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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部分

炎黄春秋200904-第26部分

小说: 炎黄春秋200904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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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传统的道德修身观念的普遍约束之下,人们不是作为权利主体,而是作为道德义务主体参与全部社会和政治生活的,表现为一种忘我的追求和无偿的奉献。由于缺乏基本的权利主体意识,从而否定了任何个人私利的索取。如《盐铁论》说:“古者大夫思其仁义以充其位,不为权利以充其私。”(《盐铁论·贫富》)亦如朱熹说:“仁义根于人心之固有,天理之公也;利心生于物我之相形,人欲之私也。循天理,则不求利而自无不利;徇人欲,则求得未得而害已随之。”(《孟子集注》卷一)传统的臣民观念正是以无个人主体意识的道德义务观为动力,驱使人们忠君敬长、无私奉公和无条件地献身。 
   
  三、在沉重的等级观念压制之下,形成了普遍的“尽人皆奴仆”的政治心态 
  中国号称礼义之邦,礼义有很多内容,但其核心是等级制和等级观念。“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荀子·富国》)传统政治文化认为等级规范是维护社会政治秩序的基本手段。“人无礼不生,事无礼不成,国家无礼不宁。君臣不得不尊,父子不得不亲,兄弟不得不顺,夫妇不得不欢。”(《荀子·大略》)为了强调礼的权威性,传统文化把礼上升为宇宙法则,说:“天地生之,圣人成之”,“在天成象,在地成形,如此,则礼者,天地之别也”(《礼记·乐记》)。又强调礼的规范贯穿人生之始终,“礼者,谨于治生死者也”(《荀子·礼论》)。礼的约束范围无所不包,在实际政治生活中,礼就成为具有普遍约束意义的最高法则。 
  传统中国不能说没有法制,但古代的法基本是刑律,并无近代宪法意义的法律规定。自功能言,刑律是君主施行专制统治的工具,所谓:“秉权而立,垂法而治”(《商君书·壹言》),“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管子·七臣七主》)。自内容言,刑律只规定了惩戒的律条,却没有关于个人权利的规定。所以梁启超说,中国数千年“国为无法之国,民为无法之民。……而其权之何属,更靡论也”(《论立法权》,《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九》,第103页)。自汉代始,儒家的“德主刑辅”统治范式得到统治者认可,一时儒学经典竟具有了法典功能,“《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盐铁论·刑德》),从而促成了刑法的儒学化,刑律退居礼治德化的辅助手段。《汉书…刑法志》说:“仁爱德让,王道之本也。爱待敬而不败,德须威而久立,故制礼以崇敬,作刑以明威也。”《隋书·刑法志》讲得更明确:“礼义以为纲纪,养化以为本,明刑以为助。”礼实际成为君主政治的国家基本法,等级观念则成为人们政治观念的最大桎梏。 
  等级观念从一般人伦血缘关系和政治关系中概括出几对基本关系,通过礼的规定使之规范化和模式化,如君臣、父子、夫妻、兄弟等。每一对关系都内涵着严格的等级隶属性,如“妻者夫之合,子者父之合,臣者君之合”(《春秋繁露·基义》);“子受命于父,臣妾受命于君,妻受命于夫”(《春秋繁露·顺命》)。每个人在实际社会政治生活过程中,都必然要受这几对关系的制约。人们自降生之始,就被牢牢地固着于相应的等级位置上,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生活的进程,分别进入不同角色,隶属于各种各样的主人。整个社会就是由无数个这样的等级隶属关系织结而成的关系网络,唯有君主位于这个网络的顶端。等级观念确保君主的特殊地位,他不但是政治上的最高主宰,同时又具有最大父家长身份。《洪范》曰:“天子作民父母,以为天下王。”《礼记·大传》说:“君有合族之道。”就政治关系看,全国臣民隶属于君主,是王的臣仆;就社会关系言,人们都是王的子孙,所谓“天子父母事天,而子孙畜万民”(《春秋繁露·郊祭》)。 
  在等级观念约束之下,人们无条件服从着严格的等级隶属关系,从衣着服饰、言谈举止到思想意志,无一不被等级格式化,人们“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论语·颜渊》。等级观念剥夺了人们的独立个性和政治自主精神,使人们不只在实际生活中,而且在精神上做奴仆。在这样的心态条件下,又怎能产生对个人权利的向往呢? 
  综上所述,臣民观念是遍及传统社会的基本政治意识。它的形成固然源于君主政治,但另一方面,臣民观念又成为维护和巩固君主政治的重要政治文化因素。在臣民观念的约束下,人们只是尽义务,不知有权利。温顺服从、忍让勤劳和无我的奉献成为全社会公认的美德,由此形成的“礼义之邦”实则成了专制帝王私产。君主专制政治基于这样的政治文化土壤而横行肆虐,几达二千余年。正如梁启超所说:“虽以孔孟之至圣大贤,……而不能禁二千年来暴君贼臣之继出踵起,鱼肉我民,何也?治人者有权,而治于人者无权。”(《论政府与人民之权限》,《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第5页) 
   
