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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部分

美国人:殖民地历程-第3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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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世纪英国农业改革的那种刺激。在任何东西,包括古老的宅基地都可出 
售的地方,人们便不那么依恋于任何特定的土地。一旦某块土地不再能供养 
他们,他们便向别处迁移。土地本身已丧失其古老的法律上和社会上的许多 
特点。在这里,谋生不怎么需要专门本领。至少对于自由的殖民地白人居民 
来说,存在许多不同的谋生方式,人们很容易改变自己的行业或他们从业的 
地点。 
富兰克林在其《移居美洲者须知》(1782 年)中解释道:“新来者是 
受欢迎的,因为有足够的地方供给所有的人,所以老居民并不妒忌他们。” 
由于土地便宜,任何勤勉的年轻人都可发迹。“一直在要求更多的从事日常 
生活所需的各种行业的工匠,因为那些拓殖者们需要建造房屋和制作各种各 
样的家用器具,这些是不易从欧洲带来的。任何从事这些手艺的工匠,只要 
功夫还过得去,就肯定能被雇佣并且报酬甚丰,没有任何限制妨碍新来者从 
事其熟悉的手艺,他们亦无需得到任何批准。”他评论说,在美国任何人都 
可希望并期待成为师傅,因为任何勤奋的年轻人都可获得一个学徒身分,而 
这在欧洲本身是颇需花费的。“在美国,居民的迅增消除了竞争的恐惧,工 
匠们愿意接受学徒,以期在加以指教后,在规定期限的剩余时间里从他们的 
劳动中获利。因此贫穷家庭容易使其子女得到指教;工匠们如此渴求学徒, 
以致其中许多人甚至愿付钱给家长们,以使十到十五岁的儿童跟自己学徒直 
到二十一岁;许多家长在来到这里后,通过此种方法筹措足够金钱,购买足 

以使他们自立的土地,通过务农养活家人。” 
* * * 
一种新颖丰富的社会模糊性因此出现在美洲。古老、熟悉与可敬的“职 
业感召”观念已被机遇观念所取代。历史学家近年来写了大量著作,论述据 
认为是在宗教改革时期欧洲发生的变化。在马克斯·韦伯看来,与中世纪天 
主教观点形成对照,所有新教教派对人的职业都采取了新颖的观点。R·H·托 
尼说,这种新观点要求人关心自己的职业“选择”。但事实上对大多数人来 
说,欧洲的主活几乎没有提供机会,他们毫无自由,只能从事由自己家庭的 
地位所派定的行业。在欧洲,圣化一个人的“职业”仅是尊崇其从事传统工 
作的效率。 
几乎没有什么美利坚人敢于指靠其继承的地位来确定其职业。他们不得 
不寻求机遇,寻求美洲局面下意想不到的职业机会。在迅速变化的生活为人 
们提示其任务的地方,如果一个人执着于任何固定的角色,就会被生活淘汰。 
任何谨慎的人都不敢过分肯定自己究竟是什么人或到底要做什么。每个人都 
必须准备变为另一个人。随时准备经受这种危险转变便意味着成为一个美利 
坚人。 


  32.非专业化的律师 


1758 年,当年轻的约翰·亚当斯向波士顿律师界领袖请教一个美洲律 
师应受的适当教育时,后者的回答是对亚当斯所受的一般教育及修辞知识提 
出询问。“然后格里德利先生将一个律师的业务与学识以及英国律师界的绅 
士与其美洲同行作了比较:这个地方的律师必须研习习惯法、民法、自然法 
和海事法,必须承担顾问、诉讼、代理、控告甚至公证的职责,因而在这里 
从事律师职业的困难远甚于英国。”如亚当斯的业师所知,在十七、十八世 
纪的英国,法律的业务是煞费心思地组织与划分的,这些区分反映了英国的 
法律思想乃至社会偏见。 
站在顶端的是“出庭律师”这一法律职业的贵族。他们组织成高等法院 
附近历史悠久的伦敦“法学协会”,垄断了在这些法院从事律师事务的权利。 
林肯协会、年殿协会、中殿协会以及格雷协会的“成员”自十五世纪左右起 
即握有审定律师资格的权力,即授予作为辩护人出庭权利的权力。十七世纪 
的英国内战使得律师学院的成员流散四方,并打断了他们的正式教育活动。 
在十八世纪末以前,甚至关于必须在一段时期内住宿见习的规定也已流为空 
谈。然而,这些法学协会仍保留着垄断权利。 
但是,协会的这些绅士般的出庭律师仅提供了社会法律服务的一小部 
分。日常法律需要是由至少其他两个独特的职业来满足的。“法律事务代理 
人”虽未被授权出庭辩护,但其职能是代表当事人使法庭机器开始运转。他 
们在其中从事律师业务的那些法庭的法官使他们享有垄断权利,每个法庭拥 
有一定数量的代理人,他们不一定被授权在别处从事律师业务。法律行业的 
另一分支(称为“诉状人”)是私人法律代办,他们未被授权参与高等法庭 
辩论,也无权推动诉讼的进行,只是为当事人照料例行法律事宜。他们成分 
庞杂,有些兼做代理人,有些却不是,而有些则活跃于大法官法庭。他们人 
数激增,以服务于正在兴起的地主和商人阶级。十七世纪早期一位牢骚满腹 
的出庭律师抱怨这些诉状人“象埃及的炸至,毁坏了整个日地”。还有在其 

