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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部分

美国人:殖民地历程-第2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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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更为有利。 
依据殖民地时期的英国法律,一群个人通常不能作为一个法律单位,不 
能拥有财产、起诉或被诉,也不能在其个别成员死亡后继承权利。他们不能 
作为一个“法人”,除非由政府授予此种特权。柯克勋爵如此宣告了正统的 
英国教条:“除了国王一人,无人能创立或造就法人。”这是法理。尽管有 
少数例外(如依据“惯例”或“习惯法”组建法人团体,又如达勒姆主教有 
权在他的“伯爵领地”内创设法人团体),但创设法人的一般权力仍是政府 
的最严密防护的特权之一,许多企事业单位的组建仰赖于王室或议会授予法 
人特许状这一人为的永存权利的意愿。 
在美洲殖民地,谁(即使有人的话)握有创立法人团体的重要权力?这 
证明是个答案纷坛的问题。那里存在着几种殖民地——“特许的”、“王室 

的”和“业主的”——各有不同的法律特点。业主特许状(如缅因的特许状) 
通常包含“达勒姆主教条款”,而将这个英国主教特有的工权给予业主。但 
明确赋予某个殖民机构建立法人团体的权力则属罕见,这一领域便成了爱弄 
玄虚的法学家们的愉快的角逐场所。此外,关于殖民地总督相对于殖民地立 
法机构以及殖民地政府相对于伦敦政权的有关权力也有许多含糊之处。在这 
个未明其详的法律领域,涌现出了许多杂乱无章、变化无常和难以预见的机 
构。 
美洲第一个学院是在典型的美洲法律概念模糊的状态下建立的。虽然哈 
佛学院的建立现在通常定为 1636 年,当时马萨诸塞议会拨款四百镑给一所 
学校或学院,但其法律结构和权限范围却极为模糊。哈佛实际在 1642 年颁 
授了第一批学位,尽管当时该学院井未从任何人那里获得授予学位的合法权 
力,它甚至尚未被合法地批准成立。当 1650 年该学院终于从马萨诸塞议会 
得到特许状时,其中仍未提及学位授予权一事,这也许是因为议会自身尚不 
明确是否具有颁发学位授予权的权力。哈佛学院第一个强有力的院长亨利·邓 
斯特(任期为 1640—1654 年)的最大胆行动就是敢于颁发各种学位。正如 
塞缨尔·埃利奥特·莫里森解释的,这“几乎是一个摆脱查理国王的独立宣 
言”。甚至 1650 年的议会特许状看来在法律上也如此不可靠,以致英克里 
斯·马瑟在 1688 年革命后的英国时曾设法获得一个特别的皇家特许状,尽 
管并未成功。哈佛的法津基础,其学位授予权的来源,以及它是否是、并且 
在何种法律意义上(如果有的话)是“学院”或“大学”——所有这一切直 
到进入二十世纪仍未确定和解决。哈佛的校长和教工们从一开始就利用了这 
种不确定性,行使其需要的任何权力。 
耶鲁是在哈佛的法律基础似乎极为削弱时成立的,此时哈佛已兴旺发达 
并颁授学位近六十年。当然,哈佛特有的法律基础问题由于马萨诸塞海湾殖 
民地特许状的不牢靠而更加复杂,从一个本身也许并不合法的殖民地政府那 
里显然是得不到任何可靠的合法权利的。谁能指望既使殖民地议会、总督及 
多变的英国政府满意,又能尊重英国法律的古老形式并适当顾及殖民地的便 
利?此外还有令人难以捉摸的问题:一个殖民地超越自己的合法权力时(如 
它批准建立一个学院或大学而实际并不拥有此种权力时),它是否未违背自 
己的特许状?这种违背会导致不友好的英国政治家对整个殖民地的合法存在 
提出质疑。在这些年里,无论马萨诸塞还是康涅狄格,在其母国内都不乏乐 
于抓住这种机会的敌人。塞缪尔·休厄尔法官和伊萨克·阿丁顿 1701 年在 
解释自己起草的建立那鲁的法令时说:“担心举止越轨而不知如何行动…… 
于是我们有意给这一学府定个尽可能最低的名称,以使其能经受住风险;我 
们也不敢授与它法人权力,以免招来一张权限质询状。”出于谨慎温和与模 
棱两可,他们决定将其机构称作“教会高等学校”。直到过了将近半个世纪 
(1745 年),即耶鲁已颁授了数十个学位之后,它才正式成为一个法人团 
体。 
殖民地的学院的历史,是法律实践战胜法律理论,社会需要战胜职业法 
学家炮制的玄奥区分的最引人注目的范例。在美国革命爆发前,至少有九个 
一直延续到二十世纪的殖民地教育机构已在颁授学位。而此时在整个英国, 
仍只有两个学位授予机构,即牛津与剑桥,其古老的垄断权利仍得到法学家 
们精心炮制的种种区分的保障。最古老的美国学院——哈佛、威廉与玛丽、 
耶鲁——今天全都必定会发现其颁授学位的合法权力起源于法学家们所谓的 