  公民意识成长的关键在实践 
   
  19世纪下半叶,中国社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震荡,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势力和大炮一起闯入封闭的中国大陆。随着民族危机日益加剧,封建君主政治也走到了它的尽头。与这一过程相伴随,西方的思想文化也蜂拥而至。民主政治思潮的输入不只构成人们否定君主政治、进行民主革命的重要文化条件,同时也促进了人们政治观念的更新。一些先进的有识之士的视野率先从传统的礼仪文明转向西方和世界,他们惊奇地发现西方有着与中国迥然不同的政治格局。西学东渐的浪潮给传统中国带来了近代民主意识的觉醒。自1897年严复译《天演论》的出版,一大批西方民主政治的经典著作相继介绍到中国,其中包括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弥勒的《论自由》,以及代表美国民主政治基本精神的《独立宣言》和法国大革命的产物《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等等。如果说戊戌变法和辛亥革命标志着民主思潮在近代中国的政治实践,并通过政治体制的变革推动了人们对专制主义的唾弃和对民主政治的向往,那么,稍后的五四新文化运动则意味着真正意义上的近代民主启蒙运动的勃兴。 
  从当时的思想文化界来看,先进的有识之士对民主、民权等概念和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并且运用民主政治的价值标准来批判君主政治,设计理想政治蓝图。他们已经开始从传统的臣民观念中醒转过来,对于公民及权利义务等问题进行了探究和思考。如梁启超就明确提出了“国民”的概念:“国民者,以国为人民公产之称也。国者积民而成,舍民之外则无有国。以一国之民,治一国之事,定一国之法,谋一国之利,捍一国之患,其民不可得而侮,其国不可得而亡,是之谓国民。”(《论近世国民竞争之大势及中国前途》,《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四》,第56页)这里说的“国民”显然已经接近“公民”的认识。梁启超又对“权利、义务”进行诠释,说:“义务与权利,对待者也。人人生而有应得之权利,即人人生而有应尽之义务,二者其量适相均。”(《新民说·论义务思想》,《饮冰室合集·专集之四》,第104页)“有权利思想者,必以争立法权为第一要义”(《新民说·论权利思想》,《饮冰室合集·专集之四》,第37页),“凡人所以为人者有二大要件:一日生命,二日权利,二者缺一,时乃非人”(《十种德性相反相成义》,《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五》,第45页)。毫无疑问,梁启超的诠释浸透着对舶来的天赋人权和法制权利的认识。又如1903年,有人撰《权利篇》,认为:“夫权利思想,即爱重人我权利之谓”。“夫人生活于天地之间,自有天然之权利,父母不得夺,鬼神不得窃而攘之。”“夫义务者何,即权利之里面耳。有权利始能有义务,无权利即不能有义务,爱权利即爱重义务之本。”“权利之表为法律,法律之里即权利,不可分而二之者也。”(《权利篇》,《直说》1903年第二期,转引自《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一卷上,第480…481页)文中还明确规定了人生而具有“平等之权利”、“不受人卑屈之权利”、“不从顺人之权利”等等。这些认识所使用的概念和价值标准与传统的臣民观念截然不同,意味着一种崭新的公民观念已经冲破传统观念的藩篱,开始向人们的意识中渗入。 
  公民意识即权利、义务观念的发展不仅表现在认识方面,在近代中国的政治变革中,还经由法律的形式被肯定下来,集中体现在1912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其他法规政令中。其中明文规定了中华民国主权在民,全体国民一律平等,依法享有选举、参政、居住、言论、出版、集会、信教等项权利。《临时约法》具有宪法性质,它的产生意味着从法律上否定了传统的臣民观念。 
