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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部分

大汉光熹-第2部分

小说: 大汉光熹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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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官制
    东汉的地方官制与西汉相比较,在郡、县两级是基本相同的,不过郡的重要性和权力较西汉下降很多。在州一级,则有根本性的差异,东汉的州已经演变成为一级地方,凌驾于郡之上。至此,中国古代的地方行政区划由郡县制转变为州、郡、县三级制,一直延续到隋朝“废郡”为止。
    州刺史
    东汉将洛阳之外的地区划分为十三个州,各遣刺史一人为长官。另以京兆、左冯翊、右扶风、河东、河南、河内、弘农七郡为司隶校尉辖区,称司隶部(汉代州也称部)。
    司隶校尉是京官,本职为监察在京百官诸不法事。东汉时,每每退罢三公均由司隶校尉纠劾所致,所以司隶校尉号为“雄职”。皇帝召集朝会的时候,司隶校尉与御史中丞、尚书令三人有单独的席位,称“三独坐”。司隶校尉秩比二千石,属官有从事(近来流行的韩剧中每每出现的从事官就是由此得名)、假佐(假:代理的意思;佐:助手的意思。就是说是可以代行事务的助手)等,另统领一支由一千二百名奴隶组成的武装警察部队,司隶校尉的官名也由此而得。
    诸州沿西汉汉成帝制度,设州牧一人,秩二千石。建武十八年(42年)改刺史,秩六百石。汉灵帝中平五年(188年),再改州牧,秩二千石。东汉刺史有固定的驻地和官署,纠劾所部太守县令不必如西汉制度上三公按验,可以直接罢免之。改州牧后,兼领军政,位高权重,有点类似于唐朝的节度使,而管辖地域的广阔,又不是节度使所可以相比的。与西汉相同的是,刺史也要周行郡国,刺探政情,年终回京复奏。不过东汉的刺史不必亲自回京,而是派遣属吏向司徒府报送文书而已。
    郡国
    东汉共设郡国一百零五:王子封国二十七,司隶部属郡七,列郡七十一。除司隶部所辖七郡外,王国与列郡均分隶诸州,其中豫州领郡国六,冀州领九,兖州领八,徐州领五,并州领九,幽州领十一,青州领六,荆州领七,扬州领六,益州、凉州各领十二,交州领九郡。
    东汉制度,皇子封王,以郡为国。每国置傅、相各一人。傅主王府事,职如汉朝的太傅;相如郡太守,主政务;相有长史一人,职如郡丞。另置中尉一人,秩二千石,职如郡都尉,是主管军政、缉捕盗贼的军官。
    王府置郎中令一人,秩千石,职务和汉朝的郎中令相类似,主管王府的大夫、郎等;仆一人,秩千石,负责王府的车马训练与驾驭;治书数人,秩六百石,职如尚书;谒者数人,秩四百石,职务是奉王命出使;另有礼乐长、卫士长、医工长、永苍长、祠祀长等,秩皆比四百石。
    郡太守秩皆二千石,只有河南郡因京师所在,长官称河南尹,位比九卿,秩中二千石。诸郡各置丞一人,位次太守,秩六百石,负责民政事务;边郡(就是设置在边境地区的郡)另置长史一人,秩六百石,负责军政事务。长史之下有司马一人,负责具体军事指挥。东汉内地不设郡都尉,以太守领兵。边郡置都尉或属国都尉领军并辖县,地位略与内地较小的郡相仿。如汉和帝永元元年(89年),置西河属国都尉、上郡属国都尉;永和十五年(105年)置辽东西部都尉;汉安帝置右扶风都尉、京兆虎牙都尉等。
    侯国县邑道
    东汉的县级地方建制与西汉相同。列侯以县为封地则称侯国,侯国置相一人,相当于县令或县长(以侯国大小为异),相不隶属于列侯,但负责为列侯征收租税。封国户数在千户以上的,置家丞、庶子各一人,是侯府官,不管理民政;不满千户的,只置庶子一人。东汉的侯另有乡侯、亭侯,所封之地各为一乡、一亭,这样的封地辖于所在县,与乡、亭相等。皇后、皇太后、公主的封地称邑,置令、长。邑的体制与侯国相当。
    少数民族聚居地设道,隶属于郡,多设于巴、蜀等西南地区,以少数民族部落首领为道的长官。
