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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9部分

文献通考1-第12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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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序而采公言,庶其可以择才庇民也。”诏:“内外待制、大中大夫以上,岁举
再历通判资序、堪任知州者一人,籍於吏部。遇三路及一州而四县者,其守臣有
阙,先差本资序人,次案籍以及所荐者。”八月,殿中侍御史韩川言:“近委大
中大夫以上岁举守臣,而荐所不及,虽课入优等,皆未预选,此倚荐以为信也。
然大中大夫以上,率在京师,唯驰骛请求、因缘宛转者,常多得之。迹远地寒,
虽历郡久,治状著,课入上考,偶以无荐,则反在通判下,不许入三路及四县州。
且州以县之多少而分简剧,亦为未尽。盖繁简在事不在县,固有县多事不繁,亦
有县少事不简者。愿参以考绩之实,著为通令,仍不以县之多少而为简剧。”诏
吏部立法以闻。已而岁举积多,吏部无阙以授。四年,遂罢大中大夫以上岁举法,
唯奉诏乃举焉。
    绍圣元年,吏部侍郎彭汝砺乞:“稍责吏部甄别能否,凡京朝官才能事效苟
有可录,尚书暨郎官铨择而以名闻,三省分三年考察之,高则引对,次即试用,
下者还之本选。若资历、举荐应入高,而才行不副,许奏而降其等。凡皆略许出
法而加升绌,岁各毋过三人。”
    徽宗政和六年,臣僚言知县、县令凡百七十馀阙,无愿注者。命吏部措置。
已而吏部取在选应入者,随其资序,自上而下,不以愿否,径有差注,如硬差法,
遂有贯户福建而强注四川者。明年,上知其远难赴,特许便乡差注,路虽远,毋
过三十驿;已注者听改注。
    重和元年,臣僚言:“八路定差,岁久弊多,尝究其原,在付非其人,而又
举职不专也。且四选之在吏部,尚书、侍郎专总其事,而八路则委之转运。既以
军储、吏禄、供馈、支移为已责,而差注视为末务,乃付之主管文字官。其人又
以稽考簿书、检勘行移为先,而不复究心差注,乃付之士案,率吏胥拟定,而佥
厅特视成书判而已,几何而不废法哉!比年以来,贿赂公行,随其厚薄为注阙之
高下。甚者曰:‘某阙供给厚,遗我一季之得,则可差矣;某地圭租优,归我一
科之资,则以汝往矣。’苟贱不廉之士,亦增赇以市,而取偿於至官之後。间有
刚正而无赂者,则定差之牍,脱漏言词,隐落节目,暨其上部,必致退,待其
参会重上,已半岁所矣。士大夫以身在八路,势须畏忌,若必投诉,是诉所莅监
司也,以是阙多而不调者众。宜督察典领之官,岁终取吏部退难有无、多寡为之
课而赏罚之,可以公拟注而绝吏赇。”从之,仍立为法。
    升改、荐任之法,选人用以进资改秩,京朝官用以升任,旧悉有制。自熙宁
後,又从而损益之,故举皆限员,又岁又分举,制益详矣。
    先时,选人应改官,必对便殿。旧制,五日一引,不过二人,其後待次者多,
至有逾二年乃得引。帝悯其留滞,至元丰四年,乃诏每甲引四人以便之。
    熙宁四年,定十六路提点刑狱岁举京官、县令额:京东西、河东、淮南路,
京官七人,职官三人,县令五人,成都府、梓州、江南东西路,京官五人,职官
三人,县令四人;福建、利州、荆湖南北、广南东西路,京官四人,职官三人,
县令二人;夔州路,京官三人,职官二人,县令二人。
    六年,诏察访官举京官、职官、县令者,河东、两浙十二人,馀路十人,升
陟不限数。
    选人任中都官者,旧未有荐举法。至是,诏其属有选人六员者,岁得举三员。
又定提举市易司岁举京官五员。
    元元年,岁举升陟始立额,如举改官及职、令之数。复通判举法。诏岁举
京官、县令各一员,仍间迭而举。用孙觉言,吏部选人改官,岁以百人为额。
