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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部分

右舷-第1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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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这桩案件于1569年再次复审,这时提出了新的证据,裁决被推翻。这样做主要是要让1527年被贬黜的官员在身后或生前恢复他们的官职、俸禄和特权。16世纪史学家们的著作对于这些新证据的重要性看法不一,有的认为彻底理清了这一事件,有的认为并不可靠,有的认为这桩案件的详情决不可能完全了解。参看《明人传记辞典》'191',第68页。 
① 1529年,因为大学士杨一清抱怨内阁制敕机构的人员不足,挑选了一些庶吉士在翰林院培训,1532年后他们再次正式地被委以内阁职务。



四,明朝舟山海商研究
更新时间2005810 12:29:00  字数:12279

 明朝舟山海商研究/课题组 
20021223舟山史志办 
中国是一个兼具陆海的大国。海洋是中华民族生存、发展的重要环境。海洋国土达300多万平方公里,相当于陆上国土的三分之一。在漫长的历史岁月中,中华民族不屈不挠地向海洋进军,发展了自己的海洋经济、海洋社会和海洋人文模式,积淀了丰厚的文化,体现了中华文明海洋性的一面。
中华民族有光荣的海洋发展传统,也经历过从海洋退却的严重挫折。向海洋开发,曾使中国传统的海洋产业、海洋贸易走在世界各国的前列。后行海禁,压抑向海洋发展的做法,使中国丧失海上竞争的优势,处于落后、挨打的地位。
从昂首阔步走向海洋到惧海而从海洋退却,中国历史在明朝转了一个大弯。处于世界历史上“大航海时代”的明朝,海洋作为世界性商品流通和资本原始积累的主要途径和汇集地,其社会经济属性不断地被人们的海洋实践活动所揭示。在嘉靖年间,以舟山群岛为活动中心的海上贸易集团以海为田、经商异域为主要特征的海洋社会经济迅速兴起,并由此带来海洋观念的深刻变化。但顽固的封建统治者实施更严厉的“海禁”政策,采取政治、军事、经济各种手段,扼杀海商集团,并压抑了整个海洋经济发展的势头,扭曲了海洋观念。在“重陆轻海”、“重农抑商”的传统思维得到强化的同时,却弱化了中国人面向海洋、走向海洋、开发海洋的能力。 
一、明朝前期的私人海外贸易与舟山海商的兴起
1。海禁政策的实施与失败
“寸板不许下海”(《明史》卷205,《朱纨传》),是明朝建立伊始就制定的遏制中国人对外交往的海禁政策。
洪武三年(1370);明政府“罢太仓黄渡市舶司”(《明太祖实录》卷49)。洪武七年(1374);明政府下令撤销自唐朝以来就存在的;负责海外贸易的福建泉州、浙江明州、广东广州三市舶司;中国对外贸易遂告断绝。洪武十四年(1381);朱元璋“以倭寇仍不稍敛足迹;又下令禁濒海民私通海外诸国”(《明太祖实录》卷139)。自此;连与明朝素好的东南亚各国也不能来华进行贸易和文化交流了。洪武二十三年(1390);朱元璋再次发布“禁外藩交通令”。洪武二十七年(1394);为彻底取缔海外贸易;又一律禁止民间使用及买卖舶来的番香、番货等。洪武三十年(1397);再次发布命令;禁止中国人下海通番。
为了防止沿海人民入海通商;明朝法律规定了严酷的处罚办法:“若奸豪势要及军民人等;擅造三桅以上违式大船;将带违禁货物下海;前往番国买卖;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向导劫掠良民者;正犯比照己行律处斩;仍枭首示众;全家发边卫充军。其打造前项海船;卖与夷人图利者;比照将应禁军器下海者;因而走泄军情律;为首者处斩;为从者发边充军”(《大明律》)。明政府对参与买卖外国商品的居民也不放过;“敢有私下诸番互市者;必置之重法;凡番香、番货皆不许贩鬻;其现有者限以三月销尽。”
