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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部分

政治自由主义-第26部分

小说: 政治自由主义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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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叠共识的上述两个方面——即道德目标和道德根据——是与第三个方面即稳定性方面相联系着的。这意味着,那些认肯支持该政治观念的各种观点的人,不会撤回他们对该政治观念的支持——如果他们观点的相对力量在社会中不断增长、并最终成为决定性的力量的话。只要这三个观点得到了人们的认肯且不会被修正,那么,该政治观念就将仍然得到人们的支持,不管政治权力的分配有何变化。每一种观点都以自己的理由或依自身的优势来支持这一政治观念。检验这一点的标准是,这种共识相对于各种观点之间的力量分配变化是否稳定。稳定性的这一特征突出地表现了一种重叠共识与一种临时协定之间的对比,后者的稳定性取决于各种相对力量之间的偶然情形和平衡。
一旦我们改变一下我们的观点,并将十六世纪的天主教和新教观点考虑进来,这一点便一目了然。在十六世纪,对宽容原则没有任何重叠共识。天主教和新教两种信仰都坚持主张,统治者的责任是维护真正的宗教,并压制各种异端邪说的蔓延。在此情形下,接受宽容原则的确只是一种纯粹的临时协定,因为,假如任何一种信仰成为占支配地位的信仰,则宽容原则就不会得到遵循。在这里,没有相对于权力分配的稳定性。只要像十六世纪的天主教和新教这类少数派观点处于弱势,情况就会改变,它们就不会对公共生活的道德性质和社会和谐基础产生大的影响。因为,社会的绝大多数人坚信,权力的分配会达到普遍平衡,人们将广泛分享这些达成共识的观点,即因政治正义观念本身的缘故来认肯该观念的观点。但是,如果这一境况发生变化,政治生活的道德性质也将以明显的方式发生改变,这一点无须赘言。
5.最后,我简单谈谈我们可以称之为的“重叠共识的深度与广度”问题,以及重叠共识之核心的特殊性问题;这就是,这种共识可以在多大程度上深入公民们的完备性学说?他们又能在多具体的程度上对这一政治观念达成一致?
前面的解释告诉我们,这种共识的下限是根本性的理念,公平正义正是在这些根本性理念内制定出来的。我们假设,人们所达成的契约一致足够深入,足以达到诸如作为公平之合作系统的社会理念,以及作为理性而合理、自由而平等的公民理念一类的根本性理念。至于其广度,它涵括一种政治观念(在此情形中,是指公平正义的观念)的各种原则和价值;它适用于作为整体的基本结构。[重叠共识的」这种深度、广度和具体规定有助于我们确定各种理念并把握主要问题:这就是,如果这些了解与真实而现实的假定一致,那么最深刻和最广泛可行的政治之正义观念何在?
当然,还有其他各种可能性。我从未设想过对一种政治观念的重叠共识是某些类型的社会统一和社会稳定所必需的。相反我只说过,如果具备另外两个条件,这种共识就足以成为那种适合于我们社会统一的最合乎理性的基础(第一讲第八节之一)。然则,正如拜尔所示,对一有效政治宪法的各种原则与规则的较肤浅的共识,对于我们不甚迫切的目的和很轻易就能达到的目的来说,可能已经足够了。他认为,事实上,在美利坚合众国,我们实际所取得某些东西就是如此。所以,一种共识只可以包括某些根本程序性的政治宪法原则,而不能假设该共识可达至一种包含着整个基本结构原则的下限。我将在第七至第八节中谈论这些问题,在这两节中,我们将探讨从“宪法共识”(我将如是称之)到重叠共识的步骤。
第四节
重叠共识不是冷漠的或怀疑论的
