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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部分

帝国往事:国史经典蚜-第7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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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代以上有法,三代以下无法。何以言之?二帝、三王知天下之不可无养也[二帝:指尧、舜。三王:夏、商、周开国君主,夏禹、商汤、周文王],为之授田以耕之;知天下之不可无衣也,为之授地以桑麻之;知天下之不可无教也,为之学校以兴之,为之婚姻之礼以防其淫,为之卒乘之赋以防其乱[赋:此处指兵,因古代以田赋出兵。卒乘之赋:指部队。古代卒指步兵,乘指车兵]。此三代以上之法也,固末尝为一己而立也。后之人主,既得天下,唯恐其祚命之不长也,子孙之不能保有也,思患于未然以为之法。然则其所谓法者,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也。是故秦变封建而为郡县,以郡县得私于我也;汉建庶孽[庶孽:指除继承君位的嫡长子以外的诸子。刘邦曾大封同姓王],以其可以藩屏于我也;宋解方镇之兵[方镇:地方集团。宋太祖曾吸取唐末五代教训,削除地方势力],以方镇之不利于我也。此其法何曾有一毫为天下之心哉!而亦可谓之法乎?

    三代之法,藏天下于天下者也。山泽之利不必其尽取,刑赏之权不疑其旁落,贵不在朝廷也,贱不在草莽也。在后世方议其法之疏,而天下之人不见上之可欲,不见下之可恶,法愈疏而乱愈不作,所谓无法之法也。后世之法,藏天下于筐箧者也。利不欲其遗于下,福必欲其敛于上;用一人焉则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则虑其可欺,而又设一事以防其欺。天下之人共知其筐箧之所在,吾亦鳃鳃然日唯筐箧之是虞[鳃鳃然:恐惧的样子。意谓战战兢兢地惦记着自己的天下,唯恐被人夺取],故其法不得不密。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所谓非法之法也。

    论者谓一代有一代之法,子孙以法祖为孝。夫非法之法,前王不胜其利欲之私以创之,后王或不胜其利欲之私以坏之。坏之者固足以害天下,其创之者亦未始非害天下者也。乃必欲周旋于此胶彼漆之中,以博宪章之余名,此俗儒之剿说也[宪章:遵循前人的法律。剿:同“抄”。剿说:因袭别人的成说]。即论者谓天下之治乱不系于法之存亡。夫古今之变,至秦而一尽,至元而又一尽。经此二尽之后,古圣王之所恻隐爱人而经营者荡然无具,苟非为之远思深览,一一通变,以复井田、封建、学校、卒乘之旧[井田:古代土地制度。封建:西周实行的封土建国的政治制度。],虽小小更革,生民之戚戚终无已时也。即论者谓有治人无治法,吾以谓有治法而后有治人。自非法之法桎梏天下人之手足,即有能治之人,终不胜其牵挽嫌疑之顾盼,有所设施,亦就其分之所得,安于苟简,而不能有度外之功名。使先王之法而在,莫不有法外之意存乎其间。其人是也,则可以无不行之意;其人非也,亦不至深刻罗网,反害天下。故曰有治法而后有治人。

    延伸阅读

    新儒家论原法篇

    此所谓法是从治天下方面说之治道之法。“三代以上有法。”其所以有法,乃因其法为天下而立,不为一己而立。此依据禅让之公而说下来。此亦正合于吾所说之“让开散开”之精神,“就个体而顺成”之原则。“让开散开”是不把持天下以为己物,“就个体而顺成”是不逆提牵率天下人民以从己。故其法无私,而可谓真有法。此为敞开之法。“三代以下无法。”其所以无法,乃因其法全为一己而设,全违背“让开散开”之精神、“就个体而顺成”之原则。此为“非法之法”,乃封闭禁锢之法。

    最足见儒者“理性之内容表现”之至意。

    然此“内容表现”之至意已将政治之最高原则,即让开散开之精神,就个体而顺成之原则,表露无余矣。此种理念,若能畅达不已,必至民主政体之出现。梨洲、亭林等所处时代正是西方十七、十八世纪洛克、卢梭等之时代。而彼等之人权运动,开出近代之民主政治,正是一帆风顺之会。而顾、黄、王所遭遇者,则是断潢绝港之时,遭遇清朝一绝大之歪曲。东西运会之异,岂不令人长叹息乎?