在这一错误政策的指引下;明政府于洪武十九年(1386)废昌国县;二十年将舟山岛城区和镇外鼓吹两里以外的居民和其他46山(岛)的居民徙迁内陆。本来;明太祖期望海禁政策对海防的巩固能起到决定性作用。然而;由于海禁政策所实施的直接对象是臣民而不是海上反明势力;他不仅不能成为海防的有效手段;甚至在沿海地区激化了一些矛盾。沿海地区人民依海而生;靠海而活;或从事渔业生产;或从事海上贸易。明太祖“严交通外藩之禁”;堵绝了沿海地区人民的正常谋生之路。如“信国公汤和巡视浙江、福建沿海城池,禁民入海捕鱼”(《明太祖实录》卷159)。他们除起来进行斗争之外;已经没有其他选择。诚如顾炎武所指出:“海滨民众;生理无路;兼以饥馑荐臻;穷民往往入海从盗;啸集亡命”。“海禁一严;无所得食;则转掠海滨”(《天下郡国利病书》;册26)。此外,滨海地区的居民还采取了另外一种斗争的手段,逃亡、潜往海外。“国初。。。。。。两广、漳州等郡不逞之徒,逃海为生者万计”(张煊:《西园见闻录》卷56。《防倭》)。所以;海禁一开始就得不到切实的贯彻;反复发布的海禁令;也说明了这一点。还有一些人干脆参加了民间的对外贸易活动。“缘(沿)海之人,往往私下诸番贸易香货,因诱蛮夷为盗”(《明大祖实录》卷231)。“东南诸岛夷多我逃人佐寇”(谈迁:《国榷》卷12)。昌国县“民常从倭为寇”(《明太祖实录》卷183)。
2。朝贡贸易政策及失败
永乐年间以后,全国政局相对稳定,经济恢复迅速。嘉靖年间以后,东南地区经济发展尤快,出现了许多商品生产基地,如苏州、松江一带“其民独耗于木棉”,“郊原四望,遍地皆棉”,湖州以生产蚕丝著称。此外,手工业产品如杭州的绸缎,江西的瓷器、纸张,安徽的笔墨文具等也能大批生产。这为明中叶海上贸易的广泛开展提供了优厚的物质基础。 
但是,明政府在对外贸易中仍一贯地采取朝贡贸易政策。
朝贡贸易(又称勘合贸易)是指海外诸国与明政府间进行的以朝贡为名的有限制的贸易。明政府明文规定:“贡船者;法所许;市舶之所司;乃贸易之公也;海商者;王法之所不许;市舶之所不经;乃贸易之所私也”(邓钟:《筹海重编
对明朝政府来说;贸易是为政治服务的;是“抚御四夷”、显示皇威的手段。通过朝贡形式的贸易;其政治意义向来大于其经济和商业价值。它充分体现明王朝的尊严与高高在上,体现明王朝当时在国际关系中的高姿态与高地位
朝贡贸易非常死板、僵硬。它有许多具体而繁琐的规定。明王朝不厌其烦地下令规定各国朝贡贸易的期限、入贡的船只、船只停靠的港口、随从人员、贡物品类;还规定勘合制度。如规定琉球2年一贡;安南、占城、高丽3年一贡;日本10年一贡;且每一贡期人限200名;船限2艘;并发给一些编有号码的许可证勘合;勘合不符者不予接待。并且每一个新皇帝登基;旧的勘合作废;必须等到新的勘合颁布才可贸易。
明朝政府在宁波设立市舶司,专门负责接待日本的贡船。而在当时;日本经济有了进一步的发展。随着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进步;商业也发展起来了。这样;一方面提高了各地诸侯的奢侈yu望;他们需要更多的货物和钱财;另一方面;也需要进一步扩大国外贸易;以换取他们所必须的东西。明朝是日本所需进口货的主要供给国。明朝的丝、丝棉、棉布、锦绣、红线、水银、针、铁锅、瓷器、古钱、古字画、古书、药材、毡毯、马背毯、小食箩、漆器、醋等;都是日本所喜欢的。这些货物从中国运到日本后;价格都相当昂贵;如:丝绵匮乏时每百斤银至200两;红线每百斤价银70两;水银的价格10倍于中国;缺少时每百斤银300两:针每根价银7分;川芎每百斤价银60多两(胡宗宪:《筹海图编》卷2;《倭好》)。商人运货到日本可获得原本5~6倍的利益。但日本要想获得这些中国货;其正当途径只有向明政府“纳贡”。通过“纳贡”;一则可以得到超过贡物价值的赏赐;二则可以随贡船携带货物到中国进行贸易。因此;日本的实力派都争相夺取遣明贡船的组织权;并乘机捎带私货。为此;终于爆发了争贡事件。
嘉靖二年五月,日本藩侯的两个朝贡使团在宁波为入贡资格问题爆发了“争贡之役”,使很多无辜的中国军民被杀或被掳,“浙中大震倭自是有轻中国心矣”(《明史纪事本末,卷55。沿海倭乱》)。