公证公司中准备所有必须加印鉴定的法律文件的公证人,以及专利代理人和 
其他少数专业人员。 
首要的是把出庭律师或“法律顾问”(只有他才是绅士,并因而是真正 
的“职业”成员)同其他所有人区分开来的社会差异。英国法官 1614 年发 
布指令说:“应当永远保留法律顾问与代理人,诉状人之间的区别。前者在 
司法方面是仅次于皇家律师与法官的主要人物,而后者只是奉命代办者,地 
位较低。”诉状人起初只是作为代办、仆从或管事,而代理人类似于手艺匠, 
因为他们依靠向个人主顾收费为生。然而,法官却只是从出庭律师中选拔。 
他们和手艺人或工匠不同,不领取“费用”,而是接受“酬谢”,这种“酬 
谢”无论当时还是现在都不是通过法律程序可以征收的。 
即便是英国制度最虔诚的赞颂者,不管如何努力也无法把所有这些微妙 
差别移往大洋彼岸。在美洲,关于真正使人成为“绅士”的条件的不确定性, 
抹煞了“高尚职业”和其他行业之间的所有界限。既然美洲没有一个单一的 
上诉诉讼中心,那么也就没有雄心勃勃的年轻律师和见习法官取得教益的场 
所。殖民地高等法院分散成十三个不同分部,各有其略微不同的法律。那里 
不存在律师们能巩固其垄断权益的美洲的伦敦。最重要的或许是在很长时间 
里司法业务不多,以致无法维持如此众多的专业人员。 
无论是什么原因,在十八世纪前,任何殖民地都没有发达的法律业务。 
对于律师的古老的英国偏见在美洲获得了新的力量。尽管反对律师的事件在 
英国偶有爆发(最早如 1450 年杰克·凯德起义,新近如十七世纪内战), 
但律师并未被剥夺权力与特权;法学协会、公证公司和其他古老的同业公会 
仍是他们的营垒。美洲一开始却没有这种垄断活动的营垒。在这里,法庭的 
组织比较松散和带有临时性,甚至法官通常也缺乏法律学识方面的训练,因 
而对律师的不信任成了一种惯例。到十八世纪下半叶,当美洲的商业需要有 
个较为熟练的法律界时,这就已经注定学习法律者不会取得其在英国所占有 
的那种上层阶级垄断地位。 
各个殖民地新形成的统治集团宁愿维持一个原已形成的法律界也许已从 
它们那里取得的特权。例如在弗吉尼亚,土地贵族自己做了大量法律工作而 
不是去建立起一个新的殖民地的律师阶级。在马萨诸塞海湾殖民地,教士们 
在请教的反律师偏见支持下,阻滞了一个训练有素和自知自觉的律师男的成 
长:该殖民地所知最早的有关律师的规定(《自由权法典》第二十六条)禁 
止任何人给自己的法庭代理人支付报酬。在纽约,商人与大地主也不愿将自 
己的任何权力转交给法律贵族阶层。在宾夕法尼亚,贵格会教徒试图通过利 
用世俗人士做“共同调停人”而完全避开法律程序。 
然而,尽管殖民地可以无需出庭律师、诉状人或公证人而生存下去,甚 
至繁荣起来,但它们却不可能没有法律。随着殖民地人口日增并更为富足, 
随着它们的商业活动更为错综复杂,有些人便将法律作为其特殊事业。在殖 
民地时代结束前,各个殖民地都具有了某种形式的法律职业。无人过问其效 
果,但各个殖民地通过各自的途径达到共同的新世界目的地,它同伦敦法学 
协会酒气充溢的厅堂之间的精神距离如同地理距离一样遥远。缺少职业机构 
和颁发执照的法律行会,促进了非正式的见习训练制度。英国的诉状人与代 
理人长期以来一直是通过一种类似于学徒制的制度得到培养的。1729 年的 
一项议会法令规定,诉状人和代理人在任何法庭从业以前须依照正式起草的 
“条款”学徒五年。然而绅士般的出庭律师仍保持自治。一个历史学家评论 

