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洲华侨史话-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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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作时间要根据工作性质由买主决定,有时只能断断续续休息。但每隔24小时,可以集中一段时间睡眠。早晚饭时间以当地工人的作息时间为准。
(5)除非因工作不能停顿,否则每天下班后以及星期日都无须工作。
(6)我必须遵守工厂、车间、田间和人家家庭所订的规章制度。如在工作时间表现懒散或未执行园主或监工的命令但不足以构成刑事罪的错误时,我必须服从园主和监工的惩罚。
(7)在契约规定的八年期限中,我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始终如一地为东家效劳,决不找任何理由或借口从他手下逃跑。
(8)如生病超过一星期,我同意停发工资,待我身体复原能重新工作时再发给我工资。
以下是瓦加斯公司代表资方与我订的条文。
(1)从八年工作期限的第一天算起,资方付给我四元工资。
(2)资方每天供给我八两咸菜和两磅半白薯。
(3)我生病住院时,资方负担一切医院费用,直到我出院为止。
(4)资方每年发给我两身衣服、一件毛衣、一条绒毯。
(5)赴哈瓦那的旅费及船上用费均公司负担。
(6)启程前,公司付给我八银元的装备费。
(7)启程前,公司发给我价值四元的三身衣服、铺盖以及旅途中的必需品。此项用款连同前条的八元共计12元。待我抵达哈瓦那后,资方可以从我每月工资中扣除一元还公司,12个月扣完。我接受上述二条的硬币和衣服后,保证按上条规定在哈瓦那将12元陆续付还。虽然古巴自由工人和黑奴的工资多于四元,但因资方给我其他福利,我同意我的工资定为四元。
契约双方为保证严格执行上述条文,并在两份内容相同的契约上分别签字。
本契约订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于______立合同人____。①
契约华工一般是从澳门去拉丁美洲的华工。凡是赴拉丁美洲的各地的华工,因一般都要订立这种契约,故赴拉丁美洲的华工通称为契约华工。这种契约实际上是一种卖身契。在执行合同中,种植园主、矿主或手工工场主掌握着契约的控制权,所以对有利于华工的种种保证,很难得以实现,而对于契约义务,又往往按主人的意志任意加码。
随着时间和地点的不同,每个契约华工所花的出洋费亦有不同,例如,1862—1863年间,英属圭亚那招收的每个中国契约华工平均需花费133。70元,其细目如下:
在中国付出的一部分费用64。04
租船费,每人15英磅按四先令六便士等于一元折算66。66
雇用医生通事等费用3。00
共计133。70
据统计,在契约华工赴美高潮期,即从1847年6月13日英船“阿盖尔公爵号”自厦门运载第一批契约华工抵达哈瓦那港,至1874年7月2日秘鲁船“海拉号”运载最后一批华工抵达卡亚俄港,总共运往古巴、秘鲁、智利和夏威夷群岛等地的契约华工约25—50万人。
与拉丁美洲地区一样,1850年前,美国同样推行这种契约华工制度。但随着国内形势的变化,美国便逐渐放弃了这种过时的移民形式。1849年9月,加利福尼亚召开制宪会议,制定了一种禁止蓄奴制的州宪法。1850年,英国国会各代表经过激烈争论,终于达成了《1850年妥协案》,加利福尼亚作为自由州被接纳加入合众国。因此,要在这个州实行变相的奴隶制的契约劳工制度,势必违反这个州宪法并遭到当地人民的坚决反对。何况,英国国会又于1855年通过一项《乘客法案》,规定香港为由中国赴美国的唯一港口,而香港早在1841年已被宣布为自由港。在香港继续贩卖契约华工,亦显然与自由港的地位相悖。基于以上原因,赴美国的移民又出现了一种新形式——“赊单工”。“赊单”系广东话,意为“赊欠船票制”,其赴美国移民由此被称之为“赊单工”。“赊单工”系指那些无力支付现金而由中国商人或外国公司支付船票费用的出洋华工。