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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3部分

文献通考1-第13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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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度、观察使者。方镇既崇,名礼当异,每岁考绩,亦请奏裁。其非节度、观察
等州府长官,有带台省官者,请不在此限。”
    宪宗元和二年,中书门下举今年正月赦文上言:“国家故事,於中书直具员
簿,以序内外庶官。爰自近年,因循遂废,清源正本,莫急於斯。今请京、常参
官五品以上前资、见任,起元和二年,量定考数,直具员簿。应诸州刺史,次赤
府少尹,次赤令、诸陵令、五府司马,及东宫官除右左庶子、王府官四品已下,
并请五考。其台官先定月数,今请侍御史满十三月,殿中侍御史满十八月,监察
御史依前一十五个月与转。三省官并三考外,馀官并四考外,其文武官四品已下
并五考商量与改。尚书省四品已上,馀文武官三品已上,缘品秩已崇,不可限以
此例,须有进改,并临时奏听进止。其权知官,须至两考,然後正授;未经正授,
不得用权知官资改转。其中缘官阙要人,及缘事须有移者,即不在常格叙迁之限。
诸道及诸使、副使、行军司马、判官、参谋、掌书记、支使、推官、巡官等,有
敕充职掌,带检校五品已上官及台省官,三考与改转,与官四考与改转。”
    李渤为考功员外郎,岁终当考校自宰相而下升黜之名第,其考,以宰相段文
昌等为下考。奏入不报。会渤请急,冯宿领考功,以:“考课令取岁中善恶为上
下,郎中校京官四品以下黜陟之由,三品以上为清望官,岁进名听内考,非有司
所得专。渤举旧事为褒贬,违朝廷制,请如故事。”渤议遂废。
    十四年,考功奏:“今後应注考状,但直言某色行能、某色异政,或树劳效,
或推断纠举,便书善恶,不得更有虚美闲言。注考并不得失於褒贬,如违,据所
失轻重,准令降书考官考。又准敕:御史台分察,及诸道观察使访察官吏善恶功
过,具状报考功。近日都不见牒报。今後诸司不申报者,州府本判官便与下考。”
从之。
    宣宗大中五年,吏部奏:“刺史、县令如赋税毕集,判断不滞,户口无逃散,
田亩守常额,差科均平,廨宇修饰,馆驿如法,道路开通之类,皆为寻常职分,
不合计课。自今後但云所勾当常行公事,并无败阙。唯职分乖缺及开田、招户、
辨狱、雪冤及新制置之事,则任录其由申上,亦须简要,不得繁多。又近年以来,
刺史皆自录课绩申省,务者则张皇其事,谦退者则缄默不言。今後其巡内刺史,
请并委本道观察使定其考第,然後录申,本州不得自录课绩申省。又州府申官人
覆得冤狱,书殊考者,其元推官人多不惩殿,或云‘书考日当书下考’,至时又
不提举。请自今以後,书辨狱官人殊考日,便须书元推官下考;如元推官自以为
屈,任经廉使及台省陈论。其官人先有殿犯,官长断云‘至书考日与下考’者,
如至时不举,其本判官当书下考。其所申到下考,省司校其所犯,如与令式相符,
便校定申奏,至敕下後,并须各牒州府。又近日诸州府所申奏录课绩,至两考三
考以後,皆重具从前功课申省,以冀褒升。省司或检勘不精,便有侥幸。今後不
得更具从前功绩申上。又近日诸州府所申考解,皆不指言善最,或漫称考秩,或
广说门资,既乖令文,实为繁弊。今後如有此色,并请准令降其考第。从前以来,
应得考之人,并给考牒以为凭据。近年考事容易,给牒不一。或一人考牒,数处
请假;或数年之後,方始来请。自今以後,校考敕下後,其得殊考及上考人,省
司便据人数,一时与修写考牒,请准吏部告身及礼部春关牒,每人各出钱收赎,
其得殊考者出一千文,上考者出五百文,其钱便充写考牒纸笔杂用。以前件事条
