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基督徒装备100课-第3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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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一步,更且以疾病、死亡、残忍、憎恨等为所以磨炼其灵性的生命,所以迫之更为向上追寻神,更为谦卑而不以自己为中心,是所以成就更高人生价值及更大之善者也。
(四)于是,对一个有这价值标准的人,一般人所谓苦与罪之东西,只是一种磨炼而迫之更为向善,由负面而更显出正面价值,如中国古代之言乾坤,乾有乾德,坤有坤德,坤德是所谓负面,但坤之为德,却更能推动乾德以达于至善,若无坤德,乾德亦不能再有进步。
(五)若以人生是这实现美善的过程,苦罪只是美善成就的一个条件,也是美善的一部分,其存在即不再与全善全能的神矛盾。
经此反省后,我们发觉这种价值观是可能的,我们不能否定的是一种可能的真理标准,若要坚持苦罪问题去质疑神,就要先推翻此标准的可能性。
以上两类之观点是逻辑上可能的,其内容可以说明人所谓苦与罪,根本不是不善,却是善的另一种形式,于是,宇宙一切都是善的,而由全善全能的神所掌管。
不过反对者可提出一下反问∶
反问一∶以上说法,是抽象凭空地论说,没有经验作基础。
回答反问一∶他们承认一般日常经验不一定有以苦罪为善的境界。但我们却不能否认,人类历史中之,也有不少人(特别是宗教徒)记载他们的过这种境界,且能身体力行地见证出来。很明显,这些记载是有其一定经验基础,而不是凭空幻想出来的。否则,一切伟大人格之记载都是虚假的了。除非反对者能全部用可靠的方法解释这些人的经验都是幻想的结果,否则我们不能说其缺乏经验基础的。
反问二∶这是从主观的灵性经验回答,但不属于客观的感观经验,苦罪是善的观点,并无客观的感观经验基础。
回答反问二∶何谓主观或客观经验,一个人的灵性经验若能客观地在行为上表现出来让他人经验,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呢?又通过个人感观所经验者,皆个人的,如何说客观的呢?反问者之问题是不清楚界定何谓主观或客观的。进一步,反问者之自限于感观经验,以之为惟一真实,只是一种自我限制,并不能证明感观经验之外的其他经验不真实,如欲神感通之境界,并不能证明其不可能。只要这些境界是可能的,苦罪就不能证明是恶的反而是善的存在。
反问三∶以上之境界性经验,无论如何不是普通的,最低限度对于一个自限于感观经验者是不普通的。对于他们的经验范围来说,苦与罪是切身的感受,所谓以苦罪是善的说法,不能令他们了解,更不能满足他们所肯定之范围内的理性要求。至此,答辩者与反问者处于不同之人生境界,发觉双方不能真正沟通。于是答辩者不得不落下来与反问者在同一肯定为真实之范围内讨论,于是进入下一步之论说中。
答案尝试之第二步∶恶是对完美的亏损(回答反问三)
无论如何,在感观经验世界的范围里,苦与罪是真实地不善的,那么,这些实际之苦罪的存在,是否与全善全能的神属性矛盾呢?神既创造一切,那么苦罪是否他的创造呢?这问题的回答,关键在奥古斯丁(Augustine)所提出的∶「恶是完美的亏损」,意即谓苦罪作为一种恶,并非一个存有物(being),却是一个存有物被亏损的状态。故此,恶不是被造物,也不是以神为原因,若恶不是存有物,所谓「恶存在」这命题根本不能成立,故此不能影响神之全善全能性。有关恶是完美的亏损这观点,可以有如下的论证∶
一、对神是否全能全善的问题,或许仍有争议,但对他的其他属性,如他存在的状况是绝对的、必然的及常恒的这方面,我们都会承认。
二、所谓苦的东西,如疾病、死亡等状况,是与另一种状况相对而言的,如健康、生存等。所谓罪的东西亦如是,如残忍之与同情,憎恨之与爱护等。故苦罪之存在,是依于一种相对的状况而来的。
三、由于是相对的,则痛苦之与快乐,罪恶之与善良,是互相限制的,而其在人生之过程中,由限制就会成一此消彼长的状况。由其此消彼长,则每一或苦或乐之情况出现,皆不具有常恒性,而是无常性的。
四、由其无常性看,则显明苦罪的性质是偶然性的,即可有可无的,而非必然性的。
五、苦罪这种存在状况,为相对、偶然、无常的,正好与神之为绝对、必然及常恒相反。