    万户以上的县置县令一人,秩千石;县丞一人,掌民政、文书、仓库;县尉二人,掌治安。万户以下的县置县长一人,秩三百石或四百石;县丞、县尉各一人。东汉诸县出产盐的,置盐官,负责管理盐场、盐矿,征收盐税。出产铁的县置铁官,负责冶炼、铸造。在手工业发达的县置工官,负责管理工匠、征收工商税赋。在水产发达的县置水官,负责管理渔场、征收税赋。以上这些官吏不隶属于郡县,均隶属于少府,属于派出机关。
    详细地方系统
    东汉的行政区分为郡(国)、县二级。郡之上还有监察性质的州。州的长官为刺史(中平五年改称州牧;京畿地区的司隶部长官特称校尉),其主要职责是巡察下属郡国政务,年终遣吏到京城向司徒府汇报,劾奏不称职的郡国长官。属官有从事(亦称掾史)、假佐。从事有治中从事、别驾从事、簿曹从事、兵曹从事、部郡国从事等,均由州长官自行聘用。治中别驾是州长官的主要助手,在从事中地位最高;簿曹掌文书;兵曹掌军事,仅在有军务时设;部郡国从事,每郡国一人,负责纠劾郡国长官、按治郡僚属,其地位仅次于治中、别驾。假佐是州长官的低级属官,主管文书,其中的典郡书佐分管州所属郡国的有关文书,每郡一人,由郡史轮流充当。
    郡的长官称太守(因太守兼领武事,州治所在郡的长官称尹),根据郡的大小、太守的级别有中二千石至八百石六级。郡内原设有专掌军事的都尉,在建武六年之后,边郡常设,内地大多不设。每郡的都尉,为一至五千人不等。都尉在一人以上时,在郡之下分设都尉辖区。有时,在不足设郡的地方,亦设置过渡性的都尉区(属国都尉)进行管理,其性质相当小郡。郡太守助手为郡丞(边郡为长史),由中央任命。此外,郡府的僚属有:功曹,掌管郡内一切人事;主簿,掌管文书;督邮,主管纠察属县、监管本郡官民;掾、史,分曹办理郡政,掾为正职,史为副职,每曹有办理文书的书佐。又设三老,帮助推行政施和教化。郡府僚属由郡太守自行聘用,其的位以功曹最高,依次为主簿、督邮等。郡都尉的僚属与太守类似,亦由郡都尉自行聘用。
    分封给诸侯王的郡称国,其行政级别与郡相等。王国的官属分两个系统,一是类似于郡官的民政系统,有相(相当太守)、长史(相当都尉),其属官亦与郡大体相同;一个是管理诸侯王生活、禁卫的官属,如郎中令(相当光禄勋)、仆(相当太仆)、治书(相当尚书)等。此外,王国还设有类似于太傅的傅,负责辅导诸侯王,级别等同于王冠相。
    分管少数民族的使匈奴中郎将、西域校尉等,级别与郡太守相当,其属官有从事、掾,无定员,根据事务多少而设。
    县的长官为县令或县长,级别从千石至三百石不等。下设属官有;丞一人,管理文书、仓狱;县尉一至二人,管理治安;主簿、功曹、掾、史,均与官类似;三老,掌教化。县的长官由朝廷任命,但州郡也可以过问县的人事,县长官或丞、尉出缺又无合适人选的,上级机关可派出属官或另行任命他人代理。县长官的行政事务,受郡府的监督,每年年终要向郡长官汇报功作(上计),听候考核。
    分封给列侯的县称侯国,其行政级别与县相等。侯国的官属也像王国一样分两个系统:主管民政的是国相,相当于县令或县长,仅负责向列侯交纳租,行政上则听命于郡;列侯的家臣有家丞、庶子各一人(不满千户的侯国不置家丞)。
    此外,与县的级别相当的地方行政单位还有道(境内有少数民族的县)、邑(封赐给公主的县)及郡所设的盐官、铁管、都水官。道、邑的官属与县、侯国差不多,郡在县境所设盐铁工官等,由县暑调拨属官理事,不另外设置官属。
    县以下的行政单为有乡、亭、里,大体是百户为一里,十里为一停,十亭为一乡。乡的长官为秩、啬夫,令有游徼掌治安、乡佐收税、三老掌教化;亭设亭长主管治安,令有亭侯、亭卒;里的长官为里魁。乡、亭、里的官员一般由郡、县等上级机关任免
    大将军:是将军的最高封号,东汉时多由贵戚充任。具体名号有建威大将军、骠骑大将军、中军大将军、镇东大将军、抚军大将军等等,除骠骑大将军之位稍低于三公之外,其余均在三公之上。三国时夏侯惇、姜维等人皆为大将军。
    大司农:秦时称治粟内史,景帝改称太农令,汉武帝太初元年(公元前104年)更名为大司农。文帝(曹丕)黄初二年(221年)改称大司农,蜀、吴亦各有大司农。两汉时大司农掌管租税、钱谷、盐铁和国家财政收支,而到了三国时期,由于权力的分散则只能负责这些物资的保管工作了。九卿之一。
    大鸿胪:汉初称大行令,汉武帝太初元年更名为大鸿胪,掌管接待宾客之事。九卿之一。卫尉:秦时始置掌管宫门警卫。九卿之一。!