等或出於令文,或附以近敕,酌情揣事,不至乖张。谨并条例进上。”奉敕依。
    周世宗显德五年,尚书考功奏:“奉新敕:‘起今年正月一日後授官,并以
三周年为限,闰月不在其内者。’当司所书校内外六品以下赴选官员考第,今後
以一周年校成一考,如欠日不计,限满三周年校成三考;如考满後未有替人,在
任更一周年与成第四考,欠日不在计限。兼逐年月日,自上以来,课绩功过,第
二考须具经考後课绩,不得重叠计功,其末考须是具得替年月日,比类升降。自
今年正月一日以前授官到任者,准格例三十个月书校三考;今年正月一日後来授
官到任者,准新敕三周年为月限,每一周年书校一考,闰月不在其内。所有诸道
州府校考申发考帐,及当司校奏,各依前後格敕施行。”
    按:周以前皆以三十月为三考,至是,始令三周年云。
    宋太祖皇帝建隆二年,旧制,文武常参官各以曹务闲剧为月限,考满即迁,
上谓宰相非循名责实之道。会监门卫将军魏仁涤等以治市征有羡,诏并增秩,因
罢岁月叙迁之制,非有劳者未尝进秩矣。
    止斋陈氏曰:“太祖置审官院考课中外职事,受代京朝官引对磨勘,盖复序
进之制。其後稍立法,文臣五年,武臣七年(咸平五年十二月,令审官院考校京
朝官,令任及五年以上无赃私罪者以名闻,当迁其秩,诸路转运使令中书进拟。
景德三年六月,令三班院考校使臣,以七年为限)。曾犯赃罪,则文臣七年,武
臣十年(天禧三年十一月,郊赦,京朝官犯赃罪经七年者,委中书门下取旨。五
行曾犯赃罪经十年者,委枢密院取旨)。治平三年九月,诏待制以上六岁至谏议
大夫止(今太中大夫),京朝官四岁至前行郎中止(今朝请大夫),少卿、监以
七十员为额(今朝议大夫),於是始有止法。元丰四年,中书拟定磨勘转官,谏
议大夫、待制以上,自通直郎至太中大夫三年;太中大夫以上,进士八年,馀十
年(今考功令改谏议大夫为权六曹侍郎);承务郎以上至朝请大夫,进士八年,
馀十年。崇宁四年,改朝请大夫至中散大夫七年,中大夫非两制不得转太中大夫。
绍兴四年,修立承务以上四年即转奉直、朝议、中散、中奉、中大夫者七年(绍
兴八年添入中大夫)。诸朝议、奉直大夫并特恩人以八十员为额,馀如旧法。武
臣大使臣修武郎至武德大夫五年,武功大夫七年,转遥郡刺史;以後十年至遥郡
防御使止。而止法尤为严密矣。进纳人至从义郎止,吏职非泛补授至训武郎止,
枢密院人亦至训武止,三省人至朝请大夫止。已出官,不得转中大夫。内侍至武
功郎止,驸马都尉至承宣使止,而医官不过和安大夫,太史局官不过春官大夫。
横行,非战功不得除授。”
    三年,诏吏部流内铨、南曹,门下省,令议成长定格一卷,循资格一卷,制
敕一卷,凡二十二道。
    止斋陈氏曰:“选人七阶,祖宗朝以考第资历无过犯,或有劳绩者递迁,谓
之“循资”。若磨勘应格,自令、录以上(今从政郎)及六考者,皆改著作佐郎,
无出身及十考者,改大理寺丞(今宣教郎。旧宣德郎,政和改今名),其有功赏
者,减一考。若未该磨勘,循格至支使(今文林郎)及八考者,有出身人改太子
中允,馀改太子中舍(今通直郎)。其四色判官(今承直郎)及九考以上者,改
秘书丞(今承议郎),无出身人止殿中丞(今奉议郎),十二考以上改太子博士
(今奉议郎)。自仁宗始以考第改官者猥多,遂诏用帅守、通判、监司保举,以
岁改百员为额。元丰稍镌改官之额,观察判官以上改奉议郎,无出身人改通直郎;
掌书记改通直郎,支使以下一例改宣德郎。”
    先是,令文:州县官抚育有方,户口增益者,各准见户十分加一分,刺史、
县令各进考;若户口耗者,准增户法减一分,降考一等。主司因循例不进考,唯
按视缺失,不以轻重,便书下考。至是,有司上言:请以减损户口一分科内,系
欠一分以上,并降考一等;如以公事旷违,有制殿罚者,亦降一等。又置县尉,
颁《捕贼条》,给以三限,限各二十日。三限内获者,令、尉等第议赏三限不获
者,尉罚一月俸,令半之。尉三罚,令四罚,皆殿一选,三殿停官。令、尉与贼
斗而能尽获者,赐绯升擢。
    六年,诏:“诸州县官今後罢任,具治所廨舍仓库有无坏隳及所增修著为籍,