道,对于那些在社会和财力上都合格的人来说,赋予他们特殊垄断权利如同 
归还被窃之物一样“毫无疑问”。对于他们甚至不存在一般的学徒要求。然 
而在美洲殖民地,学徒身份通常虽不及英国的代理人和诉状人被要求的学徒 
身份那么正式,却是通往所有法律职业的门槛。 
多样性便是规则。新英格兰与中部殖民地到美国革命时期已兴起了一个 
杂乱无章、组织薄弱、了无生气的法律界。在较大的殖民地,核准从事法律 
业务的权力倾向于分散到不同的法庭,它们按各自厘定的标准接纳从业者。 
在较小的殖民地(如罗得岛、康涅狄格和特拉华),当地所有法官和从业律 
师可能都彼此相知,由当地任一法庭接纳的律师通常被准许在所有法庭从 
业。在北卡罗来纳,纽约和新泽西,皇家总督拥有任命全部代理人的法定权 
力,但他们通常是依据法官或法庭的推荐作出任命的。美洲最早的律师协会 
大概是纽约的律师协会,它建立于 1748 年前某个时候,1765 年后不久即消 
失;在马萨诸塞,直到 1761 年才出现律师协会。在十八世纪的所有这些殖 
民地中,从业律师以具有超过一般大众的教育水准而著称,但他们的教育远 
非专业化的,而且通常是从殖民地学院取得的。 
在南方,尤其是在弗吉尼亚和南卡罗来纳,城市较少,英国制度就得到 
更高的评价,并被更自觉地模仿。当地的最高法院掌管着全部代理人的批准 
事宜,尽管有时是间接的。主要开业律师都参加了伦敦法学协会,这种时尚 
大约在 1750 年后似乎莫名其妙地变本加厉了;1815 年前大约有二百三十六 
名美洲出生的伦敦法学协会成员,半数以上是在 1750 至 1775 年间被接纳的。 
总数的近三分之一来自南卡罗来纳,约四分之一来自弗吉尼亚,来自马里兰 
者则多于宾夕法尼亚、纽约或马萨诸塞。所有这一切正符合美国革命时南部 
领袖的法律保守主义。还有谁比他们更懂得英国律师的古老方式和英国人的 
传统权利呢,因而在美洲,多种多样的气候、经济、景观与地方传统产生了 
多种多样的法律职业标准。缺少重要的商业或政治中心表现和强化了这种多 
样性。那里也不存在任何可以促成垄断的中心都市。伦敦远在万里之外,因 
而南方贵族要将英国法学胁会作为其法律职业的总部的努力只是徒劳。 
美洲确实发展起一种更为简单和较少势利气息的差别:并非按照职业的 
分工或专门化程度,而是根据开业者的教育程度和阅历所形成的非正式等 
级。在某些地方,只有受过较高的教育,资历较深的律师才被允准出席最高 
法庭。移植英国式差别的少数认真的努力(如见于早期弗吉尼亚的一些法规) 
是短命的;年轻的南部出庭律师,从英国法学协会返乡后,一时间似乎主宰 
了殖民地的法庭事务,但美国革命打断了学生涌往英国法学协会的潮流,使 
上述英国式的差别尚未确立即行解体。即使在弗吉尼亚,1810 年间法庭也 
明确宣称,出庭律师和代理人的职责“不可分割地要由同一人担负”。 
与消除出庭律师,诉状人与代理人等偏狭领域间的界限相比,突破古老 
英国的那种使法律知识隔绝于普通公民的墙垣,意义更为重大。在土地与其 
说是家传产业毋宁说是商品的地方,越来越多的人成为土地拥有者,并且必 
须懂得一点法律。随着殖民地居民本人获得了关于英国人的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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