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斯宾诺莎伦理学-第2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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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绎理〗这种痛苦将愈益增加,如果心灵想象着它是受别人的责备。证明这条绎理的方式与证明第三部分命题五十三的绎理相同。
〖附释〗这种伴随着我们自身软弱的观念而起的痛苦叫做卑谦。由观察自己而起的快乐叫做自爱,或自得。因为每当一个人观察他自己的德行或他自己活动的力量时,这种自爱或自得的乐趣,常常复现,所以每人总是乐于向人宣传他自己的功绩,并吹嘘他自己身体和心灵的力量;由于这个原因,人们每每相互使得对方厌烦。由此可见,人又是生性嫉妒的参看第三部分命题二十四附释及命题三十二附释,换言之,人总是以同辈的无能而感到快乐,以同辈的才能而感到痛苦。因为一个人只要一想象他自己的行为据第三部分命题五十三,便会感觉快乐,而且如果他想象着他的行为愈能表示圆满,或者如果他想象他的行为愈是清楚明晰,换言之据第二部分命题四十附释所说,如果他愈能将他自己的行为同别人的行为分开,而当作个体事物去观赏,则他将愈是感觉快乐。当一个人观赏着他自己所独有而为他人所无的东西时,则他由观赏自己所得的快乐将最大。但如果他将他所肯定他自己的一切,认作属于人或动物的一般观念,则他将不会感到多么快乐。反之,如果他想象着当他的行为与别人的行为比较时,反较他们的行为更软弱,那么他将感觉痛苦,这种痛苦他将据第三部分命题二十八借误解同辈的行为,或尽可能大肆夸张他自己的行为,努力以求解除。由此可见,人类的生性就倾向于恨与嫉妒,而他们的教育也有足以助长这种倾向的地方:因为当父母的总是习于以荣誉与嫉妒的引诱,去激励子女遵从德行。
说到这里,也许有人提出异议说,我们亦未尝不尊敬他人,赞美他人的德行。为解除这种驳议,他将加入下面一条绎理:
〖绎理〗没有人会嫉妒那不是他的同辈或不与他势位相等的人的德行。
〖证明〗嫉妒只是一种恨见第三部分命题二十四附释或痛苦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三附释,这就是说,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一是妨害一个人的努力或活动能力的情绪。但据第三部分命题九附释,一个人除了从他的本性发出的事物外,既不努力作任何事,亦不欲求得任何物。所以他必不欲肯定他自己任何活动的力量,或换句话说,他决不欲肯定他自己任何异于他的本性而为别人所持有的德行,因为他的欲望并不因而受妨害,这就是说,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一附释他不会由此感觉痛苦,因为他认为德行乃属于与他完全不相同的另一人,所以他不会嫉妒那人,但他只嫉妒一个地位与他相等,性质与他相同的人。此证。
〖附释〗在第三部分命题五十二附释里,我已经说过,我们尊敬一个人,因为我们对于他的智慧、勇敢等表示惊异,这是因为:正如命题五十二本身所昭示那样我们想象着,这些德性只为他一个人所特有,而非我们的本性所同有。所以我们决不会嫉妒他,正如我们不会嫉妒树木的高或狮子的勇猛等等。
〖命题五十六〗刺激我们的对象有多少种类,它们所引起的情绪便有多少种类:快乐、痛苦、欲望,和一切由这三种情绪组合而成的情绪如心情的波动,以及从这三种情绪派生出来的情绪如爱、恨、希望、恐惧等。