受代则书於考课之文。其损坏不完者殿一选,完葺建置而不烦民力者减一选。凡
考第之法,内外选人周一岁为一考,欠日不得成考,三考未替,更周一岁,书为
第四考。已书之绩,不得重计。”
    太宗太平兴国元年,先是,诸州掾曹及县令、簿、尉皆户部南曹给印纸、历
子,俾州郡长吏书其绩用、愆过,秩满有司详视,差其殿最。诏有司申明:其诸
州有别给公据者,罢之。继又诏申明:有司批书,凡漏书一事者殿一选,三事降
一资;及不得增减功过,阿私罔上,违事者书考之官议罪。
    端拱三年,以户部侍郎王沔、度支副使谢泌、秘书丞王仲华,同磨勘京朝官
功过;吏部侍郎张宏、户部副使高象先、膳部员外郎范正辞,同磨勘幕职、州县
官;枢密院都承旨赵、李著,左赞善大夫魏廷式,同磨勘三班。自是,考绩之
司各有条制矣。
    四年,磨勘京朝官之司曰审官院,幕职官、县官曰考课院。诏翰林学士钱若
水、枢密直学士刘昌言同知审官院事,凡京朝官考较功过,以定任使之升降,皆
其职也。又以判流内铨、翰林学士苏易简,虞部员外郎、知制诰王旦等同知考课
院。凡常调选人,流内铨主之;奏举及历任有私累者,考课院主之。
    按:考课之任,唐则属之吏部,专以考功郎中主之。宋兴之初,祖宗特重其
事,故不但委之司存,而特命清望之官同任其事,如五年之命王沔、谢泌之流是
也。至是年,始立审官院、考课院,於是专有司存。然所命同知院事者,亦皆名
流贵官为之,比唐制为重矣。
    真宗咸平四年,旧制,每郊祀推恩,百僚多获序进,谏官孙何等请罢之。至
是,诏:“郊祀礼行庆成,止加勋、阶、爵、邑,而命审官院考课朝官殿最,引
对迁秩。”京朝官磨勘始此。
    景德元年,令诸路转运使辨察所部官吏能否为三等:公勤廉、惠及民者为
上,事而无廉誉、清白而无治声者为次,畏懦贪猥者为下。四年,初令见任京
朝官及三年方得磨勘迁官,後又令京朝官在外任满三年当考课考者,附驿上状。
    仁宗尤矜怜下吏,以铨法选人有私罪皆未听磨勘,谕近臣凡衙谢弗至与对扬
失仪,旧尝论罪,其勿论。其後吏部铨引选人九人,瀛州У鹿县尉王得说历官寡
过,书考最多而无保任者,帝察其孤寒,特擢为大理寺丞。
    天圣时,诏:“自今两地臣僚,非有勋德善状,不得非时进秩;非次罢免者,
以转官带职为例。两省以上,旧法四年一迁官,今具履历听旨。京朝官磨勘年
限,有私罪及历任尝有罪,先以情重轻及勤绩与举者数奏听旨。”
    庆历三年,从辅臣范仲淹等所奏,定磨勘保任之法:自朝官至郎中、少卿,
须请望官五人保任始得迁。其後御史刘元瑜以为长奔竞,非所以养士廉耻,乃
罢之。
    八年,诏近臣言时政,翰林学士张方平言:“祖宗之时,文武官不立磨勘年
岁,不为升迁次序。有才用名实之人,或从下位便见超擢;无才用名实之人,有
守一官十馀年不改转者。其任监当或知县、通判、知州,有至数任不得迁者。故
当时人皆自勉,非有劳效,知不得进。自祥符之後,朝廷之议益循宽大,故令自
监当入知县,知县入通判,通判入知州,皆以两任为限;又守官及三年,即例得
磨勘。先朝行之,人始知恩,未见有弊。及今岁年深久,习以为常,皆谓本分合
得,无贤不肖,莫知所劝。愿陛下稍革此制,其应磨勘叙迁者,必有劳绩可褒,
或朝廷持敕择官保任者,即与转迁;如无劳绩,又不因保任者,更增展年考。其
保任之法,不当一例,应须选择清望有才识之人,即命举之。如此,则是委执政
之臣举清望官,委清望官举亲民官,官有阙员,随员数举之,又足以见圣恩急才
爱民之意也。”
    至和元年,以贾黯判流内铨。时承平日久,百官职业皆有常宪度,乐於因循,
而铨衡徒文书备具而已,黯始欲以风义整救其弊。益州推官桑泽在蜀三年,不知
其父死。後代还,举者甚多,应格当迁,方投牒自陈。人皆知其尝丧父,莫肯为
作文书。泽知不可,乃去,发丧制服,以不得家问为解。泽既除丧,求磨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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