汉代人才制度南阳郡古代的冶铁技术
    汉代选士制度
    汉代必须定期举人的诏书,有才不举,轻则免官,重则以“不敬”论处。西汉末,平帝即位,王莽执政,曾诏令适当放宽荐举法,结果滥举之事,屡有发生。东汉初年,为了纠正察举不实,官非其人的弊病,重申选举之法。两汉时期,确有官员因选举不实而坐罪者。可见,两汉对执行察举法规还是相当严格的,即使身居高官要职者,选举不实,同样治罪。如果选举得人,不仅被举者可以升迁,举者也要受到嘉奖。有才不举,举而不实坐罪;有才即举,举而得人受奖。奖惩严明,责任清楚,才能保证察举制度的正常进行,当然在封建社会是难以真正彻底贯彻始终的。
    第二,增加察举的科目,规定察举的期限和人数。汉代察举的科目是逐步固定下来的,并且逐步增加,以适应选拔多方面人才的需要。汉高祖时,只是笼统地提出“贤士大夫”,尚无明确科目的标准。汉惠帝、吕后虽确定了明确的科目,但不十分固定,也比较单一。汉武帝以后,科目逐渐增多,并且日益固定下来,使之制度化。两汉时期比较通行的科目主要有:孝廉、茂材、贤良方正、文学、明经、明法、尤异、治剧、兵法、阴阳灾异及其他临时规定的特殊科目。察举的期限也逐步有了比较明确、固定的规定。上述各种科目大体上分为两类:一类是常科,另一类是特科,有的虽不是岁举,但也要经常举行,有的则根据临时需要或某个皇帝的特殊兴致偶尔为之,如:贤良方正差不多每代皇帝都曾举用,而鸿都门学则在东汉灵帝时举用过。察举的人数也逐渐有了明确的规定,如孝廉原是每郡岁举一至二人,由于各郡区大小不等,人口多少不一,举人相同则颇不平等,于是在东汉和帝时改以按人口为标准,大概每20万人举一人。
    增加察举科目,并且相对固定,又确定了察举的期限,规定了比较合理
    的察举人数,使察举制度更趋完备。尽管其间仍有不少变动,但基本制度相对稳定,使察举制度的实行仍能有法可依。
    第三,制定察举的标准和条件。汉代察举科目繁多,最初并没有统一的
    基本要求,没有明确的标准,对每个科目的要求有时笼统,有时又常变动,在执行中较难掌握,也不便于考查,因此,要求制定统一的察举标准。汉武帝之后,大致确定了四项基本标准,也称“四科取士”。这里所谓“四科”,不是具体科目,而是四项基本要求,以此作为察举的标准。当然,每个科目不可能要求四项兼备,不同科目可以侧重某一项或某两项的要求,但“孝悌廉公”则必然“皆有”。然而这些标准的制定,尽管考虑得比较全面周详,但在实际执行中却难以真正实现,不免流于形式,成为冠冕堂皇的空文。汉代察举对被举者与举荐者的具体条件也陆续作出苦干规定。当然,这些条件也并非一成不变,在执行中常因时因人而变动和调整。举荐者的条件也有若干规定,例如,每年例行的岁举,由刺史、守、相等地方长官负责。负责察举的主管机关西汉时是三公中的丞相,九卿中的太常、光禄。丞相司直、司隶校尉与刺史均为监察察举虚实的机关。西汉后期,尚书逐渐参与掌察。至东汉时,尚书权力更大,郎官与博士弟子的选考虽归太常、光禄,但最后铨选权总归尚书。郡国察举初委任三府,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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