牒。乞申严诈冒之禁,立为中制。”从之。四年,乃裁定牒试法,文武臣添差
官,除亲子孙外,并罢;其行在职事官,除监察御史已上,并不许牒试。
    乾道六年,诏自今诸道试官,皆隔一郡选差。後又令历三郡合符,乃听入院,
防私弊也。
    七年,虞允文请辛巳以来归正人,依仿祖宗陕西、河北赴南省试,别立号取
人。从之。
    八年,礼部尚书胡沂、郎官萧国梁造贡籍成,上之,凡诸道举人乡贯、治经、
三代、年甲、举数悉备。
    淳熙二年,御试。上尝谓辅臣,欲令文士能射御,武臣知诗书,命讨论殿最
来上。至是,唱第後之二日,上御殿,引按文士詹癸以下一百三十九人射艺,
新制也。翌日,又引文士第五甲及特奏名一百五十二人。其日,进士俱衤阑笏入
殿起居,易戎服,各给箭六,弓不限斗力。射者莫不振厉自献,多命中焉。凡三
箭中帖为上等,正奏第一人转一官,与通判,馀循一资;二箭中帖为中等,减二
年磨勘;一箭中帖及一箭上垛为下等,一任回不依次注官。上四甲能全中者取旨,
第五甲射入上等注黄甲,馀升名次而已。特奏名第五等人射艺合格与文学,凡不
中者并赐帛。
    六年,诏:“特奏名自今三人取一,在第四等以前,馀并入第五等。其末
等纳敕者旧许再试,今止许一试。旧免解人有故不入试者,理为一举,今不理。
潜藩及五路旧升甲者,今但升名。”其後又许纳敕三次,为定制焉。
    容斋洪氏《随笔》曰:“唐开元中,国子祭酒杨言:‘窃见流外出身每岁
二千馀人,而明经、进士不能居其什一,则是服勤道业之士,不如胥吏之得仕也。
若以出身人太多,则应诸色裁损,不应独抑明经、进士。’当时以其言为然。淳
熙九年,大减任子员数,是时,吏部四选开具,以三年为率,文班进士大约三四
百人,任子文武亦如之,而恩幸、流外盖过二千之数,甚与开元类也。”
    十一年,御试。时进士试策,薄暮未纳卷者三,奉旨赐烛。既而侍御史刘国
瑞言:“宫庭之,自有火禁,贡举之条,不许见烛。虽圣恩宽厚,假以须臾,
窃恐玩习成风,浸隳法制。其纳卷最後者,请下御试所降黜。”从之。旧例,廷
试举人至暮者许赐烛,然殿深易黑,日昃则殿上烛出矣。凡赐烛,正奏名降一甲,
如在第五甲,降充本甲末名;特奏名降一等,如在第五等,与摄助教。举人试艺
於省闱及国子监、两浙转运司者,皆禁烛。
    十四年,御试得进士王容以下。上天姿英明,大廷策士,多自升黜,不尽由
有司。是举,王容盖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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