1.现在我来谈谈人们对政治正义观念的重叠共识理念的第二种反驳意见。该反驳意见认为,对普遍性和完备性学说的回避,意味着对政治正义观念是否可以为真这一问题持冷漠或怀疑主义的态度,而这与建构主义意义上的理性是相反对的。这种回避似乎暗示着,这种观念对于我们来说可能是最合乎理性的,甚至在人们知道它是不真实的时候也会如此,仿佛它与真理无干。对此,我的回答是,对于一种政治观念的理念来说,将其视之为对真理的怀疑或冷漠,而很少将其看作与真理相冲突,这一点可能是致命的。这种怀疑主义或冷漠会把政治哲学置于与大量完备性学说相对立的位置,因而从外部使其达不到形成一种重叠共识的目的。
我们尽可能既不申认也不否认任何特殊的完备性宗教观点、哲学观点或道德观点,或者是与这些观点相联系的真理理论和价值特性。由于我们假定每一个公民都认肯这样一些观点,我们希望有可能使所有公民都能从他们自己的完备性观点(无论其完备性观点可能如何)出发,将该政治观念作为真实而合乎理性的观念而予以接受。这样,如果人们能恰当地理解这种政治正义观念,则该观念就无须对哲学真理和道德真理持冷漠态度,一如恰当理解的宽容原则无须对宗教真理持冷漠态度一样。由于我们要寻求给予正义问题以公共证明的一致性基础,且由于我们无法合乎理性地期许人们对这些有争议的问题达成任何政治的一致,所以,我们只能转向那些我们似乎可以通过公共政治文化而共同分享的根本性理念。从这些理念出发,我们试图制定出一种与我们经过适当反思所获得的慎思确信相适宜的政治正义观念。一旦达此目的,公民们就可以在他们的完备性学说内把这种政治正义观念看作是真实的或合乎理性的,无论他们的观点可能如何。
2.有些人可能还不满意于此;他们可能会作出这样的回答:尽管有这些有力陈述,政治正义观念也必定表现为冷漠或怀疑主义。否则,它就不能搁置根本性的宗教问题、哲学问题和道德问题,因为这些问题在政治上是很难解决的,或者说这些问题在政治上可能是难以驾御的。有些人可能会说,他们在有关如此重大事情的某些真理问题上所产生的分歧,使他们不得不发生纷争,哪怕这种纷争可能会引起内战也在所不惜。对于这一观点,我们首先要指出,关键并不是把这些问题排除在政治议程之外,也就是说,问题并不仅仅是因为这些问题是冲突的根源。相反,我们应诉求于政治的正义观念,来区分那些可以合乎理性地排除在政治议程之外的问题与那些不能排除在政治议程之外的问题。属于政治议程之列的某些问题仍将是有争议的,至少在某种程度上是如此,而对于政治问题来说,这种情况是正常的。
具体解释一下,让我们从一种政治正义观念内部出发,来设想我们既可以解释清楚平等的良心自由——该自由将宗教真理排除在政治议程之外,也能解释清楚平等的政治自由和市民自由——这些自由通过排除奴隶制和奴隶而把这些制度的可能性排除在政治议程之外。但是,有争议的问题仍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比如说,当各种基本自由之间产生冲突时,如何更准确地找出这些基本自由之间的界限(也就是说,在什么地方砌好“教会与国家之间的墙”);如何解释分配正义的要求,甚至是在人们对基本结构的普遍原则达成高度一致的时候;最后,还有诸如使用核武器一类的问题。这些问题是无法从政治学中排除出去的。但是,通过回避各种完备性学说,我们力图绕过宗教和哲学之最深刻的争论,以便有某种发现稳定的重叠共识之基础的希望。
3.尽管如此,在认肯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时,我们可能最终不得不申认至少是我们自己的完备性宗教学说或哲学学说的某些方面(但这绝对不是说,这些完备性学说必然是充分完备的)。无论何时,只要有人坚持认为某些问题是如此根本,以至确保它们得到正确地解决便能使市民的争吵正当化,就会发生此类情况。人们可能会说,那些持有特殊宗教的人的宗教救赎、或者干脆说是整个民族的救赎都有赖于此。在这一点上我们可能没有任何选择,而只得否认这一点,或者不得不抱有这种否认态度,因之也不得不坚持我们一直希望避免的那种东西。
