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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

马上朝廷(乾隆三部曲第二部-出书版)-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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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情,本属阳刚,于黄廷桂性情为宜。(37)命黄廷桂调陕甘总督。乾隆十三年第一次“金川之役”,前线需人,黄廷桂就与尹继善有过一次调换;现在又有了一次互换,从不久就发生的“西师之役”来看,无论如何,他们都是旗人,都是皇帝特别信任的大臣。而最终皇帝“盖棺定论”,黄廷桂被赞为“五督臣”之首,相比而言,更得人望的尹继善只居其次。
  直到乾隆十九年二月,还有大僚动用正项,采买备建行宫木植,已运到工之事,致为皇上批评。
  南巡,本是为展示满族统治者的“新形象”,但没想到会受到那么多的批评,对今上来说,这恐怕就是最令人不快的一件事了。
  自乾隆十三年东巡,地方大吏务求办差华美,以为取悦固宠之计,山东、河南绅民先后受到扰累。迨十四年备办首次南巡,总督黄廷桂督责苛急,三江两浙绅衿士庶,乃至地方官吏更激忿难平。
  至迟在乾隆十七年四月,山东发觉所谓《孙嘉淦奏稿》(一说正月即已在湖北发现)。众人纷纷传抄,并在各地流播开来。伪稿累万言,以所谓“五不解十大过”,指责皇上即位以来之种种过误,尤为指斥南巡,(38)难怪皇上如此震怒!八月初五,云贵总督硕色首发其事。由是开始厉行查办伪稿作者,至十八年三月仓促收场,一个历时一年零七个月的追查“伪奏稿”的大案,便在十四个省份展开。
  在审讯中发现,伪奏稿主要来自南方的一些省份,热衷于传播伪奏稿的主要是中下级官员,因为南巡的各项差务主要由他们去办,也许正是他们最希望停止南巡。伪稿的流传亦相当广泛,就连甘肃以及云贵土司境内等边远地区,都能找到抄本,有的甚至还有批语,难怪皇上竟发出“其流传之广,一至于此”的惊叹。
  因伪奏稿流传广,来源不一,涉案人多,追查将近一年,依旧是“了无头绪”。例如江南追查伪奏稿的源头查到江宁、扬州、宿迁、清河,又追到湖北、贵州。在湖南发现伪奏稿后,陆续逮捕了十几个人,在审讯中全都说是从别人那里传抄而来,当根据口供所提供的姓名去追捕时,不是已经亡故,就是查无此人。辗转追查,不得结果。
  皇上对此十分恼火,斥责各省督抚查办不力,“一切委之属员,辗转关查,拖延时日。而其中情伪百出,有挟仇扳诬者,有受嘱开脱者,有畏刑妄承者,甚至教供串供,附会迁就,株连扰累,不胜其烦,而正线转迷,首犯尚悠然事外”;关键在于“上下相蒙”,“以模棱为大度”。追查的目标,似乎又不在其作者和传抄者,而指向了办事不力的地方官员。
  自从查办伪奏稿以来,仅三个月的时间在四川一省就抓获两百八十余人,湖南巡抚一次捉拿十二三人,江西一次抓获十人。而到了乾隆十七年六月,除已查办者,尚未查清的与传播伪奏稿有关的案件就有四十四起之多。由于株连太广,御史书成呈请释放被关押疑犯,皇上一面将其革职,一面却解释说:
  此案自硕色一面奏闻。一面咨拿根究。既已延乃数省。迟至经年。断无骤然中止之理。(39)
  彼时朕意谓流言诪张。原可置之不问。但该督抚既经拏犯审讯。断无降旨反令不必查办之理。(40)
  若但谓一切报罢。遂为息事宁人。则朕自御极以来。即可高居端拱。耽乐深宫。(41)
  表示此案“殊于大清国体统颜面有关”,“关系风俗民心者甚大”,不得“畏难中止”。至此,似已成为骑虎之势。
  直至乾隆十八年,以破获卢鲁生等所谓伪稿作者,勉强结案。据说,乾隆十五年七月,漕运总督所属江西抚州卫降调千总卢鲁生与南昌卫守备刘时达虑及办差赔累,欲制造舆论停止南巡。因工部尚书孙嘉淦以直谏名天下,为耸动人心,卢、刘二人遂密谋假托孙嘉淦之名,捏造《孙嘉淦奏稿》。