“时效”,即起源于这些学院很长时间来一直在授予学位而未遭到有效的反 
对这一简单事实。假如英国那种在正当地获得法人权力并可颁授学位的垄断 
机构(即所谓“大学”)与其他各类学校之间所作的明确区分成功地移植于 
此,假如为所有美洲殖民地建立单一的皇家大学,假如颁授学位的权力在所 
有殖民地遭到明确的禁止,那么美国高等教育的历史——甚或美国文化中许 
多其他事物的历史——也许将迥然不同。 


第二,外在控制将学院引入社会。 
在十七世纪的欧洲,尤其是在英国,大学及其学院是一群骄做与杰出的 
有学识者聚集的中心。中世纪的教士传统给他们留下了一种在多数欧洲国家 
保留至今的学术自治体制。聚集在大学各部门的学者们,控制了学校的书籍、 
校舍、资金和闲职,他们颇为珍爱自己的权力。对他们而言,大学似乎就是 
自己的财产。无论所有这些对“学术自由”会产生什么影响,一个一目了然 
的结果是使大学脱离社会,并使两者互相隔绝。这在英语中的对词“城镇” 
(tOwn)与“学区”(gown)中仍然表现出来。 
遍及美洲殖民地的新教精神自然是与“世俗”(即非学术的)控制的成 
长相一致的。中世纪的大学曾经是教会机构,其“自治”纯粹是来自于教土 
的自治。宗教改革运动已使世俗人士参与管理自己的教会,而打破教士阶级 
权力的另一个方式便是接纳世俗人士参与大学管理。一个美洲作者于 1755 
年写道:“自从改革教皇制度以来,学院及其他教皇宗教机构神圣不可侵犯 
的观念已经破除。……此中的意图并不在于摧毁学院或大学以及劫夺掌管文 
化的缪斯诸神,而在于将它们从教皇制度的弊病中拯救出来……。在建立新 
的大学和学院时,英国人依照教皇时代引进的习俗,使它们显得有些浮夸; 
他们宁愿继续奉行这些日久夭长的习俗。那些领土上从未有过大学的新教王 
国,共和国和国家,并不考虑教皇制度下关于创建学院以及大学的任何习俗, 
而只是赋予它们适当的学校特权、权力和管理人员。”在古老的英国,尽管 
也奉行新教,但大学教员们仍然盘踞在中世纪的墙垣的后面。在美洲却没有 
此种墙垣。 
我们在回顾这段历史时,似乎可以清楚地看到,“世俗人士”控制美洲 
的学院,与其说是由于任何人的智慧和远见,毋宁说是由于绝对必需和美洲 
尚无学校。十七和十八世纪的欧洲大学继承了富足的土地、房舍、捐款、政 
府拨款以及无形的资源,而第一批美洲学院,正如霍夫斯塔特与梅茨格指出 
的,是崭新的“人造物”。它们由一些小社团所建;世俗的管理委员会帮助 
掌握其有限资源并使其保持与全社会的接触,毕竟着无社会的支持就不会有 
任何学院。 
在欧洲,大学有史以来便是一种教会学者的行会。这种行会在美洲无法 
存在,其原因很简单,那就是这里不存在大量饱学之士。对新学校的控制不 
可避免地落入整个社会的代表手中。那些领导欧洲大学教务的博学知名或至 
少年事已高的人,能够振振有词地要求自治的权力。但在哈佛——1650 年 
时,院长亨利·邓斯特刚刚年满四十,司库年龄二十六岁,“教员”(当时 
主要是一批数目不定的准备担任教会职务的学生)的平均年龄则为二十四岁 
左右——这个学院的教职员们几乎不可能指望从周围社会得到尊重与权力。 
这样,在殖民地时期出现了一种外部控制方式,它将永远成为美国高等 
学校的特征。在哈佛学院和威廉与玛丽学院的早期管理中,曾有形成一种双 