为了考察这一问题,让我们想像一下,那些理性主义的信仰者们争辩道,这些信仰是有待理性推理的,且完全可以通过理性建立起来(尽管这种观点可能并不普遍)。在此情况下,信仰者根本否认我们所谓的“理性多元事实”。所以我们认为,理性主义的信仰者们错误地否认了这一事实,但我们不必说他们的宗教信仰不真实,因为否认这些可以通过理性在公共意义上充分确立起来的宗教信仰,并不是说它们不真实。当然,我们并不相信这些信仰者们所申认那种学说,我们已用我们的行动表明了这一点。即便我们并不坚持某种形式的支持着平等良心自由的自由宗教信仰学说,我们的行动也已经表明,我们相信对救赎的关切并不需要有任何与该自由不相容的东西。而且,我们并不过多地推行我们的完备性观点,而只是认为这些完备性的观点对于达成政治共识的目的来说是需要的或有用的。
4.作出这一限制的理由在于,我们要尽可能地尊重公共理性的限制(我将在第六讲中予以讨论)。让我们设想一下,通过尊重这些限制,我们可以成功地对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达成重叠共识。这时候,或者至少是在这一时刻,重叠共识是合乎理性的。某些人可能会坚持认为,达成这种反思一致本身,就足以使我们有充分的根据把该观念看作是真实的,或者说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极有可能的。但我们不走这更深的一步,因为这一步既不必要,还可能妨碍我们寻找一种一致性的公共证明基础和实践目的。对于许多人来说,这种真理,或者说这种在宗教意义和形上学意义上具有充分根据的真理超出了理性的范围。重叠共识的理念将这一步留给每一个公民,让他们按照他们各自的完备性观点去作出他们各自的决定。
倘若公平正义能使一种重叠共识成为可能,那么它就可以使肇始于三个世纪以前的通过人们逐步接受宽容原则、并导致出现不支持某一特定教派的国家和平等良心自由的那种思想自由运动得到完善和扩展。如果民主社会的历史条件和社会环境业已既定,那么对于达成一种政治正义观念的一致契约来说,这种扩展就是必要的。把宽容原则运用于哲学之中,这本身就是让公民自己按照他们所自由认肯的观点来解决各种宗教问题。哲学问题和道德问题。
第五节
政治观念不必是完备的
1.第三种反驳意见是这样的:即便我们姑且同意,重叠共识不是一种临时协定,一如我所辩护的那样,某些人也可能会说,一种有效的政治观念必须是普遍的和完备的。如果我们不把握这样一种〔普遍的和完备的」学说,就无法调理公共生活中所产生的许多正义冲突。进而,这种反驳意见认为,这些冲突的观念基础和哲学基础愈深刻,哲学反思的层次就必须愈普遍愈完备——如果我们揭示出了这些冲突的根源、并找到了一种合适的秩序调理的话。故而,该反驳意见得出结论:试图撇开任何完备性学说去制定一种基本结构的政治正义观念,乃是毫无益处的。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我们可能要被迫谈谈这种观点,至少在某一方面非谈不可。
这种反驳意见完全是自然的,一如我们忍不住会问:如何去判定这些相互冲突的主张呢?然则在我们模式化情形的第三种观点中,我们却能找到对这一问题的部分答案。我们说过,这种观点是多元论的,而非对称统一的。除了由一种独立的政治正义观念系统阐述的政治价值之外,它还包括一个巨大的非政治价值族类。这一族类的各部分都有其自身的解释,而它们的解释是建立在从该族类内部引申出来的理念之基础上的,它使得所有的价值均能达到相互平衡(第三节之二)。因此,政治观念可以被看作是一种完备性学说的一部分,但它又不是该学说非政治价值的结果。尽管如此,其政治价值通常都要比任何与其相反的价值有更为重要的意义,至少在使立宪民主成为可能的那些在理性意义上有利的条件下是这样。
那些持有这一观念的人会承认,这些价值和美德属于生活的其他部分。它们与公民所持有的前两种观点不同,后者在我们的模式化情形中没有任何充分的(与部分的相对)完备性学说,在这种完备性学说内部,他们会将所有的价值都视之为或多或少是具有对称性秩序规定的。他们并不是认为这种学说不可能,毋宁说,他们认为,从实践的意义上讲,这种学说不必要。他们确信,在基本自由和正义立宪政体的其他规定所允许的范围之内,所有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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