  另据交代,伪稿乃乾隆十五年三月内在广东得来,给予卢鲁生同案犯刘时达之子刘守朴。从伪奏稿对乾隆时期大臣鄂尔泰、张廷玉、讷亲等的指斥来看,所言多乾隆十年以前之事。卢鲁生、刘时达可能会增加一些同南巡有关的内容,并不是伪奏稿的最初作者。但皇上决定把二人作为替罪羊,并不愿再追查下去了。
  是为乾隆朝中期第一个大文字狱。
  如果说南巡是为了向时为经济与文化重心的江南汉人“示威”,和宣扬满人自己新的统治文化,那么,在这一时期“恰好”出现“文字狱”,就不是什么“偶然”的了。
  4.其他文字狱
  但事态的发展,却已超出了他的想象。好像经济上的“需求”制造“供给”,在政治上越有需要,就会出现越多的“证据”。就在伪稿案的同时,出现了一大批的政治案件。
  乾隆朝文字狱·一(乾隆十六年至十九年)
  乾隆十六年(1751年)
  孙嘉淦伪稿案。
  八月,山西巡抚奏称:流寓介休之直隶民人王肇基呈献诗联,毁谤圣贤,狂妄悖逆。命悉心根究,是否系伪稿案内党羽。随即查明王肇基与彼案无涉,据王自供,系“尽我小民之心,欲求皇上喜欢”,“要求皇上用我”。以王肇基“竟是疯人”,命将其立毙杖下,俾愚民共知炯戒。
  同月,在查抄伪稿的过程中,湖北发现金汝政钞藏妖妄逆书。
  九月,泾州生员朱绍恺等,赴都察院首告平凉县人甘普妖言聚众,假号仙会,谋为大逆等情。
  乾隆十七年(1752年)
  正月,发现湖北民人杨烟昭疯癫丧心,“字迹卦图悖诞荒唐,语极不经”,命照山西疯人王肇基之例,立予杖毙。
  三月,长沙人罗润珍在学政轿前递呈,供情恍惚,似有疯疾。谕:此等癫狂之徒,自宜严行拘禁,或永远枷号。不得解赴原籍安置约束。
  四月,发现马朝柱等立名天堂寨。聚众纠伙。起事反清事。败露后将各犯分别凌迟处斩,应枷责者,发落完结。(42)
  十月,江苏郯城县差役,在附近邳州之南园地方,揭有逆帖,语多狂悖,且将邳州陶合社、范安仁祖孙父子俱列帖内,显有奸徒挟仇图害。看来与萧县卜涌一案。伎俩相同。
  十一月,曹州府郓县刘汉裔,挟嫌首控马姚班并平日怨家魏景白等,从邪教(即所谓“空子教”)谋反。
  十二月,福建能溪等县拿获民人崇奉西洋邪教,严究有无交通外国,并此外传教伙党。上谕:西洋人之崇奉天主教,究之尚与邪术煽诱有间。即如京师现有天主堂,亦何能遂至惑众。若必概行查拏,则未免滋扰,当以不必深究为是。
  福建漳州府属平和、南靖地方,有蔡荣祖等意图谋反,印书“大宁国”字样,议定兵分漳州府城等地,寻被盘获,并获悉有营兵听从入伙,上谕:若辗转根究,恐愈究愈多,其中倘有诬扳株累情弊,则兵情惶惧,人怀不安,非绥靖地方之道。此旨到日,其余竟不必再行追究。其已究出从逆各兵,虽系为从,必当即行斩决,以儆戎行,不可稍为姑息!蔡荣祖凌迟处死,其军师冯珩戮尸。
  乾隆十八年(1753年)
  正月,山东滕县生员龙克灿等首告江南赣榆县人牛其禄等谋逆,参拜老堂,得受邪经。牛其禄首布邪言,煽惑人心,拟斩立决。龙克灿伙布邪言,复挪辞首告,拟斩监候,秋后处决。
  广东东莞县莫信丰等散布伪札,欲奔增城县蓝汾山内聚众。复据增城、博罗二县讯报,华峯山及长平地方奸匪均有东莞县人倡率,似与该县之莫信丰一党。拟照英山(马朝柱)之例,严加处治。
  增城县王亮臣等纠众结盟,欲图抢掠村庄,抓获一百余人,并起出白布伪照及刀械旗枪等物。
  四月,泰安县民王尽性等捏造歌词,刻印货卖。照妄布邪言例,分别拟以斩决流徒。谕令将为首之人,立予杖毙。所撰歌词板片,严禁民间,不得再行传播。该抚奏摺,亦不必存案。
  五月,河南罗山县佥点官银匠,致其一汪沁心怀怨愤,商做马朝柱逆书一封,送至黄安,以图倾害罗山县官。得旨:马朝柱一日不获,此等侧见旁出鬼蜮伎俩不息。
  六月,衍圣公孔昭焕奏,有一浙江人丁文彬投书一封。阅之语多狂诞,所携书二种,书面写《大夏大明新书》,又有伪时宪书六本,书“昭武”伪号。谕令凌迟示众。