    ———牟宗三:政道与治道

第89章 学 校() 
(清)黄宗羲

    导读

    本文选自明夷待访录。

    两宋以来,科举大兴,庶民应试者日众。在科举的刺激下,地方社会的结构也渐渐发生变迁。世代相传的地方世家大族,渐渐在政治上失去了影响,让位于新晋的庶民。庶民子弟读书应试的各种学校,也纷纷崭露头角。私人讲学的氛围十分盛行,一度与官府兴办的官学并驾齐驱。古代中国的书院制度,就孕育于这种激荡、活泼的氛围中。

    书院开设的初衷不离科举应试,但是许多学者或者退隐的官宦也期望书院可以为修学者提供道义、修身的熏陶。为此,一些有影响的学者相继投身于书院,以研习、发扬本派的学理。书院的学规往往出自其创始人的手笔,一些著名书院的学规曾经在几个世纪里被后来的书院参照、模仿。这些流传至今的学规证明书院是一自治的团体,其中规定了书院设立的目的、日常制度、纪律。书院的领袖被认为有义务维持书院的学风、纪律,以吸引游学者。因此,领袖一般由著名的学者担任,他们因学问和道德的修养而受到学生的尊重和服从。

    但是书院并非单纯的学校,事实上,应该将其当作士绅社会的一个缩影。一个享有声望的书院必须注意笼络足够优秀的教师和学生,有时后者甚至比前者更重要。书院的领袖必须在地方士绅中有影响,以便获得捐款,以维持日常开支,或者资助有天资的贫寒学生。为此,就必须让士绅相信书院对地方教化、安宁有贡献。书院还必须与地方官员相处融洽,以便不失去获得官方资助的机会,或者在地方事务中发挥适当的影响。地方官员也乐意支持此类活动,以便敦促、教化自己治下的士民。对书院的支持,对官员本身的仕途甚至也是有利的,这意味着可以博取名誉,以及充当许多有望入仕的士人的恩主或保护人。

    书院的学规,或者说那个时代的思潮,都不断地宣示要维持一个存在等级、身份差别的社会。科举为每个人提供了改变命运、身份的机会,却不仅没有取消这种差别。相反,科举使身份的差别与个人的努力相联系,以至于使身份的差别显得更加理所当然。但是,在书院内部,却存在着一种罕见的平等氛围。事实上,书院许多事务的决定,都必须取得教师、学生的同意或者是默认。这是古代中国社会一个十分特别的阶层,这个阶层的成员有着完全相同的出身:儒家弟子、开化的文明人、文明理想的承担者、科举应试的候选者、有朝一日出仕的候补官员。由身份接近的成员组成的书院,会萌发出公议的愿望,并不令人惊讶。但是这种公议的愿望,事实上是十分可疑的,在朝廷上,他们是君主的臣属;在地方上,他们是庶民的领袖;仅仅在短暂的书院生涯中,他们才能找到与自己平等的伙伴。

    学校,所以养士也。然古之圣王,其意不仅此也,必使治天下之具皆出于学校,而后设学校之意始备。非谓班朝,布令,养老,恤孤,讯馘,大师旅则会将士,大狱讼则期吏民,大祭祀则享始祖,行之自辟雍也[辟雍:古代学宫,始自西周时,贵族子弟在此学习各种技艺。后来诸王朝也设有辟雍,多用于举行祭祀或者施行各种礼仪活动]。盖使朝廷之上,闾阎之细,渐摩濡染,莫不有诗书宽大之气。天子之所是未必是,天子之所非未必非,天子亦遂不敢自为非是,而公其非是于学校。是故养士为学校之一事,而学校不仅为养士而设也。

    三代以下,天下之是非一出于朝廷。天子荣之,则群趋以为是;天子辱之,则群敗晕恰2臼椤⑵诨帷⑶取⑷钟磺形桌簟J狈缰谑浦猓杂腥搜桑阋晕V形薜庇诨杭敝捌6渌窖U撸凭傧还笱模嗨煲猿⒅评槐淦浔玖欤恐胁拍苎跽撸彝园斡诓菀爸洌谘3跷抻胍玻垩#汉捍院螅鞔忌栌泄倭⒀!5峭蛭芫惺诠俑倭⒀5难Х绮幻獾 ⒚宦洌臣秤诠γ弧I踔亮⒁捕云涓械绞贾С置窦湫似鸬母髦炙饺耸樵海荩烤寡恳皇乱嗍е印

    于是学校变而为书院[书院:书院开设后,一些退隐的官宦、学者也乐意在书院开讲。这种讲学活动往往发展成政治清议运动,对当朝的官员形成压力。当朝官员有时会选择压制,比如南宋历史上,韩侂胄执政时,曾经宣布道学是“伪学”。明末东林党运动时,东林书院曾经被朝廷下令毁弃]。有所非也,则朝廷必以为是而荣之;有所是也,则朝廷必以为非而辱之。伪学之禁,书院之毁,必欲以朝廷之权与之争胜。其不仕者有刑,曰:“此率天下士大夫而背朝廷者也。”其始也,学校与朝廷无与;其继也,朝廷与学校相反。不特不能养士,且至于害士,犹然循其名而立之何与?