〖证明〗快乐、痛苦以及由它们组合而成或从它们派生出来的情绪,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一附释乃是激动的感情。但据第三部分命题一只要我们一有了不正确的观念,我们便必然被动;并且据第三部分命题三只因为我们有了不正确的观念,我们才必然被动,这就是说,参看第二部分命题四十附释只要我们仅仅知道想象事物,或者参看第二部分命题十七及附释只要我们受感触而起某种情感,这种情感包含我们身体的性质和外界物体的性质时,那么我们必然被动。因此要解释任何一个被动的情感的性质,必须能表示出那刺激起我们的被动情感的对象的性质。例如,为对象A所引起的快乐,必包含对象A的性质,而为对象B所引起的快乐,必包含对象B的性质;所以这两种快乐的情绪,其性质是不同的。因为它们是由于不同性质的原因而产生的。同样,为这一对象所引起的痛苦,与为另一原因所引起的痛苦,性质也是各不相同的。此外关于爱、恨、希望、恐惧、心情波动等情绪,均可依此类推。所以刺激我们的对象有多少种类,它们所引起的欲望,以及快乐、痛苦、爱等等便必然恰好有多少种类。
但是欲望乃是一个人的本质或本性的本身,就此种性质被认作为他的某种情况所决定而发出的行为而言参看第三部分命题九附释;因为一个人为外界的原因而引起这种或那种快乐、痛苦、爱、恨等情绪,这就是说,因为他的性质被决定而呈这种或那种情况,所以他的欲望也必定变迁无常,而且因为不同的欲望所从出的情绪不同,所以这一欲望的性质与另一欲望的性质,也必定不相同。所以有多少种类的快乐、痛苦、爱、恨等情绪,便会有多少种类的欲望,因此正如上面所证明那样有多少种类刺激我们的对象,便会引起我们多少种类的欲望。此证。
〖附释〗就许多不同种类的情绪据前一命题中,最主要的为:好吃,酗酒,淫欲,贪婪和虚荣;这些情绪不外是爱或欲望的概念,根据这两个概念通过与这两种情绪有关的对象,以解释这两种情绪的性质。因为所谓好吃、酗酒、淫欲、贪婪和虚荣,除了指对于美味、对于醇酒、对于性交、对于资财、对于荣誉之漫无节制的爱好或欲望外,没有别的了。再则,我们既单就与这些情绪相关联的对象来区别它们的性质,我们看不出有和它们相反的情绪。因为,我们通常提出来反对好吃、好酒和好色的节制、清醒和贞操,并不是情感,也不是被动的情感;而是表示心灵克制这些情感的力量。
其余各种情绪,我不能一一在这里加以解释因为它们的数目之大与对象的种类之多相当。即使我能加以解释,也无此必要。因为我们现时的目的只在于决定情感的力量,和心灵克制情感的能力,只须对于每一种情感下一个一般的界说,也就足够了。我说,只须能了解心灵和情感的共同特质,以便我们可以决定心灵的力量有多大,并且如何可以克制并控制情感,便已足够。所以,虽然此种的爱、恨或欲望与别种的爱、恨或欲望之间,有很大的区别,例如,对于小孩的爱与对于妻子的爱,但我们也用不着去分辨这些区别,或更进而去研究这些情感的性质和起源了。
〖命题五十七〗只要这一个个体的本质与那一个个体的本质不同,那么这一个个体的情感与那一个个体的情感便不相同。
〖证明〗这个命题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三附释后补则三后面的公则一看来,是明白的。但我将仍然从三个原始情绪的界说,加以证明。
一切情绪都和欲望、快乐和痛苦相关联,象我们对于这三种情绪的界说所指出那样。但欲望既是人的本质或本性之自身参看第三部分命题九附释关于欲望的界说,所以只要一个人的本质或本性与另一人的本质或本性不同,则这人的欲望与那人的欲望便不相同。而快乐与痛苦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一及其附释乃是足以增加或减少、助长或妨碍一个人保持他自己的存在的力量或努力的情感。但所谓保持他自己的存在的努力,就其同时与心灵和身体相关联而言,即是冲动和欲望参看第三部分命题九附释。所以快乐与痛苦即是指为外因所决定而增加或减少、助长或限制的冲动与欲望而言;这就是说据同条附释,快乐与痛苦即是一个人的本性的自身。因此只要这人的本质或本性异于那人的本质,那么这人的快乐或痛苦便与那人的快乐或痛苦不相同。因此这人的情感也就与那人的情感不相同,此证。