六、而两状况之相反,非平等对立之相反,因为绝对之与相对、必然之与偶然、常恒之与无常,有同质之关系,不同快乐之与痛苦之为对立性质。我们可发觉,若将绝对性加以各方面限制,即成相对性,将必然性加以限制,即成偶然性,将常恒性加以限制,即成无常性。但不可反过来说,因将相对限制,只为更增加其相对,却不能使之变为绝对。
七、由此分析,则所谓相对、偶然、无常等,皆为对绝对、必然、常恒性之限制而来的,进一步说,它们是由后者之不完全而来,或谓对后者之亏损、缺陷而来。于是我们可说,苦罪之存在状况,是对神之存在状况之亏损、亏缺(Privation)。圣经所谓「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罗三23),早已定义罪是一种存有被亏损的状态。如用中国孟子名词,即是一种「陷溺」的状况。
八、存有被亏损,则不是一种积极的存有物的一种状况,多玛斯·阿奎那(ThomasAquinas)举一个例子,如盲眼,不是一客观存有物,却是存有物被亏损的状态。由于恶不是存有物,即不具存在地位,因此「恶的存在」这命题是不成立的。
九、所谓恶,只是人这存有的陷溺状态,人为什么会有这一种陷溺状态呢?这要从人与神之关系上说,假若人与神之关系密切,则人之生命存在状况,是能分享神那种绝对、必然与常恒之状况的。但这种关系破裂,则人所分享得的绝对、必然与常恒性就陷溺下来而成相对、偶然及无常性。这是人对神关系亏损之结果。
十、由是我们可知,苦罪不是积极性的存在状态,而是消极性的由神之绝对、必然及常恒的存在状况之陷溺而来。故苦罪本身并非一个存有物,却是人对神关系之亏损而来的一个状态。只有存有物是存在的,故此苦罪本身不能被视为存在的,是人存有物被亏损的状态。
不过反问者可再问,神虽没有创造罪恶,但为什么他容许人可以亏损其与神之关系,而落入苦罪状态之可能呢?由这问题,引出下一步之论说。
答案尝试之第三步∶自由意志的探讨(回答反问四)
我们只要指出,神之容许人有苦罪之可能,是出于一必须且更大之善意,则这容许并不损及神之全善与全能。
一、人之亏损其与神的关系这行动,是一自由的行动,非命定的行动。因为若是命定的,则必为外力或本性所牵引,而外力或本性亦必为一罪恶的力量,然前面已辨明,罪恶并无实体,只为一种关系之亏损,或陷溺,故罪恶本身并无力量。若罪恶能有力量,则须通过实体存有的人,才可以产生力量,那是说罪恶来自人亏损了与神的关系之后,才能有力。但今人未作此行动,则无罪恶力量可以迫人选择罪的状态。故此人犯罪是出于人自己的自由抉择,亦即是说来自人自由意志的决定。
二、若人因自由意志之选择而陷溺,则神何以给人这自由意志呢?在此,我们要先界划清楚这自由意志的范围,这自由意志,不同一般对自由的看法,一般所谓自由,是逍遥自在之意,但这里不是此意思,却是指人与神的自由关系上说,即人能自由选择其与神的关系,人可选择与神之关系密切,也可选择与神之关系破裂。当人选择了与神关系破裂,人与永恒无限者断了联系,进入隔绝状态。人性的善良潜质不再追求永恒无限的真理,却扭曲为执着于自己,也无穷追逐外物创造偶像。于是各种自私、贪婪、骄傲等一般所谓罪的情况,才因这扭曲而出现。
三、神之所以容许人有这选择的自由,因为神创造人,是一爱的实体,使人可以爱他人、爱万物,也爱神,而爱是要以自由为条件的,没有真正的爱是出于被迫的或命定的。神并不把人创造成机械人或扯线的木偶,以使之被动地和自己发生爱的关系,却把人创造成一自由而又负责任的主体,使其能自愿地和他产生爱的关系,而爱在此才有真正的基础。同时,道德的善,亦因这自由和责任的条件而得以成立。行善不能被强迫,却必须有自由选择,及行为负上责任。
四、神创造人,有无限的创造性和美善潜能,须在一过程中实现其潜能均须以自由为条件。而作为自由的实体,必然要时常面对堕落之可能,在这挑战下,人生命之奋斗向上的意义才能显出,而各种他所赋予人的创造性和潜能才得以发挥。若没有这可能性,则这世界将是一最坏的世界,因这世界将会缺乏了挑战与奋发之可能性,这些可能性是完美的必要条件。
五、由于爱与人的潜能和创造性,神给了人自由意志,这是一必须之善,也是一更大之善意。故神之容许人有亏损他之关系之自由,并不损及其全善全能,更显明了他的美善。
一些反问的答辩
反问一∶或会作出几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神既为全能的,则必预知人会作亏损的选择,那么,他为什么不作拦阻呢?