重管理制度的迹象,据此全体教员在受制于一个校外团体的否决权的条件下 
管理学校。但在这两个学院中,这一制度都未延续下去。早在 1650 年,管 
理哈佛的就显然不是教授们,而是地方行政长官和牧师,而且这一状况保持 
了下来。到十八世纪中期,当威廉与玛丽学院日趋兴旺时,士绅们显然已主 
宰了这座学府。 
美国学校管理的原型实际上确立于那鲁与普林斯顿,在那里社会的代表 
们组成单一的理事会,合法地拥有并有效地控制学校,理事会成员并非学校 
教员,而是些牧师、官员、律师、医生和商人。美国的学院不会是学者们的 
自治行会。 
外部控制附带产生了另一种制度,即美国高等学校的首脑制。在古老的 
欧洲体制下,学院和大学的教职员实行自治。并得到历史悠久的赞助基金与 
教会俸禄的支持,并无此种行政官员的一席之地。但由外人管理学校的美洲 
体制造成了一种新的需要。学校理事们通常是缺席理事,他们既无时间也无 
兴趣去管理,而学院教员中的负责者通常年纪较轻且又经常变换。在这种权 
力真空中学校首脑便自然填补进去。只有他既代表教员又代表公众,因为他 
是常驻该校的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之一。从技术上讲,他是理事会的雇员,通 
常是其中最有知识者,因而成为其领导人。作为学校教员的首要成员,他也 
为他们讲话。学校的声望甚至其存在都仰仗于他的宣传能力。他集学者和经 
纪人于一身,被认为应将学识运用于日常事务,并将事务判断能力运用于学 
术世界。在旧世界没有象他这样的对应人物,他是突破与世隔绝的修道院墒 
垣的生动象征。 


29.高等教育代替高等学识 


在美洲,学校成为扩散学问而非提高和永久保存学识的地方。“大学” 
教育在美洲实际上成了本科教育。扩散高等教育的种种原因,无一是美洲特 
有的,但这些原因加在一起,便形成了反对合法垄断和反对地理上集中的势 
不可挡的力量。 
宗教宗派主义和多样性。三个最早的学院(哈佛、威廉与玛丽、耶鲁) 
都是为了支持各自殖民地的正统教会而建立的。它们是 1745 年之前的仅有 
的几所学院。十八世纪中叶,“大觉醒”已经唤起了宗教热忱,激化了教派 
对立,繁荣也使人们得到足够的钱送子孙到学院就读和建造校舍,直到此时, 
殖民地的学院才开始纷纷涌现。这就是那鲁学院院长埃兹拉·斯泰尔斯所谓 
的“学院热”。当时在英国,甚至令人赞羡的异端学院都未能获得学位授予 
权,而美洲各个教派的学校却僭取了欧洲最古老的大学才有的崇高地位。到 
美国革命时,几乎每个基督教教派都有了自己的学院:新长老派教徒建立了 
普林斯顿学院,浸札会教会复兴派建立了布朗学院,荷兰改革派教会复兴派 
建立了拉特格斯学院,一个公理会牧师将一所印第安传教学校改成达特茅斯 
学院,圣公会教徒与长老派教徒合作建立了国王学院(即后来的哥伦比亚大 
学)和费城学院(即后来的宾夕法尼亚大学)。 
每个由某一教派自建的学院,是所有其他教派自建学院的另一个充分理 
由,即要使更多的美利坚人摆脱自己竞争者的虚伪说教。而所有这些教派学 
院叉为宗教与教育分离论者自建学院提供了这么许多充分的理由,即要把青 
年从愚昧的教条中拯救出来。这是个加速运动,一旦开始便难停止,仅在美 

国革命的艰难岁月里才受到耽搁。1746 到 1769 年间,殖民地建立的学院为 
前一百年的两倍,而 1769 到 1789 年间,又比前二十年增长一倍,并如此不 
断发展着。这个运动势头正猛,似仍下会停顿下来。 
这种竞争附带造成一种自由化的影响。尽管建校的那个教派可望控制学 
校,但却不敢加以垄断。在美洲的条件下,十八世纪下半叶日益激化的宗教 
对抗实际造成了跨教派的管理机构。虽然学院院长通常来自占主导地位的教 
派,但通常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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