此后,明朝统治者认为“倭患起于市舶,遂罢之”,并对日本“闭绝贡路”,实行更加严厉的海禁政策。虽然,日本的大内氏又派遣了最后两次遣明船;但每次都受到严格限制(10年一贡、船3艘、人员百、禁止带用兵器)。还有;从明朝方面的记录中可以知道;在此前后曾有船舶请求以日本入贡船方式通商;但都被以没有表文(国书)或不逢贡期为理由;而予以拒绝。由此;对严格管制下的勘合贸易敬而远之的日本一部分海商;开始参加当时正在兴起的中国海商的海上贸易活动;往来于各港口;开展东亚海上的民间贸易。这些海商贸易所经营的中国商品是多方面的;有生丝、绢织物以及丝绵、棉布、锦绣、水银、铁锅、陶瓷器、药材等物品。
恰恰在这个时候,国际环境出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15世纪末16世纪初,随着地理大发现,西方航海贸易商人的势力开始向东方扩展。特别是葡萄牙人的向东发展,活跃在印度洋和太平洋上,他们以满刺加为根据地,逐渐将势力伸张到中国的沿海。先是到广东,继而至福建、浙江,与中国海商发生联系并展开竞争。但由于西方资本主义刚刚兴起,经济实力不够雄厚,有竞争能力的商品也不多,此时,他们还不是中国海商的对手,早期西方殖民主义者不仅未能垄断东方市场,对中国海商构成威胁,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海商的活动。于是,到了嘉靖年间,舟山的海商应势而生,并形成一定规模,他们不再受着朝贡贸易的支配,改变了以往仅仅是被动、消极地从事经济活动的态度,而是勇敢地冲破政府的禁令,积极地参与对外贸易活动。 
3。舟山群岛海上贸易基地的产生
舟山群岛历来是浙东和长江流域的出海门户,是与日本、朝鲜半岛诸国通航的主要港口,海外贸易的重要商埠。相传秦始皇派遣徐福入海求仙,就是在浙东大陆入海经过舟山抵达日本的;唐朝的舟山是日本遣唐使的中间站,著名的高僧鉴真和尚东渡日本也多次经过舟山;明朝的郑和3次出使日本、7次下西洋,也都经过舟山。
舟山群岛位于对日实行朝贡贸易的宁波港外围;有千余岛屿组成;岛与岛之间的海湾错综复杂;避风防浪条件良好;许多港湾航门狭窄;两侧岬角突起;形成许多纵横交错、四通八达的水道。岙山岛、普陀山及沈家门外港域是日本贡船待港的地方。据景泰四年(1453)入贡的日本使臣允澎记述: “当他们的贡船到达普陀山;在莲花洋停泊后;便有彩船100余艘,绕使船前来迎接;赠给酒、水、食粮等物。进抵沈家门后;有官员乘画舫50余艘;吹角打鼓前来迎接。接着就有巡检司来的官船作向导;经由定海进入宁波”(木宫泰彦:《日中文化交流史》)。但日本的船只或因冒充贡船;或因贡期未至;或因超过规模;未准进入宁波港;只能在上述地方等待。碰到这种情况;一部分日本人在等待勘合中;与舟山的百姓或海上商人偷偷地私下交易了。
虽然舟山群岛的居民(除舟山岛外)在洪武二十年被明朝军队强行迁走了;但仍有部分居民不顾禁令;偷偷潜回老家他们没有户籍;对明政府来说;属于非法居民;也不能从事正常的生产。他们先是偷偷地与“贡使”的队伍接触,在日本人的教唆下;把 “贡物”偷运到浙东大陆;甚至更远;并把日本人需要的货物采办回来;贩卖给日本“贡使”。这种买卖“获利颇丰”。以后他们就不满足于从日本贡船中获取“二手货”。巨额的利润;与日本便利的交通条件;吸引着他们直接前往日本采购明朝所需的日本货物;同时把中国货偷运至日本。他们发挥擅长的航海技术;参与16世纪初期的海上贸易活动。况且;这些岛屿(除舟山岛外)已基本荒芜;但遗留下来的房屋、道路和水利工程稍加修复;即可利用。
这里离省会杭州的距离比较远,明政府势力鞭长莫及;与大陆距离适中;既可以方便地把货物偷运进(出)大陆;又可以在大陆的官兵如采取军事行动时;有准备应付的时间。当然;到了后来;这些沿海的官兵大都被海商收买了;以致朱纨最后要捣平双屿港时;调动的部队大多是福建的兵马。
据明范表的《玩鹿亭稿》中记载:“浙东自来海上无寇;渔民也遵纪守法;不敢越雷池半步。渔船出洋打鱼樵柴;而不是交易通外。后来;则气势鼎盛;情形有变;冒出一二家胆大的海商;从事海上渔盐的贸易;其经营范围只限福建、广东等近海。他们“潜迫关外;贿求地方官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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