商人或公司为赊单工预先支付船票费用,之后则从出国人的亲属或未来雇主那里取得补偿。这种“赊单工”与“契约华工”的根本区别,在于将“劳务”契约改为“债务”契约。按规定华工到美国后不用服一定期限的劳务,而是要用自己的劳动所得来偿还船费及其利息。从香港到旧金山的船费最低每人约40美元,而归还时须偿还大约100美元。这笔钱规定每月在工资中加以扣除。华工必须偿清债务才能回国,否则,轮船公司就不准售给他回国的船票。由于华工在国内一般都有妻室老小,都想工作一段时间后返回故里,所以一般都尽快还清这笔债务。这个办法,显然优于契约华工制,故从19世纪中叶以后,美国以赊单工制逐步取代了契约华工制。
实行“赊单工”制主要是依靠早期赴美的中国商人及其组织的会馆(也有外国公司)。这些商人随中国华工前往美国矿区,开设提供日用品和工具的商店。后来,他们逐渐发展成为美国公司雇佣华工的经纪人。正是这些中国富商将赚取的一部分高额利润带回国内,为美国各公司招募华工,并成为美国船只的租船人,将赊单工运往美国。他们一般通过设在旧金山的六大会馆(同州、宁阳、三邑、阳和、人和、合和)作为在广州和香港等地招募赊单工的机构,以同乡会为基础,进行招募工作。
1868年,美国为满足开发西部地区的特殊需要,通过蒲安臣与中国签订了《中美天津条约的续增条约》(即《蒲安臣条约》)。蒲安臣是美国驻华公使,1868年任期届满。在总税务司赫德的建议下,清政府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奏派他为中国特派钦差中外交涉事务重任大臣,出使美国。蒲安臣到美国后,竟擅自越权根据美国意愿,与美国国务卿在华盛顿签订了这个“续增条约”,规定“大清国与大美国切念民人前往各国,或愿常住入籍,或随时来往,总听其自便,不得禁阻”。清政府被迫接受这个条约后,就使美国招募大量华工“合法化”了。于是在中国立即掀起了大量赊单工赴美国的高潮。
赴美国的赊单工一般都要同中国商人或外国公司签订赊单工合同。下面是一份当年“赊单制”的空白合同文本,是由上海一家英国公司“祥胜行”和华工之间订立的。它保存在旧金山市的韦尔斯·法戈博物馆里:
英华商民合同立议约。今有祥胜行,特雇花旗国船,名哑吗三,装运自欲出洋佣工之人,弗兰嘶戈口(即旧金山市),代为寻觅生理,自上海起行,一应伙食、船钞等费,俱系祥胜行东家代为应付。到彼处尚需东家代荐生理。其代付之银,理应归还,俟生理定确,即向本东家预支伙食船钞水脚洋银,每人壹佰贰拾元,交还祥胜行东家亲收。即向该处雇为作工之商议定,每月扣去工金若干,待一切扣清,方照月付银。此系两愿,不得异言。今欲有凭,立此议约,各执一纸为照,乙酉年(1849年)月日立华民
英商②
根据统计,1848年以前定居在美国西部加利福尼亚州的华工只有70余人。1848年加利福尼亚发现金矿后,在黄金梦的驱使下,赴加利福尼亚的华工骤然剧增,但每年亦只有数千人,只有极少数几年超过万人。可是在签订《中美天津条约的续增条约》的1868—1882年间,其中却有9年赴美国的赊单工超过万人,总数达到10万余人。
赴加拿大的华工,一般是采取赊单工的形式去加拿大。由香港乘轮船前往。1858年以前,华工赴加拿大的甚少。根据史书记载,华工大批赴加拿大是在1852年,“1858年探险家与猎户,在卑诗省③西南角夫里塞河畔(FraverRiver)发现金沙,各地居民蜂拥前来淘金,是为华人移殖加拿大之始④。淘金热后,加拿大太平洋铁路公司兴建横贯大陆铁路,又引起了华侨赴加高潮,截止1891年全加华侨有9129人。到1950年,华人赴加拿大总数曾达85000人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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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六辑,第187…189页,中华书局 1984年版。
②朱杰勤主编:《美国华侨史》,第30页,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