回答∶对此问题基督教之预定论有详细的讨论,在此没有篇幅详谈,只能够就面前之理略作一答复。即神既把人创造成一自由而又须负责的主体,如果又以其力干涉人之自由选择行动的话,则为矛盾之做法,故神尊重人的自由,也就不拦阻其抉择之行动,只是要人对其抉择负责。故人要承担犯罪的后果。
进一步,在基督教传统里言,神更且已立下了一救赎的计划,即神已为人预备了耶稣代人赎罪的救恩。这是神在预知人堕落而作之慈爱作为,而这代赎的救恩,也是让人经自由抉择而接受的,故神自始至终都尊重人之为自由主体。由此,神之全善全能不能为此问题所难倒,且更由此而彰显。
反问二∶近人安东尼·弗卢(AntonyFlew)与麦奇(J。L。Mackie)提问。即神既是全能的,为什么不使人既有自由,又没有犯罪的可能呢?
回答∶对这问题,约翰·希克(JohnHick)在其《苦难与爱的神》(EvilandtheGodofLove)一书已有详细驳论,不再详述。简单地说,这问题是对「自由」一字意义的混淆。所谓「又有自由又无犯罪可能」之自由是逍遥自在的自由,或一般意义的自由抉择之自由。但前面已界划清楚,自由是指人与神之自由关系上说,而犯罪就是用这自由去选择破坏人与神之关系。在这意义下,则若说人有自由去选择其与神之关系,但又没有不选择其与神的关系之可能,这是矛盾的。神可以造一世界,使人有逍遥自在的自由,但人却被迫地与他有密切的关系(即没有犯罪的可能),则这世界将没有人神间的爱的自由了,此将是一最坏的世界。
反问三∶神是自由的,他或有犯罪的可能,但却永不用这自由选择罪,为什么他不把人也造成这样,又有自由,但却永不选择罪呢?
回答∶这接近第两个问题,但更为有力,因为若答辩者说无犯罪可能,就会失去爱的自由,那么,神无犯罪可能,但又为什么有爱的自由呢?这问题源于对罪的情况不清楚,而只应用一般常识上所言之罪恶,如做坏事之类。其实前面我们已清楚说明,宇宙根本上没有罪恶之实体,所谓罪,只是在关系上说,是由人与神关系之破裂,而使那绝对、必然、常恒之状况陷溺下来而成的。所谓神无犯罪之可能,常识上之误解常会说是神不会作一些实体的罪恶行为。其实原来之意思,是说神对其自身自为一体,对自身一体性是不可能产生关系破裂的状况的,故此不可能有关系破裂,也就不能亏损陷溺,所以不能有罪这回事。而人之被造,是一有限的存有,有限的存有既有限,就可有关系,也可与无限的神发生关系,由此关系(爱的关系),人与神能感通,遂能分享神那完美之状况,及人亏损此关系,则人回复其有限,且自限于此有限之中,就有苦与罪。故神与人之存在状况不同,我们根本不能相比。
结论
经过以上之分析,我们发觉,苦罪的存在,并不能损及神之全善全能,反之,我们更应为一个如此充