    东汉太学三万人,危言深论,不隐豪强,公卿避其贬议。宋诸生伏阙捶鼓,请起李纲[请起李纲:靖康之乱前,金兵围攻汴梁,北宋朝廷和战不决。宋钦宗对与金兵交战缺乏信心,有意议和,遂罢免了主战的大臣李纲。太学生陈东率领数百名学生,上书宋钦宗,反对罢免李纲,后来发展成骚乱,杀死数十名宫廷侍从]。三代遗风,惟此犹为相近。使当日之在朝廷者,以其所非是为非是,将见盗贼奸邪慑心于正气霜雪之下!君安而国可保也。乃论者目之为衰世之事,不知其所以亡者,收捕党人,编管陈、欧[陈、欧:指陈东、欧阳澈。陈东就是上文中多次上书的太学生,靖康之乱后,被宋高宗招揽。他向宋高宗上书,要求还都汴梁;迎还被掳的徽宗、钦宗二帝;罢斥执政大臣,任用李纲。因此得罪于执政大臣,不久之后被杀。欧阳澈是布衣,金兵进逼汴梁期间曾上安边御敌十策。后来向高宗上书,内容与陈东的上书近似,不久同时被杀。],正坐破坏学校所致,而反咎学校之人乎!

    嗟乎!天之生斯民也,以教养托之于君。授田之法废,民买田而自养,犹赋税以扰之;学校之法废,民蚩蚩而失教,犹势利以诱之。是亦不仁之甚,而以其空名跻之曰“君父,君父”,则吾谁欺!

    郡县学官,毋得出自选除。郡县公议,请名儒主之。自布衣以至宰相之谢事者,皆可当其任,不拘已仕未仕也。其人稍有干于清议,则诸生得共起而易之,曰:“是不可以为吾师也。”其下有五经师,兵法、历算、医、射各有师,皆听学官自择。凡邑之生童皆裹粮从学,离城烟火聚落之处士人众多者,亦置经师。民间童子十人以上,则以诸生之老而不仕者充为蒙师。故郡邑无无师之士,而士之学行成者,非主六曹之事,则主分教之务,亦无不用之人。

    学宫以外,凡在城在野寺观庵堂,大者改为书院,经师领之,小者改为小学,蒙师领之,以分处诸生受业。其寺产即隶于学,以赡诸生之贫者。二氏之徒,分别其有学行者,归之学宫,其余则各还其业。

    太学祭酒,推择当世大儒,其重与宰相等,或宰相退处为之。每朔日,天子临幸太学,宰相、六卿、谏议皆从之。祭酒南面讲学,天子亦就弟子之列。政有缺失,祭酒直言无讳。

    天子之子年至十五,则与大臣之子就学于太学,使知民之情伪,且使之稍习于劳苦,毋得闭置宫中,其所闻见不出宦官宫妾之外,妄自崇大也。

    郡县朔望,大会一邑之缙绅士子。学官讲学,郡县官就弟子列,北面再拜。师弟子各以疑义相质难。其以簿书期会,不至者罚之。郡县官政事缺失,小则纠绳,大则伐鼓号于众。其或僻郡下县,学官不能骤得名儒,而郡县官之学行过之者,则朔望之会,郡县官南面讲学可也。若郡县官少年无实学,妄自压老儒而上之者,则士子哗而退之。

    择名儒以提督学政,然学官不隶属于提学,以其学行名辈相师友也。每三年,学官送其俊秀于提学而考之,补博士弟子;送博士弟子于提学而考之,以解礼部,更不别遣考试官。发榜所遗之士,有平日优于学行者,学官咨于提学补入之。其弟子之罢黜,学官以生平定之,而提学不与焉。

    学历者能算气朔,即补博士弟子。其精者同入解额,使礼部考之,官于钦天监。学医者送提学考之,补博士弟子,方许行术。岁终,稽其生死效否之数,书之于册。分为三等:下等黜之;中等行术如故;上等解试礼部,入太医院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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