〖附释〗据此可以推知,禽兽的本性既是与人的本性不同,所以动物的情感就叫做无理性的情感因为我们既已明了心灵的起源,我们绝不能怀疑禽兽有情感,也就与人的情感不同。譬如,马与人一样,同为延嗣的欲望所驱迫,但马为马的欲望所驱迫,而人则为人的欲望所驱迫。同例,昆虫鱼鸟的欲望与冲动,也必定各不相同。所以虽然每一个体莫不适其性、乐其生,但其所乐之生、自适之性不是别的,正是那一个个体的观念或灵魂。所以只要一个个体的本质与那一个个体的本质不同,则它们的快乐,其性质也随之不同。最后,从上一命题还可以推知,譬如使一个醉汉沉溺其中的快乐,必显著地与一个哲学家所获得的快乐不相同。这是我要在这里附带提一下的。
以上所论,都是关于人的一些情感,就人是被动的而言。此后,我还要简略地讨论一些关于人的情感,就人是主动的而言。
〖命题五十八〗除快乐与欲望是被动的情感外,就我们是主动的而言,属于我们的还有别的快乐与欲望的情感。
〖证明〗当心灵认知它自身和它的活动力量时,它将感觉愉快据第三部分命题五十三。但当心灵具有一个真的观念或正确的观念时据第二部分命题四十三,将必然观察它自身。但据第二部分命题四十附释二心灵实具有一些正确的观念。所以就心灵具有正确观念而言,换言之,据第三部分命题一就心灵是主动的而言,它必感觉愉快。再则,不论心灵具有清楚明晰的观念,或者具有混淆不清的观念据第三部分命题九,它总是要努力以保持自己的存在。但这种保持自己存在的努力,据第三部分命题九附释我们认为就是欲望。所以就我们是能认识的而言,或者据第三部分命题一就我们是主动的而言,也有与我们相关联的欲望。此证。
〖命题五十九〗就心灵是主动的而言,在所有与心灵相关联的一切情绪中,没有一个情绪不是与快乐或欲望相关联的。
〖证明〗所有一切情绪都与欲望、快乐或痛苦相关联,正如这些情绪的界说所指出那样。但是痛苦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一及其附释乃是表示心灵的活动力量之被减少或被限制的情绪,所以只要心灵感受痛苦,则它的思想的力量,这就是说据第三部分命题一,它的活动的力量便被减少或受到限制。所以就心灵是主动的而言,没有痛苦的情绪会与它相关联,但唯有快乐和欲望的情绪,据前一命题才能与它相关联。如证。
〖附释〗从与能认识的心灵相关联的情绪而出的一切主动的行为,都可以称为精神的力量。精神的力量Seelenstarke可分为意志力与仁爱力二种。所谓意志力是指每个人基于理性的命令努力以保持自己的存在的欲望而言。所谓仁爱力是指每个人基于理性的命令,努力以扶助他人,赢得他们对他的友谊的欲望而言。故凡一切行为,其目的只在为行为的当事者谋利益,便属于意志力,凡一切行为,其目的在于为他人谋利益,便属于仁爱力。故节制、严整、行为机警等,乃属于意志力一类,反之,谦恭、慈惠等乃属于仁爱力一类。
现在我相信我已经将由欲望、快乐、痛苦三个原始情绪组合而成的许多最主要的情绪和心情的波动解释明白,并且已从它们的第一因加以说明。从我上面的叙述,可以知道,我们在许多情形下,为外界的原因所扰攘,我们徘徊动摇,不知我们的前途与命运,有如海洋中的波浪,为相反的风力所动荡。但我已经说过,我只能解释主要的心灵矛盾,不能解释所有一切心灵矛盾。因为根据我们上面所采取的同样方法,很容易指出,爱与悔、轻蔑、羞耻等相联合是什么情形。但是我相信,我已经解释清楚,使人人明白,情感可以有许多方式的配合,在这些配合的方式中,有许多不同的种类,而这些不同的种类的数目是没有限度的。为了要适合我的目的,只须将重要的情绪一一列举,加以考察就够了;其余的我没有提到的情绪,虽可满足博雅者好奇的兴趣,但无关宏旨,不必缕述了。但关于爱有一种常常出现的特点,我们尚须特别指出,就是当我们享受着我们所欲求的东西时,我们的身体将因此种享受而呈现一种新的状态,此种新状态将给予身体以特殊影响,而在身体中激动起别的东西的形象,而且心灵亦将立即开始想象别的东西,并欲求别的东西。譬如,当我们想象着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