  然而,皇权的崩溃并不等于民主政治必然确立。正当人们喜庆民主共和之时,洪宪复辟给了当头一棒。先进的人们重新跌入了困惑之中。他们极力思索,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理想的破灭?他们发现,除了“守旧之武人及学者”等反动势力的阻碍,近代以来民主运动的开展实际只限于社会的某些阶层,并未能得到全国民众的响应。陈独秀说:“吾国年来政象,惟有党派运动,而无国民运动也”(《一九一六年》,《青年杂志》第一卷第五号。),“今之所谓共和,所谓立宪者,乃少数政党之主张,多数国民不见有若何切身利害之感而有所取舍也。”(《吾人最后之觉悟》,《青年杂志》第一卷第六号)他敏锐地认识到民主政治成功与否,“纯然以多数国民能否对于政治,自觉其居于主人的主动地位为唯一根本之条件”,否则宪法不过是“一纸空文”,“且宪法上之自由权利,人民将视为不足重轻之物,而不以生命维护之,则立宪政治之精神已完全丧失矣”(《吾人最后之觉悟》,《青年杂志》第一卷第六号)。李大钊也认为:“民贼之巢穴,不在民军北指之幽燕,乃在吾人自己之神脑。”(《民彝与政治》,《李大钊选集》,第47页)人们只知崇拜权威,是难以形成独立意识和政治自主观念的。于是“五四”时期人们高呼出了“民主”与“科学”的口号,指出“伦理之觉悟为最后觉悟之觉悟”,把批判之剑指向传统文化,要与封建伦理纲常彻底决裂,实现全社会政治观念的普遍更新,以使民主运动真正成为“国民的运动”。可是,我们看到,新文化运动进行十年之后,鲁迅仍在疾呼:“此后最要紧的改革国民性,否则,无论是专制,是共和,是什么什么,招牌虽换,货色照旧,全不行的。”(《两地书·北京》《鲁迅全集》,第十一卷,第31页)其后,历史发展实现了飞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详尽的规定,但没有真正实施,“文革”却把宪法抛到九霄云外。这种历史现象的延续或重叠说明了什么呢?一言以蔽之,虽然国体性质和政体形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还没能从传统政治文化思想的羁绊中完全解脱出来,公民意识尚未能完全取代传统臣民观念。 
  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经济不够发达、教育水平低无疑是最主要的原因,长期存在的“一言堂”也抑制了公民意识的正常发育。下边着重谈两个问题: 
  (1)中国与西方政治文化内在价值系统的巨大差异,使得舶来的公民及权利、义务观念难以深入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土壤,中国传统社会没有类似西方自然法的观念,只有基于专制政治而形成的权势一特权观念,或可称为“权威权利”;更没有关于个人权利的自觉,只有伦常等级化了的群体意识。因此,当人们向西方寻求真理,接受了有关公民(国民)权利义务等观念时,主要是接受了这些观念的表层含义,却忽略了这些观念的内在价值标准与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价值准则的格格不入。因此,尽管人们以权利、义务为参照物,尖锐地抨击了君主专制下的“尽人皆奴隶”状况,尽管随着民主运动的进程,权利义务观念得到法律认可,但权利义务观念很难一下子取代传统的政治文化。臣民观念在中国有着悠久历史,其中的价值准则经过多种社会化渠道的长期渗透,已经深深地嵌入并固着于人们的观念意识之中,积淀为普遍的政治心态素质。面对着有深厚基础的传统臣民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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