③卑诗省即不列颠哥伦比亚省。
④陈匡民:《美洲华侨通鉴》,第412页,纽约,1950年。
第三节 契约华工和赊单工的不幸遭遇
赴拉丁美洲的华工,一旦在预先强制签订的“招工合同”上按了手印,就立即被“以辫相连,接成一串,牵往囚室(招工馆)”,以等待“猪仔屯船”的起航日期。“招工馆”一般都是些肮脏不堪的水栅,其条件十分恶劣。随着招工人数越来越多,中国东南沿海港口“招工馆”到处可见,1870年仅澳门一地就有300家之多。
“猪仔”进入“招工馆”,就按人头给人贩子酬金,最初每个“猪仔”给银元三元,后来涨到平均8—10元,个别时高达100元。然后,猪仔往往被剥光衣服,赤身露体,并且在他们的胸部打上或烙上C(古巴)、P(秘鲁)的字样或S(散得维齿群岛)……,先给他们一点食物以充饥,一套衣服以遮蔽身体,一二元钱以交付他们的家属①。
一旦航期到了,华工们就被驱赶到“猪仔屯船”上。由于殖民主义者贪得无厌,船上总是超载,船舱里拥挤不堪,每人至多占有二平方英尺的面积。华工无法平卧,只得屈膝而坐,夜则交股而眠。船舱内通风设备极差,饮食条件恶劣,华工们不时发生呕吐、罹患疾病。由于缺乏医疗条件,死亡事故不断发生。亡故者就像牲口一样,被随时抛入大海。华工稍有反抗,就会遭到捆绑和残酷拷打,或被戴上手铐、脚镣。由于受到种种非人折磨、虐待,华工在航程中死亡率很高,其中有的竟高达50%以上。1847年,“阿吉尔公爵号”运载华工400名,航行123天,途中死亡的华工达35名;抵达古巴时,有200名已处于濒死状态。1853年,华多普公司的三艘船从厦门起航,前两艘船共载华工803名,抵达哈瓦那时只剩下408名,而第三艘船载华工250名,到达古巴时已死152名,死亡率竟高达60%以上②。正因为如此,人们就把往拉丁美洲载运契约华工的“猪仔屯船”称之为“海上浮动地狱”。
清代坡山文人易其彬在他著名的《卖猪奴》诗中充分揭示了这种“海上浮动地狱”的悲惨情景和“猪仔”们的内心痛苦:
一登番儿船,入笠难奔逋。
……
不胜番儿役,鞭扑无完肤,
无风何惨惨,雨云常载涂。
父母不可唤,兄弟隔海隅,
此生有归期,敢怨衣食无,
死为冻死鬼,犹得依吾庐。③
在饥饿、拷打、死亡威胁下的华工,为反抗殖民主义人贩子的专横和暴虐,曾冒着生命危险进行了英勇的斗争。1851年,乘英国船“胜利号”驶向秘鲁的华工举行起义,当场杀死了船长,驾船返回中国。1852年,由英籍船长指挥的秘鲁船“罗莎·埃利亚斯号”的华工,在开往秘鲁途中,举行暴动,杀死船长,驾船到新加坡上岸。1855年10月,美国船“威弗利号”满载华工赴卡亚俄或哈瓦那。船只启航不久,船长病故。此船不得不驶入菲律宾的马尼拉。船上华工要求上岸,因而同船方发生争吵。有一个中国人当场遭到枪杀,其余中国人被驱进船上的大舱。舱门及各种通气口被严密封闭。到第二天早晨被打开时,发现已有251名中国华工窒息而死。1857年,美船“左尔马号”载428名华工离汕头开往古巴,船行次日,华工暴动。华工放火烧船,水手开枪打死数人,30余人受伤,209人跳海。1859年,美船“挪威号”运载1000余名华工自澳门开往古巴,船行五日,华工举行暴动,放火烧船,受到弹压,有130余名华工牺牲。1870年,法国船“诺维尔·朋内罗普号”运载320名华工,自澳门开往拉美卡亚俄港,途中,华工机智地夺取船只,杀死船长及11名船员,驾船回到中国。据统计,从1845—1872年苦力船海上遭难事件共计48起,其中华工暴动占了38起。我们在这里可以引用当时香港法官司马理于1873年3月对苦力船案件所做判词来说明这一苦力贸易的性质——实质上是一种奴隶贸易。他曾指出:“就我看来,假如因果规律仍然起作用的话,这种可耻的贩卖必将为贩卖者本身招致严重祸害和可怕后果。我曾经试图把苦力在出洋船上起来,焚烧船只,使它们无法完成航程的案件编成表格。就在我编表还没有完成的极短时间内,已经有七只船,装载3000多苦力,先后在海上被焚,或者失事沉没,因而酿成重大损失的惨案。死者当中包括几个船长和相当人数的船员。”④
由于契约华工在运输途中暴动迭起,使太平洋航道上的苦力贸易不断失利,以致影响英、美对东方的正常贸易。加之澳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