  襄阳县盘获信从天主教之曹应文等,写西洋番字,密相札寄,并假充钦天监差役,拟就近讯问,照例办理。
  上元县查获僧人段中贤,于铺盖内搜出木盘护书等,检看中多悖逆之语,但类疯人所为。
  七月,直隶、山西相继破获混元教案。首犯王会即行杖毙示众,余枷号、杖责发落。
  九月,广西利瓦伊茂托名马朝柱,书写匿名揭帖,诬陷良民,立予杖毙。
  台湾府属树旗陷害四案内,二案尚无悖逆情词,以绞候定拟;至大浪泵刘和林旗内有统领八社番民,以翦贪官等字,阿猴溪张凤喈旗内有李开花协同攻打厦门字样,尤属狂悖。此二案照捏造悖谬言词匿名揭帖例,拟绞立决。
  十月,江苏拏获匪犯马自道,托名马朝柱书写匿名字帖,审讯明确,即予杖毙,不必题达。
  十一月,江西金溪县生员刘震宇呈送所著《治平新策》一书,书内更易衣服制度等条,实为狂诞。著即行处斩,书板销毁。
  泉州府蔡攀觊觎伊弟家赀,捏写逆词诬陷,帖内言词,不法已极,以其下笔时即属身为叛逆,因谕:比来奸民挟仇诬陷,发觉之案甚多。前已降旨各督抚,凡遇此等案件,研审明确,即行杖毙。俾奸民知所惩儆,庶刁风可以少息。
  乾隆十九年(1754年)
  二月,陕甘拏获逆犯陈琨等倡立邪会,散布逆帖。
  闰四月,四川拿获捏造妖言,倡立邪教为首之陈子学,即行正法。
  六月,广东四会县拾李捷三逆禀,奏明照例杖毙。
  九月,龙溪县民周赞诬首谢仲忽一案,审系挟嫌诬首,将该犯杖毙示众。
  十二月,仙游县生员李冠春拦舆具呈《济时十策》,语多诞谬,而第六条请改明季衣冠,尤为狂悖。当即拘拏研讯,照例定拟斩决。
  一时风起云涌,似乎遍地逆案了。当时正在中国的耶稣会传教士、钦天监正刘松龄,在他寄往欧洲的私人通信中,就根据清军在金川的丢人表现,认为清朝的统治已经中衰。亏得“皇上圣明”,仍以“当此国家全盛之时”,而没有作出什么出格的判断,如乾隆十八年七月,直隶邢台县拏获邪教李起奉、王会等,上谕:
  方观承奏报邢台县访获邪教二折,其第一折内有必须严究交通,借名入教,谋为不轨情节之语。是以批谕所奏非是,盖谓邪教不能保其必无,必逐案皆究以不轨,是教之反叛也。
  及阅第二折内,显有依附经典,编造歌谣,谋为不轨实迹。故又批以所办是,然不过造作妖言,传播煽惑,究非谋叛大案可比也。
  六月,福建邵武县杜国祥等倡立铁尺会,并与建宁县江茂等结连,均已拏获,并起出铁尺二根、伪札稿一纸。得旨:看来非大事,唯为首者重处。
  乾隆二十年四月,府谷县拏获粘贴纸单三人,单内语多诞谩不经。着传谕该抚,若审无别情,不过庸愚无籍之徒,借此诳骗银钱饮食,当秉公审拟,就案完结。不必有意过为深求,使捏名诬认。
  手段似是“辣”了一点,但也未“赶尽杀绝”,将追查无限的“扩大化”。
  乾隆二十年九月,南河总督富勒赫奏,赵永德呈首原任刑部朗中程某所作《秋水诗钞》诽谤悖逆。嗣经查明系赵永德捏词诬告,以图讹诈。上谕:倘因胡中藻逆案,动于语言文字之间指摘苛求,则狡黠之徒借以行其诬诈,此等刁风断不可长!(43)
  乾隆二十一年六月,谕:图勒炳阿查办杨楷模造作谣言一案,殊属过当,何必委员逐家搜查。似此办理,岂不虑及贻害无辜,张皇滋事耶?
  另一方面,对一些事情却似乎是“放宽”了一点,如对“聚众”一事,谕:
  如现在已经散赈,并无官吏侵蚀情弊,而刁民乘机聚众,要挟生衅,则当痛惩以儆刁风。(44)
  言下之意,如果确有“官吏侵蚀情弊”,则不当一概而论,一律从严了。
  其后,对生员陈安兆“妄著书籍,语多悖谬”一案,谕:
  此等笔墨之过……而加以吹求,转无以服其心,且恐开告讦之渐。(45)
  但对案件侦破过程中的刑求问题,仍然不肯松口,似乎如此一来,就丧失了一个重要的破案手段。御史郑廷楫奏:各省题奏事件内,有任意煅炼,致百姓或毙非命者。请勅下问刑衙门,不得刑外用刑等语。上谕:
  非刑拷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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