    绍圣元年,右司谏朱勃言:“选人初受任,虽有能者,法未得举为京官;而
有挟权善请求者,职官、县令举员既足,又并改官举员求之。”诏历任通及三考,
而资序已入幕职、令录,方许举之改官。又言:“选人改官岁限百人,而元变
法,三人为甲,月引三见。积累至今,待次者亡虑二百八十馀人,以数而计,历
二年三季始得毕见。请酌元丰令增损之。”诏依元丰五日而引一甲,甲以三人,
岁毋过一百四十人,俟待次不及百人,别奏定。
    大观四年,裁减国学长贰岁举改官而立之数,大司成十五员,祭酒、司业各
八员。
    政和三年,尚书省修立改官格:“承直郎至登仕郎六考,将仕郎七考,有改
官举主而职司居其一,即与磨勘;如因坐公私愆犯,各随轻重加考及举官有差。”
从之。
    七年,臣僚言:“官冗吏员增多,本因入流日众。熙宁郊礼,文武奏补总六
百一十一员;元丰六年,选人磨勘改京朝官总一百三十有五员。近考之吏部,政
和六年,郊恩奏补约一千四百六十有奇,选人改官约三百七十有奇。其来既广,
吏员益众,欲节其来,惟严守磨勘旧法,不可苟循妄予而已。且今之磨勘,有局
务减考第者,有用远减举官者,有用酬赏比类者,有因大人特举者,有因事到
阙而不用满任者,有约法违碍许先次而改者,凡皆弃法用例。法不能束,而例日
益繁,苟不裁之,将又倍蓰於今而未可计也。请诏三省若吏部:旧有正法,自当
如故,馀皆得用例。”诏:“惟川、广水土恶弱之地,许减举如制,馀悉用元
丰法从事,其崇宁四年之制勿行。”
    高宗建炎初,诏即驻跸所置吏部。时四选散亡,名籍莫考,始下诸道州、府、
军、监,条具属吏寓官之爵里、年甲、出身、历任、功过、举主、到罢月日,编
而籍之。
    诏:“京畿、京东西、河北、河东士夫在部注授,虽铨未中而年及者,皆听
注官。”二年,诏:“京官赴行在者,令吏部审量,非政和以後进书颂及直赴殿
试之人,乃听参选。在部知州军、通判、签判及京朝官知县、监当,旧以三年为
任者,令权以二年为任,兵休仍旧。”以赴调者萃东南,选法留滞故也。
    四年,言者论:“近世铨衡之官,守法不立。自京、黼用事,有诣堂及吏部
阙者,判一‘取’字,虽已注人,亦夺予之,甚至部有佳阙,密献以自效。为寒
远患,逾二十年。望明戒吏部长贰,自今堂中或取部阙,并须执守,得供报。”
从之。
    绍兴元年,诏馆职选人到任及一年,通理四考,并自陈改官。
    选人改官,旧无定数。绍兴以後,多不过九十人、少或至五十人(绍兴二十
年,八十八人;二十五年,六十八人;三十年,七十四人;三十一年,五十人),
捕盗及职事官皆不在数。三十二年,遂至一百十三人。孝宗患之,隆兴元年四月,
诏以百员为额。乾道三年七月,又通四川为百二十员。七年十月,有司请不限员,
奏可,时虞丞相当国也。淳熙初,上以官冗,稍严升改之令,於是六年引见改官
不及七十员,而捕盗在焉。周洪道为吏部尚书,七年二月,因请以七十员为额。
是年四月,又增八十员,职事官并引见改官六十五人,四川换给一十五人,特旨
改官不与。十三年三月,又诏职事官改官在八十员岁额之外。自是岁改京官者仅
百员,今遂为永制。奏举京官,祖宗时无定数,有其人则举之。太平兴国後,诸
州通判亦得举京官。熙宁中,取以为提举常官员数。元中,尝暂复之。至绍圣
又罢。淳熙六年九月,上以岁举京官数滥,命给舍、台谏议之。王仲行、傅希吕
时兼给事中,乃请六曹、寺、监(户部右曹郎官同)岁减举员三之一,诸路监司
减四之一,礼部、国子监长贰减三之二,前执政岁减二员,诸州无县者岁止一员。
岁终不除运副,而判官补发者不理为职司。奏可。庆元元年十一月,复诏判官补
发副状,理为职司。又诏职司状不得用二纸,用姚察院愈奏也。在京选人,旧无
外路监司荐举。渡江後,诏以六部长贰作职司。乾道七年九月,罢之。惟馆学官
通理四考,不用举主改官,盖累圣优贤之意。
    二年,吕颐浩言:“近世堂除,多侵部注,士人失职。宜仿祖宗故事,外自
监司、郡守及旧格堂除通判,内自察官、省郎已上、馆职、书局编修官外,馀阙
并寺监丞、法寺官、六院等,武臣自准备将领、正副将已上,其部将、巡尉、指
使以下,并归部注。”从之。
    三年,右仆射朱胜非等上《吏部七司敕令格式》一百八十八卷。自渡江後,
文籍散佚,会广东转运司以所录元丰、元吏部法来上,乃以省记旧法及续降指
挥,详定而成此书。
    五年,诏:自今注拟,并选择非老疾及不曾犯赃与不缘民事被罪之人。时建
议者云:“州县亲民,莫如县令。今率限以资格,虽贪懦之人,一或应格,则大
官大职得以自择。请诏监司、郡守条上剧邑,遴选清平廉察之人,如前日预十科
之目者为之。”
    二十二年,右谏议大夫林大鼐上言曰:“中兴之初,恩或非泛,人得侥幸,
有以从军而改秩者,有以捕盗而改秩者,有以登对而改秩者。今则朝廷无事,谨
惜名器,改秩无他,惟有荐举一路,而贪躁者速化,廉静者陆沉。臣欲取考第员
数增减以便之,增一任者减一员,十考者用四,十二考者用三,十五考者用二。
如减举法行,须实历县令,不得仍请岳祠。其或负犯殿选,自如常坐。士有应此
格者,行无玷阙,年亦蹉跎,无非孤寒老练安义分之人。望付有司条上,以弭奔
竞。”议者以进士登科、门荫子弟,才沾一命,不复参部,多于堂除,有紊铨法。
诏禁之。
    二十九年,敕令所删定官闻人滋请:“凡在官者历任及十考已上,无公私过
犯,虽举削不及格,许降等升改。或疑其太滥,则取吏部累年改官酌中人数,立
为限隔,举状、年劳,参酌并用。”於是天子以其议下近臣,而中书舍人洪遵、
给事中王希亮等上议曰:“自一命已上仕於州县之间,虽有真贤实廉,势不能自
达於上,故为之立荐举之法。必使之历任六考,所以迟其岁月而责其赴功,必使
之举官五员,所以多其保任而必其可用。若举之而非其人,有才而不见举,是则
监司、郡守之罪,而非法之不善也。今如议臣所请,则有力者惟图见次,无才者
苟冀终更,率不过出官十馀年,可以坐待京秩,此不可一也。今欲酌每岁改官之
员,减其分数,以待无举削者,则当被举之人,必有失职淹滞之叹,此不可二也。
京官易得,驯至郎位,任子之恩,愈不可减,非所以救末流之弊,此不可三也。
夫祖宗之法,非有大害未易轻议,今一旦取二百年成法而易之,此不可四也。臣
以为如故便。”滋议遂寝。
    三十一年,诏:“初官有出身三考,无出身四考,方听受监司、郡守京削之
荐。”
    三十二年,吏部侍郎凌景夏言:“国家设铨选以听群吏之治,其掌於七司,
著在令甲,则所守者法也。今升降於胥吏之手,有所谓例焉。长贰有迁改,郎曹
有替移,来者不可以复知,去者不能以尽告。索例而不获,虽有强明健敏之才,
不复致议;引例而不当,虽有至公尽理之事,不复可伸。货贿公行,奸弊滋甚。
尝睹汉之公府则有辞讼比,以类相从,使不良吏不得生因缘;尚书则有决事比,
以省请谳之弊。比之为言,犹今之例。臣谓今吏部七司亦宜许置例册,凡换给之
期限,战功之定处,去失之保任,书填之审实,奏荐之限隔,酬赏之用否,凡经
申请,或白堂,或取旨者,每一事已,命郎官以次拟定,而长贰书之於册,永以
为例。每半岁则上於尚书省,仍关御史台而详焉。如是,则巧吏无所施,而铨叙
平允矣。”
    先是,刘珙为吏部员外郎,有才智善,摘检奸弊。一日,命中庭张幕设案,
置令式其中,使选集者得出入纟番阅,与吏辩,吏愕眙不能对。时议翕然称之。
    孝宗隆兴元年,诏:“选人历十二考已上,无赃私罪,与减举主一员。”
    用闻人滋之言也。旧举主须员足,乃以其牍上,若举主物故或罢免则不计。
故有得荐牍十馀而不克磨勘者。淳熙中,始有逐旋放散之令,人皆便之。
    乾道二年,令科举前一岁,量留司户、薄、尉、职官、教官窠阙,以待黄甲
进士。又诏:“见任在京监当、六部架阁等,如系京朝官以上,须实历知县一任,
始听关升。通判资序初改秩者,如之。”是时多以堂除理实历,越次关升,故有
斯诏。
    先是,有出身人许注教官,理为作县。是岁,诏:“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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